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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自组织性与控制性研究

2014-10-15赵辉越卢艳宏

关键词:城市化规划理论

赵辉越 卢艳宏

(长春工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吉林 长春,130012)

一、引言

从原始社会的聚落到村镇、城镇的形成,最后到我们现在的城市,在这个过程中,大部分依靠的是系统自身的聚集和辐射能力,但也离不开人类对其的部分控制。而所谓的城市就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居民点,并且这些居民的生活是以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为主的。[1]城市在结构上表现为空间结构、生产结构和文化结构相统一,在功能上表现为一个复杂的系统通过集聚效应、规模效应、组织效应和辐射效应将该地区提升为现代文明的中心。相应的城市化(也称城镇化),指的是农业人口及土地向非农业的城市转化的现象和整个过程。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城市化进程进入了跨越阶段,城市系统在经济和社会中的功能也日益突显。[2]通过认识城市自组织性理论和制度控制性,我们可以加深对城市、城市空间以及城市演化的认识,这样我国就能有针对性地进行城市管理和规划,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从而有效推进我国城市化的进程。本文通过数据分析,表明中国正处于城市化的初级阶段,并用SWOT分析法阐述了在该阶段中国遇到的问题,并运用自组织性与制度控制论的相关理论去解决这些问题。

一、理论概述

自组织理论最早可追溯到18世纪,当时康德曾说过:“物质是能从它的完全分解和分散状态中自然而然的发展成为一个美好而有秩序的整体”。[3]然而,由于当时社会科学水平的局限性并没有提出这种理论,正式提出这种理论是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克鲁格曼利用自组织原理,建立起多中心城市的空间自组织模型,分析了厂商之间向心和离心力及其相互作用,阐明了经“看不见的手”而形成的大范围内有规则的经济空间格局并合理发展了其内在机理;[4]有的学者则认为自组织是系统内部力量的互动创造出的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这种自发秩序源于内部或者自我生成;[5]有的学者认为它是无需外界特定指令而能自行组织、自行创生、自行演化,能够从无序走向有序,形成有结构系统的一个过程。[5][6]

所谓自组织是指系统在以系统环境为条件的系统内部,以及系统与环境的交叉作用的结果下,根据系统内部的矛盾,自发地、不受特定外来干预的运动过程。该理论是继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等之后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后系统科学理论,作为复杂性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主要表现为由大量子系统构成的复杂系统在组织运行和优化的随机过程中,大量微观个体可以依靠自身内部机制来进行自我组织并表现出宏观有序的现象。[7]自组织理论并非一个系统性的理论,而是若干种理论的集合。自组织理论作为一种新的的理论,它不仅是揭示自然界秘密的自然科学理论,同时更是研究开放复杂系统的一种全新的方法论,对于它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入地认识复杂系统,并解决一些与非线性相关的问题。自组织理论的提出有助于人们改变单一、机械的经验主义思维方式,用一种整合型的自组织思维模式去认识系统,并指导人们的生活实践。[8]相应地,城市自组织就是指城市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大范围之内的形成与演化基本上不是人类自觉意志作用的结果,而是在内外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一种自主、自发、自然的过程。城市自组织主要的表现是:在大尺度时空领域,人类关于城市的各种各样的意愿设想、各种各样的规划设计,总是被现实的城市发展所消解、融化,变成影响城市发展的众多因素之一,并不构成城市演化发展的主要决定力量。[9]

而制度控制论则是指通过制定个体内部控制制度和有关规章,并以此为依据约束个体和各责任中心财务收支活动的一种控制形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规划编制体系需要应对新形势下城市发展出现的各种问题。具体到城市发展中的制度控制就是指控制性详细规划,它是城市、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用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的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国家或政府需要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作出进一步的安排。在城市总体规划完成之后,大、中城市可根据需要编制分区规划,各分区在编制过程中应及时综合协调,使得总体的规划能够实现。其中关于分区范围界线的划分,相关的人员应该根据总体规划的组团布局,并结合城市的区、街道等行政区划,以及河流、道路等自然实物来进行确定。编制分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的安排,以方便其与详细的规划更好地衔接,最终的目标是更好的为城市的发展做出贡献。

三、中国城市化进程的现状分析

表1是2000年到2013年中国三大产业结构的比重。

表1 中国产业结构比

通过分析上表,我们可以发现,第一产业所占的比重在明显下降,第二、第三产业的比重普遍呈上升趋势,这恰好符合城市化的条件。

城市原本是不存在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形成城市的前提条件包括人类确定了定居生活,出现了劳动分工,形成了社会阶层以及社会财富的大部分集中,上述这些条件的出现不是人类能安排和强加的,它是自然自行发展的结果,是由历史的发展趋势所决定的。因此,城市自组织行为能为该地区选择正确的市场结构,即是选择单一中心结构还是多中心结构,从而使经济活动很好的在中心区域和边缘地区进行物质与能量的交换,在此交换的过程中使部分产业发生聚集的现象,最终以其优越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吸引更多的人力资源以及相关产业聚集在此地,最终形成产业集群或者城市群。城市系统及其运行总是以一定的空间结构表现出来的,通过空间的集聚和扩散效应而不断发展变化。我们不得不承认城市化空间过程中的这种自组织规律,任何企图改变或者超越城市化的演化阶段,按人类的意愿去强迫城市形成某种结构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下图是基于自组织理论建立的城市化的SWOT分析。

表2 SWOT矩阵

通过城市自组织性的SWOT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仅仅依靠城市自组织性还不能充分达到我国经济结构顺利转型的最终目标。我国在处理城市化进程中遇到问题时,并不能从单个方面去考虑,因为经济系统的自组织理论并不是要求我们必须要在国家干预和自由放任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希望政策的制定者能够通过对经济系统自组织机制深入透彻的理解,来进一步完善对国家经济的有效宏观调控,因此我们必须在这个进程中适度的引入相关政策、制度来控制它,使系统内部和系统外部因素同时对城市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这种制度的控制性必须要有所依据,不能是随意对系统进行人为的干预。

分析我国当前在城市化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发现,在该过程中出现了批租大量的土地、大规模开发建设等现象,观察中国国内许多城市的变化,我们不难发现很多土地被征用来建造住房或者其他的建筑,但是在建设前期规划人员并没有或者很少运用经济方法进行分析,甚至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整体规划,只是为了增加该地区的GDP或者单纯为了增加政府绩效,大量的、毫无规划的大规模开发建设,从而在后期的建设中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资金短缺、重建或者部分拆迁等返工行为,甚至出现了已经完工的建筑,但是由于没有达到预期的收益,导致“鬼城”的出现;或者是虽然前期存在一个很好的规划,但是由于经济的发展或者政府制度的失效致使城市的规划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起始规划,使城市的发展陷入僵局,最终导致前期的投入全部浪费。

其次,我国政府一直面临如何合理、高效的利用土地,增加城市土地的经济收益这样的难题。由于政府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对规划有很强的制度控制性,使开发商的收益不能达到他们自身的心理预期,从而放弃投资,或者开发商的规划与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相冲突,导致政府虽然有土地以及相关的政策,但是依然没有开发商愿意在此投资,这就影响了政府部门与开发商之间的合作。

再次,在建设城市的过程中,开发商只是注重对物质环境的建设,并没有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去考虑建筑的用地范围、绿化带大小以及居民居住的经济性等问题,导致了建筑的完工没有给城市带来经济效益,反而还会影响了城市的发展。此外,由于我国的行政体制中存在政绩考察的标准,导致一些政府部门对城市的发展一直采用“摊大饼”的方式,忽略了对其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比如一些加工产业仍然被放在了当地的中心地区。

最后,即使规划师对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很好的策划,同时这个规划对提高政府绩效也是有作用的,但是依然会出现该规划被否认的情况,原因就在于在规划师与政府之间没有很好的沟通型的人才。

四、相关的建议与对策

针对我国目前出现的上述问题,利用城市自组织性与制度控制性的相关理论,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在对城市进行规划之前就要求相关的规划师从经济学和地理学的角度出发,使得该地区的发展能够达到经济、社会与生态效益的最大化统一。同时对一些特殊情况的考虑也应该体现在规划中,而且对此要有合适的解决方案来保证总体方向的正确性。规划的内容应该具体到地块的容积、建筑的密度、建筑的高度以及绿化带的设定等,同时,也要对该城市的发展有一个预期的估计,即考虑到城市日后的发展状况,比如该地区是否适于建设分散化的城市布局,建立该布局对其周边的发展有什么样影响,对于某些地区的发展我们可以考虑采用发展城市群的方法,带动周边地区共同发展,或者发展中小城市等。

其次,在政府与开发商之间应该建立一个有效的利益补偿机制,来保证各方的利益都能达到最大化,从而保证政府能提高自身的绩效,同时开发商也会按照事先约定的城市规划去执行。这就要求相关的机构进行学研合作,针对政府如何高效、合理的利用土地这个课题进行深入研究,为政府以及开发商寻求合适的策略,使得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够有效的控制这个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再次,相关法律的完善也有助于城市化进程顺利的实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由于城乡的规划法律又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所以当前的许多法律、法规表现出了滞后性的特点,这就要求我们在一定的时期内调整相关的法律,以便于他们有更强的约束性;相应的,对于政府绩效的考察标准也应该更多的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并且要有与之匹配的法律、法规来强制其实施;此外通过对现行的相关法律的总结,我们会发现其惩罚的可操作性很差,对违反该法的相关人员并没有做出相应的处罚,对应的也应该对政府部门建立一个监督机构,专门对政府在城乡规划中错误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最后,我们也应该加强沟通型人才的培养,使得规划师在规划之前能正确的了解到政府部门要达到的目标,从而使得规划人员在具体规划时,能在最大化政府利益的同时,对城市做出科学的、经济的规划。

[1]纪晓岚.论城市本质[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1.

[2]方创琳.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城市化与城镇发展[J].经济地理,2009.

[3]袁晓勐.城市系统的自组织理论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6.

[4]程开明.城市自组织理论与模型研究新进展[J].经济地理,2009.

[5]何跃.自组织城市新论[D].太原:山西大学,2012.

[6]陈彦光.自组织与自组织城市[J].城市规划,2003.

[7]寇晓东,杨琳.基于多主体系统的自组织城市居住空间建模及仿真[J].西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6).

[8]许立达.自组织理论的概念、方法和应用[J].上海理工大学学报,2011.

[9]何跃,高策.创造性活动与城市自组织发展关系研究[J].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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