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执法合作机制的有效性研究
2014-09-25朱军
朱 军
一、问题的提出
在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的发展形势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保障国家安全与发展的战略性资源,成为提升国家国际竞争力的决定性要素。2008年6月5日,中国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表明中国已把知识产权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加以推进。应该说,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既是中国当前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也是未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客观需要。但是,在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的同时,还须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2004年以来,中国政府不断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通过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不断加大。但是,改革开放以后在我国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从一开始就有很多与国际贸易活动紧密相随。在跨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过程中,中方涉案企业主要从事侵权产品的生产制造,订单大多来自于国际侵权犯罪相关组织和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实现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有效性就成为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
二、有效性检验
尽管世界上许多国家由于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的差异,诞生出不同的司法制度。但是打击犯罪的目标高度一致。针对知识产权犯罪国际化、跨境化的特点, 2003年以来,中国公安机关和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ICE)等国外相关执法部门,连续开展了一系列个案的联合行动,试图通过对个案的联合执法,来探索合作的途径、合作的形式,同时也来检验国际执法合作的效果。见表1。
表1 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件
一般来说,有效的跨国执法合作至少应该具有以下四性:
1.资源的协调性。资源的协调性主要指合作各方都明确和接受了各自的责任,对合作过程中警务资源的需求数量、质量、需求时间有清晰定义,最终实现了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协调的机制和方式。
2.计划的控制性。对一项跨国执法合作来说,计划与变化就像一个硬币的正反两面,缺一不可。组建稳定的合作组织架构,就会减少在合作执行过程中由于变化所造成的损失。在严格的合作组织架构基础上的有限自由度是控制合作项目需求变化的基本原则。由于执法合作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一个没有弹性的合作计划是无效的。执法合作计划的刚性与弹性的结合方式有以下几种:警务资源到位的时间允许有弹性,但是警务资源被占用的时间则是刚性的;非关键警务资源的到位时间是弹性的,关键警务资源的到位时间则是刚性的;一般执法活动的变更控制是弹性的,关键执法活动的变更控制则是刚性的。
3.问题的预见性。合作计划实施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在执法合作过程中首先要有系统的风险识别、分析、处置和监控方法;其次要清晰定义风险的触发机制,追溯问题发生的原因,及时查找原因的流程和方法,以保证同样的问题不再重复出现。
4.目标的达成性。一项跨国执法行动,首先要得到各国利益相关方一致的理解和认同。因此,执法目标需要考虑到不同利益相关方的立场、考虑到可能产生的歧义和冲突。只有在消除了歧义和冲突之后得到的目标才能是一个有效的目标。
下面以“夏至”行动的侦办经过和结果为例来检验执法合作的有效性。
案件来源:2006年初,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获悉一名为马某的人在上海市从事贩卖盗版光盘犯罪活动,随即指令上海市公安机关立案侦办。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经过数月的缜密侦查,查明马某团伙的全部成员及其活动情况,同时发现此团伙与美国等国家境内犯罪嫌疑人密切勾结,形成了一个跨地区、跨国家的犯罪集团。
执法合作的接洽:2006年6月,公安部致函ICE驻北京办公室,向美方通报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详细线索,请求美方开展联合调查。2006年10月,美国ICE向中国公安部反映,美联邦调查局洛杉矶办公室在调查美国内一盗版犯罪集团的过程中,发现我国广东深圳王某、车某等人涉嫌大量生产、销售盗版软件,请求中方予以协助。
资源的协调性:根据公安部经侦局的命令,广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开始对王某、车某团伙的盗版犯罪活动进行侦查。2007年3月,为加强中美执法合作,中国公安部派代表团访问美国司法部,决定采取联合执法行动等方式,并将马某团伙案、王某车某团伙案列为双方合作的重点案件。在双方驻对方联络官的大力协助下,双方侦查员就上述两案开展了更为密切的合作,相互提供了大量情报信息和犯罪证据。6月,美国联邦调查局派探员来华,与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上海市、广东省公安机关召开会议,再次就马某团伙和王某车某团伙两案交换了情报和证据,商定联合行动计划。
目标的达成性:7月6日至16日,在公安部的统一指挥下,“夏至”行动在中国上海、广东、北京等地同时展开。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市公安局、东莞市公安局协同行动,抓获王某、车某、肖某等1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查处盗版光盘生产、包装、销售窝点6处。经鉴定、清点,行动中共缴获22张盗版软件母盘(其中盗版微软公司软件的母盘11张,其中8张每张正品母盘价值约1560万元人民币),盗版美国微软公司的Vista、Windows XP、Office2007等软件光盘70386张,软件真品证书(COA)235934份、说明书、包装盒、防伪标签6万余件,以及盗版设备、原材料一批。①《中美警方联手开展代号为“夏至”的打击盗版行动》, http://www.gov.cn/zfjg/content_697285.htm.
在“夏至”行动的联合侦破过程中,尽管我们尚无法从执法合作计划的控制性和问题的预见性两个角度来验证跨国执法合作的有效性,但是单从资源的协调性和目标的达成性上就不得不说这次行动是中美执法机构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领域一次成功的联合执法行动,为各国执法机构对跨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实施“精确打击、全程打击”提供了一个新的范例。①李可、高洪艳、刘强:《知识产权:中国制造的“难言之隐”》,《中国贸易报》2007年8月7日第3版。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不同国家的犯罪分子通过事先通谋,进行跨国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体现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全球化和专业化的特点。特别是伴随着互联网应用的进一步升级,利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更具隐蔽性,对各国联合执法行动提出了更大的挑战。近年来,我国政府和公安机关从保护各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出发,通过与世界多个国际和地区的执法机构的通力合作,对跨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实施了多个专项行动,为维护世界经济贸易的正常秩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从我国公安机关破获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来看,跨国犯罪案件是两头在外,由国际犯罪集团和跨国犯罪集团直接提供技术、资金,甚至原材料,并包销产品。有的是直接在中国设立企业或加工厂从事侵权违法犯罪活动。针对这种局面,中国的执法部门还必须大力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公安机关和海关以及相关执法部门协作上的机制,从生产、运输、销售到进出口、零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全程打击,形成打击上的合力。
三、中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执法合作机制的思考
根据美国国土安全局官方网站公布的统计数据,美方查获来自中国的假冒商品比率从2007年起在逐年下降,充分说明中国公安机关近年来的打假成效。与此同时,面对日益猖獗的跨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美双方只有不断加强执法合作,进一步健全合作运行机制,才有可能彻底铲除跨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网络。
1.选准利益契合点,深化跨境执法合作。中美作为生产和消费大国,双方都致力于可持续发展和创新社会环境,同时双方也都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受害方,联合加强打击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势在必行。2007年3月,为应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国际化趋势,加强中美双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合作,中美两国正式建立了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工作组②《中国联手FBI 破获特大跨国盗版案》,http://law.icxo.com/htmlnews/2007/07/25/1168162_0.htm, 2011-03-12.,工作组以个案合作为抓手,开辟打假斗争新战场,促进执法合作水平不断上台阶,充分体现了双方利益契合点。
2.借鉴美方长处,不断规范和完善执法活动。在执法合作过程中,中美虽然在执法标准、信息披露、犯罪防控等方面差别很大,但美国有些做法乃至细节值得借鉴。如,中方执法小组在进入涉案物品储存扣压仓库前,每位成员都要在美方《不披露信息协议》上签字,规定细致明确。反观中方,往往因没有相关制度规范而无所适从,给人以执法不透明、不专业的印象。又如,对于打防互联网上侵权犯罪,美方破案后不仅仅是对网站一关了事,而是在网页上覆盖许多警示语,避免网民上当受骗。
3.实施大情报战略,真正形成执法合力。成立于2000年的美国知识产权协调中心(IPR Center)是打击和防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专门机构。该中心是由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的国土安全调查中心、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美国联邦调查局、美国海军罪案调查处等21个成员单位组成的协调部门,在整个执法过程中,由成员单位分析提炼情报信息、整合情报信息引领决策、决策转化为具体资源调配和战略战术行动,最终改变犯罪环境,形成动态良性循环。该机构设计的比较数据系统,打破了部门间情报壁垒,最大程度地整合与处理不同渠道、包括美国国土安全部等派往全球几十个机构获取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情报信息。应该说,这种跨国执法合作关系将通过全球调查研究,极大地促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各种资源、技能和权威的利用,完善跨境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执法行动。鉴于此,我国要实现对犯罪活动的精确打击、全程摧毁目标,必须坚定不移地实施大情报战略,着眼构建情报采集、研判、应用工作体系,特别是要对接国内各相关知识产权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实现情报信息的有效整合、及时流转、实时研判并最终发挥服务实战功能,形成整体合力。
四、跨国执法合作的发展空间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一个快速增长且变化极快的刑事犯罪领域,给商业和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通过分享智慧和最佳做法,跨国执法合作势必会带来未来合作的成功。为加强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2012年2月,欧洲警察组织(Europol)加入了美国ICE国土安全部以调查研究为主导的国家知识产权权利协调中心,成为其第20个伙伴机构。Europol是欧洲的执法机构,其宗旨是支持欧盟成员国在预防和打击一切形式的严重的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Europol在2002年接到打击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犯罪的任务。该中心采用了一个真正的专案组模式,以优化各成员机构的作用和执法力度,同时加强政府与业界的伙伴关系,旨在支持正在进行的知识产权执法活动。
此外,为促进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在全球范围内共同打击假冒与盗版行为,国际刑警组织于2012年2月26日正式建成国际知识产权犯罪信息数据库并投入使用。作为一个独特的工业服务系统,该数据库将为全球用户提供知识产权犯罪方面的信息,其主要职能之一就是保证假冒与盗版现状信息的可靠性,对商标及版权犯罪行为的性质进行明确界定。目前,该数据库里面包括7500个案例,涉及到不同的工业、行业。设在法国里昂国际刑警组织总部内的机构将对所有数据进行分析,研究不同工业领域内的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是否存在相互联系,为刑事调查提供帮助,并撰写知识产权犯罪情况报告。
目前,中国已经与美国、欧盟、日本、瑞士、俄罗斯和巴西等建立起知识产权工作组交流机制,开展通报案件线索、协助调查取证、开展联合行动等多层面的合作。2006 年 4 月我国在上海主办了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会议中我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德国等国家和组织的有关执法机构一致通过《上海宣言》,倡导各国执法机构、工商界更加紧密地联合起来,共同制定更加适宜的合作策略和计划,携手应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这一全球化问题。采取加强线索通报和情报交换,对跨国、跨地区犯罪活动实施精确打击和全程打击;针对重大跨国跨境犯罪活动,合作开展“控制下交付”战略,摧毁生产、储运、进出口、销售等各个环节和整个跨国犯罪网络等有力措施,共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加强对可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生产设备进行跟踪备案,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的发生;建立各国执法机构之间的联络制度,积极开展协助调查取证、通报犯罪线索、交流信息情报、提供司法协助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打击跨国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这标志着我国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到打击跨国知识产权犯罪的活动中,也很好地打消了外界对我国保护产权态度和力度的疑虑。①李娜:《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的现状和前景展望》,《未来与发展》2010年第11 期。此外,中国还与欧盟自 1996年起开始了两期全面、综合性的知识产权合作项目,第三期合作项目的设置目前也已经启动。这些合作项目加深了中欧在知识产权制度上的相互了解,探索出了一条互利有效的模式,成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典范。
从以上个案的联合行动中也可以看出,在与各国联合执法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活动中,以中美合作执法部门合作最为有效。但目前与其他国家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领域的合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为此,要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国家在工作会晤磋商、常规部门互访在内的经常性交流,在增进双方刑事司法制度了解的基础上,在案件侦查和执法信息共享合作上,甚至某些具体个案热线联系制度的建设上,更上一层楼,进一步构建有效国际合作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