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过程中的举证难的原因及出路

2014-10-21王倩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摘 要 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过程中的举证难的问题,本质上是诉讼难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信贷手续不合规不合法、信贷人员素质偏低、忽视对贷款的后续追踪、信用社内部管理不合理收贷不及时以及行政干预违规操作等。出路在于统一信用社信贷的操作规则、加强对信贷人员的素质培训、与政府法院等部门协调配合等。

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 依法收贷 举证难

作者简介:王倩,甘肃政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20-04

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指的是农村信用社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即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审判并强制执行的一系列依法清收不良贷款的工作。农村信用社作为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一环,立足乡村,服务三农,对农村和农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广大农民在信用社贷款的帮助下,发展了多种经营,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农村信用社受市场风险及农业产业政策的调整的影响,形成了大量的呆滞、呆账贷款,通过自身的力量无法收回,最后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清收,请求司法机关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农村信用社收贷难,已是不争的事实。有信用社的原因,如信用社内部管理薄弱、放贷不规范、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等;也有借款人的原因,主要是信用意识淡薄,逃债耍赖经常发生,特别是在社会流动性不断增大的今天,一些借款人常年在外地打工不回,信用社根本找不到人。在自身力量不能清收贷款的情况下,信用社只能请求司法机关介入。在民事诉讼中,举证难的问题又成为制约信用社赢得诉讼的一个障碍。不仅如此,信贷人员在放贷过程中,不注重遵循法律规范,贷款文件的签署不符合规定,档案保存工作不够用心,导致了诉讼时不能拿出证据,进而导致败诉。举证作为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要求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证明,否则就要承担请求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诉讼过程中的举证难,实际上折射出信用社在清收不良贷款中的困难局面,也折射出信用社在放贷过程中的违规操作的尴尬处境。下文将对信用社依法收贷过程中的舉证难题进行分析,指出其原因,并试图找到解决办法。

一、举证难的原因分析

从字面上讲,举证就是拿出证据来证明诉讼中的某种事实。举证难实际上就是在诉讼过程中难以提出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从而承担诉讼不利益。证据在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实务界有种说法: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诉讼所要查证的案件事实,都需要由证据支持,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是不会予以认可的。因此,在信用社依法收贷过程中举证难的问题实际上就是拿不出证据支持自己的追债行为。

(一)信贷手续不合法不合规

目前,专门规范信用社信贷业务的法律法规有《贷款通则》(1996年颁布)、《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2002年颁布),同时,《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借款合同条例》等民事法规也同样适用。作为市场上独立运行的市场主体,信用社进行信贷业务必须遵循这些法律规定,严格掌握发放贷款的政策和条件,提高贷款手续的合规性,使贷款手续合法、合规,每一笔贷款的发放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然而,现实的情况却不容乐观。一位在信用社工作的业内人士告诉笔者:“信用社发放贷款不难,难的是清收贷款。主要有这么几个问题:(1)躲债,怎么也联系不上人。(2)哭穷,耍赖不想还。(3)许诺还,但是去要的时候见不到人(躲债的另一种方式)。最主要的还是一个问题,放贷的时候不重视规定,导致很多手续不合规不全面,贷款合同有时也缺这少那,这样就连去法院起诉也没底气,有时甚至是不敢去起诉。”可以看出,放贷手续不合法不合规造成了信用社的尴尬局面,使其连起诉的勇气都没有,更不要说在诉讼中进行举证了。关于放贷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不乏艰深难懂的规定。这尤其表现在贷款抵押方面。 其中一类是抵押物缺少抵押登记手续,形成抵押无效。在《物权法》颁布之后,《担保法》中一些与其相冲突的规定就不再适用,但是具体哪些是相冲突的,得具体到条文中进行观察。同时,关于抵押担保的一些规定,如抵押物的转让处分、抵押的期限、抵押与质押的区别等问题,对于专业的法律人士来说也是难以理解的,更不要说基层信用社的信贷人员。由于不按照法律规定,现实中很多抵押,因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被法院判定抵押无效,信用社从而蒙受损失。还有一类是抵押登记时间与贷款主合同时间相抵触,即贷款合同的时间在前,而抵押合同的时间在后,根据从合同从属于主合同的原则,法院认为主合同与从合同的规定有不一致之处,因而判定抵押合同无效。更有甚至,在填制借款合同或抵押合同时,不按照标准格式进行,导致借款金额与借据金额不相符,合同约定不明确,这些都会使信用社在诉讼过程中难以举证。放贷手续的不合法不合规的背后,其实是法律规则的散乱与晦涩,对于信用社信贷人员没有起到很好的指引作用。

没有统一的操作规则,再加上信用社开办的信贷业务种类较多,合同文本管理混乱,合同基本要素填写不完整、不规范、抵押担保手续落实不畅等问题,导致了信用社在依法收贷过程中的举证不能,信贷风险由此加大。

(二)信用社信贷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为完成指标,忽视调查

上文提到法律规定的散乱与晦涩未能给信用社及信贷人员以指引,这也反应出了信贷人员的法律素养的缺失。农村信用社的任务是立足农村、服务三农。主要分布在县级和乡镇一级的地方。而这些地方相比于大城市来说,人员选拔的质量和可选择性都要差很多。信用社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从本地选拔的,小地方的流动性较差,特别是乡镇一级,更是熟人社会,人员的选拔受到诸多因素干扰,因此人员的素质很难保证。在县乡相对封闭的社区中,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较为紧密,这时候人情礼法等道德观念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起的作用相对来说较小。这也是法律难以在基层有效运作的一个重要原因。农村信用社选拔聘用信贷人员因受环境和条件等的限制,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尤其是一些未经正规教育和正规培训,通过各种关系进入信用社的人员。他们不仅业务素质低,而且纪律法律观念薄弱,利用手中权力参与煤矿、房地产开发商等企业合伙经营或贷款投资分红,与贷款人企业主形成利益共同体,套取信用社贷款。更有甚者,个别信贷人员“吃、喝、拿、要”,产生了因道德危机引发的信用风险。 而且,基层信用社基本上都没有专业的法律人士,负责业务处理中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在按照指标进行评价信贷人员的现行体制下,信贷人员在存款指标和贷款指标的双重压力下,为了完成指标,忽视了对贷款人员的经济实力的实际调查,而根据贷款人的一面之词就将贷款发放下去。如在抵押贷款中,信贷人员往往忽视对抵押物上是否有其他权利没有进行核实。在民事法律中,存在很多法定优先权,如留置权、建设工程承包权、租赁权等,若抵押物上存在这些权利,就会阻碍信用社行使抵押权。信贷人员在放贷过程中,若不对抵押物上的权利进行充分的调查,极有可能使信用社的贷款收不回来。

因此,在信贷人员与贷款人形成利益共同体以及信用社粗放式的贷款中,信贷人员根本没有动力或不敢举证。因为,他们在放贷过程中始终是不负责任的,没有保存证据的概念。

(三)忽视贷款后的追踪,未积极参与借款人的经营管理

信用社注重对贷款的發放,而忽视了贷款后的追踪,未能及时掌握贷款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因为,贷款指标对于信用社的领导来说是很重要的,这代表了他的业绩,是其晋升的主要依据。多数信用社主管人员都是从上级单位调动过来的,因此他们比较重视信用社的短期利益的实现,或者说是自身利益的实现,以便为其晋升提供很好地支撑。领导把蛋糕做大了,本文的升迁晋升有了保障,而留给信用社的只是相当多的不良贷款。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由此可见,抵押期间,抵押物的处分需要经由抵押权人的同意才可进行。但在现实中,由于信用社忽视了对抵押后的权利维护,其对贷款人享有的债权往往不受重视。这就造成了贷款人转移、隐匿资产,逃避还债。如有的贷款人利用贷款买商品房和小汽车,而把产权登记在别人名下,过着富人的生活,却不想还债。而信用社若想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则要提供证据证明登记在别人名下的房产汽车等财产就是债务人的。由于对贷款的使用疏于追踪,而信用社又不能对私人财产进行调查,导致信用社无证可举。对于企业贷款人来说,企业的改制、重组程序不规范,未通知作为债权人的信用社,信用社因此对改制重组的程序缺乏有效的监督。这就导致了企业借改制重组之名,行转移资产之实,甚至导致信用社抵押物的毁损灭失,从而造成信用社抵押权的灭失。未积极介入企业改制重组的信用社,往往不能对债务人的逃债行为进行举证,即便是胜诉,由于企业已成空壳,失去了执行的价值,贷款也很难收回。而且,在诉讼中,信用社和法院之间缺少联系和沟通。 诉讼行为盲目,对贷款人可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没有及时向法院汇报,以制止该行为。

(四)内部管理薄弱,收贷不及时,导致贷款超过了诉讼时效

信用社内部存在着管理薄弱的问题,重视存款和放贷工作,忽视了收贷工作的进行。农村信用社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民以及农村经济组织。由于农村信用社的人手不足,在贷款操作过程中,一名信贷员往往要对应上千户的贷款。业务量巨大,信贷人员的不足,再加上专业性不强,造成了贷款手续相对简单和不完善。而且,贷款后,信用社对后续工作关注不够,一些贷款户和担保户根本没有人去催收或很少去催收,有些贷款甚至超过了诉讼时效。 超过了诉讼时效,就丧失胜诉权,债务人可以此进行抗辩,信用社的所有证据都失去了意义。

诉讼时效的过期尤其体现在新老员工交接班之时。在信用社的日常经营过程中,干部职工容易形成“新官不理旧事”的思想,当信贷人员工作交流后,新上任的信贷人员对其前任管理的不良贷款不闻不问,以及在新老员工交接班之时,由于档案的保存管理缺失,导致前任管理的不良贷款在后任的任职期间内超过了诉讼时效,这就使得信用社对此部分的合法债权失去了法律的保护。部分员工认为贷出去的钱是国家的,与自己无关,从而消极怠工,也容易使贷款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法律的保护。

同时,由于信用社内部缺乏关于收贷工作的统一操作守则,不能给信贷人员以切实的指导。导致信贷人员在收贷过程中缺乏具体指引,在收贷过程中不注重方法,贷款人不配合。而且,信贷人员一旦遇到挫折,就容易本能的想到起诉,导致了一些贷款人对信用社产生反感。因为,在以熟人为主的农村社会中,打官司总不是什么好事。这样就容易造成贷款人和信用社的对立。贷款人可能会在诉讼中施加障碍,造成信用社的举证困难。即便是赢得了诉讼,在执行阶段,贷款人也会百般阻挠。这样也不利于信用社业务的开展。

(五)行政干预,违规操作

一般来说,在农村地区,能从信用社贷到款的,往往被认为是一种能耐的象征。而这种有能耐的人往往是与政府有关联的人,或是政府领导的家属,或是其利益相关人。而且,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行政指令性贷款以及政府介绍贷款等,这些都是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所必须的。这种贷款的依法清收,司法机关的行动有时不得不看着政府的脸色进行,不敢立案或者不敢公正审理,特别是在贷款人为政府领导的家属或其利益相关人时。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的需要,往往要求信用社贷款给一些领导特批的项目,这些项目往往在资金技术配套设施方面不具有任何优势,这些贷款一旦放出,极易成为不良贷款,贷款企业和地方政府会对收回贷款制造障碍。即便政府与贷款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但是法院对诉讼的审理以及强制执行,很容易激化矛盾。处于维稳的考虑,政府也会出面干涉,或者对信用社打白条,或者是直接干预案件的审理。在一些地方企业的拖欠贷款的案件中,由于地方企业供养的人员较多,对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意义重大,一旦法院强制执行,可能造成企业经营困难,对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影响也较大,容易出现上访等社会问题。政府因此出面要求法院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暂缓审理或暂缓执行。同时向信用社施压,要求其暂缓起诉。在地方政府的压力下,信用社往往不敢举证。因为,他们以后的工作还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若和政府闹僵,以后的工作很难开展。

二、出路

上文分析了农村信用社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面临的举证困难的原因,可以看出,举证难的出现时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下文将针对上文提到的原因,为现实中的举证难题提出解决方案。

(一)规范法律适用,制定信贷内部操作手册,规范信贷工作

举证难的根结在于信用社在信贷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违规操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归根到底是由于缺乏对信用社放贷和收贷工作的统一指引。民事法律关于借贷的规定有很多,也很散乱,其中一些比较难以理解。对于素质本就不高的信贷人员来说,对复杂的法律规定进行充分明确的理解,是困难的。因此,有必要对放贷和收贷工作进行统一的规定,这种规定以明确工作流程为主要目的,主要是为了方便信贷人员在工作中进行参考。

操作手册应当由高级别的信用社根据自身情况统一制订,内容包括与信用社放贷收贷工作有关的所有法规,并以解释配套,方便信贷人员进行学习参考。特别是对担保贷款的规定,对担保人的责任,担保期限,夫妻共同财产的抵押等一些复杂的问题进行明确的解释。对于放贷过程中所要用到的法律文件的格式,样板,都要进行规定,对合同签订的步骤和抵押的步骤都需要进行明确规定。贷款合同的格式是统一的,有利于信贷人员在业务过程中熟悉法律和合同内容,并指导贷款人进行填写,使信贷人员在不断的工作中提高业务水平。

通过统一业务流程和相关的法律文件,有利于信贷业务的规范化。同时,信贷文件档案的保管也要进行统一规定,每个业务员对自己的信贷合同等资料进行保管。不仅如此,信用社还要积极跟踪贷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明确其是否按约定使用贷款,抵押物是否完好,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改制重组是否经由信用社同意等。在出现信贷人员工作调动交流时,应该做好交接工作,使后来者明确贷款人及贷款期限,及时催还贷款。对每一步的工作,都要注意证据的保留,若出现拒收催款单的,则需要相关见证人在场,并制作书面文件请见证人签字确认,以保留证据并保全诉讼时效。要严格把握贷款发放的政策和条件,对抵押贷款要进行实地考察以确定抵押物的实际价值,贷款的相关手续要力求真实、可靠,真正使合同的签订、登记、过户至贷款的收回严格把关,务必把漏洞堵死。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贷款一律拒绝。

(二)加强对信贷人员的培训,创新激励机制,聘用专业人员承担信贷工作

基于上文提到的原因,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人员的素质不容乐观。信用社的放贷和收贷工作都是由信贷人员完成的,因此,人事制度的改革是信用社改革最根本的方面。 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人员素质的提高。一是要创新人员选用机制。人员的选用应该有一套完整的方案,注重人员的专业素质。二是要建立人员更新机制。这就要确立信贷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将信贷人员的放贷和收贷工作与工资奖金和升职挂钩。对于收贷工作做得好的信贷人员,予以奖励;对于不负责任的信贷人员坚决处罚,恶劣者坚决予以辞退;对于违法犯罪的信贷人员,配合相关机关进行调查追究责任。使信贷人员有危机感和责任感,从而不敢怠于工作。三是要加强信贷人员的定期培训。培训以信贷操作手册为依据,并对新出台的相关法规进行学习,全面提升信贷人员的业务水平,同时要加强信贷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杜绝道德风险的出现。

尤其注重现代人员法律素质的提高,确保从放贷到收贷的每一个步骤都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不留漏洞,真正做到贷款操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在贷款发放前做好调查抵押物的调查工作,注意抵押担保的合法性,明确抵押物上是否有其他优先权的存在。对于大额的贷款合同,由公正机关进行公正,增加其法律效力,在贷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可以直接根据该公正合同进行强制执行,有利于信用社债权的及时实现。

同时,成立有专门的法律事务部,对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实行集中管理和处置。招收有法律背景的工作人员组成该部门,并由经验丰富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组成的专业法律人员对贷款清收工作进行统一指导与实施,使收贷工作严格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实现收贷工作的法制化。不仅如此,专业的法律事务部,还可以为放贷的风险进行法律评估,对合同的合法合规进行指导,并为证据材料的保全提供帮助。从而解决基层农村信用社依法经营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贫乏,依法收贷困难的问题。

(三)加强与政府、法院的沟通、协调

由于政府的在依法收贷过程中的干预,加强信用社和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与政府的沟通协调主要是为了获得政府对依法收贷的支持。与政府的沟通协调,要使政府转变对信用社的观念,使其不要错误的以为收贷收息过猛不利于当地经济发展或激化社会矛盾。短期来看,收贷工作可能会对某个企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从长远来看,信用社的收贷工作做得好,回笼的资金多,就会将更多的资金投放到当地更有需要的企业或个人手中,从而形成了资金流动的良性循环,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地方政府来说都是有利的。如果有的企业长期占据贷款不还,就造成了资金不可能流动到最需要资金的个人或企业之中,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不仅如此,信用社与当地政府的沟通协调,更要争取当地政府配合收贷收息工作。政府应当组织由信用社、工商、税务等部门组成的收贷收息协调小组,配合信用社的收贷收息工作。 特别是对一些党政干部出面贷款或出面担保造成的不良贷款,应当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对这些不良贷款及时进行清收。

与法院加强沟通协调,主要是为了解决诉讼过程中贷款人逃债行为的处理手段,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以确保诉讼结束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平时,信用社还可以请法院工作人员为信用社职工开设依法收贷培训班,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并结合实际案例告知信贷人员在收贷过程中要注意的事项以及该保留的证据材料等。同时,对于法院在审理时发现,贷款人有毁灭证据、转移财产等行为,应當及时进行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以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决定收贷案件的审理时,应当根据案情,决定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能通过简易方式审理的案件,绝不以普通方式进行审理,以确保诉讼效率并减少信用社的诉讼费用。

通过与政府和法院之间的协调配合,信用社可以为收贷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结合政府进行诚信教育,增加农村贷款人的信用意识。通过内外兼修的调整,逐步解决农村信用社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面临的举证难题。

注释:

倪建辉.依法收贷难在何处.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3年.第38页.

林力.论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财务与金融.2009(3).第24页.

郑蕾,郑少锋.浅析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的难点与对策.安徽农业科学.2005(8).

田明成.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企业导报.2011(11).第21页.

胡铁峰.对农村信用社收贷收息工作的调查与思考.经济师.2001(5).第193页.

陈平.农村信用社收贷收息难在何处.经济师.2003(5).第218页.

胡铁峰.对农村信用社收贷收息工作的调查与思考.经济师.2001(5).第193页.

白耀朋,张忠杰.农村信用社收贷收息难的成因及对策.河北金融.2001(9).第15页.

参考文献:

[1]严迅建.论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管理.浙江金融.2006年.

猜你喜欢

农村信用社
浅谈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及防范措施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中的操作风险与防范措施
浅谈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在电商大趋势下的融合策略
农村信用社支农能力策略研究
以市场化方式实现农信社改革目标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现状及对策
农村信用社坚守合规强化内控的具体措施
“营改增”视角下的农村信用社管理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