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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珠三角地区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2014-09-26郭玉臣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21期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郭玉臣

摘 要:商业秘密决定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护商业秘密不受侵犯营造良好的竞争机制,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成长。基于竞争过程中商业秘密被侵犯的事实,从企业对商业秘密的认识、企业内部人员、企业订立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出发,分析原因,围绕企业自身、内部人员、商事活动及相关法律法规等问题提出保护商业秘密的建设性意见,为商业秘密的保护献计献策。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司法救济;珠三角地区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1-0020-02

引言

中国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珠三角地区,改革开放的先驱城市,靠着优越的地理优势和政策优势,不断取得新的成绩,尤其是在经济发展不断取得新的突破,同时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承载着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使命。众所周知,商业秘密作为企业之间竞争的法宝,对企业发展前景起着决定性作用。企业的发展靠的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推陈出新,然而,基于竞争优势和利益的驱使,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不断增加,那么珠三角地区企业如何保护其商业秘密成为当下重要的课题之一。

一、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

(一)商业秘密的厘定

依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该法将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分解为新颖性、实用性、保密性三个要素,其界定与TRIPS协议的规定基本一致。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形态相比,商业秘密权的保护对权利人更为重要,难度也更大。

(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

1.保护商业秘密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成长

市场经济能否有秩序的健康成长,关键取决于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能否正常发挥作用,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有秩序的发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能规范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核心竞争力无外乎就是创造价值的商业秘密,生产力是推动企业也是市场经济的最终力量,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商业秘密充当生产力的作用,为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2.保护商业秘密有利于规范竞争机制

竞争力作为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能否存活的关键因素,决定竞争力强度的商业秘密是决定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理想条件下,企业通过创新增强其自身的竞争力,然而有些企业为了节约资源或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的智力成果,造成竞争秩序混乱,试图通过他人成果填充自己私囊,这种竞争机制是不可取的,应该遏制的。一个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不仅能规范企业的竞争,还可以鼓励企业创造出更有利于市场发展的价值。

3.保护商业秘密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商业秘密权利人作为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是商业秘密的缔造者,理应获得商业秘密带来的利益,通过不正手段攫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成果,是侵犯他人的权利,夺取他人的正当利益,不利于鼓励权利人去创造,更不利于规制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保护权利人的正当利益是企业发展不可缺少的部分。

二、珠三角地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及缺陷

(一)企业对商业秘密的认识不到位

珠三角地区大多数企业对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还处于一个相当初级的阶段,不少企业未对商业秘密采取保护措施。有些企业虽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但只注意保护技术信息而忽略了保护经营信息。还有些企业把公知领域的信息认作是企业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致使保护范围扩大化。还有的企业保密制度不完备,商业秘密保密措施未能发挥应有的效用。总体上讲,珠三角地区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主要问题是企业对商业秘密的属性和特征不了解,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不熟悉,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来建立商业秘密的管理及保护体系,也不知道在商业秘密泄露后如何运用法律来寻求保护。

(二)企业内部人员对商业秘密的侵害

企业内部高管人员、核心员工跳槽带走技术秘密和客户资源给企业带来的损失难以估量的。据国家公安部的统计,中国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60%都与人才跳槽有关,80%以上的商业秘密外流是由内部员工引起的。如以搞所谓的第二职业为名,擅自使用所在单位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以到其他单位兼职或作技术顾问为名,将商业秘密泄露给受聘单位;出卖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获取不义之财等情形,都是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单位章程的行为。

(三)企业在与第三方签订合同过程前、中、后泄露商业秘密

合同作为企业间交易活动的基础,在合同签订之前,一些企业为了能够促成合同,以牺牲商业秘密为代价,赚取眼前的利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于对对方的合作或帮助,大肆泄露商业秘密,给第三方或者单位有机可乘。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一些企业不注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的事情时有发生。

(四)现有法律法规的保护现状

中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技术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基于不同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在用语上各不相同,因而对商业秘密的理解各异。首先,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过于分散、片面。如《劳动法》只从规范企业与职工之间劳动合同关系角度,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了规定,对商业秘密转让中的法律未作规定。其次,称谓不统一,概念混乱,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范围缺乏统一科学的界定。第三,有关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为正确、及时解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和维护司法统一带来很大困难。第四,缺乏程序性的规定。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在权利人受损引纠纷时,应遵循怎样的诉讼程序现行立法未作规定。

三、完善珠三角地区企业商业秘密的建议

(一)企业制定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以及组织成立保护机构endprint

订立严密的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成立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的商业秘密保护机构,编写商业秘密保密手册。将规章制度、保密手册向企业内部人员传达,使各职能部门人员知悉,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达到制定规章制度和建立职能机构的目的。

(二)加强内部人员的主人翁意识、签订保密协议以及竞业禁止协议

注重引导内部人员的主人翁意识,切实从认知上减少内部人员的泄密行为。内部人员的保密意识提高了,主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同时也会积极地防范商业秘密被他人窃取。企业还可以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另外,依据《劳动法》、《公司法》等,企业也可以通过敬业禁止协议保护其商业秘密,所谓竞业禁止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负有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兼职从事与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竞争性行为的义务。

(三)注重合同签订过程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企业在与供应商或客户的商业交往中,应当在进行商业洽谈时事先对供应商或客户进行告知、约定保密的范围、保密方式、泄露商业秘密的责任等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不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尽可能帮助对方履行义务。在完成商事活动后,合同双方注意保密义务。

(四)法律法规

有了上述措施并不是万无一失,当企业出现泄密问题时,根据中国相关的法律,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行使法律救济。

1.民事救济。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侵犯商业秘密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范围有二部分:一是被侵害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二是补偿权利人因侵权人的行为而花费的其他合理费用。

2.行政救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大多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规则。中国在行政立法和行政管制方面对商业秘密予以大力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 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察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也明确规定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保密条款、侵犯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3.刑事救济。中国《刑法》第219 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要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结语

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容易被侵犯且给商业秘密权人带来巨大的损失,故保护商业秘密是一个系统工程,企业应该首先提高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认真学习和研究现有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其次是构建一个系统和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制定出合理可行的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最后是运用各种切实有效的方法保护商业秘密。这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有利于建立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最终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 龙著华.论服务外包中商业秘密的保护[J].经贸法规,2011,(2).

[3] 朱腾华.论企业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J].经济研究导刊,2010,(11).

[4] 赵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策略初探[J].广东科技,2010,(8).

[5] 吕长军.企业新形势下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2,(10).

[责任编辑 刘娇娇]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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