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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证案例引发的公证质量思考

2014-10-21耿栎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关键词:公证

摘 要 一直以来,公证在人们心目中,不外乎是在抽奖的现场端坐,致现场公证词;银行贷款合房屋买卖合同申请做个公证,也曾一度引来社会大讨论,摆设的花瓶模式、合同公证过程中的形式审查,走过场,似乎已经成为了人们对于公证行业的印象。本文通过一则公证案例来简要阐述公证质量的重要性。

关键词 公证 公证词 公证质量

作者简介:耿栎,昆明市国正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73-03

近來报道的一个涉及公证事项而导致的公证处承担了巨额赔偿责任的司法案例,不但在整个中国公证行业引发了强烈的震动,将整个公证行业推到了真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关口,也在全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案情简单介绍如下:2003年初,湖北省天门市天仙公司为建设天门市天仙一级公路发布招标公告,实行国内竞争性招标。季锡生于同年2月13日以中港第一航务工程局(以下简称中港一局)的名义参与“天仙一级公路S2合同段”投标。同年7月16日,季锡生递交有关投标文件后参加了天仙公司组织的公开开标会。季锡生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季锡生伪造的中港一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授权书;葛洲坝建行为季锡生所假冒的中港一局开具的担保金额为60万元的《投标银行保函》;西陵公证处于同年7月8日出具的(2003)宜市西证经字第1020号公证书——证明“中港一局及该局法定代表人(授权人)魏兴华,被授权的代理人季锡生的印鉴、印章、签名均属实”。同年8月2日,天仙公司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经评审,季锡生所假冒的中港一局被推荐为该项目S2段中标侯选人。同年8月8日,天仙公司向季锡生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要求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准备施工。季锡生按《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向天仙公司递交了葛洲坝建行于2003年9月5日为其出具的《履约银行保函》。在该保函中,葛洲坝建行向天仙公司承诺,在162万元的范围内,为中港一局承包该工程无条件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年11月6日,季锡生以中港一局的名义与天仙公司签订了《天仙一级公路土建一期工程S2标段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第S2合同段由K9+450至K17+450,长约8km,有中桥2座(长88.16m)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技术标准为一级;合同总价款为16157803元;工程工期为13个月;该合同在中港一局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公章后生效;等等。2003年11月17日,葛洲坝建行又为季锡生所假冒的中港一局向天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金额为160万元的《开工预付款银行保函》。尔后,季锡生在施工过程中,成立了“中港一局天仙一级公路S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天仙项目部)。由于天仙项目部在施工中多次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投标承诺,且拒不整改,天门市天仙一级公路建设指挥部遂向中港一局发函,要求该局迅速派人前来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2004年5月17日,中港一局致函天仙公司称,“……经查,季锡生以我局名义递交的投标书和签订的合同文件中,我局法定代表人的印签、上海分公司印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证书等均系伪造……”。在此期间,季锡生出走,下落不明。天仙一级公路S2合同段工程施工因此暂停。至停工之日,天仙项目部接收天仙公司拨付的施工款和材料款共计2947937.5元。天仙公司为使天仙一级公路S2合同段工程顺利完工,另于同年7月22日与重新中标的湖北省广水市路桥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S2合同段工程中标价款调整为17105338元。2004年9月30日,季锡生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一、季锡生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天仙公司经济损失2189765.68元;二、葛洲坝建行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季锡生所不能清偿的天仙公司经济损失2189765.68元的三分之一的范围内赔偿天仙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三、西陵公证处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天仙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案件受理费28777元,其他诉讼费用25000元,共计53777元,由天仙公司承担10000元,季锡生承担10000元。判决后,葛洲坝建行、西陵公证处均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06)天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二、季锡生向天门市天仙一级公路建设开发公司返还工程款4269467.3元,赔偿经济损失703984.6元,扣减季锡生已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剩余材料、剩余办公用品和仪器设备折款2585348元,季锡生还应给付天门市天仙一级公路建设开发公司2388103.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三、宜昌市西陵区公证处在季锡生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十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赔偿金额确定后10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天门市天仙一级公路建设开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季锡生、宜昌市西陵区公证处逾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6828元,由季锡生负担23432元,天门市天仙一级公路建设开发公司负担133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天门市天仙一级公路建设开发公司负担9404元,宜昌市西陵区公证处负担3396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因诈骗人季锡生基本无赔偿能力,故该公证处几乎要赔偿招标人天仙公司人民币23.8万元。较之于“印章、印签”属实公证的公证收费标准(以昆明为例,授权委托书签名、印章属实每件的收费标准为人民币340元整),这样差额巨大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非营利性的公证机构,有几个能够承受?

看到这里,我们首先来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上述第一款的规定属实体方面的规定,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主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属程序方面的规定,明确自2006年3月1日起对该类纠纷应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公证执业区域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划定的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第十四条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来受理审查公证业务。上述案件中涉及投标使用的“授权委托书”就是我们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从以上案件事实来看,季锡生伪造的“中港一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授权委托书”,并在宜昌市西陵区公证处对上述“授权委托书”进行了公证【西陵公证处于同年7月8日出具的(2003)宜市西证经字第1020号公证书——证明“中港一局及该局法定代表人(授权人)魏兴华,被授权的代理人季锡生的印鉴、印章、签名均属实”】。而使西陵公证处站在被告席上的正是这份“授权委托书”公证书。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那么,只要公证申请的当事人符合其中任何一个受理地点以及当事人主体身份的要求,西陵公证处就当然的取得了公证业务管辖权,应当可以受理这件“授权委托书”公证申请。这时,如果投标单位(即中港一局)的法定代表人“魏兴华”作为“授权人”在公证申请日的确来到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签下了这份“授权委托书”,并盖上单位的公章,那么不论是从公证程序上还是从公证实体上来看,公证机构按照当事人“行为地”来受理这件公证申请都是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的。但这里出现的问题是,中港一局及该局法定代表人(授权人)魏兴华的“印鉴、印章、签名均属实”的问题。按照案件报道的情况并结合我们实际办理公证申请的程序来看,应该是季锡生伪造了有中港一局法定代表人“魏兴华”签字、并盖有“中港一局”公章的“授权委托书”,自己到该公证处申请了这件“授权委托书”公证,而作为申请人“中港一局”的法定代表人(即授权人)“魏兴华”当时并没有出现在该公证处并作出公证申请。这样,该公证处在受理该公证业务时已经严重违反了公证程序的规定,在没有亲自看到“中港一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情况下受理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公证书,经办公证人员在程序中存在重大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的自愿,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上案件中公证处所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即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法定代表人没有在公证人员面前签字,已经违背了公证员亲眼所见的真实性。公证程序上违反规定,直接导致公证处在该案件中必须要承担由于其过失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公证制度由来已久,可上溯到远古的罗马共和国时代,一种专门从事代书职业的人“达比伦”,他们给予当事人以法律上的帮助,不仅代拟各种法律文书,还签字作证明。他们具有法律知识,领取国家规定的报酬。这种代书人的制度被认为是现代公证制度的起源。从9世纪到15世纪,随着皇帝与王公的世俗权力的加强,宗教公证从被限制到最后被剥夺,由国家建立了专门的机构公证处。公证处成为国家机关,公证人代替了代书人,公证人的活动取得了立法的确认。到20世纪形成了多种多样的公证组织。法国、德国、英国的公证组织是欧洲公证组织的三种典型形式。在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都有关于公证的立法,办理公证行为的机关是国家公证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以及后来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时期,为了保护国家财产,加强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国务院决定在大中城市设立公证处,它的主要任务是证明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签订的加工、订货等经济合同。公证员不仅审查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还进行检查监督,促使合同按约履行。公证书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因为,公证书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司法证明文书,被广泛地运用在国际交往中。在国际上,公证书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这是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公证制度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已经成为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在国家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司法作用。

从以上案件的终审判决不难看出,當前公证行业的质量存在很大的问题,这个案件暴露的也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 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关于合法性,被认为是公证职能的应有之义,即对于不合法的事项不予公证。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由此看出,公证质量是公证效力的可靠保证,是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核心,是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石,是公证工作的生命线,所以公证质量问题是当前公证行业面临的最大问题。然而,影响公证质量的因素很多,主要表现在:一是受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冲击;二是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业务审查材料时,审查手段仍然很传统;三是公证机构内部没有良好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公证员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四是诉讼制度的改革,公证书作为诉讼证据在诉讼中体现的作用越来越大,律师和法院越来越关注公证书作为证据使用的效力,因而也对公证书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五是公证行业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虽然公证人基本都是法律专业人士,但整体的法律意识以及法律修养仍然非常缺乏。以上存在的这些问题,有些是社会问题,有些是公证行业自身存在的问题,有些是公证从业人员综合素质问题,必须从整个行业的根源上抓起,从思想上真正引起重视,在行动上切实落实,杜绝非法获取利益,才能真正解决现存的问题。

公证处作为法律服务的特殊机构,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要想跟上时代进步的步伐,取得良好和健康的发展,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在思想上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实际工作中坚决克服自身存在的现行问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坚持办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提高公证质量,真正体现公证的社会公信力,还原公证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魅力,才能得到社会和民众的一致认可。

二是公证员必须具备二个条件:首先是丰富的社会经验,其次是良好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公证员助理以及其他公证人员必须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更新,真正树立公证为民的思想。公证的意义在于预防纠纷,为当事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证明,确保各项所公证的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真正为合同的履行奠定真实合法的基础。

三是公证员要有防范职业风险的意识,要充分认识到公证执业风险给公证事业和公证人员个人带来的巨大危害性。虽然公证主体是公证机构,而不是公证员,亦即机构本位;但是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公证人员作为法律执业者,应当做到一个法律执业人应尽的勤勉、谨慎义务。

四是公证员要有责任意识,《公证法》实施后,公证机构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并且错证要追究经办公证员的直接责任。要想发展,就要敢于负责,有能力负责。

五是公证员要有行业意识;公证行业的发展壮大,取决于整个行业整体。如果只为争效益,抢业务,降收费,互相贬损、诋毁同行,缺乏行业整体意识,缺乏行业凝聚力,最终只会逐渐使整个行业更快速的走向衰败。

六是公证员要有质量意识,质量是公证的生命线,任何简化程序的做法对公证质量乃至公证公信力的损害都是巨大的;坚持公证的真实原则,合法原则。

七是公证员要有服务意识,公证机构是特殊的法律服务机构,不论是公证办证处的设置,还是公证人员的办证理念、服务态度,无一不体现着公证作为法律服务机构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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