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农技推广模式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14-10-21吕珂徐世艳杜鹃侯倩倩赵泽民王佳江
吕珂 徐世艳 杜鹃 侯倩倩 赵泽民 王佳江
摘要 总结了美国、法国、荷兰、以色列等发达国家的农技推广模式,分析了各种模式的优点,并指出了其对我国的借鉴作用,以期为不断完善我国农技推广体制、机制,最终建立多元化的新型农技推广体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 发达国家;农技推广模式;研究;启示
中图分类号 S-9;F30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14)31-11120-02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农业现代化水平、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和农村建设水平的逐步提高,广大农民对科学技术的需求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他们不再仅仅满足于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和成果应用等一般性指导,而是有了更加广泛的新需求,需要得到科技、市场、信息、经营、金融和法律等多方面的指导和服务。然而,这些新需求都需要通过农技推广体系这一传播途径得以满足。但目前我国的农技推广体系还不十分健全,存在一些弊端,如管理体制不健全、机构设置不合理、科研与生产脱节、工作效率低下、推广经费不足、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推广衔接不畅、推广人才匮乏等问题,特别是科研与推广“两张皮”以及技术和成果推广“最后一公里”问题,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和农民对科技需求的满足,制约了农业科学技术对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支撑作用的有效发挥。虽然我国农业的科技贡献率逐步提高,至2011年这一比率已达到53.5%,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35%~40%,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70%~80%相比,还相差较远[1]。因此,研究发达国家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总结其优点和经验,对于提高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技推广新模式,最终建立多元化的新型农技推广体系意义重大。
1 发达国家农技推广模式研究
1.1 美国的教科推一体化推广模式
美国是开展农技推广最早的国家,其农业科技推广采用的是科研、教育、推广“三位一体”的模式,推广组织主要由联邦政府、州、县三个层次构成,各个层级分工明确,权责明确。第一层次是政府级。农业部下设联邦政府农技推广机构,该机构是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中的最高管理机构。第二层次是州级。州立大学农学院下设州级农技推广站,农學院的院长或副院长是其最高主管,农学院的教授负责农技推广,他们是美国农技推广的核心力量,他们有一定的责任配额,50%的教学和科研,50%的农技推广或试验,以保证科研教学和实际生产的有效结合[2]。第三层次是县级。县级推广组织是联邦和州农技推广组织的代理机构,由州立大学农学院负责管理,县推广站人员到一线了解农业生产和农技推广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对策与建议。该模式最大的优点是农业科学技术和成果能及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对科技的需求[3]。
1.2 法国的合作社推广模式
法国是由政府提供农业生产前的服务,农民自己负责农业生产中和农业生产后的服务。法国的农技推广体系可以分为国家成果推广署和农业发展署、农业研究单位和专业技术中心、农业生产协会系统、农业合作社系统等三个层次[4]。法国由政府负责农业科研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由农业生产协会组织委托农业合作社或一些私人公司承担农业技术推广活动,法国农业科技推广最显著的特色就是农业合作社作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的载体。全国各类农业合作社由3 800个企业、130万名社员和12万多名雇员组成,这些合作社横向与纵向相联合,组成了区域或跨区域联盟,其技术推广与服务涉及农业的各个环节,主要提供农业技术咨询、服务、生产设备使用和供应生产资料等,尤其是流通领域的合作社,他们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负责农产品的收购、加工、运输、储藏和销售,如牛奶、肉类、葡萄酒等的加工与销售,还有的合作社为农户提供金融和企业管理服务[1]。
1.3 荷兰的公私合作推广模式
荷兰的农技推广体系由国家推广机构、社会和经济推广员、私人企业推广员、农民合作社推广员共同组成,在推广过程中,国家发挥了主导作用,宏观调控各方面力量。法国在农渔部下设了负责全国农技推广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的养殖业和种植业推广处,在省一级则按自然区划设有12个种植业和17个养殖业的地区(区域)推广站,担负着直接为农户提供无偿服务的职能[5]。荷兰的公私合作推广模式的最大优点就是,扁平式的组织和管理。一方面,农技推广人员和农民、科研人员彼此联系紧密,能够及时发现在农技推广中存在的问题,迅速反馈给科研人员,可以在科研计划和科研工作中加以解决;另一方面,各农业科研机构之间的相互沟通十分紧密,快速交流了彼此间的信息,大大提高了研发成果的效率及适用性、有效性。
1.4 以色列的以政府为主的推广模式
以色列对农业技术推广十分重视,认为它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部分,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方针和政策,以保证农技推广的顺利实施,并且每年投入8 000多万美元(相当于GDP的3%)的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协作攻关、创办试验、示范基地、推广综合配套技术。以色列的农技推广体系由国家农技推广服务中心和区域农技推广服务中心组成,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设置14个专业委员会,全国按照不同区域的气候特点设置9个区域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每个区域中心有10~30名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农户的访问和接受农户的咨询,以解决农户存在的问题[6]。以色列农技推广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政府支持鼓励科研人员和推广人员结合自身的专业特长,开办私人示范农场、科技型开发企业、推广型的培训示范基地等,以直观地传播新技术、新品种,让农民认为这些技术值得信赖,可以去使用、种植。同时,也使每一项农业新成果、新技术都以最快的速度推广、应用和普及[7]。
2 发达国家农技推广模式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2.1 加强科研、教育、推广的有机结合
从美国、法国、荷兰、以色列的农技推广模式可以看出,这些国家都十分重视科研、教育与推广系统的有机结合。美国的州立大学农学院同时承担了教育、科研和农技推广工作,很多从事农技推广的专家教授将1/3的时间用于教学,1/3的时间开展科研,1/3的时间进行农技推广,大大地提升了农业科技成果在农业发展中的应用效果。法国将农技推广工作与科研、教育紧密相连,实现了农业科研单位、专业技术中心和农业生产协会系统、农业合作社系统之间的有机衔接[8]。荷兰和以色列也将科研、教育、推广有机结合,将其作为农业发展的三个支柱。就我国而言,虽然从事农业科技成果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众多,但是大都各自在一个封闭的系统内研究,重复性研究时有发生,成果的实用性和推广性也较弱。因此,要加强农业科研、教育单位与农技推广系统的互动,建立生产技术问题反馈机制,研发实用性和有效性强的新成果、新技术、新产品,将其快速的推广应用,最大限度地满足农业生产对科技的需求,做到农、科、教的有机结合,推动农业科研成果“产学研用”一体化。
2.2 培育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推广主体
目前,全世界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技推广模式约占全球总数的81%,发达国家的政府都十分重视农技推广作,从政策与经费上给予支持。以色列每年投入8000多万美元(相当于GDP的3%)的经费用于农业技术研究和推广,美国的农技推广经费由农业部承担20%~25%,州政府承担50%,县政府承担20%~25%,私人捐款仅占一小部分[6]。因此,要坚定政府推广机构的主导地位,如果没有政府这一农技推广主体,其他推广主体是无法满足农业发展需要的,服务效果也将大大降低[9]。在坚持政府主导地位的同时,也要注重发展其他的推广主体。例如,在荷兰、法国的农技推广模式中,私人咨询服务组织、农业合作社等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的农民经济组织、私营推广机构、农业合作社等也发挥了技术指导、服务和推广的作用,但至今没有建立有效的法律、机制,将其纳入农技推广体系[2]。因为这些组织没有统一的领导和指挥,具有很强的自发性、随意性和盲目性,大都各自为战,推广效率很低。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一方面,要继续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增大对农技推广的经费投入力度,扶持农业技术咨询的民间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私营性质的农技推广机构和企业等广泛参与农技推广与服务,建立多元化农业技术服务模式;另一方面,要创造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环境和条件,通过培育社会化农技推广组织,形成一个能适应广大农户的多种需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分工协作、稳定高效的多元化农技推广模式[10]。
2.3 增强农技推广体系的独立性
纵观发达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如美国的州立大学农学院、法国的农业合作社等,他们都具有良好的独立性。由于行政部门对农技推广的干涉非常有限,就大大减少了政出多门和各种利益纠葛现象出现,进而保障了推广体系的有效性和独立性。从我国的农技推广体系来看,农技推广机构下设在地方政府,编制归地方政府管理,资金由地方政府扶持,这就很容易出现推广的行政化和区域化,不能实现独立的农技推广和跨区域联动。此外,在农技推广体系中,约有一半左右的农技推广人员在从事种子管理、植物检疫、动物检疫、农机监理、农民负担监督、承包合同管理、渔政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和种子、农药、化肥、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兽医、兽药销售等商业经营创收工作。因此,一方面,建议适当减少地方政府对农技推广的干预,有效提高农技推广体系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建议将执行行政法规和经营创收的部门从农技推广机构中分离出去,归入其他系统,让承担纯公益职能的农技推广人员专心从事公益性的农技推广服务,由国家承担各项农技推广费用[11]。
2.4 提高农技推广人员的业务素质,采用资格考核制度
发达国家的农技推广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学历大都较高,如美国推广人员的学历通常是硕士以上,而在日本要想成为一名专业推广人员,则需要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标准,并通过国家或地方举办的专门考试。而我国农技推广人员普遍学历较低,大多不具备农业专业学历,而且专业培训较少,知识老化严重等。借鉴美国、荷兰等国的经验,一方面,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专业培训,包括新技术、新知识、新成果和新方法的培训,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读,现代化推广手段的宣传与讲解等,使其及时了解国内外农业信息,掌握最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和提高服务能力。同时,开展学历教育,培养农业推广学士、硕士、博士,把县级以上的推广人员培养成专家型人才。另一方面,要建立农技推广人员资格准入制度、考核制度和清退制度。以严格的理论和实践技能考试的方式,筛选出工作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合格人员从事农技推广工作,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和推广效率。同时,要对推广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于考核合格的给予相应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于不合格的人员及时清退。
2.5 建立健全推广法律体系
纵观世界上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史可以看出,发达国家为了促进农业技术推广,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法规体系。美国农业法律法规十分健全,形成了一套以农业法为基础,100多部重要法律为配套的完善的农业法律体系,内容涵盖了农业市场、农产贸易、农业信贷、农村发展、农业研究推广与教育、土地开发和利用等各方面[12],从根本上保障了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处分,促进了农业技术推广,保障了粮食安全。日本也针对农技推广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农协法》、《农业改良助长法》、《有机农业推进法》等,促进了农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的引进,提高了农业效率和农民收入,对农业生产改良和农民生活改善等,有着积极的作用,推动了日本农业的发展。我国是1993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从法律上确定各级农技推广机构的地位,并于2012年8月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该法。除此之外,我国大部分地方政府也先后出台了《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总体来看,我国有些法律条款还不够具体,缺乏因地、因时制宜的适应性,对现有政策法规的贯徹落实不到位,“权大于法”的现象还时常出现,对执法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管等。所以,要进一步完善法规和制度,健全农技推广法律体系,保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强化农业法规、政策的贯彻和落实,全面依法进行农技推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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