对音乐欣赏的再解读
2014-10-21汤胜方
汤胜方
【摘要】对于音乐的欣赏,大部分的欣赏者都以被动聆听为主,听完后不感动、没印象的大有人在。文章试着从人对音乐的探索、人所具有潜在的音乐本能以及对音乐的动态体验三方面来分析应该如何听懂音乐。
【关键词】音乐欣赏;探索;同构;潜在;动态
优美的音乐能让人陶醉,悲伤的音乐能让人流泪。苏珊·朗格曾说过:“音乐可以将言语无法表达的细节和真实性来表现情感的特征。”音乐是表情艺术,但它既不是对局部细节的描述,也不是与客体的形似,而是从生命的内在意义以及客体的本质去完整地诠释其内在的精神。音乐本身没有绝对的好与不好,一首简单的乐曲,只要它能唤起欣赏者的共鸣,那么这首音乐或许就是成功的,而一首复杂的作品,如果无法打动听众,那么作品的价值就无法体现。音乐的创作者如果仅仅是为了音响本身来创作,那么这首音乐存在的意义是不大的,当然音乐既然是人类行为的产品,必然与听众的音乐欣赏能力有一定的联系。那么欣赏者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经验才能体悟音乐内涵而获得快乐呢?笔者认为:首先,对于音乐的理解我们可以从音乐的结构来看,音乐的结构通常有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之别。表层结构包含着音乐作品的风格、结构以及特色,这些方面对于创造主体来说所体现的仅仅是乐曲创作难易程度上的差异,而不是作品本质的差异,它对于音乐所表现的目的、音乐所产生的力量和包括创造在内的智力结构来说,都是无足轻重的。而创作者为什么要这样进行创作,他所持有的人生观和世界观的态度,对欣赏者来讲,都应该在音乐深层结构的探寻中进行理解和挖掘的。因此,欣赏者外在的生活阅历和内在的生活体验都应该与创作主体的创作理念达成共识,欣赏者必须具备了同等高度的深刻思想和艺术修养,才能充分理解作品的内涵。其次,我们知道音乐无法触摸,音乐也不像绘画雕塑一样占据着一定的空间,音乐是非具象性的。为此,欣赏者对音乐的感受将归结于无形的音乐体验,从对一部作品的初次感受来讲,欣赏者对于创作者音乐“意象”的外化,是很难明白和理解的,欣赏者的“意象”与创作者的“意象”常会产生分歧。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欣赏者除了聆听作品之外,还应该认真阅读乐谱文本以及作品语义性的标题解说,例如在欣赏李斯特的交响诗《前奏曲》这部作品,我们需要了解此作品源于拉马丁的诗篇,音乐与诗有着象征性的关系。李斯特将拉马丁的同一首诗登印在总谱的首页上进行对乐曲的说明,诗与乐中充滿着哲学意味的描述。从审美接受的角度来说,如果没有类似听觉经验的欣赏者,纯粹地听这样一部作品,会觉得晦涩、难懂,没有听下去的念头。因此不管是作品的标题、乐曲的说明,还是乐曲的结构、作品背景、历史渊源等非音响资源,都具有一定的诠释作用。掌握这些知识是每一个欣赏者领会音乐必不可少的阶段。最后,在审美感悟中,欣赏者对音乐作品意蕴的感受深不可测,但是审美感受不是一蹴而就完成的,它往往是欣赏者对欣赏对象的反复品味而逐步达到的。而审美感受是欣赏者建立审美经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过程,这个过程须把握三点:一是正确的审美态度,审美态度是欣赏者在审美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直接反映审美者的品位甚至人格。二是健康的审美情趣,在审美过程中,欣赏者总是以自己已形成的审美趣味作为标尺或者模式去衡量审美对象的优劣,决定对其好恶取舍。试看现在的社会,流行音乐、商业音乐、影像视频将欣赏者团团围住,大量的视觉刺激使得本应抽象的感觉和精神高度具象化以及对声音艺术的审美体验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欣赏者对审美对象缺乏了基本的判断能力,他们或许以丑为美,视高雅艺术为阳春白雪,从而无法在真正意义的美中获取到知识和教益。由此看来,审美情趣决定着欣赏者审美水平的高低。审美情趣同时也是欣赏者在欣赏作品的过程中去粗取精、不可或缺的部分。三是深刻的审美感受能力,音乐是听觉艺术,也是情感艺术。一首音乐作品由诸多的音乐元素构成,欣赏者如仅以听觉技术的角度去欣赏它,太过于机械和僵化,而以娱乐的方式去欣赏它,我们也只能说他还只是音乐外在形式的接触者,而非音乐内涵美的接受者。所以,音乐的探寻过程是欣赏者身心投入、感性与理性交融的过程。
梅里亚姆曾说过:“音乐是人的产物,它有自己的结构,但是它的结构不能脱离产生它的人类行为而独立存在。”在人类行为中包含有一种本性行为,本性行为强调的是人的本能性,这种本能性是自然“习得”,而不需要刻意去学习的。就像二三岁的幼儿一样没有接受过任何的音乐训练,听到一段节奏欢快的音乐时,能够不自主地随着音乐抖动身体。闻乐而动是人类自然的天性。而人的这种本能的天性中既包含着主体对审美对象的情感体验,也充分体现了主体对事物的感知能力。成人也好,孩子也罢,他们对于音乐都有或多或少的感受性。当然我们不能说,每一个人都有音乐的天赋,不过他们既然具备感知的能力,音乐就能够或多或少地给予他们一些东西。在格式塔心理学中有一种学说叫做“同构说”。同构说所指的是外在的形体与内在的心理活动是同形的,具有同一结构形态。例如冰雪中的腊梅,并不是人们想象它类似坚强的人才显得坚强,而是它傲立雪中的形态,传递了一种在结构上和人的坚强的感情运动形式相似的结构,因此,人们才会感觉它是坚强的。这说明,事物的形态结构和运动本身就包含着感情的力量。音乐也是如此,创作者根据自己的心理状态、阅历、经验等采用物质材料是音乐所造成的结构形态,以此来唤起欣赏者心理上的类似反映,而不仅仅只采用题材内容来使欣赏者了解它的意义。比如在音乐的速度中,当快速演奏音乐时,欣赏者的心理体验是紧张,当缓慢演奏音乐时,欣赏者表现的心理体验是松弛。我们只有在音乐元素中感受、体验到人潜在的本性的东西时,才能真正体验音乐的本质。音乐的结构与人的生命动态有着相近的特征,音乐的结构与我们的感受、理智和情感生活所具有的动态形式虽然是异质,却是同构的;也可以说音乐形式就是情感的形式,是能将内在的情感系统地呈现出来,并能为人所认知的形式。如果这种形式能够在不同的文化、不同的环境、不同的地域、不同的阶级中永不停息地传承下去,所有的人就一定能用积极的方式去理解音乐。音乐也会好似语言一般通俗易懂、不绝于耳。
感知音乐到底应该遵从一种相对规矩、相对安静的听觉状态,体现出虔诚,还是应该脱离礼仪的束缚,让“身体”的所有知觉灵动起来呢?笔者认为,前者这种墨守成规的听赏状态无疑给欣赏者的“身体”上了一道枷锁,欣赏者很难获得对音乐力量、生命自由的体验。虽然说听觉是每个欣赏者感受音乐的第一通道,但听觉的获得不是一个静态的结果,而是寓于一个动态的过程中,并且具有一定的“程序性”。因此,在聆听音乐时,欣赏者常常感到自身“被声音能量所笼罩、浸透或占据”,并且随着音乐的流淌和听觉感应的动态过程,欣赏者还常常会产生一系列的生理、心理、情感以及精神等方面的“身体”活动。这些感觉其实与我们的情绪紧密联系,而情绪的发泄则通过对肌肉紧张与放松程度来得以体现,所以,如果我们将抽象的音乐用具象的动作外化,在听的基础上将自己的感觉、情绪、思想、创造迅速不断地转化为动作表现。那么听音乐不止于耳内,而是全身都参与其中。卡尔西萧认为“节奏感与人的全体机能有关系”,其中,“运动神经的节奏冲动,那是一种本能的冲动,无意识的官能动作”。音乐的激情与人的冲动不谋而合,所以在音乐的体验中,我们无需有意识地去自控身体,而应该在相当放松的状态下,让音乐的节奏和欣赏者的动作不经意地进入到同一种行径当中。这样欣赏者才能由相对被动地聆听转化为更为积极主动的体验音乐,从而把内心对音乐的感受和理解外化,并在体验音乐的过程中,化体验为一定意义上对音乐的“表达和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