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应带着真感情为群众办事
2014-09-26况向东
况向东
近年来,重庆市潼南法院在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上狠下功夫,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司法过程中还有一些群众对法院的工作并不认可,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与我们付出的辛劳并不成正比。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少数法官缺乏对群众的真感情是导致这一现象的极其重要因素。当前,法院正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通过开展活动努力让法官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切实增进与群众的感情,在司法过程中带着真感情为群众办事。
一、真情实意才能赢得民心
(一)法官与群众情感的疏离
从潼南法院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收集的意见来看,群众普遍反映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别法官接待当事人存在“冷硬横推”,对来访群众不愿见,或迟迟不见,即使见了语言也冷漠生硬,当事人对法官意见大;二是人为因素导致长期未结案现象,少数法官对审判管理中关于审限期的规定置若罔闻,有的甚至归结于客观原因,忽视主观原因。对手中长期未结案件给当事人造成身心上的伤害漠不关心;三是少数法官责任心不强,案件质效不好,裁判文书存在较多瑕疵;四是遵守工作纪律不够到位,少数法官习惯拖沓,不按时上下班,有的工作时间走神、干私活,违反规定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以上现象,充分反映出群众在法官心目中缺少份量,反映出法官与群众情感上的疏离。
(二)加深群众感情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
法官对群众缺乏真感情,负面影响大,既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还将伤及党与群众的纽带关系和党的执政基础。
一是法官对群众的真感情事关司法服务的质量。法官与群众的感情牢固紧密是司法服务实现新的一流的前提条件。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绝不是机械地制造“司法产品”,而应当带着感情的印记。如果当事人在法院感受到的是法官的冷漠、懈怠和不公正,那么司法公信和权威必定会大打折扣,这样的法院肯定不能和一流划等号。感情不真挚,服务自然不会到位。法官只有带着“一切为了群众”的真感情,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开好每一次庭,写好每一份判决书,接待好每一个当事人,才能让司法活动真正服务于人民群众,才能真正实现司法事业的跨越提升,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拥护。
二是法官对群众的真感情事关司法裁判的效果。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各种利益交织错综复杂,人民法院处于矛盾纠纷的风口浪尖,法官处理案件稍有不慎,就会带来负面影响,甚至会导致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法官办结一个案件并不难,但要想真正做到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则不容易。缺少了与群众的感情基础,缺少了与群众的沟通交流,法官办理的案件很难得到群众的认可。因此,法官只有带着对群众的真感情,从“案内”、“案外”多角度、多方面地分析问题,在坚持“法律红线”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民意,才能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三是法官对群众的真感情事关司法廉洁的保持。司法廉洁是司法公信的基石。英国著名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作为一名法官,对人民群众的真挚感情是基本的职业要求。法官的群众观点和感情淡化了,就无法摆正自己的位置,忘记公仆形象,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异化为个人权力,进行“权钱交易”,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一心为公自会宠辱不惊,两袖清风始能正气凛然。法官必须保持对群众真感情,树立无私奉献精神,才能自觉将群众利益放在首位,防止群众利益受到一己私欲的随意践踏;才能坚守住“三条界限”,即法律的红线、良知的底线、廉洁的防线,抵制住各种诱惑;才能对得起人民群众的信任与重托,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总之,“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除了加强管理、健全机制外,解决法官与群众的内心感情问题,掌握好法官带着真感情为群众办事这个“总开关”,对于提升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尤为紧迫。
二、饮水思源才能为民司法
(一)深刻认识权力来源于人民
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精髓是“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 “历史是由人民群众创造的,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群众”。对人民群众的内涵及创造历史的地位和作用,作为人民法官应有清醒的认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始终牢记宗旨、牢记责任,自觉把权力行使的过程作为为人民服务的过程,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做到为民用权、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法官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同样是代表人民群众行使权力。要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否则权力就会被异化,政权就会丢掉群众基础。
(二)始终坚持司法的人民性
司法的人民性,决定了法官应彰显司法为民的理念,法官要亲民、爱民,通过审判活动来传递司法对群众的关爱。坚持司法的人民性,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人民的选择。
人民法官对人民群众应怀感恩之心。毛泽东同志曾说:“真正的铜墙铁壁是什么?是群众,是千百万真心实意地拥护革命的群众。这是真正的铜墙铁壁,什么力量也打不破的,完全打不破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正是认识到人民群众的力量,通过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最终推翻三座大山,建立了人民民主的新政权。随后的几代中央领导集体继续坚持群众路线并发扬光大,取得了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成就。常怀感恩之心,常思报国之志。作为人民法官,不应只看到人民群众在革命战争年代的重要性,更应看到其在和平年代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要从内心尊重群众、情系群众,对人民群众充满感恩之心。
(三)不可忽视法官的个人修养
良好的道德修养是成事之基、固善之本。作为一名法官,没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又怎能惩恶扬善,维护好社会的公平正义呢? 当前,我国已进入“诉讼社会”,案件数量急剧增多。2013年,潼南法院共受理案件数6240件,较2012年增长32.7%,其中民事案件增幅达58.1%。一线法官人均结案数为132.8件/年,民事法官人均结案数达152.9件/年。短期内案件增幅过大,让法官倍感压力,工作中难免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和烦恼,部分法官甚至出现了职业倦怠和畏难情绪,给审判工作带来诸多负面影响。比如,有的法官在面对当事人时带着浮躁的个人情绪,语言生硬、态度冷淡甚至粗暴,引起群众的不满;还有的法官在遇到困难时,总是抱怨多、担当少,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出现以上情况与法官的个人修养有着很大关系。个人修养的内涵十分丰富,笔者认为,一个有良好修养的法官,在司法工作中至少应具备对待当事人的包容心、对待本职工作的担当精神以及面对繁重任务的坚韧作风。endprint
三、如何使法官与群众的感情升温
(一)提升思想素质,自觉司法为民
一是引导法官正确看待权力。法官对群众缺乏真感情,首先是没有正确看待手中的权力。法官掌握的裁判权,决定着当事人的诉讼命运,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法官手中的权力越大,肩上的责任也就越重。而与此对应,权力更是一种约束,这种约束包括法律和道德的约束。法官只有用法律和道德约束自己、反思自己、检查自己、提醒自己,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二是加强革命传统教育。作为人民法官,要时刻牢记党的执政地位和人民政权来之不易,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传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潼南是杨闇公烈士及杨尚昆主席的家乡,是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拥有浓郁的红色文化底蕴,“人生如马掌铁,磨灭方休”的闇公精神、杨尚昆“云水襟怀、松柏气节”的革命操守,都是老一辈革命家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精神财富。充分利用红色文化资源和优良传统,因地制宜的抓好革命传统教育,能够帮助法官增进与群众的鱼水感情。
三是学习身边先进典型。重庆法院系统有一批像“摩托法官”白明德这样的先进典型值得我们学习。潼南法院在践行群众路线中,也涌现出一些优秀法官。如曾入围2013年度“中国好人榜”候选人的老法官王大才,扎根基层几十年如一日无私奉献,向全院干警诠释了群众工作无小事的道理;奋不顾身抗洪救灾受伤的年轻法官侯镇川,向全院干警诠释了群众利益大于天的道理。让法官学习身边的典型,就是要以他们为标杆,传递“为民奉献、大公无私”的正能量,增强为民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将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引向深入。
(二)经常深入基层,培养群众感情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各类困难群众,我们要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时刻把他们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关心他们的疾苦,千方百计帮助他们排忧解难。”法院审判工作也是如此,法官要经常下基层体察民情,增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交流,想方设法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一方面我们要不断强化诉讼服务理念,将诉讼服务作为践行群众路线的重要载体,通过升级诉讼服务中心,推行“一站式”服务,实行“电话立案”、“上门立案”,为“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排忧解难,加大巡回审判力度,推行“院坝法庭”等便民举措,方便群众诉讼,加强司法救助,让有理无钱的老百姓打得起官司;另一方面结合市高法院推行的青年法官“一线磨砺”计划、市高法院《关于加强全市法院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潼南县推行的“3+1”联动机制(县、镇、村加农户、种养大户),组织青年法官经常下基层接触群众、访贫问苦、结对帮扶,培养出真挚的群众感情。
(三)注重个人修养,保持良好心态
一是要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审判工作要讲政治,法官必须加强自身的政治理论修养,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敏锐的政治觉悟,忠诚于党、忠实于法律。二是要有良好的人品。法官的业务能力固然重要,但法官的人品才是决定公正司法实现程度的关键。先正己才能正人,法官作为执法者,没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又怎能担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三是要有良好的心态。法官每天面对办案、考核、信访等各种压力,难免会出现浮躁和倦怠情绪,因此,法官要调整好心态,以积极、乐观、向上的精神面貌对待工作和群众。
(四)培养三种能力,提升为民水平
走群众路线,既是个感情问题,也是个能力问题。当前,我们提升法官的群众工作能力,关键是要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和司法智慧。
第一,善于沟通协调的能力。法官在与群众沟通的时候,要注意方式方法。一是要学会尊重他人。要充分尊重群众的人格、尊重群众的意志、尊重群众的合理诉求,杜绝歧视与偏见。二是要学会换位思考,站在群众的角度和立场体验和思考问题,想人之所想,才能引起法官与群众心灵的共鸣。三是要学会以礼相待。进门就是客,一张笑脸、一声问候,可以拉近彼此之间的距离。
第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信息化建设为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周强院长来渝调研时指出:“要牢固树立‘互联网思维,积极拓展思路,勇于大胆探索,紧跟信息技术发展步伐,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善于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新思维打破空间限制,努力拓展司法为民的领域和渠道,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诉讼服务。” 当前,潼南法院有的法官接受信息技术的主动性还不强。我们要着重提高全体法官的思想认识,立足于强化信息技术的服务功能,扎实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努力提升法官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第三,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法官有效化解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对实现“案结事了”,提升群众的满意度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要提高化解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协调法律规则与社情民意的能力。法官办理的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矛盾纠纷,如果简单依据法律规则来处理,置社情民意于不顾,裁判结果就不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也难以得到群众的认可。二是调解能力。调解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被誉为“东方经验”。法官做好调解工作的关键在于“灵活应对”,要根据不同的案情、不同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三是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能力。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只靠法院一家的努力是不够的。法官要树立“大调解”理念,善于利用便民诉讼网络以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各方资源,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
作者: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责任编辑:宋英俊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