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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税务部门督察内审工作效能的对策与思考

2014-10-15谢芳

审计与理财 2014年7期
关键词:税务系统内审税务

谢芳

督察内审,是一种以税收执法权和财务管理权为监督对象,以发达的现代督察审计技术为手段,高度专业化、知识化、技术化的监督形式,是一种预警、监测、防范和纠偏的机制。税务督察审计是对税务内部管理行为的自律性监督,是一种自我约束的内部管理行为,自2008年国务院批准,在国家税务总局内设督察内审司以来,督察内审作为一个独立的工作机构已在全国各级税务系统陆续开展工作。在这里本人想结合工作实际,在全面了解税务部门督察内审的职能和意义的基础上,谈谈对督察内审工作的粗浅认识和思考。

一、税务督察内审的职能和意义

(一)税务督察内审的职能

税务督察内审工作的基本职能概括起来是“查错纠弊、促进管理、防范风险、服务大局”,就是要通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内部财务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权、财务管理权和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监督。在税务部门专门成立督察内审部门,独立行使对税收执法检查、内部财务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职能,就是将税收督察审计权从税务系统的税收决策权、执行权中分离出来,是对系统行政管理权力的分解与制约。

(二)税务督察内审的意义

1.有利于整合内部监督资源。把分散在政策法规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税务内部监督资源进行整合,有利于加强督察审计力量,强化督察审计工作;有利于强化行政监督,改进和完善税务监督体系。

2.有利于内外监督合力的发挥。相对于广大纳税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外部权力监督机关、纪检、审计部门的事后、专项、行政监督,督察内审是过程、事中和基础性的监督,作为一种内部监督机制,是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有利于发挥其他监督形式作用的一种必要的监督。

3.有利于提升税务部门整体工作效能。税务系统既是行政执法部门,又是行政管理部门,督察内审作为内部综合行政、经济监督的重要形式,能够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的配置权和执行权进行有效监督。从而提高税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和规范廉洁从政行为。有利于优化税务系统行政管理权力配置和组织结构,建立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税务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税务系统行政管理效能和水平。

二、税务部门开展督察内审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各级税务部门对督察内审工作在内部监督中的地位及其职能作用认识不足,实际工作中重视不够,致使工作部署落实不力,工作开展不平衡,直接影响了督察内审监督制约作用的有效发挥。

2.独立性不够强。表现在:一是内审机构不够健全、独立,导致在力量和职能履行上,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二是督察审计行为容易受干扰、限制。督察内审的对象是本系统、本单位及其成员,领导关系、同事关系、上下级单位关系等,工作中可能受面子问题、单位整体利益问题的困扰,督察内审人员往往不能独立于所审查的活动之外,审计意见难落实,其审计结论的独立性也不够强。

3.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一是综合业务素质不高。专业结构相对单一,具有一定综合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较少,直接影响到督察内审工作深度和广度;二是审计力量不足。目前从事督察内审的专职人员较少,审计任务重,临时抽调组建审计小组的人员专业熟练度不够,时间和精力有限,难以保证督察内审工作质量;三是人员管理难度较大。现有内审人员大多兼职,现场检查工作完成后抽调人员返回各自工作岗位,容易造成后续监管等工作无人接手、脱节现象;并且由于不能长期系统的检查督导,无法保证工作的延续性。

4.审计技术方法和质量不够高。一是审计技术方法不够先进。主要采取现场审计方式,手工操作,审计技术方式单一;二是风险观念比较淡薄。一般凭借督察内审人员的主观判断和经验,较少考虑审计风险控制因素和运用制度基础、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三是质量控制制度落实不够。存在重问题审查、轻处理处罚,重审计意见提出、忽视审计意见落实等现象,忽视审计成果的转化利用,起不到应有惩戒作用,存在潜在的审计风险。

三、提高税务部门督察内审工作效能的对策与思考

1.争取领导重视,进一步发挥督审参谋决策的职能。督察审计机构作为内设机构,不具备外部监督机构的独立性,要真正发挥督察内审的作用,建立强有力的领导体制尤为重要。要争取领导层重视和关心督察内审工作,积极支持督察内审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同时,督察内审部门将工作中掌握的信息加以提炼后,能够为领导强化依法治税和从严治队决策提供参考。

2.设立独立机构,进一步加强督察内审的组织建设。对省级以下税务部门是否要设立专门的督察内审机构,笔者经过认真的思考,认为很有必要。首先,从工作承接性方面考虑:总局到省局均已设立独立的督察内审机构,各设区市局和基层县局没有对应的工作机构来承接此项工作的话,影响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从业务量考虑:设区市局所辖基层县(区)局范围之广,需要进行督察内审的单位和领导干部之多,没有专业的督察内审队伍,无法应对。因此,建议省以下税务部门也相应成立专门的督察内审机构,配备专业人员,保证机构独立,专业人员充足、独立。加强督察内审组织建设,在本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独立性,提升权威性。可考虑设立审计委员会,督察内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负责报告工作,以实现内部审计组织上的完全独立。

3.规范建章立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察内审的制度体系。坚持用制度管人、用制度规范工作行为。在学习先进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督察内审各项工作制度,建立一套功能齐全、运转协调、监督有力、服务到位的督察内审体系,对督察内审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首先,要完善督察内审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基本管理制度;其次,要加强内部人员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审计项目负责制,明确督察内审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逐步实现督察内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维护督察内审工作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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