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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管理掌握加计扣除费用归集技巧

2014-10-21郑晓娜高珊

科学时代·下半月 2014年12期
关键词:医药企业

郑晓娜 高珊

【摘 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解读加计扣除政策文件,正确区分适用范围分类,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有效、完整、持续、有序地管理方式,帮助企业更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进一步做好科研开发创造充裕的资金。

【关键词】医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的研发是将企业的各种资源及生产要素进行优化整合,协调组织产生一种新的技术或工艺的活动,对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着巨大的作用。

一、 背景概述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贯彻落实我国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精神的需要,它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摆在全部科技工作的突出位置,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而且新税法的出台,明确规定了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要求,提高纳税人可预期性和保障性程度,增强优惠政策权威性和稳定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也做为扶持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之一,体现了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引导产业结构调整、扶持企业发展的思路。

二、 研发活动的定义与适用范围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中明确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科研成果公开应用的费用。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及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 年度)》的规定。

以上是对研究开发费的两大主体进行了规定。

三、 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

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 号}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計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故除以上八类费用外,其他均不得归入实行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范围。

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税( 2013年70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对研发费用适用范围扩大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四、企业研发费用的管理与归集技巧

首先,了解企业的业务流程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审核前,需要对企业的组织架构、生产特点、业务流程等事项进行考察,弄清企业的研发工艺、研发产品等内容。

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根据公司年度开始立项情况和研发费用涉及的科目进行记账,这要求在年初时最好可以确定研发项目,按照项目记账以保证在次年可以随时提取出相应的研发费用。

建立研发费用一级科目,如果设立一级科目,需要在此下继续设立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两个明细科目。相关支出的审批权限在财务制度中体现出来,建立一级科目的好处是可以直接在公司账目上看到研发项目的发生额,也非常有利于研发费用的归集,同时应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也有益处。

其次,对每个归集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但怎样有效归集,各企业财务人员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把握,否则将会引起税务风险,不能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正确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将会为研发费用的正确归集垫定良好基础。具体如下:

(一)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并可以加计扣除。对于研发费用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企业进行的研发开发,常常涉及的项目不只一个,如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研发的项目有五项,有硬件开发,也有软件开发,根据配比原则,研发出来的产品如果适用增值税,其领用的材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研发出来的产品如果适用营业税,其领用的材料进项税额则不应该抵扣。

(二)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税前扣除并可以加计扣除。在审核加计扣除时,要将工资发放的名单与企业提供的研发部门人员的名单仔细核对,对于没有在研发部门人员名单内的人员工资,不可以进行加计扣

(三)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企业发生的设备折旧和租赁费,如果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和用途计提,一般都可以税前列支。但并不是所有的折旧和租赁费都可以加计扣除,只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在实践中,由于税务代理人员对企业的研发过程、研发工艺、研发产品不熟悉,该设备是否属于研发专用难以判断。

(四)其他费用的审核。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可以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另外,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同样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

(五)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如果企业只取得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研发费用的发票,那么只能税前扣除而不能加计扣除。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六)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应根据合同规定,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正确的区分研究开发费用范围科目,为成功归集研发费用项目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仍需要逐步完善项目管理制度,规范费用归集方法,才能有效、完整、持续、有序地归集研究开发费用。

积极要求享受年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一方面借助社会审计人员对企业现有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改进,逐步使企业会计和研发人员按照国家政策的需求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和研发费用归集,为下一步会计、审计工作做好准备;另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更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进一步做好科研开发创造充裕的资金;三也可以为国家在自主创新技术方面取得更丰硕的成果,提高民族工业在世界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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