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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名与实

2014-10-08张震

北方法学 2014年5期
关键词:序言宪法法治

张震

摘要:实现一种以应然性价值共识为指导,再返回到实然性的规范宪法主义,从而为当前政治治理的正当性提供证立与阐释,是规范宪法学研究的生命力所在。从世界范围来看,法治国概念经历了从形式法治国到实质法治国的演变。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概念,兼具形式法治国和实质法治国的内涵。从形式上看,包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个要素。“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概念统合下的规范实质,仍然体现普遍法治的基本要义,须强调法治与宪法、人权的内在关系。站在规范宪法学的基本立场,对宪法文本相关条款进行规范分析,有利于为当下法治建设与国家发展提供规范依据。

关键词: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

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4)05-0131-10

法治国一词是一个标准的德语产物,其有形式法治国和实质法治国之分,形式法治国注重“手段”层面,实质法治国加以价值判断。①随着社会矛盾的出现与冲突的加剧,法治国家从形式主义法治国家向实质主义法治国家转变,出现了实质的法治国家形态。②

学界普遍认为,法治国或者法治,具有普遍价值。③有学者考证,“法治”话语在中国的源起,大致是在19世纪中叶之后。自20世纪初叶起,在政体纷争、变法修律及西方法政学说大规模引入等多种因素的刺激下,中国的思想家、法律家和官员们开始逐步认同,引入、提炼并广泛使用 “法治”话语。④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法治,在政界及学界,多有争论,但“正名法治,确立法治的价值正当性,是共和国六十多年最重要的制度成就”。⑤

自1999年修宪,“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现行宪法文本以来,法治国家已经从纯粹理论意义上的概念演变成了法律文本中的规范。写在宪法中,表明法治国家不只是法治领域的国家功能的拓展,也在“规范层面上确立了法治主义的宪法原则”。⑥尽管形式法治国理念已被实质法治国理念所取代,但以立法者明白之产物(实证法律)作为法治国运作的最重要工具依然不变。⑦因此,在当下我国“法治国家”及“法治中国”建设中,⑧还是应该重视宪法及法律文本的规范本身。基于对中国宪法的历史、文本与国家发展目标的综合考量,宪法修正案第13条的“法治国家”也可解释为包括“形式和实质法治主义”的综合概念,但更注重形式,并通过形式的完善,逐步向实质法治的目标发展,两者在发展过程中虽体现阶段性特征,但总体上包含着两者的因素。⑨从字面意义上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概念包含三个关键元素,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固然这三个元素结合在一起,才能达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概念意蕴,但是,从规范分析的角度,可以将三个元素还原到宪法文本的规定中,逐一分析,从而细化、丰富、提炼“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范内涵。

当然,实现一种以应然性价值共识为指导,再返回到实然性的规范宪法主义,从而为当前政治治理的正当性提供证立与阐释,这是规范宪法学研究的生命力所在。因此,以现行宪法文本为分析路径,针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涵解读,须以法治主义为基本价值判断,同时回应当下法治国家建设的现实及重大课题。

一、“社会主义”的宪法表达

“社会主义”的理论发展经过了几个阶段,我们现在所主张的“社会主义”,是指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它并非是一个孤立的概念,包含着从经济制度到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文化制度等在内的一系列制度构成的有机体系,当然其意识形态的属性或功能是客观存在的。古巴现行宪法在其第9条描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景象,可以作为宪法文本上对“社会主义”界定的范本参照。B10

“社会主义”四字在我国宪法文本中,共出现47处,其中序言22处,第一章“总纲”出现24处,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出现1处,第三章“国家机构”和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出现0处。

“社会主义”在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含义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择其要者如下:

(一)“社会主义”作为国家性质

《宪法》序言第6段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

《宪法》第1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社会主义”作为国家根本制度

《宪法》序言第6段1.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

《宪法》第1条2.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三)“社会主义”作为国家目标

《宪法》序言第7段1.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宪法》序言第10段2.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宪法》第6条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⑥韩大元:《“法治国家”的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载《检察日报》2014年1月14日第3版。

⑦前引①,第31页。

⑧有学者认为,法治国家与法治中国的价值是可以互换的。参见前引②,第10页。

⑨前引⑥。

B10尽管从古巴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法治发展程度的角度而言,其代表性似乎不强,但是古巴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中,唯一对“社会主义”在宪法上的规定予以明确、集中描述的。具体如下:(1)体现劳动人民的意志并:指导人民努力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维护和捍卫祖国的领土完整和主权;保障人的自由和完全的尊严,实现其权利、履行其义务,并全面发展其个性;维护摆脱了人剥削人现象的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公共生活和行为规则;保护人民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财富;实现国民经济的有计划的领导;保证发展国家的教育、科学、技术和文化;(2)作为人民的政权并为人民服务,保障: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都有可能得到工作,促使其为社会做出贡献并满足他们个人的需要;一切失去工作能力的人都有适当的生存条件;一切病人都能得到医疗服务;所有的儿童都有可能上学、得到食物和衣服;任何青年人都有机会接受教育;所有的人都能够受到教育、从事文化活动和参加体育运动;(3)力求使每个家庭都有舒适的住宅。以下各国宪法条文均引自孙谦、韩大元主编:《世界各国宪法》(四卷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四)“社会主义”作为经济制度

《宪法》序言第7段1.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宪法》第6条2.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宪法》第7条3.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

《宪法》第8条4.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宪法》第12条5.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五)“社会主义”作为文化制度与精神文明

《宪法》序言第6段1.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宪法》第19条2.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宪法》第24条3.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六)“社会主义”作为民主与法制建设

《宪法》序言第7段1.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2.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宪法》第5条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除了我国宪法文本,目前世界上典型的社会主义国家中,“社会主义”在其现行宪法文本中出现的位置均较为相近,主要在类似于我国宪法序言和总纲的章节或条款中规定;就次数而言,朝鲜宪法出现42处(其中作为宪法名称1处),古巴宪法46处,越南宪法45处(其中作为宪法名称1处,作为章名称2处),老挝宪法0处。内容上也极为相似,主要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及法律制度等。

“社会主义”四字主要出现在我国宪法的序言和总纲中,在笔者看来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与序言内容的特点有关。各国宪法序言的内容大多是对历史事实、国家现状及发展目标等的描述。在宪法序言是否有效力的问题上,学界存有争论,即便承认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B11宪法序言的内容与宪法其他条文相比,还是有比较大的区别,在法律与政治之间,宪法序言的内容更偏重于政治性;在宏观与具体之间,宪法序言的内容多偏重于宏观层面。其二,总纲虽属于宪法文本的正文部分,但是多规定国策条款。“社会主义”在我国宪法文本的含义尽管存在几种情形,但是其国策条款属性非常突出。除了第一章“总纲”,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第42条规定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也是作为国家对劳动权的社会权层面义务的国策性质的条款而出现的。而在第三章“国家机构”条款中,未出现“社会主义”的规定,表达了一种从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到宪法意义上的国家权力及制度的转变。就国家权力及制度层面,更须还原到权力基本的原理、特点及运行规律。

二、“法治”的宪法形态

各国宪法体现法治原则主要有如下两种形式:(1)在宪法序言或正文中明确宣布为法治国家。如《葡萄牙宪法》序言规定:“制宪会议庄严宣布:葡萄牙人民决心保卫国家独立,捍卫公民基本权利,确立民主制度的根本原则,确保法治在民主国家中的最高地位。”(2)在宪法条文中虽不使用“法治”字样,但其他文字或有关内容可以表明该宪法确立了法治原则。如1787年美国宪法明显地体现了法治原则。首先,该宪法以1776年《独立宣言》作为其制宪的基础,而独立宣言除确立基本人权和人民主权原则之外,还明确宣布反对一切形式的专制。其次,该宪法确立三权分立体制,国家机关的职权由宪法确定,任何机关都只能在宪法划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

B11参见胡锦光:《中国宪法问题研究》,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69—80页。

就我国现行宪法而言,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还有“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等条款,共同构成了“法治”在我国宪法文本中的特有表达。

在法治与法制的概念区分上,我国学界普遍认为,法治属于动态的法律治理,法制属于静态的法律制度;法治与人权、民主等密不可分,法制则有可能出现在专制社会。但是在我国宪法文本上,法治与法制则保持着似乎比理论更为密切的关系,特别是在《宪法》第5条,该条的主旨是法治原则,其第1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直接点明法治,第2、3、4、5款均可看做是对法治内涵的具体阐释,第2款,即“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可以这样认为,在我国宪法文本上,法制是法治的重要支撑或者补充。如果说法治是一种治理的状态和结果,那么作为“法律制度”的法制则是其前提,而相对于法制的构建和实践,法律又是更加前置性的因素。B12

“法制”在我国宪法文本上共出现3处:

位置规定内涵

《宪法》序言第7段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法制与民主相对应,民主法制是我国法学界乃至官方的一种主流提法

《宪法》第5条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此处法制的统一,应主要指法律体系的统一,而法律体系的统一及法律权威实则是法治的宪法形态之基本构造

《宪法》第24条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法制教育与纪律教育相结合,服务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此处法制应指特定含义

由此看来,在我国宪法文本上,法治是法制的更高级形态,法制相对于法治,其含义比较具体,往往对应某一特定场域。1949年后,“法制”一词在我国广为使用。“文革”前对我国法制一般称为“革命法制”或“人民民主法制”。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通称“社会主义法制”。直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前,“法制”一词大体上指以下三种含义:即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动态意义上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构成的系统,以及依法办事的原则。B13值得一提的是,在典型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文本中,只有我国宪法文本中出现了“法治”字眼,朝鲜宪法“法制”出现1处,越南宪法“法制”出现3处,老挝宪法“法治”和“法制”均未出现。古巴宪法“法制”出现5处。这在某种意义上表明了我国法治进程的相对先进性,也表明了一国的法治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相一致的。

B12前引⑤,第10页。

B13参见沈宗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第9页。

三、“国家”的宪法界定

“国家”在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上共出现了150处,其中作为章名称1处,为了明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整体概念,以及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家”的特定宪法蕴涵,可以将宪法文本中的“国家”做类型化的处理及分析:

(一)国家是……

出现次数和位置共6处,全部出现在序言和第一章

解读属于描述性的规定或表达

典型的规定或表达1.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第7段)

2.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1条)

(二)国家做……

出现次数和位置共60处,主要出现在第一章、第二章(该两章共55处),另外,序言出现1处,第三章出现4处

解读该类规定意在指利用国家权力主动进行的某种活动,与国家组合在一起的词语有:促进、保障、帮助、维护、坚持、保护、实行、鼓励、支持、引导、提高、厉行、合理安排、建立健全、加强、禁止、发展、举办、推广、培养、提倡、推行、改善、组织、镇压、制裁、惩办、改造、尊重、帮助、照顾等

典型的规定或表达1.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宪法》序言第11段)

2.国家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宪法》第5条)

3.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宪法》第13条)

4.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宪法》第14条)

5.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宪法》第25条)

6.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宪法》第26条)

7.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33条)

(三)国家的……

出现次数和位置共84处,在序言、第一、二、三章均有出现(其中在第三章占了一半的比例)

解读国家与机构、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等的组合占了50处

典型的规定或表达1.国家的根本任务(《宪法》序言第7段)

2.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序言第13段)

3.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宪法》第51条)

同时,在我国宪法文本上,与“国家”接近的还有“祖国”、“中国”、“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等概念,为了进一步明确“国家”的特有内涵,有必要将几个类似表达进行比较:

(一)国家

出现次数150处(作为章名称1处)

解读整体上而言,“国家”的措辞更中性,凸显国家权力,直接对应着宪法学上的“国家权力”的概念

典型的规定或表达对应的规定或表达见上表

(二)祖国

出现次数7处

解读更突出感情色彩,用在统一、拥护和保卫祖国等特殊场合

典型的规定或表达1.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宪法》序言第9段)

2.保卫祖国(《宪法》第29条)

(三)中国

出现次数31处,只出现在序言和第一章,其中序言占了8成多的比例(83.87%)

解读偏重政治性和纲领性的规定

典型的规定或表达1.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宪法》序言第3段)

2.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宪法》序言第5段)

(四)我国

出现次数6处,只出现在序言和第一章

解读第一人称的表达意在指国家自身的某些特定情形

典型的规定或表达1.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的过渡(《宪法》序言第6段)

2.我国将长期处于……(《宪法》序言第7段)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现次数76处(宪法名称1处,章节名称1处),在序言、第一、二、三、四章均有出现

解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或含义:(1)强调主权,(2)与公民结合使用,(3)与法律结合使用,(4)表示正式称谓

典型的规定或表达1.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第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宪法》第5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第33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1条)

(六)全国

出现次数124处(作为章节名称1处)

解读110处用来规定全国人民大表大会这一特定国家机关

典型的规定或表达1.人民行使……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2条)

2.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宪法》第30条)

通过对宪法文本逐条逐字的考证发现,没有直接出现“国家”字眼的条文较少。主要包括第16条等共71条。但是,第18条等共23条均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与“国家”有近似含义的表达。其中,第59条等共21条使用了“全国”这一近似“国家”的表达。第86条、第88条、第90条等共3条使用了“国务院”这一宪法上的“国家”具体化的概念。从字面上看,完全与“国家”无关的条文只有24条,这在全部138条中,所占比例很少,只有1739%。而与国家对应的“人民”、“个人”、“群众”、“劳动者”、“个体”、“公民”、“职工”、“人才”、“知识分子”、“犯罪分子”、“外国人”、“老人”、“妇女”、“儿童”、“华侨”、“归侨”、“侨眷”、“选民”、“居民”、“村民”、“被告人”、“诉讼参与人”(按照在宪法文本中出现的先后顺序排列)等概念,在第一、二章共56条中,出现48条,没有出现的有第4条等共8条,在第三、四章的条文中,即从第57条到第138条总共82条中,出现上列概念的只有第76条等共10条,没有出现的有72条,也就是说在全部宪法条文中,出现与“国家”对应的公民个体性的概念有58条,没有出现的有80条。

B14参见吴家清:《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宪法学定位》,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第43—45页。

B15李龙、周叶中:《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6期,第70、71页。

宪法文本的如此安排,基本体现了“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是最基本的宪法现实、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及其关系是宪法规范最主要的规定对象、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宪法关系最基本的内容”这一基本宪法原理。B14但同时条文比例的不对等,在某种意义上,说明了我国宪法的“国家主义”色彩,或者说在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范畴中,对国家权力的一定偏重。当然,这一定程度上凸显了“国家”在我国宪法文本及宪法实施中的作用,但是,国家与宪法的关系,应该以宪法为本位,而不能以国家为本位,国家以宪法为本位,既利宪法,更利国家。因此,对“国家”的规范,以达致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原理以及应有的合理关系,是现行宪法最大的课题。在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上,关于“国家”的规定以“国家做”和“国家的”表达最为典型,数量也最多,这实际上体现着国家权力的存在及其运作,表明国家权力是国家的重要属性,是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机器实现阶级统治的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宪法的内容及实施均离不开国家权力。B15

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概念统合下的规范实质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整体概念,或者说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个概念在特定中国情形下的有机统一,因此,前文将三个概念分别还原到现行宪法文本中的规范分析,是为了更为周延地把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概念。从实质法治国的意义上说,文本上的规范解析须以固有价值为指导。因此,在细致分析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概念的构成要素之后,还需要把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概念统合下的规范实质。

严格意义上,“法治”两字,在我国宪法文本上只出现一次,即《宪法》第5条规定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概念中,法治处于中间位置,承前,“法治”被限定于社会主义的性质;启后,“法治”用来限定和规制国家。因此,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概念中,“法治”属于核心。

法治思想最早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提出来的,他认为“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它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而且,法律是众人制定的,众人的意见比一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更具正确性,因此,“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B16依照法律进行统治比凭个人主观意愿进行统治要优越。进入20世纪以后,法治理论又有了丰富和发展。

法治即“法的统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个概念,它是指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严格依法治国的思想理念、制度体系和运作实施状态的总称。它的基本含义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第一,从思想理念的角度看,法治是一种观念或意识,是国家、民族和公民个人信仰法律、视法律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理念。正如潘恩所言:“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成为国王。”B17第二,从制度体系的角度看,法治应该具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法律运作机制。洛克认为,必须以正式公布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B18第三,从法律的运作实施角度看,法治一方面是指国家机关及官员的权力来源于法律,受法律约束,只能依法行使,不得滥用权力,更不能享有法外特权。洛克强调:“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法治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B19总之,法治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以及公民在各个领域的行为都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涉、阻碍和破坏,禁绝权力的任性,树立法律的权威。

真正体现法治实质,或者说,将“法治”与“非法治”区分开的是法治与宪法、人权的内在契合关系。

B1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7—168页。

B17[美]潘恩:《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5—36页。

B18[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0页。

B19前引B18,第88页。

B20《列宁全集》(第十二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0页。

B21文正邦主编:《宪法学教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

B22齐延平:《人权与法治》,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页。

B23参见法治斌、董保城:《“中华民国宪法”》,台湾地区空中大学印行1997 年修订再版,第146页。

B24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6—97页。

不管是形式法治还是实质法治,法治的最高规范形态即为宪法之治。所谓宪法之治,尤其强调三点:其一,宪法至上。法律的威权是法治的前提及核心,但是宪法层面上的法治,或者说法治的宪法形态,更强调宪法的最高效力、最大权威。如果国家没有形成宪法的权威,缺乏或不健全宪法的保障机制,法治即没有真正形成或者说法治的层次较低。其二,实证法律体系的健全。实证法不能完全脱离自然法,自然法是实证法的法理基础,但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健全的实证法律体系是法治实现的法律基础,是法治的宪法形态的重要组成及支撑。其三,人权保障。列宁曾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B20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贯穿宪法全部内容和整个体系结构的基本矛盾,是整个宪法学的理论基点。B21其中公民权利或者说人权则是宪法的根本价值及终极目的。因此,法治的宪法形态须以人权保障作为其正当性及实效性的判断根据。

就法治与人权的关系而言,如果说法治是在社会规则及秩序中实现法律统治,那么法律统治的最终目的仍然是对于社会中居于主体性地位的人的正当需要的保障与满足。也就是说法治的规范实质之一以及目的即为人权。因此,正如有学者所认为的,人权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依托,法治是人权精神的物化表现。人权精神是法治社会胚胎形成的最初动因;是法治社会的构成性要素;是法治社会信仰的基础。B22在现代人权体系中,人的尊严属于核心价值。从人的尊严出发而导出人权和主权的原理,已成为立宪主义的基本推论。B23《世界人权宣言》序言第一句话即宣布“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国内的主流教科书上认为:“人权,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是使人具有尊严性的人的权利”。B24

法治国家建设,必然离不开对于国家及国家权力的把握。国家权力必须运行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在此基调下,国家权力及其运行的应然状态是什么,国家、国家权力、公民、公民权利以及宪法之间的应然关系是什么?在笔者看来,分成几个层次:(1)公民、公民权利是本源、是目的,国家、国家权力是派生、是手段;(2)宪法是维系公民与国家关系的根本规范和依据;(3)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的核心。总之,国家要以宪法为本位,尊重、遵守、实施、维护宪法;而宪法要以公民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或者说,公民是国家的主体,人权是宪法的灵魂。

B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91—292页。

B26[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0、51页。

B27卓泽渊:《法治国家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3页。

B28参见俞可平:《中国治理变迁30年(1978—2008)》,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3期,第15页。

B29[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页。

B30付子堂:《转型时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论纲》,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第21页。

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课题展开

站在规范宪法学的基本立场,对于宪法文本相关条款的规范分析,目的在于为当下法治建设与国家发展提供规范依据,也就是说规范分析是为了回应和推动社会发展。

在此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课题的展开,尚需照应几个因素:(1)中国的特有国情。“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社会主义国家普遍的法治目标及状态,更是属于我国法治及其发展的特有描述,这从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法治”两字仅仅出现在我国现行宪法文本的事实中似乎也可以得到证明。(2)我国特定的发展阶段,即现有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B25庞德也有类似表达:“法律在一个孤立密闭的容器中不可能得到健康的发展,而且我们也没有正当的理由以所谓‘法律视角这种专断方式把法律同它周围的构成其‘生命赖以为凭的基础的社会生活隔离开来。”B26因此,法治建设必须基于我国现有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然这并非是说法治建设不需要目标及前瞻性,而是说法治建设是一项可以包括不同层次及不同阶段的系统工程,在每一个特定的发展阶段解决本阶段所面临的法治问题。(3)我国的政治体制及政治生态。有学者曾经作出这样的判断:“中国法治的关键不在司法,而在政治的法治化。政治的法治化,包括政治体制的法治化,政治权力的法治化,政治组织的法治化和政治行为的法治化。”B27因此,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对于我国的政治体制及政治生态必须给予足够的关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构成了我国最基本的政治体制,在此基础上,我国形成了特有的、不断科学发展的政治生态。有学者总结,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在意识形态和政治价值方面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形成了一些新的观念和新的价值。这些观念和价值既是对传统政治思想的超越,也最直接而深刻地影响了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的政治生活,有力地推动了中国民主政治的进步。这些观念包括人权、法治、治理、善治、善政、宪政、合法性、以人为本、公民社会、和谐社会、政治文明、全球治理、政府创新、增量民主、透明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效益政府等概念。B28(4)我国的传统历史文化。萨维尼认为:“一个民族的法律,犹如它的语言,根源于这个民族的普遍精神。”B29正如我国宪法序言第1段所讲:“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从法律文化的角度而言,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根本上依托中华法律文化,并以中华法律文化的复兴为目标,而“中华法律文化必须植根于中华民族文化的土壤之中,而且能够顺应时代潮流,不断地得到更新、创造和发展。离开中国既有的法律文化,也就难于建设中国自己的法律新文化”。B30

在上述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课题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概念体系及法治国家建设中,对“社会主义”的正确理解与把握

如前文所述,“社会主义”并非等同于意识形态,在我国的宪法文本中,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个领域,体现对宪法规定事项的限定。但是,就“社会主义”四字本身,还是较多地具有意识形态色彩。“意识形态作为人们确定世界意义,及其对现实世界态度的思想观念体系,作为一定阶级或集团的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作为价值取向和社会理想,有着巨大的调控功能,和主流文化的统领功能”。B31因此,“意识形态也在我们的研究范围之内。研究任何制度或任何法律,都不可忽略其结构背后的概念,否则是无法了解那制度或法律的,至多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从这些概念中,我们才能明白法律的精神,体会为什么有这样的法律”。B32法学很大程度上属于法律解释学,或者法律诠释。而“法律诠释必然含有意识形态的内容,并且这种意识形态的内容并不是泛指的,而就是指政治意识形态。所以,法律诠释必然具有和意识形态的相关性”。B33但是,包括法学在内的任何领域内的意识形态并非等同于阶级性。“过于强调意识形态的阶级性同时又不具体地分析人类精神的普遍结构,那么在面对与阶级性无关的观念时就缺乏说服力”。B34具体到人权等法学命题的意识形态标准中,“阶级性并非唯一内容,时代性和民族性也构成意识形态标准”。B35

因此,法治国家的建设,“社会主义”是目标前提和方向指引,但不能将“社会主义”泛化为意识形态,即便谈到意识形态,阶级性也非唯一内容及标准。在我国当下,从宪法及法律文本的角度看,“社会主义”的要义是坚持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发展并规范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宪法政治”。 B36

(二)法治体系的统一性及层次性,及宪法权威的树立

B31陶广峰:《法律现代化与意识形态化色彩——我国法律变革研究历程中的一个现象分析》,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第41页。

B32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页。

B33谢晖:《法律诠释与意识形态》,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1期,第110页。

B34[德]卡尔·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黎鸣、李书崇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7页。

B35徐卫东、申思武、郑成良:《论人权的意识形态标准和法律标准》,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1期,第23页。

B36参见王振民:《宪法政治:开万世太平之路》,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3年第15期,第16页。

B37参见徐显明:《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载《海峡两岸法学研究》(第一辑),九州出版社2013年版,第11—13页。

B38韩大元:《如何维护宪法权威》,载《法学》2013年第5期,第19页。

B39李龙:《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载《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第10页。

B40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06页。

自1978年以来,我国用三十几年的时间,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一个巨大的制度进步。学界正在形成一个基本判断,就是我国将从法律体系走向法治体系,这包括人本法律观的形成、共同的法律价值观、法治民主观、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政府建设、司法权威提升、人权的保障和受尊重程度大幅提升、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的形成与弘扬等几个方面。B37法律体系是法治体系的逻辑起点,法治体系是法律体系的发展目标。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一则具有统一性,包括统一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统一的法律理念、法律规则与法律行为方式等等;二则具有层次性,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法律体系的层次性使得法治体系也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其中核心的法治价值观、核心的法治规范与行为方式是法治体系的关键。法治体系的统一性及层次性,归结到宪法以及宪法权威的树立。任何一个法治国家,维护宪法权威是社会的基本价值共识,也是政治运行的基本常识。B38所谓宪法权威,就是宪法得到社会普遍认同、自觉遵守,尤其体现为宪法对公权力和所有国家生活产生的拘束力和规范力。当宪法缺乏权威时,社会无法形成合理的利益平衡,共同的法治价值观被打破,国家以及公民的行为失范,法治体系最终无法建成。树立宪法权威,要不断修改和完善宪法;尊重宪法文本;探索宪法实施;科学区分宪法权威与其他权威,并确认宪法权威高于其他权威;使得宪法成为社会共识,成为治国理政、社会运行的根本依据。

(三)法治国家建设中,国家的“作为”与“不为”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我国的国家主义色彩极为浓厚。在现行宪法的文本中,也反映并肯定了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领域的主导性作用。因此,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着“国家”的概念,存在几个基础:第一,国家主导,或者说,国家主动推进。有学者曾指出:基于中国国情, 我们必须也只能选择政府主导、上下结合、稳定推进的路径。B39现今中国的紧迫任务, 还只能是加强国家法制,首先建立法治国家,并经过长期努力,形成法治社会。B40第二,主要是从上往下推进法治。这与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现行的政治体制以及统一的法律体系有密切关系。当然,这并非否定地方及区域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及作用。第三,国家对法治建设需作出科学规划。法治国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作出合理规划,分阶段逐步实现。通过形式法治,最终实现实质法治;先实现技术层面的法治,最终实现宪法之治。第四,对西方法治国家理论及实践经验的合理吸收。法治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普遍性成果,在数百年的发展中已经形成了一些具有共性的规律和路径,不同法律传统的法治仍然具有一些基本的共同原则。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法治的基本内涵,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相当的启示和借鉴意义。现代法治国家原则一般包括:基本权利保护、分权制约、国家遵守法律约束、法律保留、法律保护、国家赔偿、法治国家对刑事诉讼的约束、法的安定性、比例原则、信赖保护等几个方面。B41

同时对于国家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为”与“不为”的判断依据是,国家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有学者指出,法治的主要精义在于法律支配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与自由。B4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负有保障自己公民的权利,并使之得到真正实现的任务;在法律明确限制的范围之外,它应给予公民以在社会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表现自己的自由。B43因此,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的合法合理行使、国家权力的宪法界限、国家在保障公民权利特别是社会权实现的义务等方面是研究的重点。

(四)公民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角色意识及行为方式

B41参见[德]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5—106页。

B42程燎原:《从法制到法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页。

B43[苏]曼诺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若干问题和法治前景》,严容译,载《环球法律评论》1990年第3期,第5页。

国家在法治建设中的主导性、主动性,并非意味着公民的消极与被动。因为,国家本身是公民个体的某种特定政治共同体,在国家与公民第一性的问题上,学界普遍认为,国家是派生的,公民是第一性的,是本源。法治的最终目的即是在合理的规则秩序中,人的自由及权利的保障。因此,公民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应具备主动、积极的角色意识。

这其中的具体课题包括:(1)公民的法治、宪法知识的普及,公民的法治、宪法至上理念的形成,公民的行为方式以宪法及法律为最终依归等等。(2)公民全面参与除涉及国家机密及特殊政治、军事因素以外的法治建设系统工程,包括参与立法,监督执法与司法等等。(3)公民各项权利的保障。具体指宪法文本中的公民条款的规范分析;宪法文本上规定的基本权利的类型化及规范分析;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最为密切的一些权利的重点研究及保障机制探讨。比如说文化权,以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为基础,为满足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及全面发展的需要,满足文化强国建设的需要,满足国家文化整体实力及竞争力提升的需要,宪法中的文化条款以及文化权利的保障会日显重要。

Form and Substance of the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an Analysi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urrent Constitutional Text

ZHANG Zhen

Abstract:The vitality of research on normative constitutionalism relies on such path that guided by should-be value consensus, it should return to reality and offer justific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for the current political governance. From the worldwide scope, the concept of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has experienced from formal to substantial evolvement. The concept of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includes both formal and substantial connotation. From the formal aspect, it consists of three elements of “socialism”, “the rule of law” and “country”. The normative nature integrated in such concept of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reflects the basic essence of general ruling of law, but it should also focus on the internal relations among the rule of law, the constitution and human righ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basic ground of the normative constitutionalism, the normative analysis of pertinent provisions in the Constitutional texts aims to offer normative legitimacy for the present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and national development.

Key words:socialismthe rule of lawcountryCon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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