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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经济学视角下的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研究

2014-09-28王莉

2014年22期
关键词:法经济学内幕交易证券市场

王莉

摘要:内幕交易是一种欺诈行为,它不仅严重危害了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还降低了市场发展的速度,弱化了发展的效率。但是由于法律的不健全、市场经济环境复杂等一系列问题的存在导致对内幕交易的处理难度加大,目前内幕交易仍然是困扰我国发展的瓶颈。因此本文从内幕交易的存在根源着手,以期能找到解决的方法。

关键词:内幕交易;法经济学;证券市场

一、引言

这么多年来,内幕交易一直阻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影响了发展的速度和质量。从1983年发行国债,1990年上深所创立到现在,我国证券市场已经走过了30个发展年头,经历了起步、发展、茁壮成长等各个不同的阶段,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仍然存在着很多缺陷和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各类违规事件不断爆出,对广大中小投资者造成了很大伤害。其中,内幕交易是“主要根源”之一。

鉴于此,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开始采取措施。例如2011年出台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目的是从源头上打击并控制内幕交易的发生。

此外,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的查处难度相当大,其中自2008年初至2011年底间,证监会获取有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鉴于以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12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内部交易的定义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内幕交易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和相关法规,泄露内幕消息,根据内幕信息来买卖证券或向其他买卖证券的人提出建议的行为。通常来说,内幕交易一般包括两个特性:重要性和分公开性。其中重要性也可以将其定义为敏感性,即消息一旦公布,股票的市场价格必然会发生巨大的波动;非公开性指的是消息只掌握在一小部分人的手里,没有以任何公开的方式进行披露,大部分的投资者不知情。

内幕交易的主体一般来说分为三大类:一是经典的内部人即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监事、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从业成员、代理人以及具有控制关系的公司股东;二是推定的内部人,指的是那些与公司关系密切能够接触或掌握内部信息的人,例如公司聘请的暂时的律师、会计师等等;三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悉人,这一部分基本上涵盖所有可能获取信息的人员。

三、从法经济学角度探寻内幕交易制度的设立

根据以往的相关研究我们也发现内幕交易之所以存在的原因就是信息的不对称,本身企业内部与外部在信息的获取上就存在一定的时间差,所以如果想要从根本上根除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时不可能的。同时由于我国是弱有效市场,而且市场化透明度不高,政府监管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在我国,目前来看,无法根除内幕交易,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

实际上,股票交易是一个零和博弈的过程,它并没有实现财富的增值,而只是把财富在主体之间进行了转移,因此我们要抓住这一点来防范内幕交易。其中我们要遵循两个基本的原则:

(一)從经济的角度来说,制度来监管并不是最优选择,而是现实情况下的次优选择

通过以往的经验,我们可以发现,当潜藏的经济问题真正显现的时候,我国政府往往采用设立监管制度来解决,但是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众所周知,政府在设立监管制度的时候考虑的不仅仅是经济因素,更多的是要考虑社会的公平与稳定等大局因素。因此,我认为,任何监管制度都只能说是次优而非最优的选择。

(二)在设立监督制度时,要考虑市场的预期和反应

制度的变迁会影响市场的发展以及权力的变化。由于监管的结果会极大程度的影响参与者的利益和积极性,因此在制度设立的初期就应该考虑到广大投资者的需要。为最大程度的达到监管的良好效果,监管制度在设立时就要考虑到参与者的预期和事后的反应,对市场的期望和选择。如果一项制度能够达到“帕累托最优”,即在不损害少数人利益的前提下能够让大多数人得到更大的收益,那么这个监管制度就是合理并且具备可行性的。

四、内幕交易的预防机制

(一)合理设定内部人员的权限。对于这一点,我国的法律已经进行了规定,比如:内部人员,除报告本人的持股状态外,还应该增加对其对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以他人的名义持股或享有股票处分权、收益权的其他持股的报告。此外,除了上述规定之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公众监督的力量,将主要的负责人员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其行为起到警示作用。而且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严格禁止内部人员交易本公司的股票。

(二)建立灵活的股票停牌制度。上市公司首先应该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论证和行政审批的重大事项申请停牌,然后再向各方进行详细的政策咨询、方案认证以及启动相关的批报手续。其中对于首次停牌的时间,可以适当的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定的时间上限,在此期间内上市公司可主动要求选择是否要复牌。

(三)建立多重隔离制度。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规制历来都是以外部监督和管理为主,忽视了公司内部自律机制在防范内幕交易中的作用。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的方式,为了方便开展业务,证券公司也将业务类型划分为综合类和经济类,同时两者的彼此业务是相互分离的。但是,这种分离只是表面现象,因此不能阻止内部消息的在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传播。甚至有时为了彼此的需要,两部门之间会相互串通。因此,应该设置至少两道屏障:一是建立信息壁垒,设定不同部门间信息的流动程序和方法;二是建立行为壁垒,通过相关的制度来阻止信息的传播。

(四)通过内幕交易的法律机制来防范。一是强化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建立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制度,其中在建立制度时要考虑受害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与相关责任人的确定,内幕交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确定以及损害赔偿金的标准等等;二是强化内幕交易的行政责任,我国目前的内幕交易法律责任实际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三是强化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中对于内幕交易应该承担的刑事处罚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视情节轻重,最高可被处以十年有期徒刑和违法所得的五倍罚款。(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吴孝勇.内幕交易规制的制度安排和建议[J].中国金融,2011(3)

[2]普丽芬.如何有效防范证券市场内幕交易[J].检察风云,2010(24)

[3]刘永刚. 美国如何打击内幕交易[J].中国经济周刊,2012(13)

[4]刘燕.证券内幕交易的危害及其管制[J].银行与企业,19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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