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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权利滥用的法律分析

2014-10-08罗烨

关键词:主权

罗烨

摘 要:本文从政治、经济、国际法等方面论证了国际社会权利滥用问题,并分析了国际社会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以及国际社会权利滥用产生的缘由。最后,针对出现国际社会权利滥用现象的原因,提出了应对国际社会权利滥用行为的策略。

关键词:权力滥用;国际社会;主权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8-0106-02

一、权利滥用的概念

权利滥用的概念是源自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有关于权力滥用的术语,但还没有关于权利滥用的系统表述,权利滥用还只是一种观念上的东西。权利不得被滥用正式在法典中出现,是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应依诚实信用为之,权利滥用者不受法律保护。”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也就是说,自由是有一定的限度的,如果某种行为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那么该行为是社会所不允许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黄異先生认为,权利滥用的情形应当是发生在行使权利之时,它不是权利设立之初的目的,每种权利在设立之初,都会有其本身存在的原始之目的。在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候,就必须确保自己的目的是符合该权利设立之时的目的,这往往是很难确定的。权利滥用的主观方面的要件应该限定在非法的范围之内,该目的若违反法律则属于权利滥用。

二、国际社会权力滥用的概念

国际社会权力滥用一般是指作为权利者(国家、国际组织等)在行使自己权利之时,超越了该权利本身的范围及界限,给相对方(他国、其他组织等)造成损害的行为。其本质都是权利滥用,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损害他方的利益。

国际法上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等几种类型,其中,国家是国际社会中最主要的主体,其次就是国际组织。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主体,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每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都是平等的,都有各自的主权。

1994年联合国草拟的《国际权利义务宣言草案》分为14条:独立权、管辖权、不干涉内政义务、不在他国鼓动内乱义务、平等权、尊重人权义务、避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义务、不得动用武力或威胁义务、国际协助义务、对非法占领不予承认义务、单独或集体自卫权、真诚履行国际义务之义务、国际法优先义务。国家在国际社会活动中享有上述的权利并履行上述的义务。有时候有些国家为了维护己国的利益,会利用维护主权的行为损害他国的权利。

三、国际社会权力滥用的原因

1.世界政治发展不平衡

二战结束初期,世界出现两个阵营,以美国和苏联相互斗争为主线。苏联解体后,美国欲称霸世界,伊拉克战争就是最好的例子,美国公然违反联合国安宪章,悍然出兵伊拉克,打着维护人权与反恐的幌子,干着为了争夺中东地区的石油以及推行“民主样板”的勾当。对此,国际上有很多学者撰文谴责、声讨美国的这种不法行径,虽然学者的力量是有限的,但是我们仍然希望国际社会是一个充满公平与正义的社会,至少朝着这个方向发展。

我们再把目光转向亚洲。日本悍然把中国领土钓鱼岛国有化,解禁集体自卫权,以及军国主义势力抬头,不仅极大地损害了中国的主权,也威胁到东亚的和平稳定。这是在美国的纵容下的国际社会权力滥用行为。因为钓鱼岛自古就是中国领土,甲午战争时期被日本窃取,按着波茨坦公告精神,日本必须把侵占的中国领土台湾、澎湖列等岛屿归还中国。

2.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

发达国家人口占不到世界总人口的20%,但是其GDP却超过世界的80%;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但GDP却不到世界的20%。这组悬殊数据的背后就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高新科技以及高技术人才大部分都在发达国家,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却还在为如何生存发愁。有数据显示,发达国家的年化妆品消费金额就可以让发展中国家的公民享受最基础的教育;发达国家在饲养宠物方面的年花费就可以让不发达国家的公民得到医疗救济。经济的不平等必然导致政治的不平等,而政治的不平等是导致国际社会权力滥用的根本原因。

3.国际社会对于权利滥用的行为并没有有效规制的法律

在国际法中,并没有针对权利滥用的法律手段。很多人认为,国际法是“弱法”,在现实的国际社会中,国际法也经常受到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挑战。

如前文讲到的美国的对伊战争,完全无视联合国安理会的决定,悍然发动伊拉克战争,这与国际法上国家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完全相违背。但国际法对此并没有规定国家或者国际组织违反原则必须承担怎样的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所以,很多人认为国际法是“弱法”,如果过错方是强权国家,国际法几乎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国际社会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

1.国家权利的存在

对于权利滥的构成要件来说,首先就是需要有权利的存在,如果没有权利的存在,那又何来权利滥用之说呢?同理,在国际社会权利滥用中,首要的构成要件就是有国家权利的存在,比如前文所提到的独立权、管辖权、平等权、单独或者集体自卫权等,被侵害者需要拥有这些权利。比如前文提到的,中日的钓鱼岛之争,钓鱼岛属于中国的领土,日本把中国钓鱼岛国有化等行为就侵犯了中国的国家主权,这就属于国际社会权利滥用的行为。在当今国际社会,欧美某些发达国家就经常借民主、人权的口号去干涉别国内政,这种做法就侵害了别国的主权和管辖权,这也是典型的国际社会权利滥用的行为。

2.国际社会权利滥用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也包括社会组织

在权利滥用中,其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在国际社会权力滥用中,主体主要是国家,也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国家和国际组织是整个国际社会中最主要的行为主体,其活动构成了整个国际社会的活动,其行为也深深影响着整个国际社会。endprint

3.在国际社会权利滥用中被侵害客体的权利是合法的权利

在第一个要件中,我们就谈到国际社会权利滥用首先要有国家权利的存在,如独立权、管辖权、平等权、单独或者集体自卫权,这些都是国际法规定的权利,甚至有些权利已经成为了国际法原则。在权利滥用中,侵害的是被侵害客体的合法权利,比如美国入侵伊拉克,侵害的是伊拉克的主权、独立权、管辖权、平等权,而这些权利是国际法承认的伊拉克的合法权利。

4.国际社会权利滥用的行为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如果没有某种行为,那就不会产生因该行为引起的某些后果。至于行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只要是引起了某种危害的结果,就是国际社会权利滥用的行为。以前文提到的中日钓鱼岛之争为例,日本把中国钓鱼岛国有化的行为是一种积极的作为模式,并且该积极行为产生了危害的结果,那就是极大地侵害了中国的主权权利。美国绕过联合国安理会,发动伊拉克战争是一种积极的作为模式,产生了侵犯伊拉克主权危害结果。对于消极行为,美国外交部在例行记者会上,针对中国记者提出的对日本国有化钓鱼岛美方持何立场问题,美国外交部的发言人却说美国对此不予评论,这明显是在纵容日本扭曲历史事实的行为,美国的做法就是一种消极的国际权利滥用的行为。

五、如何应对国际社会权利滥用行为

1.加强国际合作,推动世界多极化的发展

国际社会权利滥用的原因之一是世界政治发展不平衡。美国是超级大国,对于美国的权力滥用行为,目前尚无遏制之策。要遏制美国霸权行径,唯一的途径就是加强国际合作。同时,世界的多极化也有利于防止美国的权力滥用。比如对于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贸易保护主义问题、网络窃听问题,都可以通过国际合作加以解决。

2.完善国际法的法律责任制度

国际法是“弱法”,对于国际社会权利滥用几乎发挥不了什么作用,因此有必要完善国际法,对国际法进行补充与修订,增强其强制性色彩,使其对国际社会权利滥用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对于违反国际法原则、违反条约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同时应当发挥联合国在整个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各方面的作用,承担起维护世界和平的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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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优士丁尼.法学阶梯[M].商务印书馆,1989.60.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商务印书馆,1961.154.

〔3〕曾令良,余敏友.国际法[M].法律出版社,2003.32.

〔4〕史尚宽.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713—714.

〔5〕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12.

〔6〕寺岛实郎.美国的新外交理念.[N].参考消息,2002-6-17.

(责任编辑 徐阳)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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