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结合部居民生存权与环境权的关系考察
2014-10-16李杰赓赵新婕
李杰赓 赵新婕
(长春工业大学 人文学院,吉林 长春130012)
一、作为基本权利的生存权与环境权
生存权作为明确的法权概念,最早见于奥地利具有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倾向的法学家安东门格尔于1886年写成的《全部劳动权史论》,该书认为:劳动权、劳动收益权、生存权是造成新一代人权——经济基本权的基础。生存权是基于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而提出的。[1]对于生存权的法律性质问题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学说:
第一种学说否定生存权法律权利的性质,认为生存权乃是宣布国家政策、方针的规定,它只是规定立法权的政治性与道德性之义务而已,并不直接拘束立法权。
第二种学说即抽象权利说,该学说认为,生存权是保障人民应拥有的权利,在关于生存权的宪法规定之中,确实赋予了国家立法与执行的义务,但这一权利义务属于抽象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效力。
第三种学说即具体权利说,该学说认为,生存权的宪法规定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它不仅消极地禁止妨害生存权的立法与处分,取缔妨害生存权的契约,而且是一种积极地请求国家保护的权利。[2]
日本大须贺明则是具体权利说的主张者,他在《生存权论》中对生存权作了较为系统的阐述。他在其序言中就明确阐明:生存权之类的社会权,将与诸精神自由权一道,成为极大地贡献于这种社会之形成的重要的基础性权利。以保障“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生活”为内容的生存权,将应作为具体的“法的权利”而加以确立,因为此乃增强这种社会的形成力量所必不缺的权利。[3]笔者支持这一论断,即生存权是一种基础性的权利或权利体系。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满足最低生活的需要并不是生存权的全部,而仅仅是其最初的一个阶段。生存权的全部展现应该是健康的、有尊严的且文化性的生活的权利。
对于环境权来讲,其作为一种基本权利被提出则是在上个世纪末,日本的水俣病事件﹑四日市废气事件﹑爱知糠油事件﹑富山的痛痛病事件引起了学界的高度重视,促使了环境权在日本的提出。1970年日本的仁腾一和池尾隆良两位律师在《“环境权”的法理》中提出了环境权。在原挪威首相布伦特兰(Brundland)夫人的《我们共同的未来》中,环境权得到了重申。环境权的提出引起了学界的极大反响,既对原有的认知形成了挑战,也促进了原有理论的发展,特别是原有的人权理论、法学理论等相关理论需被重新考察并加以完善,要重新审视人权的主体类别和内容,要重新认识法学的调整对象、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及二者的关系,另外还有一系列问题,如怎样看待动物环境权、代际公平理论和公共信托理论。[4]
在笔者看来,生存权与环境权是两种最为基本的权利,虽然二者表征的内容和意义各不相同,但都暗含了人应有尊严的生活的内容。与此同时,从广义的角度来讲,生存权涵盖了环境权,即健康的、有尊严的且文化性的生活的权利,亦应包含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一方面,《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立法对生存权作了相关规定,我国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对生存权也有所阐述。由此可见,生存权为基本人权。另一方面,《里约宣言》等国际立法和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也已经把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予以规定。对于每个公民来讲不仅要保证生存,而且要有良好的环境,能够有尊严的生活。
二、城乡结合部居民生存权与环境权的紧张关系
虽然近三十年来关于环境权公开发表的著述颇多,但学者们对于中国城乡结合部居民环境权的研究少之又少,大部分学者把注意力放在了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而没有注意到城乡结合部居民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冲突下的权利减损。
从中共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以来,和谐社会一直是人们所关注的热点主题和核心词汇。和谐社会的内涵当中包括两个基本方面的内容:第一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第二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正如前述,中国不能走先发展后治理之路,而只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处理好环境问题。特别是作为老工业基地的东北三省,在发展工业的同时还必须面对环境保护的问题。环境污染的问题涉及中国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而在对环境污染之不利后果的承担上,城乡结合部居民因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则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
一般来讲,城乡结合部居民没有土地或土地很少,他们并不完全属于城市居民的范畴,也与农村居民有所差别。他们多通过打零工或小规模的商业活动来获取经济收入,满足生存需要。同时,其居住地又往往靠近污染性企业,环境权益易被轻视甚或遭受侵害。他们往往没有能力选择自己的生存空间,只能处于被安置的境况,因此就有了城乡结合部居民生存权和环境权之间的矛盾情形。可以说,由于城市化过程中城乡结合部居民的生存状态是十分相近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在此,我们将以长春市城郊居民为观察对象,来具体描述这一矛盾的典型特征,并对此进行深入分析。
长春市目前正处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快速推进阶段,2011年全市的城镇化率达到55.4%的历史峰值。在这一进程中,原来拥有土地的农村居民被改变了身份,即从农村居民转变为了城乡结合部的居民。这些居民因土地被征用,他们的生活习惯也较之以往发生了变化,不再依靠土地为生。政府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给予了相应的补偿,从短期看城乡结合部居民的生活得到一定的保障,但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这种物质性的补偿方式并不能真正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活质量提高的良性循环。
另外,失地的居民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和户籍、社会保障制度的限制,他们很难融入到城市化的生活之中。由于迁移困难,他们必须接受当地环境污染等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为了对长春市城乡结合部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系统了解,我们在2012年的“十一”期间,对长春市的宽城区、绿园区以及二道区进行了为期3天的问卷调查和实地考察,共收集到有效调查问卷180份,其中宽城区37份,绿园区81份(包括大成玉米开发有限公司附近20份),二道区62份。受访对象中工人、农民以及私营业主的比例达到53.3%,无固定职业者达到15.6%,服务业从业人员达到8.3%,其他从业者达到22.8%;此外,我们还主要针对受访人员的文化程度以及对居住地区的绿化环境满意度进行了调查,其中,没有接受过学校教育的比例达到8.9%,文化程度为小学教育的比例达到25.6%,受过中等教育的为多数,比例达到48.9%,而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数仅为16.6%。
在此次实地调查中,通过问卷调查我们发现,在所有环境污染的类型中,大气污染以及噪音污染是困扰居民生活的最主要污染源。42.5%的污染是大气污染,20.2%为噪音污染,此外水污染和生活垃圾污染分别占到14.6%和15.9%,其他各类污染占6.8%,而在这些污染中,通过统计,我们发现有59.3%是来自工业污染,而城市生活垃圾造成的污染达到20.1%。
图1 不同文化程度群体对居住地绿化情况的看法
图2 不同文化程度群体对其生活环境的满意度
从图1和图2的数据分析显示,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受文化教育程度的不同,不同人群对于自己所居住地区的生活环境的质量和居住区周边的环境绿化的情况,所持有的态度往往存在很大的差异。文化程度水平越高的人群,对于自身生活环境的状况就越关注,这往往与其自身的权利意识存在紧密的关系。
为了在接下来的环境调查中,更好地分析不同群体对于自身环境权益的维权状况以及进行环境保护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我们在问卷调查中还设计了有关制约环境综合治理的主要原因的问题、对现在政府环保部门的保护工作的认识的问题。在调查制约环境治理的原因的环节上,41.3%的人认为是由于政府监督不到位以及资金投入不足造成的环境治理落后,认为是由于村民传统生活习惯不好,缺乏有效的治理技术以及农村环境保护教育不深入造成的所占比例分别为16.7%,12.4%以及10.3%,此外,认为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占总比例的19.3%;在对政府环境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上,有40.6%的人认为政府工作力度差,需要大力加强,42.8%的人认为政府环保工作一般,其他为16.6%;在整个调查中高达61%的人承认所居住的地区没有也没听说过有关环境保护宣传的活动,听说过或偶尔见过环保宣传的人群只占39%。
图3 不同文化程度群体对《环境保护法》的了解
图4 不同文化程度群体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态度
最后,我们就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普及情况以及不同人群的维权主动性进行了问卷。结果发现,居然有高达52.2%的人承认并不了解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31.7%的人甚至从未听过《环境保护法》,而对《环境保护法》相对了解的人只占到全部人数的16.1%。当问及在其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有63.4%的人在不同程度上会选择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只有14.4%的人选择不会主动维护,此外,还有10.6%的人对自身环境权益的维护持无所谓的态度,11.6%的人甚至对于什么是环境权都不知道。而问及其所采取的主动维权途径时(选项为多选),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权的比例只占5.6%,而选择与侵权人协商的比例占18.7%,选择找环保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比例占25.7%,选择找村委会或居委会的比例占14%,还有选择向媒体反映,通过曝光引起舆论监督的比例占9.4%,此外,自认倒霉的比例占16.8%。
在后期的数据整理和分析的过程中,我们又根据不同文化程度的人群,对问卷进行了深入分析,从图3和图4的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由于受教育水平的不同,文化程度越高的人的维权意识就越高,所以对于有关自身的环境权也十分重视,而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人群,则对于维护自身合法的环境权的意识并不是十分强烈,大多数人甚至不知道或不在乎自身的环境权。
其中更为重要的是,城乡结合部的居民由于迁移成本过高,为了满足生存的需要,致使其承担着环境污染所带来的侵害。笔者认为,这一现象绝不是长春市城乡结合部的特有现象,它是一种全国性的普遍现象。
三、城乡结合部居民生存权与环境权紧张关系的对策
笔者认为,应对城乡结合部居民生存权与环境权紧张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对高污染企业的监控,鼓励发展先进工艺,减少污染
由于高污染企业往往设立于城郊,城乡结合部居民相比城市居民更靠近污染源。由于企业具有谋利的属性,在没有有效监控的情况下,企业往往会将污染成本外部化,从而给城乡结合部居民的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因此相关部门要对污染企业进行有效监控,加大处罚力度;在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减少污染的情况下,政府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包括奖励、税收优惠等。
(二)为居民环境权保护和救济提供制度保障
由于当下中国环境污染现象严重,城乡结合部的情况更是不容乐观。因此,立法部门要为居民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城乡结合部的居民提供制度保障。不仅在立法上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而且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要保障法律规范能得到有效实施,为居民环境权的保护和救济提供有效保障。
(三)加强城市化过程中的规划管理
城乡结合部由于地理位置上的原因,往往规划不到位,布局不合理。为了克服这一弊端,在城市化的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规划管理,应将城乡结合部的布局安排纳入到城市规划的范围之内。在规划管理过程中,污染企业的选址,要远离城郊居民聚集区。同时政府部门要将污染企业集中布局安排,以减少对分散的污染企业在监控管理上的困难。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由于政府部门统筹规划不到位,也就造成了城乡结合部基础设施落后或缺乏,给城乡结合部居民享受良好的环境造成了困难。因此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城乡结合部的居民享有良好环境提供物质上的保障。
(五)解决城乡结合部居民就业、社会保障问题
虽然政府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给予了相应的补偿,但这并不能满足日后长久的生活需要。因而政府要积极引导,鼓励城乡结合部的居民转变就业观念,开拓就业渠道;同时要在制度上保障城乡结合部居民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以解决城乡结合部居民因失地所带来的后顾之忧。
以上的几点对策,都是局部性的考量。最为重要的是,中国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要真正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目前来讲,当下中国工业化的发展依然是一种粗放型的发展模式,亦即通过科技含量少、资源浪费高、污染严重而又依靠廉价劳动力资本、回报率低的方式获取经济利益。而这种发展模式将难以可持续化,难以在国际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同时也加剧了中国社会转型的难度。因此,必须通过依靠科技力量,转化经济发展模式;重新考量经济利益的组成部分,即评定社会的进步不能仅依靠GDP的增长,也要考虑到环境资源的价值,亦即建立起以绿色GDP为核心的评价体系来考察中国的社会发展。
[1]陈焱,李明.农民生存权研究综述[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
[2]胡大伟.论生存权的法律性质[J].北方法学,2008,(4).
[3]〔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吕欣,李杰赓.环境权主体研究[J].当代法学,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