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学中案例先行还是理论先行的探讨
2014-09-26龚春艳
龚春艳
摘 要:本文以担保法的讲授为例,论述了案例教学法在教学时机的选择上案例现行、理论先行的教学效果,得出案例先行更能达到预期教学效果的结论。
关键词:经济法 案例教学法 具体运用
一、经济法及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重要性
经济法是经济与法律两方面知识相交叉的学科,是理论与应用相结合,更偏向于应用的学科;同时也是高职高专经济管理系学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它在将学生培养成为新型实用型专业人才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具体条款都十分抽象,要教得透,学得好,就要求经济法课程多举实例,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将抽象的经济法律知识讲授的生动、具体、透彻,案例教学成为该课程必不可少的方法。
二、案例教学法运用时案例先行还是理论先行
在经济法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法必须要处理好两个关系,即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的关系、教与学的关系。不处理好这两个关系,案例教学法就难以开展、难以发挥作用。
笔者以“担保法”的讲述为例,探讨经济法教学中案例先行、理论先行的运用效果。
在课件设计中,笔者首先用以下三个问题作为该章节的导入。
问题1: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2万元。在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甲表示愿以3万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售。可以出售吗?该怎么做?
问题2: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汽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将车放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偿债,乙诉请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抵押和质押的效力如何?
问题3: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收到甲定金1000元”。3天后,甲获知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全的情况,故拒签合同。定金如何处理?
以上三个问题分别蕴含了抵押、质押、定金三种担保形式的法律效果,动产和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效果的区别。面对这三个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学生们观点各不相同、争论不休。此时教师应给予充分的鼓励和启发,且不用急于公布答案,抛砖引玉,让学生们带着疑问跟随教师进入理论学习。
1.案例先行
接下来对第一个知识点 ——“保证”的讲解中,笔者以一个经典案例贯穿始终:例如,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自然人丙与某公司的分支机构丁分别与甲签订了保证合同。其中,丙与甲约定,在乙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丙承担保证责任。丁未与甲约定保证的内容和方式。同时,乙以其价值30万元的房屋向甲设定了抵押。后来,甲同意将乙的债务延长三个月,此事并未告知丙丁。债权到期后,甲放弃了对乙的担保物权,而直接要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其60万元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这个短小的案例中包含了“保证人的资格、保证方式、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等众多知识点,通过对此案例的讲解,“保证”的重点和难点全部囊括其中。学生理解起来非常直观,课堂效果也很好。
2.理论先行
在知识点 “抵押”的讲解中,笔者也以先抛出案例设疑再讲解的方法,将抵押的范围、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效力、实现和消灭在案例的讲解中讲透。
所选案例:甲公司欠银行300万元债务,甲以其价值280万元的厂房和50万元汽车作抵押。其中,厂房办理了抵押登记,汽车未办理。后来,甲将厂房租给了乙公司,并将此事告知了银行。甲因欠丙30万元债务,便将上述汽车又向丙设定了抵押,并办理了登记。之后,甲将汽车转卖给了丁,但并未告知汽车已被抵押的事实。银行债务到期后,甲未能还款,银行便扣押了厂房和汽车,并向乙收取厂房租金。此时,丙的债权也已到期,主张对车辆的担保物权。
以上案例,均要先安排适当的时间让学生参与讨论,积极思考、辩论中产生疑问,在理论讲述中边讲解,边释疑。最终学生恍然大悟、印象深刻。如果教师把法理、立法、法意等的讲述放在首位。先传授知识点,那些抽象、枯燥的概念、法律条款,已使学生云里雾里,提不起兴趣、注意力无法集中。给出案例时,学生能准确运用所讲法条、分析充分的寥寥无几。故,经济法教学中理论先行较案例先行的教学效果差之千里。
三、小结
高职高专学生往往缺乏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学习效果不理想。教师在教学实施的过程中要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设置问题情境、启发式教学发挥重要作用。案例教学注重课堂讨论、引导使学生参与讨论案例,可以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并提升其法律敏感度。同时也可活跃课堂气氛,营造良好得学习氛围。
(作者单位:新余学院)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