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审判中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2014-10-09徐磊
徐磊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利益结构日趋多元化,这就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为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正确处理社会矛盾,从而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法院必须充分利用调解手段来化解纠纷,从而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本文主要就刑事审判中的调解工作进行了研究与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刑事审判 调解 审判理念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宽严相济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就是通过依法公正审判刑事案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重要职责。在司法实践中,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就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之一。在刑事审判中,如何通过调解化解社会矛盾,也是刑事法官应当认真探索、实践和总结的重大课题。
1 牢固树立案结事了的审判理念
刑事审判工作与化解社会矛盾关系十分密切,但刑事审判并不是自然而然地化解社会矛盾,而是需要刑事法官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在化解社会矛盾的实际工作中做出应有的贡献。因此,要求我们刑事法官要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要有大局意识,将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刑事审判的最终目标,也就是要牢固地树立“案结事了”的理念,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或者不潜心研究和评估每一起案件对化解社会矛盾可能产生的影响,将刑事审判工作简单化,一判了之。应当在正确的审判理念指导下,充分发挥法律智慧,精心审理好每起案件,特别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要积极地做好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争取化干戈为玉帛,最大限度地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 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目标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持国家长治久安,关键是要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特别要把握好从宽从严案件的区别,从严,要依法严惩,体现刑罚的震慑作用,有效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从宽,要依法宽大处理,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准确把握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刑事审判案结事了的基石,是刑事法官把握刑事案件调解适用范围的前提。对于因生产生活、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事出有因、针对特定对象,对社会治安秩序没有重大影响的犯罪,要着眼于社会和谐稳定,下大力气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利用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功能作用,积极做好法律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听取被害方的意见,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谅解,从而有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将调解作为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
3.1 是保护被害人利益的需要 在现代“以被告人权利保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体制下,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保护得到极大的提升,而被害人则基本为现代刑事司法所遗忘。从实践中重视对犯罪的定罪量刑,忽视对被害人的赔偿诉求,我国目前的司法状态,附带民事判决有效执结率较低,有些就是一纸空文。因此,我们只能借助于调解工作,才能促使赔偿及时到位,才能给被害人在心理上找到安慰,给被害人个人利益保护找到突破口。
3.2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利益关系的平衡。根据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从被告人角度看,基于被告人已经就对被害人经济赔偿协议,对犯罪人适用较轻的刑罚,有助于被告人认罪服法,有助于加速犯罪人回归社会。从被害人角度看,及时获得赔偿,达到了心理上的安慰和治疗,减少了上诉、申诉、上访。使公共利益、被告人利益与被害人利益三方平衡,化解了社会矛盾,彰显了人性化,促进了社会和谐。
3.3 是完善法律制度的需要 我国设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由于在立法上缺乏缜密的制度设计,只能机械地糅合了两种诉讼程序,未能有效解决两种不同诉讼程序的衔接并轨问题,以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适用上不断地发生法律冲突。在被害人渴望得到更有效更广阔的利益保护时,有必要探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从而弥补制度上的不足。
司法实践中,以调解方式处理纠纷,确实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起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作用。刑事审判中,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它轻微刑事案件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地促使当事人和解,力争轻罪案件一审终了,节省了司法资源,也促进了社会和谐。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也要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将调解作为必经程序,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张军副院长曾指出,要加大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力度,只有做好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妥善处理损害赔偿问题,才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刑事审判才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当前,刑事审判工作中要努力克服忽视调解、怠于调解、害怕调解、不会调解的现象,以缓和、化解、弥合当事双方的矛盾冲突为目标,坚持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贯穿庭前、庭中、庭后三个环节,穷尽一切手段做好调解工作,促使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挽回经济损失,同时减轻被告人犯罪的危害后果,争取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最大限度地促成矛盾化解,恢复和谐关系。
4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4.1 要处理好合法与自愿的关系 合法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刑事案件的调解也有适用范围,要在法律允许的幅度内进行调解,比如民间纠纷、婚姻家庭等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二是法院主持的调解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三是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要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自愿是调解的原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不得强制,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调解,他们必须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另外,调解协议的内容也要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结果,法院只能引导,不能干涉或代为决断。处理好合法和自愿的关系,要求法官在调解工作中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是简单、消极地询问一下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调解,而是针对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依职权主动提出调解,积极地做深入细致的沟通和教育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引导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并积极参与调解,向当事人释法析理,阐明利害,最终促成调解,使当事人息诉服判,为实现“案结事了”打下良好基础。
4.2 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一是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将被告人的赔偿情况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中,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另外,“济南会议精神”以及相关的文件和政策,均规定被告人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一般均能认罪、悔罪,其及时的赔偿又有利于被害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和有效实现,双方能达成谅解,也有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因此,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也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二是对不具备调解条件或经过多方充分调解后仍难以达成协议的案件,要及时依法作出裁判,不能将“调解优先”绝对化,避免案件久拖不决,甚至影响到法律的权威和法院的形象。同时,也要考虑,对于被害人不同意调解或被告人赔偿能力差而导致未能调解成功,但被告人赔偿部分损失,且认罪态度好的,在量刑时也要酌情予以考虑。
调解,是植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土地上的一支奇葩,可以预言,不论社会条件发生多大变化,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调解仍然是符合我国民众思想观念和文化传统的有效结案方式之一,尽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制度在现实运用中存在一定困境,但是一旦找到问题解决的突破口,必将为激烈冲突中的当事人提供一种解决纠纷的全新前景,从而更好的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有效节约司法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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