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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社分开与治理转型:国外比较理论的视角

2014-09-27王栋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社会组织

王栋

摘要:从国别比较视角来看,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由于历史文化与制度背景的差异,二者政社分开发展的起点以及改革战略有着不同的特征和内容。西方发达国家的改革在长期思想文化传承基础上取得不断突破,政社合作治理目标已经基本实现。而发展中国家由于后发原因,要在短期之内实现政社关系体制的现代化,则应基于传统陈旧文化的反思变革和体制结构的重构调和。中国在积极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应从实际出发,坚持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政社分开与治理转型路径。

关键词:政社分开;治理转型;社会组织

中图分类号:D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14)04-0099-07

政社分开既是一种结果,也是一种过程,甚或是一种状态,一种愿景。广义的政社分开是指国家与社会实现分开,二者互不侵犯,独立自主,相互制约。这是一种民主的状态,弱势的社会获得了自由、平等、独立的地位,从而可与国家抗衡,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狭义的政社分开则是指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分开,这是市场经济社会面临的较为普遍的问题,也是衡量社会现代化的重要指标。其实无论哪一种理解,都离不开对另一种的解释,二者是相通的。狭义的政社分开必须基于广义的国家与社会分开才能成立,而广义的国家与社会分开只有实现了微观的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分开,才能达到真正的目的。但这种对概念的分析,不是对文字的分解拼凑游戏,它是践行或经历于国外不同国家对政社关系演变的现实基础之上的。实践中的政社分开,还不止于以上较为简单的含义,至于这种结果认识的背后,还有它的前提,它的背景或环境,它的过程,乃至于它的地区与国家的差异。种种思考都昭示着我们必须深入国外那浩瀚的历史文籍与真实的发生现场,去体验和研究这种轨迹和答案,从而寻找政社分开与治理转型的内在联系。

一、西方发达国家的政社分开与治理转型研究

西方对社会组织政社分开与治理转型的研究,体现于对“国家与社会”二者分合关系的演变及其对治理变迁影响的研究之中。总结学者的研究论述,一般可将其分为三条研究路径。

(一)“一线论”:“分开”下的“合作”研究路径

1公民社会从属国家理论。倡导公民社会从属于国家的黑格尔面对的是一个各种私人利益角逐于其中并充满矛盾和冲突的公民社会。因此他寄希望于由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调停公民社会内部冲突来解决公民社会所无力解决的问题。2公民社会制衡国家理论。亚里士多德、洛克、孟德斯鸠最早阐述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力制衡理论。托克维尔将这一理论放之于公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论证中并推动了其进一步发展,提出了“公民社会制衡国家理论”,主张保持一个活跃、警觉、强有力的由各种非官方社团组成的公民社会来监督和制约国家。3公民社会对抗国家理论。托马斯·潘恩首次提出这一命题,认为反抗那些随意剥夺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政治国家是正当的。东欧公民社会研究者将东欧“颜色革命”中公民社会与国家关系描述为支配与被支配、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美国学者阿拉托由此指出波兰社会运动是“公民社会反抗国家”的兴起。4公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理论。美国学者迈克尔·伯恩哈德(Michael Bernhard)认为公民社会对抗国家理论是一种偏激认识,民主体制下唯一良好的权力配置就是强国家与强公民社会共存,但他也承认二者共生共强是基于各自相对于对方的自主性并彼此处于势均力敌的状态,如此双方的功能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5公民社会与国家合作互补。“合作理论”将各自优势和不足呈现出来,并力促在合作中实现互补。这种理论是当前政社关系研究的主流,其中以萨拉蒙为主要代表。6公民社会参与国家理论。以瑞典学者米歇尔·麦克莱蒂(Michele Micheletti)为代表的“参与理论”发展了“合作互补理论”,他指出二者不仅是并列合作中发展,同时也是相互参与,使自己的见解或行动参与到对方决策或活动之中从而对对方产生直接的影响①。

综上所述,“一线论”政社关系与治理转型的理论演变经历了“从属→制衡→对抗→共生共强→合作互补→参与”的过程,这一过程体现了从“分开到合作”的进路,从中可以看出西方发达国家政社关系研究的基本趋势。

(二)“二元论”:“平行”下的“合一”研究路径

“一元”是以物质主义为理念核心。这一研究路径因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对“社会与国家分开”需求而兴起。最早有霍布斯、洛克,其后狄德罗、爱尔维修、费尔巴哈及空想社会主义者等都主张社会发展是以物质为第一性,物质必须脱离意识(国家意志)的压制而独立发展,并影响国家意志。黑格尔对这一思想进行了提炼,他认为公民社会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市民社会”实质是指认识社会国家相对立的“财产关系”,而“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物质主义上的政社分开理论极致是马克思主义对其的发展,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为政社分开奠定了理论前提,并指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上一切物质交流”,“市民社会是与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相等同而论”②,从而马克思将市民社会与国家以经济形式分开。

另“一元”则是以精神主义为研究线索。最初以马基雅维利将自然法重心由“物质”转向了“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开端。然后卢梭将人性的环境置于人自身的发展历史,人必须基于公共意志而不是“国家至上”为话语依据,因而卢梭的“公共意志”为政社分开提供了链接平台,并基于人自身与国家“公”的规定,共同拥有妥协空间,二者是“合一”基础上的有限分开。尼采则突破了卢梭对国家的依赖,认为政治国家等一切都是虚拟存在,人一切只能取决于人的意志自由选择,从而为公民社会的个体意识提供了独立性的最高定义。综上可见,精神主义意义上的政社分开体现了“理性(人的认知为分的必要)→情感(人的历史而分的限度)→意志(人的自我选择而分的必然)”,这一过程折射出了人的精神脱离政治国家的束缚,为公民社会创造自主性发展空间的不断努力③。

然而,无论是物质主义的还是精神主义的政社分开,二者都走上了绝对主义的道路,他们把“经济-文化-国家”无限地隔离开来,致使分开之间留下的是“真空”。哈贝马斯最早认识到了这个问题,他在《公共领域与结构转型》中指出“公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私人领域是指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领域,公共领域指社会文化生活领域”,从而物质主义的私人领域与精神主义的公共领域在此得到了融合,并且“公民社团、组织关注社会问题在私域生活中的反响,将这些反响放大并集中和传达到公共领域之中”[1](pp.3436)。物质主义的政社分开与精神主义的政社分开在私域与公域之间架起了桥梁,使之形成解决问题的共同话语机制,这是哈贝马斯对“二元论”政社分开理论的一大贡献。

(三)“多维论”:“分散”下的“合力”研究路径

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组织政社分开与公共治理转型的演变及其研究都离不开各种政治思想的熏陶或雕琢。

首先,自由传统的影响。康德、边沁、詹姆斯·密尔等早期自由主义研究者认为自由是在“自律”和“他律”基础上的“共同规则遵守”,这为社会组织及个人的社会规则提供了理论依据。然而,温斯坦莱对这种观点表达了不满,他认为自由的呼吁只是对于下层普通人士之间,而上层建筑因掌握着强大的政治和经济资源,与普通社会组织(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种“自由”是不公平的。马克思将这种自由称之为仅仅是形式上的自由。“自由”的理念由于社会层次的差异性而产生的虚假性,也受到了后期马克思主义者及反对国家干预自由的评论家的批评。他们主张国家与社会必须在同一地位上对话,自由是二者民主关系基础上的社会组织及个人的自我发展潜能的最大化,这种自由称之为“消极自由”。但是国家并不是“自由”的主动提供者,自由的获得需要付出代价。社会组织及个人的真正自由或更大意义上的自由只是在取得对国家权力的主动性或自我优先发展权的时候,他们才得以真正与国家发生自由关系。伯林在《两种自由观》中提出“积极自由”,对以上问题作了积极回应。积极自由的理念使得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已经不是单纯的分开意义,社会组织在自由分开的前提下向国家嵌入,使得国家必须挤出更多的权力让与社会组织,只有如此社会组织才不用“沉浸于享受自由散漫性的醉欢而将权力拱手让给权威者”④。

其次,民主精神的浸入。自卢梭提出“大众民主”的概念以来,社会组织与社会个人便披上了“平等”的外衣。但国家很快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借口,将自己置于民主的最高裁判者,国家就是“大众的集合”,不允许有异类或特性的其他组织或个体存在。熊彼特、阿伦特等学者对此提出了强烈的批评,并在法西斯主义的危机中,将“自由民主”推上了历史舞台,民主赋予了自由的前提,然而,一些强势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很快变成垄断性的利益集团或权贵资本者,民主又一次面临着“公平失衡”的考验。因而,达尔提出的“多元民主”将“精英者”进行了权力分割,并在其中设置了平衡机制,但是这种“平衡”只是在精英者之间的“相互制约”,而普通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并未从中受益,国家与社会精英的捆绑,使政治和经济双重权力压在社会底层身上。齐舒亚·科恩、哈贝马斯、罗尔斯呼吁必须重新调整国家与社会的“民主”关系,赋予社会组织或个人更多的权利,使其在国家公共政策或决策中显示出自己的声音,这种民主称之为“协商民主”或“慎议民主”。然而,民主仍未止步,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只是希望在媒体看到自己的影子,他们更是以亲身进入议会或社会公共场合为目标。卡罗尔·佩特曼(Carole Pateman)与CB麦克弗森(CB Macpherson)的“参与式民主”的理论呼之即出。“参与式民主”赋予了社会组织更多的作用空间,其后的程序民主、宪政民主、平衡民主等理念为其增添了更多实际的和制度上的操作与保障⑤。

再次,正义理念的平衡。亚里士多德将正义等同于美德,而美德即是每个政治公民所具备的品质,它与国家治理紧紧结合在一起。正义成了国家治理的有效工具,公民必须服从。随着社会和商业的发展,这种国家体制很快被打破,正义也就赋予了新的涵义。霍布斯认为正义基于双方的同意,犹如商业上的平等一样,公平交易。但在强大的国家面前,民众及社会组织只有被“同意”,因而“法律正义”应运而生。以法律的形式,在宪政的框架下,社会组织与政府平等对话。但是即便是法律,当面对国家的“最高利益”时,也显得有些无力。基于国家与集体优先发展的“效率”一时间压倒了“公平”的呼声。边沁、詹姆斯·密尔、休谟都以“功利主义”的利益最大化思想,有力地支撑了这一理念。国家如何权衡自身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正义的天平再一次倾向了社会组织及个人。诺奇克提出正义如同自由一样,是不可侵犯或更改的。瓦尔泽认为社会必须置于统一的正义标准之下,国家必须排除于特权之外。罗尔斯更是以正义首要性原则,指出社会组织不仅应得这些权力,并且应该参与正义的分配和决策活动之中,社会组织应该成为正义在国家与普众之间的重要砝码,它必须与国家保持一定的距离。无论是在利缘关系还是权系网络上都实现分开,从而以独立的角色面对社会治理的复杂关系,并作出自己的判断⑥。

自由、民主、正义使社会组织与国家关系的演变产生出了“分-合-衡”模式。然而,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福利政策”的式微,以及社会志愿失灵的出现,社会组织在解决社会问题的力度上却显得力不从心,一种开始“回归国家”的观点越来越清晰:彼得·伊文思提出的“镶嵌-自主性”的协同关系,已经体现出社会在国家活动中应是镶嵌的角色;内尔·吉尔伯特指出应建立“能促型国家”,以显示国家在处理治理问题上的主导作用;葛兰西则将国家的作用提至更为“强大”的地位,社会组织等主体必须在这一“霸权主义”下实现秩序统一⑦。不过这种趋势还没有成为研究的主流,萨拉蒙的“伙伴关系”、弗里德曼的“供求关系”、约尔·米格达(Joels·Mrgdal)的“赋权模式”等都显示了社会组织在与国家关系上的重要地位,他们为政社分开的理论支撑起了坚固的栱梁⑧。

二、发展中国家的政社分开与治理转型研究

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组织政社分开与治理转型,是在“国家与社会整体分开”背景下实现的,缺乏社会组织独立微观的分开过程考察,因而对当前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组织政社分开只是起到规范或引导的作用,无法提供直接的对应参考。发展中国家政社分开与治理转型由于是在“国家与社会整体不分”的情况下的“社会组织单方面突破”,因而,这一变化过程更为直接和明显。并且这种变化是正在发生的,是我们直接分析和借鉴的对象。

(一)社会发展说:社会组织与陈俗政治文化的分开

罗伯特·B奥尔布里顿(Robert B.Albritton)和泰威尔德·布里库(Thawilwadee Bureekul)在对泰国的社会组织分析时指出,“正是泰国农村的利己主义文化传统和独立自主精神的缺乏,才导致泰国农村缺乏对群体利益的认同意识,以及对致力于公民社会运动密切相关的社会活动的不信任”。约翰·弗里德曼(John Friedmann)有感于儒家文化对中国、韩国以及其他东亚国家的影响,“在韩国乃至中国,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一直是孪生共存关系,它们具有与生俱来的非冲突性的特点”,他进一步对东方国家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在公民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作了比较分析,“东方儒家学说将社会视为垂直共生型,其内伴有国家制度之共生性,个人在公共权力之下并不具有独立地位;犹太基督教则把个人看作完全独立的个体,必要时在个体与国家结构之间辅之以中介组织作为两者之间的调和机制”,因而东亚发展中国家的“儒家们没有能够清清楚楚的将二分法框架与西方的政治范式区分开来”。加雅拉喀什·纳拉扬(Jayaprakash Narayan)认为印度的社会传统影响了其公民社会的发展,卡罗琳·艾略特将其总结为“人人平等、彼此信任、休戚相关的意识的匮乏”,印度的世袭等级制度所产生的阴影仍然笼罩着绝大多数印度人民。另外,印度人民过度关注家庭和后代的传统,消淡了人们对于社会公共生活的关心。朱莉·费希尔也指出南非的种族隔离政策、中东的宗教文化冲突对其当地的公民社会发展产生了严重的阻碍作用。学者们对不同地区发展中国家进行分析后,都得出了社会文化传统是影响其公民社会发展的根本性因素,如果没有对社会文化积习进行改良,公民社会就很难得以发展。加雅拉喀什·纳拉扬就此指出,“由于缺少对这种社会制度与社会实践的改革,也没有纠正各种悄然涌现的社会失常现象,我们所谓的民主已经沦为通过漏洞百出的选举来赢得多数选票的骗局,沦为肆意滥用毫无责任感和独裁权威来控制公民生活的骗局”。因此,公民社会如果要纳入正常的政治生活,得到政府及党派的支持,首先得有一个良好的社会基础⑨。

(二)政治发展说:社会组织与专制政治体制的分开

然而,如何将社会发展的这一目的转变为有利于公民社会的决策或主要任务,这还必须取决于政治体制好坏的问题。以政府、政党为主体的执政阶层只有实现良政,才能给予公民社会宽松的发展空间和发挥作用的平台。朱莉·费希尔认为拉丁美洲公民社会的良好发展形势得益于“NGO大量出现之前,拉丁美洲的政治体制是开放的和异质的”[2](p.42),拉丁美洲如巴西、智利都积极地进行政治改革,改良后的政府为公民社会的发展出谋划策,从而促进了公民社会的开花结果。韩国学者韩相震分析了韩国政治发展与公民社会发展的“双重虚弱现象”[3],首先,韩国的军人干政,使得政治现代化受到了严重阻碍。其次,政治派系斗争贯穿于韩国六十年的政治生涯中,政治目的就是争名夺利,而公民社会等公共领域的发展受到冷落。美国学者杰克·波特(Jack·MPotter)也以泰国为例,“传统的庇护主义与现代政治结合形成了政治庇护主义(Political Clientelism),这种政治模式对于公民社会是解构性的,庇护的等级结构与公民社会组织中的普遍水平结构是不相容的”[4](p.193)。可见政治是实现社会向正方向健康发展的“必须”工具,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首先得有一个良好的政治体制,加雅拉喀什·纳拉扬指出,“我们必须协同努力把国家政治机构转变为公正有效的实现社会变革的有力工具,甚至把社会转变为对真正民主更为有益的一片沃土。现代国家政体在塑造公民社会生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5](p.43)。

(三)公民社会发展说:社会组织与传统政治经济的分开

市场经济是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环境,这已得到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学者的认同,世界银行(1981)在针对撒哈拉以南非洲发布的特别报告中指出,与政府相比,市场是一种更具效率(并更能直接发挥效率)的资源配置机制,因此需要发展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参与。然而实际上,与南非洲相同的是,戈兰·海登(Goran Hyden)指出20世纪70年代的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是政府主导的发展计划,政府只管发号施令,却从来不聆听下情。因此,国家必须考虑以改变经济体制为社会组织发展让行。让·菲利普·贝亚(Jean Philippe Beja)研究了中国的成功经验,他认为与东欧国家急于改变政治来发展公民社会不同的是,中国首先从经济体制改革入手,邓小平将农村商业流通、城市市场体系作了大胆的改革,同时政府与知识分子群体达成了“新社会公约”,给予知识分子宽松的言论自由空间,以取得对经济改革的支持。另外,有的学者认为新加坡、台湾地区、韩国也首先从经济改革入手,避开儒家政治文化环境的干扰,从而取得了公民社会的普遍发展⑩。

(四)互动发展说:社会组织与阶级政治关系的分开

然而,让·菲利普·贝亚指出,“中国知识分子与中国共产党的合作并没有形成西方某些人所期望的所谓香港式协商机制”,“香港式协商机制中,社会组织等群体得以在政府公众咨询中直接对问题提出意见,而且还可对政府官员的选择发表看法,从而二者做到了很好的互补”。Fernandez(1987)研究斯里兰卡政府与NGO之间的互动关系,他们在中央以及省一级都有固定的会议召开,共同讨论社会问题并寻求新的合作领域。印度在1985年~1990年之间提供了国家与社会组织合作的十八个领域。还有的学者总结了政社合作的方式,例如Askoka(1988)对墨西哥农民水平经济网络,Anang(1994)对加纳社区服务,ThomasSlayter(1992)对津巴布韦环境行动联合团体与政府达成的非正式协议的研究,他们将这些政社合作方式称之为“平行式合作”。另外,法瑞藤与薄冰藤(Farrington and Bebbington)在对亚非拉等国农业部门中的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项目中指出,“相比平行合作,他们涉及共同计划和共同实施,且二者分工明确,这种更有实质性的合作称之为田野合作”。这些合作的基础前提是政府不应将社会组织视为“低等阶级”或者是“对抗阶级”,而这种情况恰恰是众多学者所认为的当前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存在,并且非常严重。

三、结语

西方发达国家的政社分开关系演变及治理转型是基于思想与理论的发展升华,二者相辅相成,互为因果。而发展中国家的政社关系则是在不断的障碍中改革、突破,从而实现政社逐步分开。两种不同的演变路径与其不同的国情相联系。这就告诉我们,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历了几个世纪的漫长探索,是在精神、思想、理论不断成熟、市场经济发展完善中逐步实现的,而中国缺少前期基础要素铺垫,这就决定了其必然是一个渐进的长期过程。其次,政社分开是一个全面的改革,它不仅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社会组织)的分开,同时还应在经济、文化、体制等多方面进行改革,否则改革是不彻底的,也必然导致失败。最后,政社分开还必须基于中国特殊的历史地理、人文传统,环境资源,因而中国的政社分开与治理转型是在借鉴国外历史和研究基础上,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政社分开与治理转型路径。中国市民社会的历史基础和发展情况,中国传统文化的要素积淀,新中国成立以来阶级斗争思想尤其是政党一元化体制的特殊政情,都给中国政社关系设置了复杂的环境条件,也为中国治理转型的真正实现增加了预期难度。

注释:

①关于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变迁,参见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8页。本文相关理论观点参见托克维尔:《论美国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645页;迈克尔·阿拉托:《公民社会对抗国家》,《目的》1981年第47期;迈克尔·伯恩哈德:《第一次转轨之后的公民社会:波兰及其它后共产主义国家民主化的困境》,《共产主义与后共产主义研究》第307页~327页;莱斯特·萨拉蒙、赫尔穆特·安海尔:《公民社会部门》,《社会》1997年第2期;米歇尔·麦克莱蒂:《瑞典的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艾文伯格公司1995年版,第1617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1页。有关马克思主义者的政社分开理论,可参见马克·尼奥克里尔斯:《管理市民社会》,商务印书馆2008版。第28页指出:“许多人在评论马克思的著作时都认为,国家-市民社会模式被降级了,转向了基础-上层建筑的模式。……它分析的重点不会是市民社会本身,也不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而是政治经济学。这种思想失去了马克思从黑格尔那里继承的国家-市民社会模式的丰富性。”第57页指出:“葛兰西采用了国家-市民社会这个对子的方式是植根于他对黑格尔的解读,而不是对马克思的解读。然而,葛兰西的确从马克思那里采用了基础-上层建筑这个对子。这两个对子,一个源于马克思,一个源于黑格尔,葛兰西在利用这两个对子时,力求将它们二者结合在一起。”第67页指出:“在放弃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立时,福柯同时放弃了作为关键分析工具的国家这一概念,这给他留下了一个无所不包的权力和社会概念。反之阿尔都塞保留了作为关键工具的国家概念,但是没有保留市民社会,他被迫将他的国家概念扩展为包括所有市民社会机构。这不是用黑格尔、马克思、葛兰西的方式作出的(在这三个人里,国家与市民社会是连接在一起的,同时在概念上是分开的)。”

③有关精神层面上的政社关系变迁可参见许纪霖:《公共正义的基础》、《共和、社群与公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70页~372页。本文以自由主义的角度阐述了个人、社会、国家的关系变迁以及理论的矛盾分立。具体参见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9页;尼采:《权力意志——重估一切价值的尝试》,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61页。

④本文有关自由思想与政社分开的理论观点,参见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2页;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28页、45页~49页;康德:《实践理性批判》,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1页;边沁:《政府片论》,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66页~67页;詹姆斯·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3页;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3页~4页。

⑤本文民主思想与政社分开理论观点,参见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9页;熊彼特:《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和民主主义》,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37页;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86页;达尔:《现代政治分析》,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89页~90页;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89页;C.B.Macpherson,The Life and Times of Liberal Democrac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7,pp.3538

⑥本文有关正义思想与政社分开理论观点,参见Mill.J.S.1865,Utilitarianism In The Utilitarians,1973,pp.1220;休谟:《人性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82页;罗伯特·诺奇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9页;迈克尔·瓦尔泽:《正义诸领域》,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377页~378页;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2页。

⑦国家在与社会关系中的上位优势体现于Peter Evans,“Is an Alternative Globalization Possible?”Politics & Society,Vol.36,No.2,2008,pp.271305;Neil Gilbert,Transformation of the Welfare State;The Silent Surrender of Public Responsibility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⑧社会组织相对国家的重要性体现于莱斯特·M萨拉蒙:《公共服务中的伙伴:现代福利国家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25页~34页;米尔顿·弗里德曼:《自由选择》,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第15页~23页。

⑨罗伯特·B奥尔布里顿和泰威尔德·布里库的观点参见《公民社会发展与泰国的民主化》,约翰·弗里德曼的观点参见其《公民社会再认知:拉丁美洲与中国经验》;加雅拉喀什·纳拉扬的观点参见《公民社会发展与治理结构演变》,以上作者文章均见于刘明珍选编《公民社会与治理转型——发展中国家的视角》,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版,第82、95、43页。朱莉·费希尔的观点请参见朱莉·费希尔:《NGO与第三世界的政治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7页。

⑩戈兰·海登观点参见《公民社会发展面临的挑战与前景》,让·菲利普·贝亚的观点参见《社会主义国家改革与公民社会发展》,以上作者文章均见于刘明珍选编公民社会与治理转型——发展中国家的视角》,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版,第3、25页。

○11阶级政治关系视域中的政社分开观点有让·菲利普·贝亚:《社会主义国家改革与公民社会发展》,刘明珍选编《公民社会与治理转型——发展中国家的视角》,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版,第25页。Fernandez.Aloysias.P.1987.NGOS in South Asia:People's Participation and Partnership.World Development 15(supplement):3949;Anang,Frederick.T.1994.Evaluating the Rloe and Impact of Foreign NGOS in Ghana.In The Changing Politics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and African States,Edited by Evesandberg.Westpert,Conn:Praeger:Askoka,N.d.The Evidence:Profiles of Eary Ashoka Fellows.Unpublished Paper.1988.Profiles of the Ashoka Fellows:Thomasslayter,Barbara,1990.Implementing Effective Local Management of Natural Resources:New Roles for NGOS in Africa,Working Papers in African studies,no.148.Boston:African Studies Center,Boston University.1992.Human Organization 51(2):136143;Farrigton,John and Anthony Bebbington.1994.From Research to Innnovation:Getting the Most from Interaction with NGOS in Farming Systems Reasearch and Extension.Gatekeeper Series No.43.London: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Enviroment and Development.

参考文献:

[1][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性变迁(英译本)[M].麦卡锡.剑桥:政体出版社,1989.

[2][美]朱莉·费希尔.NGO与第三世界的政治发展[M].邓国胜.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3][韩]韩相震.当代韩国的社会转型——论迈向竞争化市民社会的三种主要推动力[J].吴玉鑫.江海学刊,2008,(2).

[4]Jack·M.Potter.Thai Peasant Social Structure[M].Chicago and Londo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6.

[5][印]加雅拉喀什·纳拉扬.公民社会发展与治理结构演变[C]//刘明珍.公民社会与治理转型——发展中国家的视角.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责任编辑: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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