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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涉诉信访案件处理机制的对策思考

2014-09-26袁信斌魏庆收

重庆行政 2014年4期
关键词:公信力权威法官

袁信斌 魏庆收

涉诉信访是指相关个人或组织因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案件的受理、审判、执行等环节做出的司法行为和处理决定不满意,进而向相关机关或部门表达诉求,寻求通过司法程序以外的渠道来解决问题、达到目的的信访活动。

近年来,全国涉诉信访工作形势严峻。据国家信访部门的统计,涉诉信访约占全部信访案件总量的60%。涉诉信访不仅消耗大量公共资源,而且经常干扰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是一个影响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不和谐因素。有效解决已经发生的涉诉信访案件,积极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必须在深入分析事件原因的基础上,完善落实相应的工作机制。

一、涉诉信访概况

涉诉信访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对法院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不满的信访;二是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的信访;三是对法院执行行为不满的信访。

数据表明,涉诉信访主要集中在民事、经济领域,与执行相关的案件也为数不少。据我们对重庆某区的调查,该区针对民事、经济、刑事和执行案件的涉诉信访分别占近三年涉诉信访案件总量的35.06%、21.46%、12.03%和20.14%,民事、经济领域的涉诉信访合计约占涉诉信访总量的60%,因对案件执行工作不满而引发的信访一直保持在涉诉信访总量的20%左右。

涉诉信访案件中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进京上访等“三访”现象突出。据该区法院统计,2010年和2011年,涉诉信访案件中进京上访所占比例分别为 55.6%和77%。这些情况给基层工作带来了非常巨大的压力。

二、引发涉诉信访案件的原因

(一)司法公信力不高是引发涉诉信访案件的根本原因

法院是“定分止争”、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达到“定分止争”、维护正义的目的,法院理应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大的公信力。然而,正如某些基层党委政府公信力下降一样,由于多种复杂的原因,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下降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在此情况下,一些人从心底里不相信法院审判的公正性,也不认为法院的判决具有权威性,有的甚至藐视法律、视生效裁判为废纸。于是,只要法院和法官的处理行为没有符合自己的期待,无论法官和法院的决定多么客观公正,多么符合法律的规定,一些人都会觉得有猫腻,不公正,他们都会产生强烈的不满,进而走入信访行列,寻求通过司法以外的渠道实现自己的诉求。因此,司法公信力不高是引发涉诉信访的根本原因。

(二)重利益轻法律的思想是引发涉诉信访案件的主观原因

为改善个人及家庭的生活,并为未来的生活寻求充分的保障,每个人都有追求个人合法利益的意愿和权利。可是,在追寻个人利益的时候,一些人却忘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古训。在诉讼案件的参与中,一些人也秉持着利益至上的想法,而把法律的规定置诸一边。一旦法院的处理结果于己不利,他们便会开始上访,希望借助其他方面的干预达到自己的目的。一些人甚至明知自己的要求既于事无理,又于法无据,他们仍然不停地上访、缠访。为数不少的无理取闹的上访就是重利益轻法律的具体表现。

(三)法院审判和执行行为存在瑕疵是引发涉诉信访案件的客观原因

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合法地处理案件是令人信服、让人遵从的关键。近些年来,各级法院为提高办案质量作出了大量努力,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部分法官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人情案、关系案,以及一些法官行为的不检点都让公众反感。因审判和执行行为存在的瑕疵引发的信访案件不在少数。

(四)“信访不信法”的社会心理助长涉诉信访案件是重要原因

这些年来,信访的功能已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信访已经成为一些人解决现实问题、实现利益诉求的重要途径。一些地方为了维稳以及应付信访考核的需要,常常以法外施恩、给实际好处的方式满足信访人的要求。这样的做法形成了非常不好的社会导向,极大地强化了“信访不信法”的社会心理。在“信访不信法”的社会心理诱导下,有的人在诉前就开始信访;有的人在法院一审判决上诉期内,选择不上诉而直接信访;法院二审判决生效后,多数人有不满也不走审判监督程序,而进行信访。

三、完善涉诉信访案件处理机制的对策

涉诉信访案件原因复杂影响大,解决起来难度大。为切实有效地解决已发生的涉诉信访案件,并逐步减少和杜绝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应积极完善和落实以下五个机制:

(一)法律至上的解决机制

“人要回去,事要解决”是处理群众上访案件的基本要求。涉诉信访中的“事”是即将或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事,与法院诉讼活动密切相关,与普通信访案件明显不同。针对涉诉信访案件,必须牢固树立“法律问题法律解决”的观点,努力完善法律至上的解决机制。完善法律至上的解决机制,就是要将涉诉信访重新引回法治轨道,坚决按法律规定在法律的框架下解决问题。具体实践中,党委政府的信访部门和人大的信访机构受理涉诉信访后,首先要引导信访人按法定的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要将在诉或诉讼终结的信访案件分别引导到正常的审判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中去处理。对经过再审仍然上访的,要区分情况进行处理,但处理中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法律至上,依法办理,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党委政府领导接访下访涉诉信访时,尤其要注意坚持法律至上,切不可做出有伤法律权威的决定。

(二)多方见面的互动机制

在人际交往中,互动沟通是消除误会、化解矛盾、增进理解、促进和谐的有效措施。在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中,可以构建多方见面的互动机制,通过面对面的交流互动,加强沟通,答疑解惑,增进信访人对法律和司法工作的理解,消除对审判和执行工作的不满,从而达到息诉罢访的效果。具体操作上,负责具体涉诉信访案件处理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经办人可以召集案件处理法官、信访人及其知书达理的亲属、第三方的律师或学者集中会面,由法官向信访人说明相关案件的处理依据和理由,现场回答疑问,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解释,努力让信访人明理、服判、守法,进而息诉罢访。endprint

(三)及时有效的终结机制

信访终结是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促使信访人回归理智的正常生活的必要措施。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信访条例》规定了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2009年8月,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系统规定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终结对象、程序及责任主体。2010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然而,在实践中,涉诉信访问题的终结工作步履维艰,终而不结、重复信访的问题大量发生。为此,必须上下沟通、左右协同,进一步落实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机制,让该终结的信访案件及时终结。对已经按规定终结的案件,涉诉信访人继续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信访的,信访接待部门不再登记、不再接谈。

(四)明辨是非的教育机制

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过程也是对信访人进行法律观念、法律知识教育的过程。要通过加强教育,帮助信访人明辨是非。对因理解法律不准确的信访人,要教育其正确理解法律的规定和法律的精神。对明知自己的上访诉求于理不符、于法无据却仍要无理取闹、不达目的不罢休的信访人,要严肃批评教育。对缠访闹访,严重干扰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信访人,则要依法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要通过教育惩戒维护社会秩序、维护法律权威。

(五)源头入手的预防机制

正常的涉诉信访是信访人维护自身权益一条补救渠道,但涉诉信访的居高不下,尤其是无理信访的增长蔓延,则会损害法律权威,妨碍法治进程和社会和谐。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的发生重要而紧迫,必须系统地构建源头入手的预防机制。

全面维护法律权威。法律是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保障。但法律如果不被信仰,它就形同虚设,就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涉诉信访居高不下,与法律不被信仰不无关系。为维护法律权威,增强法律信仰,需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的法治观念,提高全民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意识,促使全民养成通过法律渠道维护合法权益的习惯。强化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教育全民尊重法院判决,形成尊重法院判决就是遵守法律的意识。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切实提高法律的权威性,杜绝一切有损法律权威的事情发生。

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加强对法院和法官办案的监督,加强法院内部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各级法院的办案质量。坚决防止和杜绝人情案、关系案,严厉打击司法腐败,花最大力气下最大功夫减少和杜绝因案件审判和执行的瑕疵引起的涉诉信访。

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大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严格法官队伍管理,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改善法官形象,增进群众对法官和法院的信任,增强群众对司法判决的尊重。

本文系中共重庆市委党校2013年度校级一般课题,批准号:CQDX2013B—012

作者单位: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党校

见习编辑:熊浩羚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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