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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纹鉴定及其在诉讼中的运用

2014-10-21夏碧婷邱添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关键词:声纹运用

夏碧婷 邱添

摘 要 通过介绍声纹鉴定技术概念、产生、发展以及原理,来探讨声纹鉴定的步骤、理论依据、法律依据、案件适用的类型,讨论声纹鉴别在个人身份证明、刑事侦察、军事、通信、防伪等领域的应用,展望声纹鉴别的应用前景。考虑到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型诈骗等案件越来越多,而声纹鉴定技术为确定案件性质、提供破案线索、印证其他证据或说话人同一认定起到的重要作用,希望声纹鉴定技术在未来可以为人们的生活安全、打击犯罪问题提供保障。

关键词 声纹 声纹鉴定 运用

作者简介:夏碧婷,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邱添,北京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与当代政治。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27-03

一、声纹鉴定概述

(一) 声纹鉴定概念

人类在内的一些动物通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辨识声音,即利用自身的器官如听力器官、大脑器官等分辨出所听到的声音是何种声音、源自何处。以这种利用自身器官对所听到的声音之种类和来源作出决断活动的为依据,通过声谱仪对未知人语音材料(检材)与已知人语音材料(样本)的语音学特征进行检测比对和综合分析,以作出是否同一的判断过程就是声纹鉴定。

(二)声纹鉴定的产生、发展

1941 年在贝尔实验室工作的Kersta 博士发明了声谱仪。声谱仪的基本原理是通过把声音样本转换成为声谱图,使声音的特征在圖上得到再现,由于每个人的声音都是不同的,因此声谱仪可以准确的反映出这种特性。

20世纪50年代后期,美国经济高速发展,电话通讯得以推广和普及,利用电话进行敲诈、恐吓的案件也数量剧增,警方遂将此案件统称为“电话犯罪”。警方委托贝尔实验室开展研究。科斯塔承担了此项研究任务,并在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声纹”(voiceprint)的概念,认为声纹可以与指纹(fingerprint)相比,是认定个体(即人身)同一的有效方法之一。自此,“声纹鉴定”一词也也渐为人知。

1976年3月,国家科学研究理事会之行为与社会科学联合会组建了声谱评价委员会,接受联邦调查局的委托进行嗓音鉴定研究。1979年,相关的研究得以完成,相关的研究报告《说话人鉴别的理论和实践》(Theory and Practice of Voice Identification)也得以发表。

随后日本、罗马尼亚、联邦德国、苏联、印度、法国等国家先后开始进行说话人鉴定的研究并应用于司法实践。现今,已诞生了专门的以声学知识为基础、以语音为研究对象的“声纹鉴定”技术,而说话人鉴定则是声纹鉴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声纹鉴定技术,起步较晚,但发展并不慢。1988年,国内声纹鉴定创始人岳俊发教授领导的中国刑警学院文检系引进美国的KAY Sona Groph 7800声谱仪,率先开展了声纹鉴定的研究、办案和教学工作。1989年,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了新型号的KAY Sona Groph 5500声谱仪,开展了声纹鉴定的科研和鉴定实践。1992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司法鉴定研究所、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公安局、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安厅等多家单位也先后开展了声纹鉴定工作。目前,我国已有超过70个法庭科学实验开展了声纹鉴定工作。

二、声纹鉴定的主要内容

之所以可以根据语音鉴定说话人,是因为语音一旦形成,即具有独特的声学特征,虽然该声学特征在不同话次时可能表现出一定的变异,但总体而言是相对稳定的,其变异通常小于不同人在音声学特征方面存在的差异,故还是可以被我们所认识,进而可借助现在分析仪器加以鉴别。声纹鉴定是将一个人的声音输入语音分析仪,并画出在不同频率范围内声音强度的分布曲线,就可以看到这个人的声纹。在刑事技术和司法鉴定实践中,人们比照指纹,形象地把它称作声纹,可见它的稳定性和特殊性。

声纹鉴定从广义来理解,即使司法语音及声学检验。从这一视角看,声纹鉴定的主要内容在我国和国外分别是:

1.我国声纹鉴定的主要内容。在我国,司法语音及声纹检验统称为声纹鉴定,其主要内容有:(1)司法语音学检验(forensic phonetic)。主要包括说话人鉴定、语音人身分析、语音内容辨识等。第一,说话人鉴定:对检材(未知说话人或不确定说话人)的语音声学特征与样本(已知说话人)的语音声学特征进行综合分析对比,作出两者是否为同一人的鉴定。第二,语音人身分析:通过检验,分析说话人的性别、年龄、方言口音、文化水平、职业特点、生理及病理特征等,为侦查等诉讼活动提供线索、指明方向。第三,语音内容辨识:对听辨困难的录音内容进行辨识。

(2)司法声学检验(forensic acoustic)。主要内容包括录音的真实性检验、降噪音及信号增强、噪音分析、音源同一鉴定、录音器材鉴定等。第一,录音的真实性检验:检验录音内容是否经过剪辑等变造形成。第二,提高语音信噪比:对录音进行降低噪声、增强语音信号处理。第三,噪声分析:对录音中的噪音进行分析,确定案件现场所处的环境或地点特征。第四,音源同一鉴定:鉴别不同音像制品中内容相同的声信号是否出自同一音源。第五,录音器材鉴定:鉴定某录音媒体是否由某特定的录音设备所录制。

2.国外相关检验的主要内容。国外把声音司法检验鉴定称为司法语音及声学检验,主要内容为:(1)音频分析(audio analysis)包括:第一,录音真实性检验(authentication)主要指鉴定人员应利用指定的原始录音设备对指定的原始录音进行检验。鉴定结果必须科学地表明是由指定的原始录音设备录制了指定的原始录音,录音没有发现篡改、擅自编辑或有意删除的痕迹;第二,语音增强处理(speech enhancement)在语音通讯中, 随时随地都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噪声干扰, 噪声环境中的通讯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对语音处理后, 语音信号中保留有大量的纯音噪声;第三,有争议语音内容的检验(disputed utterance examination);第四,非语音音频分析(analysis of non-speech events)属于音频场景研究的范畴。(2)说话人鉴定(speaker identification)(3)司法语音人身分析(authorship identification )。显然,我国声纹鉴定的主体内容与国外声纹鉴定的主体内容大致相同。

三、声纹鉴定在我国诉讼中的运用

(一)声纹鉴定的程序

1.正确提取嫌疑样本。对嫌疑对象的声音进行采样,是声纹鉴定的一个重要环节。采样前要准备好录音设备,录音环境尽量避免噪音的干扰。采样时一般有自由交谈和听说两种形式。自由交谈录音,是在对方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嫌疑对象发音自然,但不容易找到与样本相同的语句。听说录音时为了方便对比鉴定,有意让对方说与样本一样的语句,但嫌疑对象因为紧张,或进行伪装,会增加鉴定难度。采样时往往两种方式都要进行。

2.按程序检查案件检材。在声纹鉴定前要对案件录音检查进行审查,首先通过磁带的语音是否连续,背景噪声是否连贯,还有一些信号的波形频谱分析,认定检查是否经过剪辑。当认定没有剪辑痕迹时,需对检材进行一定的处理,如通过滤波处理,减低噪声,突出增强语音部分的信号。对检材声音进行辩听,对具有鉴定价值的语音段进行摘录,特别是选择稳定性好的语音段作为鉴定的样本。

3.数量足够、质量合格的声纹鉴定基础资料。数量足够,是指资料的覆盖面要大,就一个完整的体系而言,要发挥整体功能,资料种类上也要匹配完整。如结合犯罪情报系统建立重点人口语音库、建立不同地域、不同年龄语音库、建立现场背景语音库等,这些语音资料搜集应在日常工作中长期持续的进行搜集。质量合格是指搜集语音信息准确,并在科学整理的基础上,形成匹配有序、规范合理的语音资料體系。质量部合格,则无法利用。

(二)声纹鉴定适用案件类型

一般来说,凡是能获得与案件真实情况有关的声音材料的各种案件,都是声纹鉴定适用的案件。目前,我国电话通信技术正在飞速发展,留下的唯一线索是作案人录音的案件,也在日益增多。实战中经常能获得录音、视听资料,适用于声纹鉴定的案件类型如下:(1)绑架案;(2)敲诈勒索案;(3)诈骗案;(4)诬告陷害案;(5)诽谤案;(6)贪污、行贿、受贿案;(7)谎报“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119”火警电话等案件、病情,电话骚扰等治安案件;(8)民间经济交往中的钱物、财产纠纷案。

(三)声纹鉴定在我国的法律依据

实际上,视听资料很早以前也是能作为证据的,那时候由于电话、录音、录下,以书证或物证的形式出现在法庭上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电话、录音、录像等声像技术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电话和录音有关的犯罪及纠纷迅速增多,同时视听资料的证据作用也在法庭争论中频繁出现。由于司法实践的需要,1981年公安部在《关于预审部门使用录音机、照相机规定的通知》中指出:对有些证人的重要证言进行录音,以便及时取得证言,作为证据,为法庭开庭审判提供证词。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用)就将视听资料列为独立证据。后来,行政、民事、刑事三大诉讼法相继将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第三种证据为“视听资料”;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规定第三种证据为“视听资料”;1996年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修订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将“视听资料”列为第七种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自此,只要不是违法录音(如将录音器材放到别人家中进行窃听),即具有证据价值。从而使声纹鉴定技术在民事诉讼中也有了广阔的发展前景。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应该作以下理解:(1)除法律有禁止性的规定外,公民在其合法参与的场合,不管是进行商务谈判、私访,还是就诊问医、咨询解疑、协商对话,私自进行录音都不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在诉讼中,如果对方否认录音证据合法,对方应负责举证;如果对方否认录音中的谈话是其本人的谈话,可以申请对其进行声纹鉴定;如果对方否认其在录音中的谈话是真实意思表示,还可以申请对其进行测谎试验。

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没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对方当事人对其提出异议,但缺乏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时,法院就可以确认这种证据的证明力。

(3)证据的取得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官应该能够判断清楚什么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哪些行为触犯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胁迫、利诱、威胁或者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得的录音当然是不合法的。公民要想保护自己,制作录音证据的时候就要合法取得,不能随意剪辑、篡改,更不能以窃听的方式获取。

(四)声纹鉴定在诉讼中主要作用

由于声纹鉴定是对视听资料中的声音进行检验鉴定,以证明其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关联的科学。因此,可以简要概括声纹鉴定的作用是为侦查破案、法庭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由于录音资料中既有说话人,又有说话人谈话内容,声纹鉴定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案件的具体情节和过程,分析说话人的行为和说话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说话人和案件的内在联系。因此,录音资料相对于其他种类的证据而言,其证明力更强、更直接。它能够使人们有耳共听,闻其声如见其人,所以被称为“会说话的证据”。当然,录音资料证据在不同的具体案件中的作用是不一样的。由于录音手段的科学性强,技术性高,保密程度好,对于某些人类的感官无法直接感知的事实来说,就显示了其特殊的证明作用。

语音材料及其鉴定结论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中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声纹鉴定可以为甄别案件性质,确定是否立案发挥作用。在获得录音材料的某些民事纠纷和以电话通信为手段谋取钱财的敲诈、诈骗等刑事案件中,可以利用语音材料中谈话内容反映的实际案情,对案件性质的甄别及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发挥书证的作用。特别是谈话内容模糊不清,可以通过降噪技术,增强语音清晰度,进而辨识出与案件性质有关的关键性话语。

第二,声纹鉴定可以为案件侦查提供线索、方向和范围。声纹鉴定可以为绑架、敲诈、诈骗、诽谤等案件的侦查提供线索、方向和范围。当这些案件尚無犯罪嫌疑人时,可对案件中获取的作案录音进行言语人身和环境噪音分析,从而推断出未知作案人的方言地区、年龄、性别及作案地点等,为破案提供侦查线索、方向和范围。当这类案件中语音声样充分时,可以进行作案人全面的人身分析,当语音声样过少时,只能进行作案人部分的、一般人的人身分析。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尚需深入,才能适应实际案件侦查的需要。

第三,声纹鉴定可为案件侦查、法庭审判提供证据。对语音材料中未知作案人、当事人,侦查中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审判中已知当事人作出说话人同一性结论时,语音材料和声纹鉴定结论便可成为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根据说话人在语音材料中所反映的实际情节和过程,说话人的角色和行为,语音材料在有些案件中可成为直接证据,有的可成为间接证据,甚至在某些案件中将会成为唯一证据。

四、声纹鉴定未来的发展方向与建议

人们有时能够凭借听到的嗓音彼此进行辨别。毫无疑问,这是一种普通的经验。问题是在各种条件下,特别是在法庭情况下,声纹谱用来作为仔细听辨的一种辅助手段,鉴别的精确程度就不能确定了。对声纹鉴定的理论与实践的回顾,使我们意识到了目前的局限性和将来在实验上的可能性。用视听方法进行说话人鉴别,在实验室条件下可以达到很高的精度,误差可低到1%~2%。这一观察和其他证据表明,声纹鉴定实践能够发展成为建立在科学认识上的一种成熟的工作。

在世界范围内, 声纹鉴定技术正广泛应用于诸多领域。声纹识别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为1 5 . 8 %, 仅次于手指和手的生物特征识别,并有不断上升的趋势。目前, 我国市场尚属启动阶段, 其发展空间更为广阔, 在金融、证券、社保、公安、军队及其他民用安全认证等行业和部门有着广泛的需求。

1.用于银行、证券系统。随着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远程炒股等业务的不断增加, 这些业务对用户所做的身份认证只是采用密码方式, 其安全性令人担忧。如果采用说话人确认技术并结合原来的密码, 可安全有效地实现用户身份的确认, 这对用户来说并没有增加任何负担。

2.为网络安全出力。现在人们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口令和密码, 随着不同场合的频繁应用其缺陷越发明显。在声纹鉴定过程中, 每次发音都由随机产生的提示文本来控制, 可有效地防止复制和剽窃, 可以说, 声纹鉴定技术与其他生物识别技术相比有着明显的优势, 可以为日益发展的网上购物、电子商务、国际贸易保驾护航, 且操作方便、简洁, 很容易为广大计算机使用者接受。

3.在军队安全系统中的应用。声纹鉴定技术可以辨认出电话交谈过程中是否有关键说话人出现,继而对交谈的内容进行处理。另外,在通过电话发出军事指令时,可以对发出命令的人的身份进行确认。

4.在日常生活中测谎的应用。通过声纹鉴定技术研制出简便、快捷的测谎产品及软件,将对话中的言语信息进行处理、分析进而得出内容真实性与否的结论。为人类日常生活中辨别说话内容的真伪、发掘其言语中潜在的信息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阎萍.声纹鉴定及其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辽宁警专学报.2008(1).

[2]金光正主编.司法鉴定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3]徐立根编.物证技术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4]郑永红.声纹技术在侦查中的应用.广州公安科技.2003(4).

[5]杨俊杰编.司法话者识别.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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