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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与大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运行机制比较研究与启示

2014-10-11黄庆安

技术与市场 2014年3期
关键词:台湾地区信用基金

黄庆安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财经与管理系,福建 福州 350003)

0 引言

通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是世界各国(地区)通行做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建设在国际上已经有70多年的历史。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世界已有48%的国家和地区,大约10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起超过2250个信用担保机构。信用担保制度在各国(地区)的普遍存在充分说明,它是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长期有效形式,而绝非是一种过渡业务。我国(指中国大陆地区,下同)是发展中国家,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尤为突出。借鉴国际经验,我国从1992年开始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做出一定贡献,但由于建立的时间短、经验不足等因素的影响,总体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在运行机制上还很不完善。台湾地区的信用担保机构是世界上成功运作的典范之一,台湾与大陆在文化传统、思维取向上有相似之处,因此,学习和借鉴台湾地区的信用担保机构运作的成功经验具有现实和实践意义。

1 台湾与大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概况

1.1 台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概况

我国台湾地区中小企业占整体企业家数的97.63%,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但是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中小企业一样,同样有资金筹措与调度难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难题,台湾于1974年7月成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由台湾当局与各金融机构共同组成。这是一个协助中小企业发展而设立的公益性财团法人。设立的目的是通过对具有发展潜力但缺乏担保品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保证,协助企业取得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并分担金融机构的融资风险,提高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信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发挥重要作用,截至2013年12月底,信保基金已累计协助34.6万余家企业528万余笔融资,融资总金额达到113368亿元(新台币)。

1.2 大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概况

借鉴国际经验,大陆从1992年开始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经历了探索起步(1992年至1998年10月)、积极推动(1998年10月至2000年8月)、规范试点(2000年8月至2002年6月)和依法推进(2002年6月至今)四个发展阶段。截至2012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590家,累计担保总额为61839亿元,为195多万家中小微企业提供了担保服务。

2 台湾与大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运行机制比较

2.1 机构的法人形式

我国台湾地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在性质上属于财团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从而有利于发挥其公益作用,确保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法人形式有公司法人、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总体上以公司式企业为主体,占总量的85%以上。公司法人更多考虑企业的盈利,不利于对中小企业的支持。

2.2 资金来源与构成

我国台湾地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的运作资金由各级政府、银行及企业界共同捐助,有利于分散信用风险。截至2012年12月底,该基金共有运作资金新台币1082.24亿元,其中政府占79.09%,有合作往来的银行占20.45%,企业捐助占0.46%。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出资方式有三种:政府财政全额出资;政府财政、会员企业共同出资;企业联合出资。2004年以来,担保资金中非政府出资比例占到了70%以上。实践中形成了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三种模式。

2.3 业务运作

台湾地区和我国大陆对申保对象的资格确认和审定程序如图1、图2所示。

图1 台湾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业务流程

图2 大陆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的业务流程

1)台湾地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的业务运作。①担保对象。该基金承保的主要对象是缺乏担保品、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约占90%以上;在特殊时期也对大企业、个人、学生、灾民等提供信用担保。②申请途径及流程。该基金目前有三种运作模式:间接担保模式、直接担保模式和相对担保模式。其中间接担保模式程序简便,企业负担低,而且可以批量操作;直接担保模式适用于被银行拒绝,但具有良好产业前景、研发能力较强和经营团队优秀的企业;相对担保模式适合与大企业上下游配套或产业链发展的中小企业。③信用保证项目及收费。保证项目分为两大类,与基金的资金构成相配套,分为一般基金所办理的保证项目和专案基金所办理的保证项目。其中,一般基金所办理的保证项目有十项,基本涵盖了银行各种主要融资项目。这些保证项目包括一般贷款、商业本票保证、外销贷款、购料周转融资、政策性贷款等,担保成数一般为5~8成,年费率在0.75%至1.5%之间,是世界上手续费率最低的信用保证项目。而专案基金所办理的保证项目则按照专案基金创设的目的提供保证。此外,为随时配合当局推行政策的需要,基金还办理其他各项特案保证,以协助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资金融通。

2)大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运作。①担保对象。能够作为担保对象的中小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不能满足银行贷款条件无法获得贷款而成长前景好,暂时困难的企业;第二,科技型、特色型、创业型、环保型、社区服务型、出口创汇型及支柱产业配套型企业;第三,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资金回笼快而资金缺口较大的企业。②申请途径及流程。大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采取的是一种事前保证形式,即担保机构以实有资本做事前保证,并将一定比例的担保资金存入协作银行,发生损失后通过专门的账户向银行进行补偿。与台湾地区的主要区别是:第一,一般是中小企业直接向信用担保机构申请担保,而台湾地区可以间接申请;第二,台湾信保基金无需企业反担保,而大陆的担保机构均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极少提供完全信用保证。③信用保证项目及收费。台湾担保品种单一,仅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一种,而大陆担保机构的担保品种较为丰富,相对台湾盈利空间较大。担保成数一般为100%,年费率在2% ~5%之间,有的甚至更高。还有一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热衷于从事拆借、搭桥贷款、进行高风险投资等活动。

3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3.1 担保资产规模小,担保能力弱

尽管近年来担保机构的规模有逐年增大趋势,但是2012年全国8590家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平均规模也才9642万元,我国的信用担保机构规模普遍还是偏小。资金不足严重地制约了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作用。担保公司因注册资本金较少,必然影响到与银行的合作,难以开展业务。截至2012年底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累计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额仅为61839亿元,累计担保企业仅为195万户;2012年当年仅为23万户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担保贷款额为11445亿元,占全国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6.5%,我国有5000万户左右的中小微企业,其融资需求旺盛,现有的担保机构服务的覆盖面十分有限。

3.2 担保放大倍数过小

我国担保机构的担保倍率仅为1~3倍,远未达到5~10倍的政策许可范围,与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担保机构的平均放大倍数在10倍以上,如我国台湾为13倍,相差很大,与美国的50倍和日本的60倍,更有天壤之别。信用放大倍数过小,导致担保的放大功能和杠杆作用受到严重制约,造成本来就比较有限的担保资源严重浪费。

3.3 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

信用担保业是高风险行业,其正常有效的经营必须建立在完善的风险分散机制基础上。而当前这一机制并没有有效建立,一方面合作的银行往往只要求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只接受贷款利息收益而不愿意承担贷款风险,大部分银行都将贷款风险转嫁给了信用担保机构,信用担保机构被迫承担100%的信贷风险;另一方面,再担保机构还没有普遍建立,资本金扩充、风险补偿与奖励机制还不完善,担保机构只能通过减少担保业务量来规避经营风险。这都制约了担保机构担保功能的发挥。

3.4 市场缺乏有效监管

目前,我国较为完善的担保监管法规政策体系尚未建立,监管机构职责不明,监管缺位。尽管2010年3月之后,我国先后出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但由于各地监管部门不统一,有效的监管尚未开展,一些违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行业的有序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对我国担保机构的分类,目前担保公司主要分三类:第一类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其主要业务是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其被纳入监管体系;第二类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诸如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等非融资的担保业务;第三类是“名义上的”担保公司,即名称是担保公司,但实际上并不经营担保业务,这类担保公司在担保行业中数量最多而且增长很快(据初步统计,截止2012年末,全国约有1.6万多家这类担保公司)。“名义上的”担保公司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不受任何监管,发展无序、业务混乱,其中不少公司从事非法吸存、非法集资、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导致风险事件频发,个别地区甚至出现风险蔓延和发生群体性事件,不仅损害了担保市场的整体声誉和经营环境,也对当地社会和金融稳定造成较大影响,亟待清理规范。

4 启示与应对策略

通过对台湾和大陆中小企业信用保证机构运行机制方面的对比分析,并结合大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借鉴台湾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运行机制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4.1 发挥政府政策引导和监督作用

4.1.1 明确政府扶持政策

台湾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台湾政府在其中始终居于主导地位。信保基金是由台湾当局相关政府部门发起设立,基金的运作资金主要由当局出资,当局的财政拨款在该基金的资金构成、风险补偿中都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我国是一个发展中转型经济国家,市场制度呈现出不成熟、不规范、不完善的特点。因此无论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创立还是可持续发展,都需要政府的支持。信用担保业是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如果没有政府财政的资助,大多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很难持续发展。当前中央和很多地方政府都建立了对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专项基金,以及税收减免制度,但是力度还有待加强,尤其是很多县级政府没有建立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因此,要进一步完善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制度,建立中央、省、地、县四级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

4.1.2 强化政府监督职能

从世界范围看,发达国家(地区)一般都具有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如日本的《信用保证协会法》、奥地利的《关于贷款担保的一般性商务条件》等,我国台湾地区也有《中小企业担保法》。因此,国家应尽快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明确担保行业标准、发展方向和业务规则。取消当前由银监会牵头的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改为在银监会设立信用担保监管部门,统一负责对担保机构进行监管。同时,集中开展担保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对规范从事担保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坚决依法打击;对从事非法吸存、非法集资、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名义上的担保机构吊销其营业执照。

4.2 构建积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关系

台湾地区中小企业信保基金成功运行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与银行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目前与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签约合作的银行有40家(含3000个营业网点),其中包括5家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银行依托银行的分支营业网点,该基金共有3000多个服务窗口,遍布全台湾。并建立了5~8成的风险分担机制,由银行负责完成对企业的尽职调查,在发生代偿后,由银行负责催收贷款。借鉴台湾地区经验,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的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一方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银行的关系应建立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的基础上,并随着银行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任度的提高,应逐渐提高担保放大倍数以提高担保效率;另一方面,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应积极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工作共参的机制,对相关的中小企业的信息要实现客观、真实、完整、及时的沟通与传递,预防担保贷款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4.3 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制度

台湾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运作至今已有39年的历史,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这套制度涵盖了办理信用担保的各个环节,包括:①信用保证对象的基本规定。②移送信用保证的程序。③信用保证项目及保证要点摘要。④保证手续费。⑤送保授信案件的期中管理。⑥送保授信案件到期的处理。⑦代位清偿。⑧不代位清偿准则等。而这些正是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比较薄弱的地方,因此现行的各类中小信用担保机构都要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制定规范章程,健全管理制度,把自身信用制度的建立作为立业之本,以坚实的资信实力为基础,建立科学运作机制,规范业务经营范围。构建以风险识别、风险预警、科学运营、风险内部分散、风险内部转移、风险内部补偿等为目标及相应的有效实施途径组成的信用担保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保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1]王传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研究[D].泰安:山东农业大学,2006.

[2]林汉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台湾模式[J].银行家,2006(10).

[3]胡海波.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问题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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