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权
2014-10-11黎沛文
黎沛文
2010年,西班牙人Mario Costeja González用谷歌搜索自己名字时,发现了一篇1998年的关于自己因负债而被拍卖抵押房产的报道,事实上他随后还清了债务。他认为时过境迁,这则报道当下的存在,使得自己的名誉和隐私权受到侵害,于是一纸诉状,把发表这篇文章的报纸和谷歌告了。他向西班牙数字保护署(Spanish Data Protection Agency) 提出诉求:要求报纸从网上移除或修改关于自己此事的内容,以不再被搜索引擎搜索到;要求谷歌删除自己此事的相关信息。
数字保护署拒绝了他对于报纸的诉求,认为报纸的报道是合法的;却支持了他对谷歌的诉求,要求谷歌撤除相关信息。谷歌当然不服,上诉到西班牙最高法院。西班牙最高法院束手无策,求助于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最终,欧洲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裁定:认可个人拥有“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谷歌必须删除一切“不充分、不相关和因已过时而不再相关的信息”的链接,否则将面临罚款。
欧洲法院的裁决适用于整个欧盟的28个成员国公民,截至9月1日,谷歌已经收到这些国家的12万个删除链接的申请,涉及45.7万个网址。
“被遗忘权”,学界目前并没有一致的定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主体基于隐私权,要求信息的控制者、索引者等删除其出现在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应该说,“被遗忘权”并非新概念,它至少已有十几年的历史了,却因欧洲法院的一个与搜索引擎巨头谷歌的裁定,而再度引起世人的关注和争议。支持者称,这项权利的实施能够提升个人信息隐私的保障力度,是隐私权保护在信息化时代的必然发展趋势。而反对者则称,尽管网络隐私权非常重要,但并不意味可以以牺牲网络言论的真实性做为其保障之代价,而该裁定在事实上也提高了网络服务商运营的法律风险。
深入分析欧洲法院的这个裁决,不能排除的一个猜测是——它受到了大国间利益博弈的影响。欧盟为避免网络信息的主权旁落,有意通过该判例设置“被遗忘权”的法律壁垒,以牵制美国对网络信息的控制能力。
除此之外,我们应看到该裁决在人权保障层面发挥的正面意义。可以说,该裁决标志了法律在信息化时代对公民个人隐私权保障的一次重大发展。谷歌智囊团成员牛津大学哲学教授Luciano Floridi甚至说:它将改变互联网的面貌(change the face of the internet)。
在这个案件中,集中体现的仍是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权”的权利冲突和博弈。搜索引擎发布搜索结果依据的是言论自由,而这种言论自由在信息化和大数据的应用时代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民众将个人信息传送至网络上,以实现线上交易、购物和交友等。不同类型的个人信息又可以被轻易地收集和利用,这使得公民的互联网隐私权保障问题,日益突出。事实上,近年来言论自由的行使对公民人格权,尤其是隐私权造成的侵害,已不是新鲜事。鉴于此,欧洲法院通过本案的裁决,对信息化时代网络“言论自由”与公民个人“隐私权”之间的权利界限,进行重新界定,就显得意义不凡。
随着人权保障的发展,隐私权已然成为公民人格权的最重要类型之一。《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规定,人人均有权享有使自己的私人和家庭生活、家庭和通信得到尊重的权利。换言之,“公民的私人和家庭生活应得到尊重”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应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任何个人、团体或公共机构除遇法定事由外,均不得干预该项权利的行使。“被遗忘权”是个人“隐私权”的一部分,网络“言论自由”的行使必须止步于此,不得对其造成侵害。当然,“被遗忘权”亦须遵循一定的权利界限,也就是说,不得侵害他人之基本权利,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之保障。
目前,围绕“被遗忘权”的争议仍然持续。谷歌成立有关“被遗忘权”的智囊团,并在西班牙马德里等欧洲七城市路演,收集公众对这个裁决的意见……但是,谷歌的工程师们也在加班加点地对技术架构进行调整,以执行欧盟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