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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理古代碑刻看白族习惯法及其价值

2014-10-08马燕敏

关键词:习惯法碑刻白族

马燕敏

摘 要:白族古代碑刻包含丰富的习惯法内容,是研究白族法律文化的重要载体。白族习惯法在维系社会秩序、教民为善和维护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意义是不容忽视的。

关键词:碑刻;白族;习惯法

中图分类号:D9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8-0124-03

一、白族古代碑刻史料概况

碑刻,是指刻在碑上的文字或图画,也是中国书法艺术载体之一。碑刻一般包括碑、建筑刻石、摩崖刻石、墓志等。历史上许多少数民族都有将重大事件刻碑记之的习惯,如瑶族的石碑律,苗族的石碑等。白族碑刻史料留存的数量多、种类全、形式多样,包含了白族的历史、宗教、语言、艺术、经济等方面的资料,是研究白族文化的重要史料之一。

根据白族学者张锡禄先生的整理和分析,白族的古碑大体可以分为四个时期,即汉晋时期、南诏大理国时期、元代和明代,时间跨度在1500年左右。著名的碑刻有《孟孝琚碑》、《爨龙骧刻石》、《南诏德化碑》、《王仁求碑》《大理国段氏与三十七部会盟碑》、《护法明公德运碑赞》、《段信苴宝摩岩碑》等。在已经挖掘和整理的白族古代碑刻中,有一部分碑刻史料涉及了许多法律内容,是研究白族法律文化的重要文献。

二、白族古碑中的习惯法

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以外的,依据特定社会组织和权威,以习惯权力和习惯义务为内容的,具有一定强制性、惩罚性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白族古代碑刻分布广泛,数量众多,从中我们可以窥见白族民族习惯法之一斑。

1.婚姻家庭及继承方面的习惯法

白族是禁止同宗结婚的,有“同宗不婚”的说法。白族普遍实行一夫一妻制,女子婚前有恋爱自由和性自由,但是结婚以后,必须要保持贞操,不然要受到严厉的惩处。唐代樊绰的《蛮书·蛮夷风俗》第八载:“……俗法处子孀妇出入不禁。少年子弟暮夜游行闾巷,吹壶芦笙,或吹树叶。声韵中,皆寄情言,用相呼召。嫁娶之夕,私夫悉来相送。既嫁有犯,男子格杀无罪,妇人亦死。”所以白族青年婚前自由恋爱、性行为为风俗习惯所允许,但结婚以后,便要一刀两断,不得再相互往来。

家庭关系方面的习惯法主要包括依靠宗族关系而建立起来的族规、家谱等内容。家庭中老人为尊,长幼有别,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的义务,并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妻子在家庭中,把孝敬公婆、尊重丈夫和抚养孩子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蕨市坪乡规碑》中有云:“敦孝悌以重人伦:孝悌乃仁之本,能孝悌则不犯上。如有不孝不悌者,乡长公公禀。”在白族家庭中,男子处于支配地位,如《洱源县凤羽乡铁甲村乡规》就规定:“一犯乡规,当即协同乡地搜寻失物,男人虽不在家,预为禀官存案。至男人回归,禀请差提究治。”、“乡间子弟,父兄各宜严禁为非,以归正路,如不严禁,罪归父兄。”白族的继承主要就是家庭财产继承。随着家庭结构的分化,分居时就面临着家产的分配问题,父母在由父母做主,父母不在则由娘舅做主。除了家产的分配以外,还有家产的继承方面,白族的家产继承以嫡亲儿子为家庭财产为主要继承者,出嫁女儿无家产继承权。关于出姓上门男性及其三代子孙的继承权:“其有出姓他村者,尚未归宗,前来办卖祖业者,议定不准卖房屋外,如卖栽田,典卖抽十分之一,杜卖抽十分之二,以作为本村之门户经费,又须先请族人采买之。”如果愿意认祖归宗,则也有家产继承权。

2.环境保护方面的习惯法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生态环境的状况直接关系到人类生活的质量。白族是以水稻农耕及渔猎经济为主的民族,自古就有崇尚自然、保护自然环境的传统习俗。(1)保护水源。白族先民一般都居住于山坡和高地,种植杂粮、旱谷,除了依靠自然的水源之外,大半是依赖降雨或人工引水、蓄水等。所以,在白族先民的社会生活实践中,与水这种自然因素的斗争是最直接、最多的,白族先民很早就提出了关于保护水源、管理水、使用水的问题。现存于大理市下关吊草村地母神庙内,清光绪年间白族儒生周凤岐写的《永卓水松牧养利序》:“盖自天一生水以来,原以养人。水也者,源之远者流自长,必有得天时之善者也。不然,岁序之变迁靡定,天时之迭运无期。或遇天干有几年,遇雨水有几岁。则水之不平,亦人事之不明,特恐因水以起其事也。”从中可以看出,白族人民早已认识到水资源的重要性。《保护公山碑记》提出了“禁岩场出水源头处砍伐活树”,《蕨市坪乡规碑》则有“凡山场自古所护树处及水源不得乱砍,有不遵者,一棵罚钱一千”的规定。水源的开发、利用和所有权是经常引发纠纷的问题,在碑刻中有关水利纠纷的内容很多,如《西龙潭开闸口水利碑》,此碑详细记载了乾隆二十九年鹤庆府士民李瑜等与生员王政等争控西龙潭水利一案,以及最终的判决和处罚结果;《羊龙潭水利碑》则记载了光绪年间,鹤庆松树曲三村控西甸三村“凿挖水道,屡坏古规”一案,记录了包括知府堂讯细审,到实地踏勘实情,判决结果及造书立合同等内容。(2)保护山林。古代,白族先民就有集体植树、封山育林的习俗,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这些习俗逐渐成为一种类似于法律的民族习惯法,被人们普遍遵守,并以乡规民约的形式反映在碑刻当中。苍山脚下有一块大理石刻就的《种松碑》,碑文和诗作者是清朝嘉庆年间的进士宋湘,宋湘在滇任知府13年。1816年宋湘到大理后,公务之余,他买了三石松子,“课民种于三塔寺后”。6年后,“松已寻丈,其势郁然成林”。宋湘高兴之至,写下碑序及三首绝句,最后一首是:“一粒丹砂一鼎封,一枚松子一株松,何时再买三千石,遍种云中十九峰。”从《种松碑》的碑文中可以知道白族早年植树造林的史实。剑川东岭公社的《新仁里乡规碑》(光绪二十三年所立)第九条:“山林,斧斤时入,王道之本。近有非时入山,肆行砍伐,害田苗而不顾,甚至盗砍面山,徒为己便,忍伐童松,实属昧良!此后如有故犯者,定即从重公罚。禁曰后,犹不准砍竹下山。”《蕨市坪乡规碑》(道光二十一年剑川沙溪蕨市坪所立):“凡童松宜禁砍伐,粪潭、田中不得捡粪,不遵者,拿获罚银五钱”,“凡松坡随粮,只许各取松子,如常乱取,不遵乡规者,山主拿获,以粮累之。”白族人民不仅认识到树木的重要性,而且对各类树木所起的作用已经有了清楚的认识。如《乡规碑记》(洱源铁甲场村清道光十五年):“遇有松园,只得抓取松毛;倘盗刊枝叶,罚银五两。查获放火烧山,罚银五两。查获盗刊河梗柳茨,罚银五两。”由此可见,当时人们已经认识到何埂的柳茨不仅有绿化、美化的作用,而且能起到巩固沿河的堤坝、防止水患发生的作用,不能擅自砍伐。大理市凤仪西街的《永护凤山碑》(清嘉庆十三年所立):“所有凤山上下左右,种过松树地方,不得纵放牲畜,暗行砍伐,如敢故违,一经拿获,定行重究。”此碑刻主要严禁部分士民占夺公山山地,盗伐林木,践踏树苗等行为的发生。综上可知,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白族先民早已懂得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并且为此做出了切实的努力。endprint

3.惩治盗窃、赌博、拐带人口等不良行为的习惯法

白族碑刻中有关于防御盗贼、处罚偷盗、抢劫行为、保护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如在《蕨市坪乡规碑》中就有关于盗窃行为的处罚规定:“联保甲以弭盗贼:一有盗贼,即截路收(搜)山,不去者一工罚两工,一凡犯罚者,不以即如死其罪如一。凡村中菜园不得乱入。如拿获偷菜者,一棵罚钱一百,贩卖菜价只照时价。”对于本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农业生产的土地、山林、水源等,习惯法则给予了保护,严禁非法占有和使用。《新仁里乡规碑》中记载:“斧斤时入,王道之本。近有非时入山,肆行砍伐,害田苗而不顾,甚至盗砍面山,徒为己便,忍伐童松,实属昧良!此后如有故犯者,定即从重公罚。禁日后,犹不准砍竹下山。”在白族的许多乡规民约中都有反对、禁止赌博及拐带人口的规定。如《新仁里乡规碑》:“五、赌博。士农工商,各有专业。近来子弟,好尚交游,接纳面生歹人,勾引良家子弟,潜匿赌博,为害非轻。此后若有犯者,以重干犯外,主客一律扭禀官治。”《蕨市坪乡规碑》:“训弟子以禁非为:败坏风俗,首重,次重非为。凡拐带人口、成群聚赌、偷牲畜、奸窝赌等,严治重罚,不得徇情。”在洱源县炼渡村甚至专门立有《戒赌碑》,碑文在历数赌博之害后,写道:“今炼渡阖村公议,仍照古时乡规,村中勿许赌博,违者以乡规处治。”其目的是“正人心,厚风俗”。

4.倡导无讼的理念

白族由于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在纠纷解决方面,倡导无讼的理念,反对争讼、诬告。“鼠牙雀角,何人无之?近有牙眦小奋,辄侵官请讼师,占原告,骎骎得意。此后有大小事故,先由村内公处,如有不合者,方许报官,否则阖村不齿!为绅耆者者,不可武断乡曲。”息讼告以全善良,“世之最恶毒者诬告一事,无故生端,害良善。果属情虚,乡长须得追其不是处。若必诬告,同上公禀”。从无讼的理念出发,白族主张村民之间的纠纷应首先在村中或家族内部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才能选择报官。白族的这种无讼理念与其说是受儒家文化“和谐”、“秩序”的影响,莫如说是面对司法不公的无奈选择。

三、白族习惯法的价值

白族的习惯法延续至今的为数不多,特别是一些残留封建陋习的习惯法早为社会和民众所摈弃,但在历史上,白族习惯法在维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方面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特别是教民为善、维护社会和谐的一些习惯法,如保护环境、禁止盗窃等,到今天仍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1.社会控制作用

任何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都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秩序,而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与维护,都是社会控制的结果。社会控制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习惯法是一套存在于民间的社会规范,在实际生活中发挥“法”的效力,对于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习惯法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能够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白族习惯法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其功能首先就表现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秩序,主要就是要保护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秩序,处理、制裁那些破坏、妨碍社会秩序的行为。白族习惯法中有关于防御盗贼、处罚偷盗、抢劫行为、保护财产所有权、禁止赌博等内容,这对于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保护白族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同时,白族习惯法中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如婚姻、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进行了全面的规定,违反者要受到处罚或社会舆论的谴责等,这对于维护正常的婚姻、维护家庭秩序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2.教育作用

习惯法的教育功能主要体现在帮助人们正确认识人与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明确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让人们懂得区分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学会做人的道德。白族习惯法中有大量的对违反者的惩罚措施,告诉本民族成员应该怎么样,不应该怎么样,社会欢迎什么样的人,排斥什么样的人,从而强化本民族成员的意识,使得本民族成员能够按照习惯法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并且把这样的教育贯穿于人们的言行之中。白族习惯法受汉文化影响很大,对于个人的道德要求是比较严格的,违背社会基本的道德标准,违反社会道德要求等都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而且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宗族道德、社会公德、家庭道德等,从多方面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目的就是教育人们做一名合格的公民。

3.凝聚本民族文化的功能

习惯法来源于本民族的文化,同时又是民族文化的主要载体,包含了民族文化很多方面的内容,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等等。民族文化是靠本民族一代又一代的人不断总结、积累、继承、创新而发展起来的。民族习惯法的制定、宣传和执行等过程,实际上就是本民族文化传承的过程,同时也是民族习惯法传承的过程。

在白族的社会中,虽然不像别的民族(如瑶族、苗族等)那样有习惯法规范的体系,但白族习惯法的内容几乎是和本民族的文化相贯通的,原始的自然神灵崇拜、图腾崇拜、生产生活中的各种禁忌、道德规范等,既是习惯法的重要来源或内容,又是白族区别于其他民族文化的重要标志。符合时代精神和现代法治精神的民族习惯法的传承和使用,也是白族成员对本民族文化的一个再认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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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张锡禄.南诏与白族文化[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1.

〔2〕段金录,张锡禄.大理历代名碑[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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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艳君.碑刻中的白族习惯法[J].大理学院学报,2011,(10).

〔7〕孙菁亚,张锡禄.从大理古代碑刻看白族传统的环境保护意识[J].云南环境科学,2005,(24).

〔8〕李福军.白族水崇拜与农耕文化[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04,(4).

(责任编辑 王文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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