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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

2014-09-27左慧许玥宋娜拉

企业技术开发·中旬刊 2014年6期
关键词:立法建议

左慧 许玥 宋娜拉

摘要: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可以使诚实的债务人获得“重生”机会,更加人性化解决不能偿还的债务。但是如何使此类债务人重生,这就不得不涉及到破产免责的相关问题。考虑我国的立法现状,科学设计破产免责制度对构建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文章通过对国外的自然人破产免责中相关制度立法进行分析、总结,结合我国的国情,从而提出建立我国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自然人破产制度;破产免责制度;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14)17-0122-02

目前理论界对我国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已有比较透彻的分析,大多数认为我国应当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它对完善我国立法体系,建立健康有序消费信贷市场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而破产免责制度是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核心制度,是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基石。在国外由于较早的确立了自然人破产制度,因而他们的破产免责制度发展至今已经相对完善了,无论是从立法模式的选择、破产免责的条件以及破产免责的撤销等方面,我国的自然人破产免责制度立法都可以有选择性的加以借鉴。

1破产免责制度的概述

破产免责制度,又称破产豁免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债务人,这里笔者认为破产免责制度仅存在于自然人破产制度中,法人破产时,破产程序终结,法人资格即告消灭,可以说就法人债务人就“死亡”了,主体都不存在了,何来继续偿债之说,也就谈不上债务豁免,所以本文破产免责中的债务人仅指自然人债务人。自动或申请法院批准使自己在破产程序中未能偿还的债务获得豁免的制度。通过此项制度,符合免责条件的债务人从深陷债务的困境中解脱出来“重新做人”,更加积极地投身到社会经济生活中,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各国破产免责制度立法目前主要有三种模式:许可免责模式、自动免责模式和混合免责模式。这些模式区分的标准可以概括为,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债务人未能偿还的债务是自动的得到豁免还是需要向法院申请,等法院的批准之后才能免责。

2破产免责的适用条件

总结各国破产法,关于破产免责条件主要有四个:诚实的债务人、免责的时间、免责的次数、偿还债务的比例。具体分析如下:

2.1诚实的债务人

诚实的债务人,是破产免责的最基本的前提。实践中各国大多以消极条件予以规定,即从反面规定哪些属于不诚实行为,(《美国破产法典》、《英国破产法》以及《日本破产法》均以列举的方式对不诚实的债务人做出了详尽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是不能有欺诈、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破产犯罪、不配合法院的破产程序等违反破产法的行为,如果债务人有以上这些行为就很难获得免责。

2.2免责的时间

免责的时间就是指破产程序终结之后多久债务人的未偿债务才会获得破产免责。在这个时间之前,债务人仍需偿还债务,不能免责。各国采取的立法模式以及对债务人利益保护程度各异,免责时间的规定也各不相同。许可免责立法模式下,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一般情况一旦法院批准了申请,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即可免责。自动免责模式下,美国将获得免责的起始时间规定为第一次债权人会之后60天内债权人没有异议或是即便有异议确为获得法院支持,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就能获得免责。而同时采用自动免责模式的我国台湾地区,则认为破产程序终结之后,只要债务人没有犯有欺诈破产罪,债务即可获得免责。

2.3免责的次数和时间间隔

将免责的次数规定于适用破产免责的条件中,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再次申请破产免责的,给予更严格的条件限制,初衷是为了防止债务人滥用破产免责来逃避债务,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英国将破产免责的间隔时间规定为15年,债务人初次提出破产免责,一般适用自动免责的规定;如果在15年内,再次提出破产免责,出于谨慎的考虑,适用许可免责模式,破产债务人要想债务豁免,不但要向法院申请,并法院审查后批准,而且要在破产程序开始5年后才能提出免责申请。日本破产法则更严格,明确规定首次债务豁免的10年内,不得再次破产免责。

2.4已偿还债务比例

已偿还债务比例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时已经偿还的债务比例。目前只在英国破产法中有关于已偿还债务比例的要求,要求债务人偿还了50%以上的破产债务。笔者认为,从债务人角度来说,是加重了负担。考虑到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宗旨,就是平衡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使债务人获得“重生”,设置如此高的已偿还债务比例,无疑是在“偏袒”债权人的利益。随着破产免责制度的发展完善,限制恶意破产免责的相关制度也会健全,这种比例限制的也最终会被取消。

2.5不能获得免责的债务

即使破产债务人符合免责的条件,也仍有部分债务是不能获得豁免的。不能免责的破产债务各国一般规定为一些有关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债权。具体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类:因恶意侵权或严重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债务;罚金和罚款;税收;维持家庭成员的生活的必要支出包括扶养、抚养、赡养费等。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遵守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對这些债务不免责是非常有必要的。

3破产免责的撤销

无论是那种破产免责立法模式,在破产债务人获得破产免责之后,一旦有关利害关系人发现存在某种法定不能免责的条件时,均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免责,法院在审查真实性后,做出是否撤销破产免责的决定。

根据美国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债务人有下列行为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破产免责:破产债务人通过诈欺获得免责申请;破产债务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债务人不配合法庭审查程序,不服从命令。而日本破产法也规定撤销免责的条件:法院判决确认破产债务人申请破产免责时有欺诈行为;债务人以不正当方式得到免责的批准,债权人在一年内发现的,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破产免责。

4对我国建立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建议

我国在建立破产免责制度时,应从破产免责模式的选择、破产免责的适用条件、撤销破产免责的原因这三个方面予以考量。

4.1我国破产免责模式的选择

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健全的个人信用体制,笔者认为许可免责模式更适宜我国的基本国情。采用许可免责模式,债务人的免责要经过法院的审查。法官具有更高的专业性,能很好的审查破产债务人是否符合破产免责的条件,从而决定是否豁免债务,可以说能更好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遏制债务人滥用破产免责制度的行为。此外,如果采用自动免责模式,债务人在一定时间内,只要债权人没有异议,就可以获得免责。在这种模式之下,债权人被施加不利于其的举证责任。因为一旦债权人有异议,就得承担证明债务人有不符合破产免责条件的行为的责任,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债权人很难掌握到真实的证据,最终还是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而且这种模式中,如果没有健全的财产登记制度和个人信用体制,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等违法行为极易发生。

4.2我国适用破产免责的条件

我国适用破产免责制度应规定详细且相对严格的免责条件,这样能在给债务人“恩惠”的同时,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笔者认为,我国应规定以下几点条件:首先申请破产免责的债务人必须是诚实的债务人;其次规定未偿还债务获得免责的时间为破产程序终结之后,破产免责的申请得到法院的批准。最后可以效仿日本破产法的规定,直接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已经获得过债务豁免的债务人不得再次申请破产免责。另外,对于不能获得豁免的债务立法可以采取列举式规定,同时规定兜底条款囊括没有列举的行为,这样实践中更易操作。

4.3我国撤销破产免责的原因

破产免责被撤销的原因大多包括是破产债务人有破产犯罪或不诚实的行为,例如有欺诈获得免责的行为。破产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犯罪,侵害的是债权人的和其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也严重地影响到破产程序的有序进行。为此,如果破产债务人有破产犯罪行为,免责的破产债务理应被撤销,使因破产免责而消灭的债权人的债权又重新恢复效力。债权人有权就因破产程序终结后没有得到清偿的剩余债权向债务人提出继续清偿的请求。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明知或应知有破产的原因而故意隐瞒,或且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为谋取自已或他人的利益或损害债权人利益,实施了欺诈行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上述的行为可以撤销破产债务人的免责裁决。

5结语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至今,制定一部完善的自然人破产法已是大势所趋,而作为自然人破产制度中最核心的实体制度——破产免责制度,如何具体设计破产免责制度对于自然人破产法早日从理论界走到立法实践中有着非比寻常的意义。我国在建立破产免责制度时,既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实践,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现状,这样才能使破产免责制度真正的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 邹海林.破产程序和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2] 石川明(日),何勤华,周桂秋(译).日本破产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3] 沈达明.比较破产法初论[M].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

[4] 汤维建.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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