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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

2014-09-29张玉纯刘敏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4年30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张玉纯 刘敏

摘 要:当前,保护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已成为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应通过健全、完善相关的立法,实现有效监管,设立专门的保护机构、建立受理投诉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消费者教育等一系列金融保护措施,来保护农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更好的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健康高速发展。

关键词: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1 我国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 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形成体系

目前,我国尚未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做专门性的立法,相关法律规范分散于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从法律层面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明确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但其保护的重点是一般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金融消费者仍没有被明确列入保护范围。而《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金融法律,其主要的立法目的是维护金融市场安全与稳健运行,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只作为保证稳定金融市场的手段之一,内容规定的比较概括,可操作性不强。而对于农村金融消费者来讲,现行法律亦没有根据农村金融消费的实际情况,赋予基层金融管理部门以维护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权力,上级行也没有及时制定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制度、投诉管理办法等,没有对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规范,使得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没有统一的做法,从而导致在处理纠纷时缺乏明确的依据。

1.2 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权工作机构尚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金融消费维权机构主要是消费者协会和“一行三会”内设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但是,“一行三会”等金融消费维权部门之间统一协调机制尚未建立,对于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产品与服务,金融消费维权机构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特别是在农村金融消费市场,地(市)、县以下尚未设立证券、保险等分业监管机构,对于证券、保险行业有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缺乏解决的渠道。人民银行基层行承担着处理有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职能,但县支行人员较少,且没有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构和岗位,致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不利。

1.3 农村金融消费者投诉缺少渠道

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获得合理求偿权时,普遍存在着投诉困难的问题。单个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维权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成本非常高,但成功率却比较低。对于农村金融市场来说,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支持,难以将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工商消费者协会和公检法监管部门统一起来建立起完善的农村金融消费者投诉机制及权益保护体系,致使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遭到侵害时缺少有效的投诉渠道。

1.4 农村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

较强的风险意识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第一道防线,提高自身金融素质,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对金融消费者是极其重要的。但是,由于农村地域较广、农村人口文化水平较低,加之我国对农村的金融消费知识宣传力度不够,缺乏对农村金融消费者系统的、全面的金融知识教育,使得农村金融消费者无法全面了解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对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缺乏充分的认知,对金融消费产生纠纷的解决途径不够了解,既无较强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又缺乏依法维权意识。

2 加强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2.1 构建和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应确立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本位的立法理念,针对金融业是特殊情况,通过专项立法规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一方面,修改与完善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金融法律,明确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监管规则。另一方面,在现阶段,为满足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求,应根据农村金融市场的实际,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在存贷款、银行卡、支付清算、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有针对性的增加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条款和措施,以推动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开展。

2.2 建立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作为维护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行政机构,基层人民银行应结合目前实际,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一是各级人民银行应成立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领导机构,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金融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媒体等方面的交流与沟通,负责协调辖区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统筹开展。二是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逐级设立金融消费者维权部门,指定专门人员,专职负责辖区的农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具体处理工作。三是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由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地方消费者协会以及公检法等部门参加,建立部门间信息交流制度和金融机构业务准入、风险监测、现场检查及责任追究等机制,并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向农村延伸,使其构成全面覆盖的网络,合力促进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

2.3 完善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投诉渠道

对于农村金融交易的争议,应尽快建立有效的消费者投诉渠道。第一,人民银行基层行处负责对农村金融机构业务进行检查,设立消费者投诉库,根据投诉分类进行调查和调解,定期分析,识别农村金融消费者面临的潜在问题,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提供参考依据。第二,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协会,由专人负责农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该协会在组织上受行政职能部门监督,在业务上有独立的地位,主要负责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公益活动、受理农村金融消费者的一般投诉,将调查结果向媒体公布,支持或代表农村金融消费者参加诉讼活动。第三,建立金融仲裁机构,以便农村金融消费者能及时通过仲裁这一公正、高效、快捷的方式解决金融交易争议。通过以上方式,逐步形成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法院的多元化监管机制及渠道通畅、选择多样的纠纷解决机制。

2.4 增强农村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

一是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应建立长效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农村金融交易活动中消费者的教育及农村金融交易知识的宣传,组织开展金融消费者的教育活动,倡导和鼓励各金融机构向农村金融消费者宣传金融知识。二是农村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应因地制宜的开展宣传活动,如张贴海报、悬挂横幅、编印金融新产品简介摆放并散发、大屏幕滚动显示及组织宣传小组不定期开展咨询活动,开展金融知识进村庄、进农户等活动,将提升农村金融消费者金融素质作为其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行动。三是金融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报刊杂志等媒体及时传播关于农村金融知识、消費者及金融机构权利义务等,报道典型案例,加大新闻披露力度,通过丰富多样的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宣传教育形式,提高农村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切实保护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参考文献

[1]王艳萍,潘里美.OECD《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高级原则》评述及启示[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

[2]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3]孙卫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9).

[4]曹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对策[N].金融时报,2013(11).

作者简介:张玉纯(1963,5-),女,长春科技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银行理论与实践。

刘敏(1984,1-),女,长春科技学院,研究方向:银行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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