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保护制度对创新药品可获得性正向效应研究
2014-09-25丁锦希丁志琛徐卓环任宏业戴睿婕
丁锦希+丁志琛+徐卓环+任宏业+戴睿婕
(中国药科大学医药知识产权研究所 南京 211198)
摘 要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创新药品可获得性现状与影响因素,在理论上分析基础上,比较左乙拉西坦(Keppra)在中美上市准入情况与数据保护强度,探究药品数据保护与创新药品可获得性之间的关系。药品数据保护制度可有效促进国外创新药品尽快进入我国市场。建议我国尽快完善药品数据保护制度,以期提高我国新药可获得性,保障公众健康福利。
关键词 数据保护 创新药品 可获得性 Keppra
中图分类号:R95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6-1533(2014)17-0056-05
Study on the positive effects of data protection system
on the availability of innovative drug——based on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keppra marketing between China and America*
DING Jinxi**, DING Zhichen, XU Zhuohuan, REN Hongye, DAI Ruijie
(Pharmaceutic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Institute, China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 Nanjing 211198, China)
ABSTRACT The situation of marketing approval and the data protection strength of Keppra were compared between China and America by theoretical analysis of status quo of the availability of innovative drug and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in China, so as to explore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data protection system and innovative drug availability. We thought that drug data protection system could effectively facilitate the foreign innovative drug to enter Chinese market. A suggestion on the improvement of drug data protection system as soon as possible in China was proposed so as to enhance new drug availability in China and ensure public health welfare.
KEY WORDS data protection; innovative drug; availability; Keppra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TRIPS)39.3条规定的WTO成员国应履行的一种新型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指在一定时间内,政府监管部门既不能披露也不能依赖于新药研发者提供的药品试验数据[1]。现有理论普遍认为,数据保护制度实质上通过赋予创新药品一定时期市场独占以回收研发成本,有效激励厂商创新积极性,但同时也推迟了仿制药上市,抬高药品价格,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药品可及性[2],这亦是我国深化药品数据保护制度改革的主要负面因素。
然而,笔者通过研究表明,数据保护制度通过激励研发可提高创新药物可获得性,进而提高公众健康福利和生活质量。本文在明晰我国创新药品可获得性现状基础上,旨在探讨药品数据保护制度对创新药物可获得性的正向促进效应,并以左乙拉西坦(商品名:Keppra,优时比制药公司)为例,对比其在中美两国上市准入状况,进一步论证数据保护强度与新药可获得性之间的关联性。
我国创新药品可获得性现状与问题
创新药品可获得性含义
可获得性代表了药品从无到有的过程,包括药品研发、上市、生产、流通全程,可界定为患者获得药品潜在机会的大小[3]。2001年WHO提出,可获得性与可支付性一起构成药品“可及性”的概念,其中可获得性是基础,主要基于供给方角度进行分析[4]。
药品可获得性通常用于基本药物层面,鉴于数据保护制度的作用对象,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创新药品可获得性。药品可获得性反映了药物从物质状态转化为商品状态的过程,体现出较强的社会效益。创新药品虽然价格高,但其往往在某一疾病领域具有突破性治疗地位,健康效用显著。故提高我国创新药品可获得性,在合法市场上与世界同步或尽早获得创新药品,对促进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创新药品可获得性现状
药品可获得性一般可通过药品上市数量与时间进行衡量[5]。据笔者统计,2000-2012年间,全球上市新药(包括新化学实体和新生物药品)共335种。其中,目前在我国上市仅130种,且大部分上市时间较晚。本文选取10种各治疗领域典型新药(表1),检索其在全球首个国家和中国上市的时间差,以反映我国创新药品可获得性。
如表1,创新药品在中国上市时间相较世界首次上市平均推迟10年左右,我国新药可获得性堪忧。其中,由美国辉瑞制药研发的降压药苯磺酸氨氯地平,最早于1990年在英国被批准,上市后立刻成为重磅炸弹型药物,而其到2004 年才在我国上市,但上市后持续占据我国降压药市场约75%的份额。可见苯磺酸氨氯地平在我国需求量极大,长达14年的市场滞后严重阻碍了高血压患者健康水平的提高。
数据保护对创新药品可获得性影响理论分析
创新药品可获得性影响因素分析
考虑到创新药品高技术、高利润、强市场独占等特性,上市情况成为影响其可获得性的最重要因素(图1)。即新药何时能在我国上市,与先进国家比较,其上市时间差有多大?从上市角度分析新药可获得性,主要受两方面因素制约:一是从申请者角度,即申请时间,企业决定何时在该国注册上市;二是从审批者角度,即批准时间,政府的审批意愿与效率如何。后者主要取决于国家的国情、法律与审批资源配置等,本文不做重点分析。
对于申请者,影响其提交新药上市申请时间的因素趋利性较强,且受国家药品监管与扶持政策的驱动效应尤为明显,主要包括预期市场需求(即患者群)和新药市场独占强度,两者直接决定新药的研发成本回收及收益情况。其中,新药市场独占强度主要取决于国家政府制定的知识产权制度[6]。
作为知识产权主流保护形式,专利制度在全球成熟度均较高,各国药品专利保护周期和保护强度渐趋一致;而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在TRIPS协议规定下各国细化方式不尽相同,且与药品注册审批制度紧密联系。故除了激励制药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外,数据保护制度更直接促进创新药品在我国上市申请,使公众有机会获得高价值新药[2]。
数据保护制度对创新药品可获得性影响机制
由于药品试验数据往往不符合专利审查标准,容易造成无偿利用上述数据申请仿制药上市的“搭便车”行为[7]。数据保护制度以“不披露、不依赖”试验数据为宗旨,为鼓励研发提供了新的激励机制。与专利制度赋予新药垄断地位不同,药品数据保护制度是一种行政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各国药品监管部门往往采取“不受理”或“不批准”仿制药申请的方式来履行“不依赖”的保护义务,授予第一个提交试验数据申请上市的新药开发商一定时期市场独占权,从而有效保障开发商从事创新研发的投资利益和积极性。
数据保护制度与专利保护制度并行不悖、相互补充(图2)。且专利保护存在被挑战的可能,专利保护期间仿制药仍可上市;而药品数据保护制度则通过在保护期采取“不受理”或“不批准”仿制药申请的行政措施,设置了仿制药上市准入门槛,保证了创新药物绝对市场独占状态,保障上市后创新药物能及时收回巨额研发成本,从而从市场层面引导企业加大创新药物研发,或加快注册申请工作。
图2 药品数据保护制度与专利制度对比示意图
根据上述分析,数据保护强度与创新药品可获得性具有正相关性,保护强度越大,该国新药可获得性越高。借鉴Ginarte和Park等[8-9]对专利保护强度的衡量方法,本文选取“保护对象”、“保护期限”和“保护措施”3个指标评价中美欧数据保护强度(表2)。
可见美欧数据保护制度设置均十分系统,保护对象众多,保护周期较长,保护强度大。而我国虽初步完成了TRIPS协议的国内法转化,但因保护范围模糊,保护期内对仿制药处理模式不清晰,故制度可操作性较弱,从而让创新药物研发商在我国研发或注册上市新药缺乏充分市场预期和赢利信心,这是表1中体现的创新药品在中国上市时间相较世界首次上市平均推迟10年的主要政策成因。
综上分析,药品数据保护制度是决定创新药物可获得性的核心政策因素,数据保护的全面实施可以更好地保护新药知识产权,加速其在我国上市,提高公众用药水平与健康福利。
数据保护制度对创新药品获得性影响的实证分析
为了更直观深刻地理解药品数据保护制度对创新药品可获得性影响,下文将以Keppra为实证研究对象,分析其在各国申请上市时间情况,以期论证数据保护制度对创新药品可获得性的改善效应。
案例简介
Keppra有效成分为左乙拉西坦,是一种作用于中枢神经的新一代抗癫痫药物,19世纪80年代由比利时优时比制药公司研究开发,临床上主要用于治疗成人及儿童癫痫部分性发作和特发性全面强直阵挛发作型癫痫。Keppra具有副作用低、使用方便、具有独特作用机制的优点,与同类药物相比,无论单药治疗还是辅助治疗对各种类型癫痫均有较好疗效。
左乙拉西坦具有的临床优势以及世界范围内癫痫患者数目的居高不下,使得Keppra取得了良好的市场收益与患者认可度。截至2010年,Keppra已在90多个国家上市,每年有超过600万癫痫患者服用该药。
焦点问题分析
Keppra作为癫痫治疗领域的重量级药物,提高其在本国的可获得性,对改善本国癫痫患者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具有积极影响。根据前文分析,数据保护制度可通过促使药品提交上市申请进而提高新药可获得性。由于生产Keppra的优时比公司位于欧洲比利时,故排除本地因素影响,本文选取Keppra在中、美两国上市准入情况进行比较,并分析其与中美数据保护强度之间的关系(表3)。
根据表2,Keppra于1999年2月在美国提交新药上市申请,同年11月批准,为全球最早上市的国家;而我国于2005年12月才受理Keppra上市申请,比美国晚将近6年。
纵观影响Keppra申请时间的因素:从预期市场需求方面,据WTO统计全世界有5000万癫痫患者,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癫痫发病率依次为5.0‰、7.2‰、11.2‰[10],癫痫用药在中美均有较大需求;从专利保护方面,中美专利保护期均为20年,且左乙拉西坦在我国专利保护甚至比美国更迟到期;但从数据保护方面,Keppra在中美的数据保护强度则存在较大差异。
Keppra在美国不仅获得最初的新化学实体数据保护,还通过新增适应证延长了数据独占期,共有长达8年的数据保护,而中国由于数据保护制度不甚完善,Keppra未获得任何明确的保护期限及措施,故其在中国上市动力不足。可见美国较强的数据保护力度的确有效保障了Keppra的市场独占地位,对促进Keppra在美国尽早上市,提高药品可获得性起到了正向激励作用。因此,数据保护制度强度是制药厂商考虑向某国提交新药上市申请的重要影响因素。
绩效评价
数据保护期间,药品监管部门通过限制相应仿制药的上市赋予Keppra市场独占权,保障优时比制药公司研发投入的及时回收与丰厚收益,这也是企业积极促进新药尽早上市的重要推动力与期望目标。下文统计了Keppra在中美上市后的销售额上市情况,以期对Keppra数据保护效用进行绩效分析,进一步论证制度对创新药品可获得性的促进作用(图3)。
图3 2000-2012年中美Keppra上市后销售额
(资料来源:2001-2012年 UCB公司年度财报、米内网)
根据图3,由于有数据独占保护,Keppra在美国上市后销售额持续增长,且在后3年新适应证保护期内增长速率更快,故美国完善的数据保护制度为优时比制药公司带来了丰厚的利润,证明了其在美国尽早上市策略的正确性。而Keppra在我国上市后销售额虽低于美国,但增长势头强劲,可见其在我国存在巨大的临床需求,滞后上市大大降低我国癫痫患者的治疗水平,表明我国亟需完善数据保护制度以提高创新药品可获得性,保障民众健康福利。
对我国的启示与建议
本研究表明,药品数据保护制度通过赋予创新药品一定时期的市场独占,可有效激励创新,并促进国外创新药品进入本国市场,改善新药可获得性,提高公众用药水平。我国目前创新药品可获得性明显低于发达国家,建议政府应及时转变理念,开展并完善药品数据保护制度。
政府应转变相关监管理念,深入了解数据保护制度效应
在当前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大背景下,政府应尽快意识到数据保护制度不仅能激励创新研发,同时还能显著改善创新药物可获得性,与我国当前宏观发展政策十分吻合。
健全科技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
据统计,我国2011年生物医药产业研发经费中企业自有资金总额为195.9亿元,仅为同期美国医药企业研发投入的1/11;而我国政府科技投入占总研发投入比例却高于美国,且仍持续增长(资料来源:2012年《中国高技术产业统计年鉴》、PhRMA 2013 Biopharmaceutical Research Industry Profile)。可见目前我国医药产业创新中政府项目推动处于重要地位;而发达国家则以企业为创新主体发挥主导作用,企业自愿投入大量创新资金与技术,并从创新成果中获利,形成良性循环。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李克强总理指出应“通过深化改革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并注重“科技成果转化与运用”,将创新研发方向、资源配置、成果评价等都放手给市场,充分激发各类主体参与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加快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11]。数据保护制度对创新药品可获得性的正向效应,提高了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率,充分体现出政策的市场导向机制,强化了医药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4.1.2 现代公共健康福利需求变化
药品数据保护制度可能导致的药价升高、健康福利降低是阻碍制度实施的最主要因素。然而随着全民医保水平提高,“广覆盖、高保障”目标逐渐实现,我国公共健康福利需求体系也相应发生变化:随着部分卫生费用支付向医保转移,药品价格因素被逐渐弱化,而药品临床疗效与健康保障效果则更受关注,具有疗效优势的创新药品需求快速增长。故数据保护制度通过提高创新药品可获得性,顺应了现代公共健康福利需求变化趋势。
加大数据保护强度,提高制度可操作性
入世以后,我国政府于2002年颁布《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初步建立了数据保护制度,但存在着保护范围不清晰、实施程序不明确、缺乏成果认知标志等问题,使得数据保护制度尚未实现其保护创新药物、激励创新投入、提高新药可获得性的制度初衷。
根据上述分析,我国应坚定实施药品数据保护制度的决心,并在TRIPS协议法律框架内完善关键制度。如明确药品数据保护范围,制定清晰的新化学实体界定准则;完善保护程序与期限,将数据保护制度与新药监测期制度相融合;强化数据保护信息公开,借鉴美国“橘皮书”制度,明确保护成果认证标志。
总之,我国应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数据保护制度完善方案,提高制度可操作性,以期切实改善我国创新药品可获得性现状。
参考文献
刁天喜, 武士华. 药品数据保护的现状与作用分析[J]. 军事医学科学院院刊, 2007, 31(2): 160-162.
吴锁薇, 韩晟, 陈敬, 等.药品数据保护对我国药品费用及可及性的影响[J]. 中国新药杂志, 2012, 21(20): 2353-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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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涛. 从供方角度探讨我国药品可及性问题[J]. 中国药物经济学, 2009(5): 73-76.
丁锦希, 罗茜玮, 王颖玮. 日本药品数据保护制度评价及对我国的启示——基于对日本创新药物再审查政策绩效的实证研究[J]. 上海医药, 2011, 32(12): 615-620.
Ginarte JC, Park WG. Determinantsof patent right: a cross-national study[J]. Res Policy, 1997(26): 283-301.
Park WG. International patent protection:1960-2005[J].Res Policy, 2008(37): 761-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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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京跃, 顾瑞珍.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在京举行[N].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4-01-11(1).
(收稿日期:2014-04-11)
绩效评价
数据保护期间,药品监管部门通过限制相应仿制药的上市赋予Keppra市场独占权,保障优时比制药公司研发投入的及时回收与丰厚收益,这也是企业积极促进新药尽早上市的重要推动力与期望目标。下文统计了Keppra在中美上市后的销售额上市情况,以期对Keppra数据保护效用进行绩效分析,进一步论证制度对创新药品可获得性的促进作用(图3)。
图3 2000-2012年中美Keppra上市后销售额
(资料来源:2001-2012年 UCB公司年度财报、米内网)
根据图3,由于有数据独占保护,Keppra在美国上市后销售额持续增长,且在后3年新适应证保护期内增长速率更快,故美国完善的数据保护制度为优时比制药公司带来了丰厚的利润,证明了其在美国尽早上市策略的正确性。而Keppra在我国上市后销售额虽低于美国,但增长势头强劲,可见其在我国存在巨大的临床需求,滞后上市大大降低我国癫痫患者的治疗水平,表明我国亟需完善数据保护制度以提高创新药品可获得性,保障民众健康福利。
对我国的启示与建议
本研究表明,药品数据保护制度通过赋予创新药品一定时期的市场独占,可有效激励创新,并促进国外创新药品进入本国市场,改善新药可获得性,提高公众用药水平。我国目前创新药品可获得性明显低于发达国家,建议政府应及时转变理念,开展并完善药品数据保护制度。
政府应转变相关监管理念,深入了解数据保护制度效应
在当前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大背景下,政府应尽快意识到数据保护制度不仅能激励创新研发,同时还能显著改善创新药物可获得性,与我国当前宏观发展政策十分吻合。
健全科技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
据统计,我国2011年生物医药产业研发经费中企业自有资金总额为195.9亿元,仅为同期美国医药企业研发投入的1/11;而我国政府科技投入占总研发投入比例却高于美国,且仍持续增长(资料来源:2012年《中国高技术产业统计年鉴》、PhRMA 2013 Biopharmaceutical Research Industry Profile)。可见目前我国医药产业创新中政府项目推动处于重要地位;而发达国家则以企业为创新主体发挥主导作用,企业自愿投入大量创新资金与技术,并从创新成果中获利,形成良性循环。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李克强总理指出应“通过深化改革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并注重“科技成果转化与运用”,将创新研发方向、资源配置、成果评价等都放手给市场,充分激发各类主体参与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加快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11]。数据保护制度对创新药品可获得性的正向效应,提高了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率,充分体现出政策的市场导向机制,强化了医药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4.1.2 现代公共健康福利需求变化
药品数据保护制度可能导致的药价升高、健康福利降低是阻碍制度实施的最主要因素。然而随着全民医保水平提高,“广覆盖、高保障”目标逐渐实现,我国公共健康福利需求体系也相应发生变化:随着部分卫生费用支付向医保转移,药品价格因素被逐渐弱化,而药品临床疗效与健康保障效果则更受关注,具有疗效优势的创新药品需求快速增长。故数据保护制度通过提高创新药品可获得性,顺应了现代公共健康福利需求变化趋势。
加大数据保护强度,提高制度可操作性
入世以后,我国政府于2002年颁布《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初步建立了数据保护制度,但存在着保护范围不清晰、实施程序不明确、缺乏成果认知标志等问题,使得数据保护制度尚未实现其保护创新药物、激励创新投入、提高新药可获得性的制度初衷。
根据上述分析,我国应坚定实施药品数据保护制度的决心,并在TRIPS协议法律框架内完善关键制度。如明确药品数据保护范围,制定清晰的新化学实体界定准则;完善保护程序与期限,将数据保护制度与新药监测期制度相融合;强化数据保护信息公开,借鉴美国“橘皮书”制度,明确保护成果认证标志。
总之,我国应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数据保护制度完善方案,提高制度可操作性,以期切实改善我国创新药品可获得性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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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京跃, 顾瑞珍.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在京举行[N].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4-01-11(1).
(收稿日期:2014-04-11)
绩效评价
数据保护期间,药品监管部门通过限制相应仿制药的上市赋予Keppra市场独占权,保障优时比制药公司研发投入的及时回收与丰厚收益,这也是企业积极促进新药尽早上市的重要推动力与期望目标。下文统计了Keppra在中美上市后的销售额上市情况,以期对Keppra数据保护效用进行绩效分析,进一步论证制度对创新药品可获得性的促进作用(图3)。
图3 2000-2012年中美Keppra上市后销售额
(资料来源:2001-2012年 UCB公司年度财报、米内网)
根据图3,由于有数据独占保护,Keppra在美国上市后销售额持续增长,且在后3年新适应证保护期内增长速率更快,故美国完善的数据保护制度为优时比制药公司带来了丰厚的利润,证明了其在美国尽早上市策略的正确性。而Keppra在我国上市后销售额虽低于美国,但增长势头强劲,可见其在我国存在巨大的临床需求,滞后上市大大降低我国癫痫患者的治疗水平,表明我国亟需完善数据保护制度以提高创新药品可获得性,保障民众健康福利。
对我国的启示与建议
本研究表明,药品数据保护制度通过赋予创新药品一定时期的市场独占,可有效激励创新,并促进国外创新药品进入本国市场,改善新药可获得性,提高公众用药水平。我国目前创新药品可获得性明显低于发达国家,建议政府应及时转变理念,开展并完善药品数据保护制度。
政府应转变相关监管理念,深入了解数据保护制度效应
在当前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大背景下,政府应尽快意识到数据保护制度不仅能激励创新研发,同时还能显著改善创新药物可获得性,与我国当前宏观发展政策十分吻合。
健全科技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
据统计,我国2011年生物医药产业研发经费中企业自有资金总额为195.9亿元,仅为同期美国医药企业研发投入的1/11;而我国政府科技投入占总研发投入比例却高于美国,且仍持续增长(资料来源:2012年《中国高技术产业统计年鉴》、PhRMA 2013 Biopharmaceutical Research Industry Profile)。可见目前我国医药产业创新中政府项目推动处于重要地位;而发达国家则以企业为创新主体发挥主导作用,企业自愿投入大量创新资金与技术,并从创新成果中获利,形成良性循环。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李克强总理指出应“通过深化改革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并注重“科技成果转化与运用”,将创新研发方向、资源配置、成果评价等都放手给市场,充分激发各类主体参与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加快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11]。数据保护制度对创新药品可获得性的正向效应,提高了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率,充分体现出政策的市场导向机制,强化了医药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4.1.2 现代公共健康福利需求变化
药品数据保护制度可能导致的药价升高、健康福利降低是阻碍制度实施的最主要因素。然而随着全民医保水平提高,“广覆盖、高保障”目标逐渐实现,我国公共健康福利需求体系也相应发生变化:随着部分卫生费用支付向医保转移,药品价格因素被逐渐弱化,而药品临床疗效与健康保障效果则更受关注,具有疗效优势的创新药品需求快速增长。故数据保护制度通过提高创新药品可获得性,顺应了现代公共健康福利需求变化趋势。
加大数据保护强度,提高制度可操作性
入世以后,我国政府于2002年颁布《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初步建立了数据保护制度,但存在着保护范围不清晰、实施程序不明确、缺乏成果认知标志等问题,使得数据保护制度尚未实现其保护创新药物、激励创新投入、提高新药可获得性的制度初衷。
根据上述分析,我国应坚定实施药品数据保护制度的决心,并在TRIPS协议法律框架内完善关键制度。如明确药品数据保护范围,制定清晰的新化学实体界定准则;完善保护程序与期限,将数据保护制度与新药监测期制度相融合;强化数据保护信息公开,借鉴美国“橘皮书”制度,明确保护成果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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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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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京跃, 顾瑞珍.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在京举行[N].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4-01-11(1).
(收稿日期:2014-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