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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入罪对我国用工制度的影响

2014-10-08张会英,张会清

教育教学论坛 2014年9期
关键词:影响

张会英,张会清

摘要: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在这次对刑法的重大修订中最引人注目的内容之一就是将“恶意欠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恶意欠薪罪的出现对我国的用工制度将产生正反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他可以有效促进我国不同区域间劳动力的相互流动,保护务工者的劳动积极性,促使各行业规范自己的用工制度,整体上提高我国的用工制度规范化。另一方面他也将增加社会追讨欠薪的成本,降低欠薪追讨的效率。

关键词:恶意欠薪罪;用工制度;影响

中图分类号:F241.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09-0140-03

随着我国市场化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经济突飞猛进的同时也带来了用工规模和用工形式的质的变化。庞大的用工规模除了影响我国的经济结构外,“欠薪”问题也日益突出,近年来更是发展成为影响安定的社会问题,以致每到年关岁末,政府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帮助务工者讨要薪金。在某些地方“欠薪”问题的解决力度甚至成为有关部门政绩考核的依据。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全国总工会2010年3月9日建议全国人大将“欠薪罪”写入刑法,对欠薪逃匿等恶劣行为追究刑事责任。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并决定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欠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欠款的规定处罚。恶意欠薪入罪无疑是我国立法上的一件大事,他充分表示了我国政府解决欠薪问题的决心和信心,同时也将对我国的用工制度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一、恶意欠薪入罪对我国用工制度的积极影响

1.促使用人单位规范自身行为,积极落实薪酬给付制度。①恶意欠薪入罪,完善了劳动保护体制,为务工者追讨欠薪提供了刑法保障。恶意欠薪入罪之前,涉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及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这些法律属于比较和缓的法律规范,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是设定了50%到一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没有强制手段,更没有涉及人身强制性,这在一定程度上销弱了欠薪者的心理惧怕力度。较低的欠薪成本和较高的欠薪可得利益驱使用人单位或个体不惜以身试法。刑法的特点之一是他执行手段的强制性。此次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规定了恶意欠薪罪,使得劳动保护法律体系中增加了最具震慑力的《刑法》,完善了法律体系的框架,在保护层次上更具鲜明的渐进性,在保护力度上增加了强制性,如果用人单位恶意欠薪,就可以受到刑罚制裁,而不再是简单的罚款。可以说,劳动者从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到最后获得劳动报酬整个过程都处于法律的全面保护之中。刑法的另一个特点是它的人身强制性。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构成恶意欠薪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条款意味着构成恶意欠薪罪,不仅要面临罚金的刑事处罚甚至还将失去人身自由,欠薪成本大大增加。“两害相权取其轻”,在这样的法律震慑下,欠薪者不得不慎重考虑欠薪所要付出的沉重代价,相反,务工者的讨薪行为受到了刑法强有力的支持和保护。②恶意欠薪入罪,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自律性,规范了用工制度。刑法的强制力会促使用人单位自觉完善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用法律手段规避劳动风险;规范生产方式,降低生产成本,避免拖欠务工者劳动报酬的现象出现。比如,企业会主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等。另外在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现象严重的建筑业,承包商往往采取“垫资”的方式进行工程承包,一旦被发包方拖欠工程款项,拖欠甚至赖掉工人工资的做法就成为承包商的首选。在恶意欠薪入罪的情况下,承包商会在承包方式上进行改进,拒绝高风险的“垫资”工程,这样不仅会减少欠薪的发生几率,也在客观上规范了建筑领域的发包、承包行为。本罪的设立给用人单位的薪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能否及时、足额发放是劳动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劳资双方之间尤为敏感的话题。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此方面要更加注意和防范,在法律框架内建立公平、合理的薪酬制度。实务操作中,一些基本问题比如工资的发放时间、薪酬结构的构成和比例、假期工资的计算、社保的缴纳基数等,尽量做到制度化、透明化、可操作化。对于绝大多数用人单位来说,建立和完善自身的薪酬制度和体系,避免产生拖欠工资的争议,最大程度地降低法律风险,是恶意欠薪入罪后用人单位重点要考虑的问题。

2.促进东西部劳动力的有效流动,有效平衡用工机制。①历史原因造成东西部劳动力分布不均衡,客观上埋下恶意欠薪的隐患。在传统的用工机制中,劳动力的流向是由西向东、由内陆向沿海、由经济欠发达地区向经济发达区域,劳动力流向的单一造成了我国劳动力分布的不均衡。由于大量的劳动力都聚集在东部沿海和长三角、珠三角地区,造成了这些区域劳动力的相对过剩,务工者在求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遭遇供过于求的境地,为日后的欠薪埋下隐患。与东部发达地区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相反,西部地区在建设过程中会出现“用工荒”的情况,按照常理,在劳动力市场供小于求的情况下,务工者理应具有较大的优势,但实际情况是,在劳动力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务工者会要求较高的劳动报酬,这样用工成本相对增加,而西部区域的经济水平又制约着工资报酬的上涨幅度,因而有的劳动者宁愿远赴东部区域或者闲赋在家也不愿意为当地的企业所雇佣。这就造成了用人单位不得不用较高的报酬承诺招来务工者,在实际中却很难兑现当初答应的薪酬,造成拖欠工资的现象出现。恶意欠薪也或将成为突出问题。②恶意欠薪入罪可以有效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在恶意欠薪成为一种犯罪的情况下,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用人单位在雇佣劳动者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必须首先考虑自己的薪酬支付能力,将劳动力成本进行充分核算,避免可能出现的欠薪问题。由于各地用人单位都有了较为规范的用工机制,一部分来自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务工者可能会由于家庭、子女等各种原因留在当地,甚至东部发达地区的部分务工者为了更有效地发挥自身的技术、文化优势,更好地体现自身的社会价值等而投身到西部建设当中去。endprint

3.促成用人单位工会组织的进一步健全和发展,完善工会组织章程。一直以来,人们习惯于将欠薪都归罪于用工者的无德,恶意欠薪罪的立法目的也是重点打击“黑心老板”。其实,在有些时候用工者之所以拖欠职工工资,一方面是由于资金不到位或者主观上对欠薪无所畏惧等原因,另一方面是由于用工者觉得工人的工资构成不合理,老板心理上不愿接受。而作为沟通用工双方桥梁的工会在实际中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恶意欠薪入罪以后,从主观上加大了对用工者的震慑作用,他们就会主动找造成欠薪的原因,尽量避免欠薪的形成,谨慎行事,不去触碰刑法这根高压线。在这种情况下,工会的作用就凸显了出来。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其作用是对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定;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确切的说,工会可以代表务工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劳动报酬的相关事宜,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工会向务工者传达自己对薪酬构成的意见和建议。由于有了畅通的对话渠道,用人单位和务工者在意向一致的基础上就劳动报酬达成一致,拖欠的几率会大大降低。纵观近年来我国的工会建设,喜忧参半。一方面,各级工会组织的自身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据悉,2009年,全国净增基层工会组织119862个,其中农民工会员累计80148201人;净增工会会员1417万人;另一方面,由于宣传工作不到位、农民工流动性大和部分农民工不了解工会法和工会的作用,再加上有些基层工会作用发挥不够、凝聚力不强,直接导致农民工入会积极性不高、入会率较低。据有关部门统计的数字,目前我国有农民工两亿多人,加入工会的不到三分之一,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都不足50%。恶意欠薪入罪的现实需要使得用工单位不再回避工会的作用,也不再建立所谓的“傀儡工会”。为了化解与务工者之间薪酬的矛盾,更好的发挥工会的桥梁作用,用人单位会主动建立工会组织,大力宣传工会的作用,鼓励职工加入工会,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可以说,恶意欠薪入罪客观上加快了我国工会的建设进程。

二、恶意欠薪入罪对我国用工制度的消极影响

欠薪是长期存在的社会顽疾,有着很复杂的社会原因和背景。恶意欠薪入罪后固然极大地震慑了一部分无德老板,对欠薪问题的解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他的局限性和消极影响。

1.恶意欠薪入罪,会加剧用工双方的矛盾,使得务工者在就业上更加处于劣势。在中国人的传统意识里,进行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还可以握手言和,但是如果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就变得不可挽回。一旦用工者由于欠薪被追究刑事责任,他就会把欠薪“合理化”,认为反正已经坐过牢了,索性拖欠到底。恶意欠薪罪的出现使得用工者在雇佣劳动力上变得格外谨慎,他不仅要考察务工人员的劳动技能,还要考虑工人的劳动品行、报酬期望值、知识背景甚至性格是否温顺,以尽量减少欠薪局面发生后所产生的风险。另一方面,在劳动报酬的谈判上,用工者将更加谨慎的计算劳动报酬构成情况,尽量细化薪金构成,避免欠薪的发生。因此,工人在求职谈判中,会遭遇重重阻力,许多维权意识较强或者性格缺乏亲和力的务工者很有可能被用人者拒绝。这不仅影响务工者的求职成功率,也会使用工者遭遇“用工难”。同时,有些劳动者过分强调自己的权利,根本漠视合同约定,甚至采取一些过激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由此导致欠薪企业的生存遇到威胁。如果因为劳动者的欠薪追讨行为而导致企业破产,欠薪职工的合法权益将更难得到保障。

2.恶意欠薪入罪,客观上使得务工者在讨薪上更加处于劣势。①对刑法的过度依赖,将淡化行政部门的职能,恶意欠薪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合同违约行为,是发生在民事领域中的一种私法行为。我国的民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都针对欠薪行为做了详尽的规定。例如《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从以上各种法律规定来看,如果各行政部门能充分的发挥各自的职能,切实履行职责,恶意欠薪的问题就不难解决,也绝不会上升到动用刑法去干涉私权领域的纠纷。对欠薪,法律也做出了明确的、有力度的处罚规定,如果不强化各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大现有法律的落实,即使将欠薪入罪也无助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因为,设立恶意欠薪逃匿罪名,有可能会使行政机关金蝉脱壳。本来应该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由于司法机关的介入,司法程序的启动,而使得行政机关袖手旁观。另外,把恶意欠薪逃匿的行为变成犯罪行为,那么,不但会增加国家的司法成本,而且更重要的是,有可能因为企业负责人恶意欠薪逃匿被定罪量刑,企业破产倒闭,受害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②刑法的不完善使得讨薪行为阻力重重。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的规定:“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恶意欠薪罪为公诉案件,应当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相应的立案、侦查机关应当是公安机关。但是,刑法并没有规定恶意欠薪罪的起刑数额,如果无论数额大小,只要认定为恶意就追究刑事责任,一方面会加大公安机关的工作量,占用本就紧张的警力资源。另一方面,由于公权力的介入,使得纠纷双方矛盾升级,加上本罪量刑较低,对欠薪者震慑力度有限,有的欠薪者在承担了刑事责任以后便更加消极的对待欠薪的偿还,或者一赖到底,使得立法目的变为空谈。再一方面,刑事诉讼是一个比较长的过程,而被欠薪的务工者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等待一个未知的判决结果,也是我们必须要考虑的。“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的”,何况,务工者只是想拿到自己被拖欠的工资,对欠薪者是否受到刑事制裁并不十分在意,从这个意义上说,恶意欠薪入罪和真正全面保护务工者的合法权益之间还存在着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

尽管存在着不尽人意的地方,恶意欠薪入罪依然显示了政府解决欠薪问题的决心和诚意,也是我国法治的一大进步,恶意欠薪不仅侵害了务工者的合法权益,更是构成了对市场经济规则的破坏。恶意欠薪入罪是我国职工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的胜利,更是工会组织履行职工权益维护职能的体现,充分展示了我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信心和决心。我们相信,恶意欠薪入罪后,欠薪行为将会大幅减少。

参考文献:

[1]曾粤兴,刘阳阳.欠薪入罪应当慎行[J].法学杂志,2010,(9).

[2]陈荣飞,肖敏.恶意欠薪之犯罪化理据探寻——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背景的考察[J].社会科学家,2011,(3).

[3]马丽娜.恶意欠薪入罪与否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1,(3).

作者简介:张会英(1966-),女,河北石家庄人,法律硕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诉讼法;张会清(1966-),女,河北保定人,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刑法、诉讼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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