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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经销企业税收风险应对研究

2014-10-21王蕴

商业文化 2014年7期
关键词:税收风险应对

王蕴

摘 要:医药卫生事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近年来,一些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医疗机构通过非法代开发票、使用虚假发票等手段推高药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了市场正常秩序,提高了公众用药的安全风险,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使政府陷入信任危机。本文从风险应对视角处理医药经销企业的涉税问题。

关键词:医药经销企业;税收风险;应对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由于医疗卫生行业主管部门较多,加之其独特的社会公益性和经营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这一行业在纳税义务和税收征管方面与其他行业有所不同,其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一直是税务征管和稽查的薄弱环节。仅从医药企业的账面上分析,药品经营差价巨大,但事实上,差价在多个环节被瓜分,获得巨额利益集团却都在幕后。由于医药经销企业特殊的经营模式,留给他们的利润空间是不足以用来全额缴纳税款的,因此造成个别医药企业铤而走险,在利益“潜规则”的推动下,真票虚开、假票真开。究其深层次的原因,是我国的医疗体制仍然存在一定的弊端,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作为税务机关,则需要站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客观立场上,积极应对。

一、堵塞发票的管理漏洞

加强监管,实现源头管控。在财务报销环节必须查询发票真伪,用信息比对方法,甄别发票是否虚开,很大程度上削减了发票虚开的市场。通过专项整治活动,我们发现假发票的受票方大多数是县级以下医院或个体诊所等,这些单位更需要主管部门加大力度,严格监管。另外,要加快推广网络发票。推广网络发票是加强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更是遏制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有力措施。是制售假票、开具套票、大头小尾的防火墙。

二、加强对第三方信息的协查和利用

在对医药经销企业进行检查时,如果仅从被检查企业账面检查,是很难发现涉税问题的,即使发现一些蛛丝马迹,也很难形成票流、物流、资金流三方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对药企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的协查至关重要。建立了部门间信息共享、责任明确、监督有力的互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重点治理的工作格局,为税务机关能够顺利获取得第三方信息创造了方便条件。同时在协查要求中,要求被协查单位提供采购合同、入库单、运货单以及货款支付凭证详细信息等,这些信息为查清药企的违法事实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应当借助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获取相关信息。医药经销企业必须经药监局GSP认证,才能开展药品经营活动。GSP认证系统提供了销售、采购、仓储、财务核算等功能,这些信息应该能够真实地反映了药品经销企业产、供、销全过程,目前税收征收管理还没有与此系统进行有效对接。药监部门定期对药品经销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税务部门应与药监局应建立信息传递制度、早日实现信息共享。

同时,要借助金融监管部门掌握的信息,充分取证。所有的购销活动均涉及资金给付,金融部门掌握企业的资金流向。目前金融产品品种日益繁杂,企业采取大额的现金支出、个人银行卡存取、银行汇票、转账支票的转让背书等手段,使得企业资金流动的隐蔽性日益增加,给税务机关取证设置重重障碍,因此,税务人员应深入研究金融行业的特点,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协作,找准切入点,顺藤摸瓜,仔细排查,找出资金的最终流向。

四、加快信息化稽查进程

医药经销企业经营品目繁多,流动频繁,基本都进行计算机管理。因此要力争提高电子证据的采集成功率。电子证据证明性直接、省时,如果成功采集对税务稽查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自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在原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7种证据基础上,增加了电子数据这一新的证据种类,填补了现行法律在电子证据方面的里分空白,为电子证据应用价值的最大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电子证据具有变造性、隐匿性,是否能够成功采集纳税人的真实电子证据,需要强大的稽查手段和技术支持。同时我们还要格外注重采集的合法性、及时性和关联性。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尚未对电子数据取证采信细则做出司法解释,国家税务总局也未对税务案件中电子数据证据取证采信有详细的规定,为避免执法风险,现阶段应详细说明电子数据证据的来源、如何发现的,储存环节与原内容是否一致等内容,并且取证过程中要有见证人员,对采集过程进行录像,对设备进行规范操作,及时固定证据,力争把电子证据做得扎实可靠。

五、扩充稽查权限,提高税务机关的执法刚性

在对药企进行稽查时,有些企业拒不配合检查。依据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被检查主体主动提供账簿、记账凭证和报表等资料,但对相对人拒不提供的,税务机关只能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对有意进行账外经营,隐匿纳税资料的纳税人威慑力极小,而税务机关随享有要求公安机关配合侦查的权利,但在实践中极少使用。即使通过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审批可以进行搜查,也往往错失最佳的取证时机。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责成提供材料权。提高纳税人的违法成本,提高罚款额度上限。另外,赋予稽查人员一定的搜查权,明确搜查权的使用前提条件、适用对象、搜查范围、监督机制和法律救济,既保证搜查权更好地发挥,同时也要有效避免权力滥用,损害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医药生产、经销行业关系到我们百姓健康和千万家庭和谐幸福,从涉税领域,我们只是揭开这一行业特殊性的冰山一角,对这一行业我们既要严格监管,又不能涸泽而渔。税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征管力度,逐步提高医药行业增值税抵扣联条的完整性,保证这一行业税负趋于合理范畴,为其解决在正常经营中遇到的发展瓶颈问题。同是也要积极呼吁其它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能够密切关注,制定有效措施,彻底铲除行业“潜规则”带来的安全隐患和涉税问题,让这一行业能够进入良性发展的正常轨道。

[1]王应科,刘虎.陇药产业税收政策效应分析[J].发展.2013(11)

[2]戴海先,陈泰来,韩卫东.对医药经营行业税收管理的调查与思考[J].税务研究.2013(05)

[3]孙玉宏,李宏,刘同业.应用模型:增强药企税收风险应对指向性[N].中国税务报.2014-04-30(B08)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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