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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整治土壤污染的启示

2014-09-24姜亦华

唯实 2014年7期
关键词:行为人整治污染

姜亦华

我国大陆农田土壤遭受污染,总体形势严峻。国家每年要拿出几百亿元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试点。我国台湾地区在20多年土壤调查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整治污染土壤的法律法规,十多年依法治理取得许多经验,在亚洲处领先地位,值得大陆借鉴。

一、台湾治理土壤污染的历程与经验

上世纪80年代初,台湾桃园县等地爆发过严重的镉米事件。化工厂排放含镉废水造成农田污染,致使种出镉米,民众围堵工厂要求停产、索赔。农民(生产受害者)、市民(消费受害者)与工厂各执其词,闹得不可开交。政府因缺乏翔实的数据和法律的依据,很难加以裁断,只好靠财政出钱简单补偿了事。

鉴于镉米在日本曾引起过“痛痛病”,致死致残许多人,台湾当局为防止污染蔓延,事态扩大,决定启动土壤的全面调查。此前,20世纪70年代也曾做过大样区(1600公顷)和中样区(100公顷)的抽样概查,但样本、数据显得粗疏,20世纪80年代在以前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小样区(1公顷)的详查。20世纪90年代按照细密详查的数据,列出若干重点污染场址,严加管控。这些土壤调查和污染场地的列管,为土壤污染整治立法奠定了基础。

上个世纪的台湾也没有专门的防治土壤污染的法规,相关的内容分散在其他环境保护法规之中。土壤污染的调查过程实际上就是酝酿立法的过程。2000年2月2日发布的“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是台湾地区整治土壤污染的母法,共有八章五十一条。为了使其具有可操作性,2001年发布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实施细则”、“土壤污染监督基准”、“土壤污染管制基准”。此后又于2001年发布、2002年修正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费收费办法”,2002年发布、2003年修正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区管制办法”、“整治场址污染范围调查影响环境评估及处理等级评定办法”,后来又发布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场址初步评估办法”等。同时还作出十多种行政规定,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布施行后过渡时期执行要点”、“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个案监督作业要点”、“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费之化学物品没收重量与收费费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费收费办法之免收比例审查原则”、“污染整治费未依规定缴纳者利息计算原则”、“污染整治费出口退货审核原则”、“污染整治法核准分期缴纳罚锾及基金代为支付费用实施要点”、“设立、停业或歇业前应提供土壤检测资料之事业”等。这些法规使台湾地区的土壤污染整治立法内容十分具体,配套机制完善,可操作性很强。

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其危害发生的深度及广度无法立即得知,一旦暴发往往导致灾难性的后果,故有“化学原子弹”之喻。发生事故时亟需尽速处理,以避免危害扩大。对此,台湾加强信息通报系统,建立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所在地主管机关定期检测辖区土壤的品质状况,其污染物达到管制标准者,立即追查污染责任人,并呈报上级主管机关。民众一经发现土壤或地下水有污染之虞,必须向所在地主管机关检举,各级主管机关当即主动查证。土地转移时,让与人应提供土壤检测资料,停业、歇业及开业前皆须提供土壤检测资料,银行、保险公司以此为据确定资金支付量。土壤污染事件发生后,相关的土地问题因涉及民众权益,需要取得民众协助后方能妥善处理,先用公告方式公开污染信息,并扩大民众在污染整治中的参与机会,以提高政府与民众在处理问题上的共识。无论是防治措施、调查评估措施、管制措施、整治复育措施,还是资金筹措等,都规定要有公众代表听政、参与。

所在地主管机关为减轻土地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扩大,依实际状况采取下列应变措施:责令污染行为人停止作为、停业、部分或全部停工;竖立告示标志或设置围篱;通知农业、卫生主管机关,对因土壤污染致使有受污染之虞的农渔产品进行检测,必要时会同农业、卫生等机关进行管制或销毁,并对销毁的农渔产品予以相当的补偿;限制农地耕种特定农作物;疏散居民或管制人员活动;移除或清理污染物。整治场址的污染行为人应依调查评估结果,订定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计划,经所在地主管机关审查核定后据以实施;所在地主管机关将核定的土壤整治计划报请上级主管机关备查,并将计划及审查结论摘要公告于民。

依法筹措资金,让污染者付费,方能阻止继续污染,并保证已经形成的污染有财力整治。台湾建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环保署制定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等规定。基金中一小部分是政府的投入,大部分是向企业收费。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费率,依化学物质的产生量及输入量计算,污染影响最大的石化行业约占基金的70%。除向污染行为人课以罚金外,管理人、使用人如有违规事项,也要负连带受罚交费责任。整治基金的用途主要有:所在地主管机关调查整治场址的土壤、地下水污染范围及评估对环境的影响所需费用;主管机关为减轻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扩大,采取应急措施的费用;基金涉讼之必要费用等。污染行为人或污染关系人应该依法缴纳的费用而限期未缴者,按其规定支出费用加计2倍,并移送法院强制执行。法律规定主管机关在救急的情形下可以先行支出或由“整治基金”先行垫付相关费用,但是污染行为人必须清偿,并负终局责任。

台湾有比较完善的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登记簿上记录了土地的位置、使用状况、流转情况以及受污染的具体情况。凡是污染场址的土地皆列册送各地方事务所阅览备查。这使土地各个时期的情况得到清晰的展现,一旦发生污染突发事件,有助于有关各方查找资料,追寻责任人,采取紧急措施。有的工厂已经搬迁几年,在无主的厂址查出污染物,由政府负责用基金加以处理,同时寻找污染行为人,认定后追加其责任。

在整治中出现一种情况:有公司曾奉“经济部”之命与他公司合并,被合并而消失的公司曾经产生污染物,当时没有暴露,公司合并后发生事故,该怎么赔偿?经过多次争辩,2013年底由台湾“大法官”最终裁定:原公司为污染行为人,应负整治责任,合并后存续的公司由于吸收他公司的法人资格,也应该承受这些责任,交纳整治费用,还要提供土地作为污染物置放区。“大法官”表示:整治义务是以继续存在的污染状况为规范客体,不因污染事故发生在之前或之后有所不同。旧时污染行为人对仍然继续存在的污染状况负整治、支付费用等义务。也就是说,谁造成土壤污染,谁就要负最终无限责任,所有损失都要赔,除治理污染本身外,污染造成的连带损失,如居民的健康损害、有毒农作物的铲除销毁、农地改善期间农民的生活费用,造成污染的行为人全都要负责赔偿。

台湾的土壤整治在亚洲处于领先地位,不仅有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而且治理土壤污染的物理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皆有突破,其水土服务业已经布局东南亚。泰国大米验出重金属,不知道如何查验、治理,这恰好是我国台湾的强项。我国台湾的专业公司已去泰国、越南运营,帮其建立系统的制度,接下来将去菲律宾、印尼。近几年来,有许多国家纷纷前来寻求合作,澳大利亚、新西兰、荷兰、英国的土基会等皆来冾谈。台湾2010年开始与大陆接触,两岸交流土壤与地下水的整治。2013年台湾已拿到授权,专业团队在大陆以试点方式进行试验,并建立训练人才的基地。

二、台湾土壤整治对大陆的启示

台湾对土壤污染治理的做法与经验对土壤污染日趋严重,治理土壤污染刻不容缓的大陆而言,有极强的启示价值。

1、在土壤污染调查的基础上立法

台湾的土壤污染调查经历了将近30年,同时酝酿立法,母法、子法的确立又经历了十多年。大陆的土壤污染调查是从2006年开始的,国务院要求到2015年全面摸清土壤环境状况,2020年建成全国土壤保护体系,时间紧迫,任务浩繁。在此期间,台湾拟斥巨资开展修复试点,这固然很好,但更重要的是尽快立法,使修复试点有法可依,使纠葛得以化解。台湾的相关法律可谓具体入微,但仍在具体实践中陆续修订。大陆的土壤污染调查和立法不能指望很快完成,宜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立法,在后续调查中逐步完善。

2、政府管制与市场配置、社会参与相结合

台湾的土壤整治在上个世纪是政府出资调查,发现问题与事故政府斥资处理。新世纪以来靠法律管制,用市场手段由污染责任人负修复、清偿之责。同时将污染和整治状况向社会公开,由民众负起检举污染、监督整治之责。大陆现在的污染调查和整治试点是由政府出资,往后大面积整治财政无力全包,必须走谁污染谁出资整治的市场化之路。还得让金融、保险参与进来,以减少财政支出。政府制定规则,让社会、民众广泛参与,密切监督,可及时发现问题,提高整治效率。

3、整治土壤污染与其他环保举措协同并进

台湾将土壤与地下水并法整治,是从台湾实际情况出发做出的选择。大陆已有水污染治理法,宜单独为土壤治理立法,但水污染治理法、土壤治理法应有一致性的原则和执行标准,有相互协调的规范和程序,谨防脱节、扯皮。土壤污染的来源除工业废水、废渣外,还与农药与化肥的过度使用、大气污染等密切相关,各方面的环保举措应同时并举,相辅相成。

4、海峡两岸合作研发、推广土壤修复技术

土壤修复技术主要有物理修复、化学修复、生物修复三种方法,前两种方法见效快,但成本高,且容易造成污染转移或叠加。生物修复合乎环保要求,花费少,但周期长,见效大多在10年以上。台湾因地制宜具体运用这三种修复方法,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技术并未成熟。大陆的一些科技企业正在开发、创新土壤修复技术,尚未得到大面积的检验。值此两岸经济加深合作之际,大可加强技术交流切磋,让中华大地土壤修复双胜共赢。

(作者单位: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责任编辑:彭安玉

endprint

我国大陆农田土壤遭受污染,总体形势严峻。国家每年要拿出几百亿元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试点。我国台湾地区在20多年土壤调查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整治污染土壤的法律法规,十多年依法治理取得许多经验,在亚洲处领先地位,值得大陆借鉴。

一、台湾治理土壤污染的历程与经验

上世纪80年代初,台湾桃园县等地爆发过严重的镉米事件。化工厂排放含镉废水造成农田污染,致使种出镉米,民众围堵工厂要求停产、索赔。农民(生产受害者)、市民(消费受害者)与工厂各执其词,闹得不可开交。政府因缺乏翔实的数据和法律的依据,很难加以裁断,只好靠财政出钱简单补偿了事。

鉴于镉米在日本曾引起过“痛痛病”,致死致残许多人,台湾当局为防止污染蔓延,事态扩大,决定启动土壤的全面调查。此前,20世纪70年代也曾做过大样区(1600公顷)和中样区(100公顷)的抽样概查,但样本、数据显得粗疏,20世纪80年代在以前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小样区(1公顷)的详查。20世纪90年代按照细密详查的数据,列出若干重点污染场址,严加管控。这些土壤调查和污染场地的列管,为土壤污染整治立法奠定了基础。

上个世纪的台湾也没有专门的防治土壤污染的法规,相关的内容分散在其他环境保护法规之中。土壤污染的调查过程实际上就是酝酿立法的过程。2000年2月2日发布的“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是台湾地区整治土壤污染的母法,共有八章五十一条。为了使其具有可操作性,2001年发布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实施细则”、“土壤污染监督基准”、“土壤污染管制基准”。此后又于2001年发布、2002年修正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费收费办法”,2002年发布、2003年修正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区管制办法”、“整治场址污染范围调查影响环境评估及处理等级评定办法”,后来又发布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场址初步评估办法”等。同时还作出十多种行政规定,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布施行后过渡时期执行要点”、“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个案监督作业要点”、“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费之化学物品没收重量与收费费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费收费办法之免收比例审查原则”、“污染整治费未依规定缴纳者利息计算原则”、“污染整治费出口退货审核原则”、“污染整治法核准分期缴纳罚锾及基金代为支付费用实施要点”、“设立、停业或歇业前应提供土壤检测资料之事业”等。这些法规使台湾地区的土壤污染整治立法内容十分具体,配套机制完善,可操作性很强。

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其危害发生的深度及广度无法立即得知,一旦暴发往往导致灾难性的后果,故有“化学原子弹”之喻。发生事故时亟需尽速处理,以避免危害扩大。对此,台湾加强信息通报系统,建立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所在地主管机关定期检测辖区土壤的品质状况,其污染物达到管制标准者,立即追查污染责任人,并呈报上级主管机关。民众一经发现土壤或地下水有污染之虞,必须向所在地主管机关检举,各级主管机关当即主动查证。土地转移时,让与人应提供土壤检测资料,停业、歇业及开业前皆须提供土壤检测资料,银行、保险公司以此为据确定资金支付量。土壤污染事件发生后,相关的土地问题因涉及民众权益,需要取得民众协助后方能妥善处理,先用公告方式公开污染信息,并扩大民众在污染整治中的参与机会,以提高政府与民众在处理问题上的共识。无论是防治措施、调查评估措施、管制措施、整治复育措施,还是资金筹措等,都规定要有公众代表听政、参与。

所在地主管机关为减轻土地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扩大,依实际状况采取下列应变措施:责令污染行为人停止作为、停业、部分或全部停工;竖立告示标志或设置围篱;通知农业、卫生主管机关,对因土壤污染致使有受污染之虞的农渔产品进行检测,必要时会同农业、卫生等机关进行管制或销毁,并对销毁的农渔产品予以相当的补偿;限制农地耕种特定农作物;疏散居民或管制人员活动;移除或清理污染物。整治场址的污染行为人应依调查评估结果,订定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计划,经所在地主管机关审查核定后据以实施;所在地主管机关将核定的土壤整治计划报请上级主管机关备查,并将计划及审查结论摘要公告于民。

依法筹措资金,让污染者付费,方能阻止继续污染,并保证已经形成的污染有财力整治。台湾建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环保署制定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等规定。基金中一小部分是政府的投入,大部分是向企业收费。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费率,依化学物质的产生量及输入量计算,污染影响最大的石化行业约占基金的70%。除向污染行为人课以罚金外,管理人、使用人如有违规事项,也要负连带受罚交费责任。整治基金的用途主要有:所在地主管机关调查整治场址的土壤、地下水污染范围及评估对环境的影响所需费用;主管机关为减轻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扩大,采取应急措施的费用;基金涉讼之必要费用等。污染行为人或污染关系人应该依法缴纳的费用而限期未缴者,按其规定支出费用加计2倍,并移送法院强制执行。法律规定主管机关在救急的情形下可以先行支出或由“整治基金”先行垫付相关费用,但是污染行为人必须清偿,并负终局责任。

台湾有比较完善的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登记簿上记录了土地的位置、使用状况、流转情况以及受污染的具体情况。凡是污染场址的土地皆列册送各地方事务所阅览备查。这使土地各个时期的情况得到清晰的展现,一旦发生污染突发事件,有助于有关各方查找资料,追寻责任人,采取紧急措施。有的工厂已经搬迁几年,在无主的厂址查出污染物,由政府负责用基金加以处理,同时寻找污染行为人,认定后追加其责任。

在整治中出现一种情况:有公司曾奉“经济部”之命与他公司合并,被合并而消失的公司曾经产生污染物,当时没有暴露,公司合并后发生事故,该怎么赔偿?经过多次争辩,2013年底由台湾“大法官”最终裁定:原公司为污染行为人,应负整治责任,合并后存续的公司由于吸收他公司的法人资格,也应该承受这些责任,交纳整治费用,还要提供土地作为污染物置放区。“大法官”表示:整治义务是以继续存在的污染状况为规范客体,不因污染事故发生在之前或之后有所不同。旧时污染行为人对仍然继续存在的污染状况负整治、支付费用等义务。也就是说,谁造成土壤污染,谁就要负最终无限责任,所有损失都要赔,除治理污染本身外,污染造成的连带损失,如居民的健康损害、有毒农作物的铲除销毁、农地改善期间农民的生活费用,造成污染的行为人全都要负责赔偿。

台湾的土壤整治在亚洲处于领先地位,不仅有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而且治理土壤污染的物理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皆有突破,其水土服务业已经布局东南亚。泰国大米验出重金属,不知道如何查验、治理,这恰好是我国台湾的强项。我国台湾的专业公司已去泰国、越南运营,帮其建立系统的制度,接下来将去菲律宾、印尼。近几年来,有许多国家纷纷前来寻求合作,澳大利亚、新西兰、荷兰、英国的土基会等皆来冾谈。台湾2010年开始与大陆接触,两岸交流土壤与地下水的整治。2013年台湾已拿到授权,专业团队在大陆以试点方式进行试验,并建立训练人才的基地。

二、台湾土壤整治对大陆的启示

台湾对土壤污染治理的做法与经验对土壤污染日趋严重,治理土壤污染刻不容缓的大陆而言,有极强的启示价值。

1、在土壤污染调查的基础上立法

台湾的土壤污染调查经历了将近30年,同时酝酿立法,母法、子法的确立又经历了十多年。大陆的土壤污染调查是从2006年开始的,国务院要求到2015年全面摸清土壤环境状况,2020年建成全国土壤保护体系,时间紧迫,任务浩繁。在此期间,台湾拟斥巨资开展修复试点,这固然很好,但更重要的是尽快立法,使修复试点有法可依,使纠葛得以化解。台湾的相关法律可谓具体入微,但仍在具体实践中陆续修订。大陆的土壤污染调查和立法不能指望很快完成,宜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立法,在后续调查中逐步完善。

2、政府管制与市场配置、社会参与相结合

台湾的土壤整治在上个世纪是政府出资调查,发现问题与事故政府斥资处理。新世纪以来靠法律管制,用市场手段由污染责任人负修复、清偿之责。同时将污染和整治状况向社会公开,由民众负起检举污染、监督整治之责。大陆现在的污染调查和整治试点是由政府出资,往后大面积整治财政无力全包,必须走谁污染谁出资整治的市场化之路。还得让金融、保险参与进来,以减少财政支出。政府制定规则,让社会、民众广泛参与,密切监督,可及时发现问题,提高整治效率。

3、整治土壤污染与其他环保举措协同并进

台湾将土壤与地下水并法整治,是从台湾实际情况出发做出的选择。大陆已有水污染治理法,宜单独为土壤治理立法,但水污染治理法、土壤治理法应有一致性的原则和执行标准,有相互协调的规范和程序,谨防脱节、扯皮。土壤污染的来源除工业废水、废渣外,还与农药与化肥的过度使用、大气污染等密切相关,各方面的环保举措应同时并举,相辅相成。

4、海峡两岸合作研发、推广土壤修复技术

土壤修复技术主要有物理修复、化学修复、生物修复三种方法,前两种方法见效快,但成本高,且容易造成污染转移或叠加。生物修复合乎环保要求,花费少,但周期长,见效大多在10年以上。台湾因地制宜具体运用这三种修复方法,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技术并未成熟。大陆的一些科技企业正在开发、创新土壤修复技术,尚未得到大面积的检验。值此两岸经济加深合作之际,大可加强技术交流切磋,让中华大地土壤修复双胜共赢。

(作者单位: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责任编辑:彭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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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农田土壤遭受污染,总体形势严峻。国家每年要拿出几百亿元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试点。我国台湾地区在20多年土壤调查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整治污染土壤的法律法规,十多年依法治理取得许多经验,在亚洲处领先地位,值得大陆借鉴。

一、台湾治理土壤污染的历程与经验

上世纪80年代初,台湾桃园县等地爆发过严重的镉米事件。化工厂排放含镉废水造成农田污染,致使种出镉米,民众围堵工厂要求停产、索赔。农民(生产受害者)、市民(消费受害者)与工厂各执其词,闹得不可开交。政府因缺乏翔实的数据和法律的依据,很难加以裁断,只好靠财政出钱简单补偿了事。

鉴于镉米在日本曾引起过“痛痛病”,致死致残许多人,台湾当局为防止污染蔓延,事态扩大,决定启动土壤的全面调查。此前,20世纪70年代也曾做过大样区(1600公顷)和中样区(100公顷)的抽样概查,但样本、数据显得粗疏,20世纪80年代在以前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小样区(1公顷)的详查。20世纪90年代按照细密详查的数据,列出若干重点污染场址,严加管控。这些土壤调查和污染场地的列管,为土壤污染整治立法奠定了基础。

上个世纪的台湾也没有专门的防治土壤污染的法规,相关的内容分散在其他环境保护法规之中。土壤污染的调查过程实际上就是酝酿立法的过程。2000年2月2日发布的“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是台湾地区整治土壤污染的母法,共有八章五十一条。为了使其具有可操作性,2001年发布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实施细则”、“土壤污染监督基准”、“土壤污染管制基准”。此后又于2001年发布、2002年修正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费收费办法”,2002年发布、2003年修正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区管制办法”、“整治场址污染范围调查影响环境评估及处理等级评定办法”,后来又发布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场址初步评估办法”等。同时还作出十多种行政规定,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布施行后过渡时期执行要点”、“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个案监督作业要点”、“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费之化学物品没收重量与收费费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费收费办法之免收比例审查原则”、“污染整治费未依规定缴纳者利息计算原则”、“污染整治费出口退货审核原则”、“污染整治法核准分期缴纳罚锾及基金代为支付费用实施要点”、“设立、停业或歇业前应提供土壤检测资料之事业”等。这些法规使台湾地区的土壤污染整治立法内容十分具体,配套机制完善,可操作性很强。

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其危害发生的深度及广度无法立即得知,一旦暴发往往导致灾难性的后果,故有“化学原子弹”之喻。发生事故时亟需尽速处理,以避免危害扩大。对此,台湾加强信息通报系统,建立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所在地主管机关定期检测辖区土壤的品质状况,其污染物达到管制标准者,立即追查污染责任人,并呈报上级主管机关。民众一经发现土壤或地下水有污染之虞,必须向所在地主管机关检举,各级主管机关当即主动查证。土地转移时,让与人应提供土壤检测资料,停业、歇业及开业前皆须提供土壤检测资料,银行、保险公司以此为据确定资金支付量。土壤污染事件发生后,相关的土地问题因涉及民众权益,需要取得民众协助后方能妥善处理,先用公告方式公开污染信息,并扩大民众在污染整治中的参与机会,以提高政府与民众在处理问题上的共识。无论是防治措施、调查评估措施、管制措施、整治复育措施,还是资金筹措等,都规定要有公众代表听政、参与。

所在地主管机关为减轻土地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扩大,依实际状况采取下列应变措施:责令污染行为人停止作为、停业、部分或全部停工;竖立告示标志或设置围篱;通知农业、卫生主管机关,对因土壤污染致使有受污染之虞的农渔产品进行检测,必要时会同农业、卫生等机关进行管制或销毁,并对销毁的农渔产品予以相当的补偿;限制农地耕种特定农作物;疏散居民或管制人员活动;移除或清理污染物。整治场址的污染行为人应依调查评估结果,订定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计划,经所在地主管机关审查核定后据以实施;所在地主管机关将核定的土壤整治计划报请上级主管机关备查,并将计划及审查结论摘要公告于民。

依法筹措资金,让污染者付费,方能阻止继续污染,并保证已经形成的污染有财力整治。台湾建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环保署制定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等规定。基金中一小部分是政府的投入,大部分是向企业收费。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费率,依化学物质的产生量及输入量计算,污染影响最大的石化行业约占基金的70%。除向污染行为人课以罚金外,管理人、使用人如有违规事项,也要负连带受罚交费责任。整治基金的用途主要有:所在地主管机关调查整治场址的土壤、地下水污染范围及评估对环境的影响所需费用;主管机关为减轻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扩大,采取应急措施的费用;基金涉讼之必要费用等。污染行为人或污染关系人应该依法缴纳的费用而限期未缴者,按其规定支出费用加计2倍,并移送法院强制执行。法律规定主管机关在救急的情形下可以先行支出或由“整治基金”先行垫付相关费用,但是污染行为人必须清偿,并负终局责任。

台湾有比较完善的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登记簿上记录了土地的位置、使用状况、流转情况以及受污染的具体情况。凡是污染场址的土地皆列册送各地方事务所阅览备查。这使土地各个时期的情况得到清晰的展现,一旦发生污染突发事件,有助于有关各方查找资料,追寻责任人,采取紧急措施。有的工厂已经搬迁几年,在无主的厂址查出污染物,由政府负责用基金加以处理,同时寻找污染行为人,认定后追加其责任。

在整治中出现一种情况:有公司曾奉“经济部”之命与他公司合并,被合并而消失的公司曾经产生污染物,当时没有暴露,公司合并后发生事故,该怎么赔偿?经过多次争辩,2013年底由台湾“大法官”最终裁定:原公司为污染行为人,应负整治责任,合并后存续的公司由于吸收他公司的法人资格,也应该承受这些责任,交纳整治费用,还要提供土地作为污染物置放区。“大法官”表示:整治义务是以继续存在的污染状况为规范客体,不因污染事故发生在之前或之后有所不同。旧时污染行为人对仍然继续存在的污染状况负整治、支付费用等义务。也就是说,谁造成土壤污染,谁就要负最终无限责任,所有损失都要赔,除治理污染本身外,污染造成的连带损失,如居民的健康损害、有毒农作物的铲除销毁、农地改善期间农民的生活费用,造成污染的行为人全都要负责赔偿。

台湾的土壤整治在亚洲处于领先地位,不仅有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而且治理土壤污染的物理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皆有突破,其水土服务业已经布局东南亚。泰国大米验出重金属,不知道如何查验、治理,这恰好是我国台湾的强项。我国台湾的专业公司已去泰国、越南运营,帮其建立系统的制度,接下来将去菲律宾、印尼。近几年来,有许多国家纷纷前来寻求合作,澳大利亚、新西兰、荷兰、英国的土基会等皆来冾谈。台湾2010年开始与大陆接触,两岸交流土壤与地下水的整治。2013年台湾已拿到授权,专业团队在大陆以试点方式进行试验,并建立训练人才的基地。

二、台湾土壤整治对大陆的启示

台湾对土壤污染治理的做法与经验对土壤污染日趋严重,治理土壤污染刻不容缓的大陆而言,有极强的启示价值。

1、在土壤污染调查的基础上立法

台湾的土壤污染调查经历了将近30年,同时酝酿立法,母法、子法的确立又经历了十多年。大陆的土壤污染调查是从2006年开始的,国务院要求到2015年全面摸清土壤环境状况,2020年建成全国土壤保护体系,时间紧迫,任务浩繁。在此期间,台湾拟斥巨资开展修复试点,这固然很好,但更重要的是尽快立法,使修复试点有法可依,使纠葛得以化解。台湾的相关法律可谓具体入微,但仍在具体实践中陆续修订。大陆的土壤污染调查和立法不能指望很快完成,宜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立法,在后续调查中逐步完善。

2、政府管制与市场配置、社会参与相结合

台湾的土壤整治在上个世纪是政府出资调查,发现问题与事故政府斥资处理。新世纪以来靠法律管制,用市场手段由污染责任人负修复、清偿之责。同时将污染和整治状况向社会公开,由民众负起检举污染、监督整治之责。大陆现在的污染调查和整治试点是由政府出资,往后大面积整治财政无力全包,必须走谁污染谁出资整治的市场化之路。还得让金融、保险参与进来,以减少财政支出。政府制定规则,让社会、民众广泛参与,密切监督,可及时发现问题,提高整治效率。

3、整治土壤污染与其他环保举措协同并进

台湾将土壤与地下水并法整治,是从台湾实际情况出发做出的选择。大陆已有水污染治理法,宜单独为土壤治理立法,但水污染治理法、土壤治理法应有一致性的原则和执行标准,有相互协调的规范和程序,谨防脱节、扯皮。土壤污染的来源除工业废水、废渣外,还与农药与化肥的过度使用、大气污染等密切相关,各方面的环保举措应同时并举,相辅相成。

4、海峡两岸合作研发、推广土壤修复技术

土壤修复技术主要有物理修复、化学修复、生物修复三种方法,前两种方法见效快,但成本高,且容易造成污染转移或叠加。生物修复合乎环保要求,花费少,但周期长,见效大多在10年以上。台湾因地制宜具体运用这三种修复方法,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技术并未成熟。大陆的一些科技企业正在开发、创新土壤修复技术,尚未得到大面积的检验。值此两岸经济加深合作之际,大可加强技术交流切磋,让中华大地土壤修复双胜共赢。

(作者单位: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责任编辑:彭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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