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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税费负担状况分析及改革建议

2014-09-23庞凤喜潘孝珍

会计之友 2014年20期

庞凤喜+潘孝珍

【摘要】 企业公开披露的信息及调研显示:目前我国企业税费负担总体来讲仍然偏重。或者说,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以来,我国企业的实际税费负担水平总体上并没有显著下降。其可能的原因主要有:税制结构长期过度依赖于流转税;税制设计整体上具有“宽打窄用”的特征;中央与地方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不合理;政府财政支出具有刚性等。而由此造成的直接影响:一是企业难以做大做强;二是易推高商品价格,制约消费增长;三是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初衷难以落到实处;四是加深税收征纳双方的矛盾。为此,有必要在明确民富与国富辩证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切实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实现税制与税制结构的实质性转变、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控制政府财政支出范围与规模等举措,切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永续发展。

【关键词】 企业税费负担; 税费结构; 结构性减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4)20-0107-09一、引言

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动力源泉,是吸纳社会成员就业并维持其体面生活与个人尊严的基本渠道与重要保障,也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承载主体,因此,政府关于企业财税政策的改变,不仅直接影响企业税费负担,进而影响企业的生存与竞争力,而且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以及财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一般而言,在一国政府财政收支状况一定的情况下,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近年来,为缓解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其中影响较大的政策举措包括:2008年开始实施内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2009年开始实施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全面转型;2012年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从理论预期和政策目标来讲,上述改革措施有利于降低我国企业的税费负担水平,有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与优化。

学术界对企业税费负担的研究主要有微观和宏观两个视角,并大多从宏观视角来分析企业的税费负担,如:宋春平(2011)对我国企业所得税总税负的归宿进行一般均衡分析,其结论是企业承担了76.94%的现行企业所得税总负担,剩余部分则转嫁给劳动者承担;张伦俊、李淑萍(2012)使用统计年鉴公布的相关数据,对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行业税负进行实证分析后认为,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税费负担偏重;张阳、胡怡建(2006),梁东黎、刘和东(2012)等也都从宏观视角对我国企业税费负担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就微观视角的研究而言,Siegfried(1974)较早定义和计算了企业的实际税率,并研究了名义税率对企业实际税率的影响。但刘孝诚、王景文(1998)指出,由于只能通过间接资料和样本企业的个案调查来推算企业的税费负担水平,即难以获得企业实际缴纳税费的真实资料,因此,准确测算企业的税费负担水平较为困难。不过也有部分文献尝试使用各种微观数据,对我国企业的税费负担水平进行实证分析,如刘德英(2008)以28家上市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数据为基础,对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费负担水平进行实证分析。李增福(2010)使用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研究发现,我国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上市公司的总体所得税负担下降2.21%,即法定税率的降低无疑减轻了企业的实际税负。罗党论、杨玉萍(2011)以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分析了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前后不同产权和地区之间的企业税费负担差异。潘孝珍(2013)使用上市公司微观数据的实证研究表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确实降低了企业所得税负担,但企业整体的税费负担并没有降低,甚至有所上升。

实际上,由于宏观层面的企业税费负担水平是对全部企业样本的平均,而企业个体的税费负担差异往往容易因总体的平均而抵消,也就难以实际分析政府的各项税制改革政策对企业个体带来的真实税费负担的影响。因此,本文在潘孝珍(2013)的基础上,主要使用上市公司微观数据对我国企业税费负担水平进行全面分析,并辅之以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宏观税负、税负结构与结构性减税研究”课题组2013年10—11月的调研数据,论证我国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给企业税费负担水平带来的实际影响,并进一步分析形成我国当前企业税费负担现状的原因,以及由此导致的各种经济效应,进而提出控制我国企业税费负担水平的政策建议。

二、当前我国企业的税费负担状况

(一)企业税费负担指标构造和样本选择

构造恰当的衡量指标,是使用微观数据对企业税费负担水平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由于本文主要使用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因此,所能构造的指标类型受到企业财务报表内容的影响。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分别在利润表中报告“所得税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在现金流量表中报告“支付的各项税费”三个与企业税费负担相关的会计科目。其中,“所得税费用”指的是企业当年度缴纳的所得税总额,“营业税金及附加”指的是企业当年度缴纳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等税费总额,“支付的各项税费”则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缴纳的包括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在内的所有税费总额。因此,根据微观数据的可得性,本文构建如下三个指标反映企业当年度的税费负担水平:

企业所得税比重=所得税费用÷营业总收入

(式1)

营业税金及附加比重=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总收入(式2)

各项税费比重=支付的各项税费÷营业总收入

(式3)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是为了使指标更具有经济含义,则式1的分母可以改为利润总额,从而得到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的衡量指标。但为了使上述三个反映企业税费负担水平的衡量指标之间具有可比性,本文的处理是将式1的分母与式2、式3保持一致,使它们共同反映作为企业经营成本的税费支出占营业总收入的比重,从而体现政府征收税费行为给企业经营带来的成本负担。

本文选取2004—2012年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并对样本数据作如下处理:(1)删除当年度经营亏损,即利润总额小于0的企业样本;(2)删除企业所得税比重小于0或大于100的企业样本;(3)删除营业税金及附加比重或各项税费比重大于100的企业样本;(4)由于企业实际数据会因各种原因出现极端值,这将严重破坏统计分析结果的稳健性,因此,参照研究惯例,本文对各指标进行临界值为0.01的Winsor缩尾处理。本部分所使用的数据全部来自国泰安CSMAR系列数据库,经过上述处理,各年度的样本数量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随着我国上市公司数量的逐年增加,本文所使用的样本数量也随之逐年增加,特别是2005—2007年和2008—2009年,样本数量的增长幅度最为明显。2004—2012年全部样本数量为 16 718家企业。

(二)我国企业税费负担的总体状况

1.我国企业税费负担的平均水平

表2显示的是2004—2012年我国企业税费负担的平均水平。由于2008年我国开始遭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而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措施也是在2008年以后相继推出,因此,笔者将企业税费负担水平分成2004—2007年和2008—2012年两个时间段进行对比分析。

从表2可以看到,我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比重在2004年为2.41%,2004—2007年基本处于上升的趋势,2008年开始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由原来的33%降低到25%,直接导致企业所得税比重由2007年的2.91%降低到2008年的2.35%,降幅达19%。此后,尽管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依然维持在25%的水平,但企业所得税比重却在2009—2011年里平均保持在2.65%的水平,高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前2004—2007年的平均水平。此后,尽管2012年我国企业所得税比重的平均值降低到2.49%,但也始终高于2004—2007年的绝大多数年份。由此可见,尽管2008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名义税率,但企业实际负担的企业所得税比重却并没有因此降低,甚至还有一定幅度的上升。

从营业税金及附加比重来看,2004年为1.41%,此后始终保持上升的趋势,一直上升到2011年的1.80%。可见,政府征收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等税费给企业带来的成本负担也在逐年增加。即使是2008年遭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情况下,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比重的增长趋势也依旧未变。不过,2012年该比重略有下降,由2011年的1.80%下降到1.79%,其原因可能是由于我国2012年开始在部分地区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遗憾的是,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中未报告企业缴纳增值税的相关情况,因此,未能就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展开分析。

从各项税费比重来看,作为企业向政府缴纳的所有税费占营业总收入的比重,它是衡量企业税费负担最为关键的指标,而企业所得税比重、营业税金及附加比重都是各项税费比重的组成部分。从表2可以看到,2004年我国企业各项税费比重为7.59%,在2004—2007年里基本上稳定在7.60%的水平。2008年是一个较为特殊的年份,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我国政府仓促出台了一系列减税政策,但从企业微观层面的实证分析来看,我国企业的各项税费比重并没有因此降低,反而在2008年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即由2007年的7.65%上升到2008年的8.59%。此后,在2008—2012年,我国企业的各项税费比重经历了先下降后上升的过程,如在2010年时降低到7.77%的水平,但在2012年时又上升到8.26%的水平。总体来看,2008—2012年我国企业每年的各项税费比重都要高于2004—2007年的水平。因此,我国2008年以来实际上经历了一个“结构性增税”的过程,而政策层面所谓的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体现为企业税费负担依然不轻,而政府取走的份额仍然较多。例如,从2012年我国企业新增价值额的分配来看,2 470家A股上市公司向政府缴纳的各项税费总额达22 230.0亿元,而同期支付给员工以及为员工支付的现金总额为17 882.8亿元,企业自身获得的净利润总额为20 797.4亿元。政府获得的份额不仅高于企业自身获得的份额,也远远高于企业员工获得的份额。

2.我国企业税费负担的分布情况

企业税费负担的分布情况可以通过核密度图来反映,图1、图2和图3分别显示了企业所得税比重、营业税金及附加比重和各项税费比重的核密度图。本文选择2004年、2008年和2012年三个年度画出各衡量指标的核密度图。

从图1可以看到,2004年、2008年和2012年的三条核密度图在形态上非常接近,表明我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比重的分布情况在历年里基本上保持一致。从核密度图的总体形态上看,企业所得税比重分布在0%到16%的区间,其长长的右拖尾形态表明,我国只有少部分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比重超过4%,大部分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比重都处于0%到4%之间。同时,图1中核密度图的波峰位于1%左右,表明我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比重在1%左右的分布最为集中。此外,对比2004年和2012年的核密度图可以发现,在0%到1.5%的区间里,2004年的核密度图略微高于2012年,而在1.5%到6%的区间里,2012年的核密度图略微高于2004年,这解释了表2中企业所得税比重在2012年略微高于2004年的原因。

从图2中可以看到,营业税金及附加比重的形态也非常接近,表明我国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比重的分布情况也历年保持一致。图2中,在0%到1.5%的区间里出现一个较为高耸的波峰,表明我国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比重主要集中在此区间,而且波峰最高点出现在0.5%左右,其密度接近0.8,远高于图1中波峰最高点的密度0.35,从而表明我国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比重在0.5%左右的集中程度更高。同时,核密度图在1.5%到14%的区间里呈现长长的右拖尾形态,表明仍有少部分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比重较高。对比2004年和2012年的核密度图还可以发现,在0%到0.5%的区间里,2004年的核密度图略高于2012年,而在0.5%到2%的区间里,2012年的核密度图略高于2004年,这也解释了表2中营业税金及附加比重在2012年略微高于2004年的原因。

由于各项税费比重反映的是企业总体上的税费负担,因此,从图3中可以看到,历年的核密度图在0%到35%的较大区间里都有分布,表明不同企业的税费负担水平差异较大。从核密度图的形态来看,在0%到16%的区间里出现一个较为平缓的波峰,表明我国大部分企业的各项税费比重集中在0%到16%的区间,而波峰的最高点出现在5%左右,其密度低于0.1,从而表明我国企业的各项税费比重分布得较为分散。对比2004年和2012年的核密度图可以发现,在0%到4%的区间里,2004年和2012年的核密度图几乎完全重合在一起,在4%到12%的区间里,2004年的核密度图略高于2012年,在12%到24%的区间里,2012年的核密度图略高于2004年,由此导致了表2中各项税费比重在2012年略高于2004年。

(三)我国企业税费负担的分区域状况

表3报告了我国企业税费负担的分区域变化情况①。经统计分析,可以获得各指标2004—2012年所有年份的分区域数据,为节省篇幅,此处只报告2004年、2008年和2012年的数据,大体上反映了我国各区域企业税费负担的变化趋势。

从表3中可以看到,我国东北部和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比重从2004年到2012年呈上升趋势,其中:东北部地区由2.28%上升到2.89%;西部地区由1.98%上升到2.41%;中部地区从2004年的2.58%下降到2012年的2.13%;东部地区虽有所波动,但总体上还是呈略微上升的趋势,从2004年的2.50%下降到2008年的2.39%又上升到2012年的2.55%。可见,总体上看,我国企业所得税在不同区域的变化趋势并不一致。营业税金及附加比重的变化趋势则不同,从2004年到2008年再到2012年,我国东部、东北部、中部和西部四个区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比重都保持上升趋势。对于各项税费比重来说,我国东部、东北部、中部和西部四个区域的变化趋势也保持一致,都是呈现先上升再下降的过程,其最终结果是2012年各区域的各项税费比重都高于2004年。其中,西部地区的上升幅度最大,各项税费比重从2004年的8.16%上升到2012年的9.48%,而且西部地区也是2012年各项税费比重最高的区域。由此可以推测,尽管我国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过程中,给西部企业提供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其实际实施效果似乎并不理想。

(四)我国企业税费负担的分行业状况

表4进一步报告了我国企业税费负担的分行业状况,为节省篇幅,这里同样只报告2004年、2008年和2012年的数据。

从表4中可以看到,我国不同行业在三个税费负担指标上有着较大差异。就企业所得税比重而言,2012年最高的三个行业依次是金融保险业10.47%、交通运输仓储业5.00%、房地产业4.48%,而最低的三个行业依次是农林牧渔业1.08%、建筑业1.91%、批发零售贸易业2.00%。其中:金融保险业的企业所得税比重是农林牧渔业的9.69倍。从2004年到2008年再到2012年,我国采掘业、电煤水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业、社会服务业等行业的企业所得税比重经历了降低的过程,而金融保险业、综合类等行业有所上升,其他大部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比重则保持相对稳定。就营业税金及附加比重而言,2012年最高的三个行业依次是房地产业9.30%、金融保险业6.43%、综合类4.05%,而最低的三个行业依次是制造业1.10%、电煤水生产供应业1.27%、农林牧渔业1.33%。其中:房地产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比重是制造业的8.45倍。从2004年到2008年再到2012年,除了交通运输仓储业、金融保险业、社会服务业、传播与文化产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比重有所下降外,我国大部分行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比重都处于上升的趋势。就各项税费比重而言,2012年最高的三个行业依次是金融保险业19.41%、房地产业15.72%、采掘业12.70%,最低的三个行业依次是农林牧渔业3.39%、建筑业5.34%、批发零售贸易业7.12%。其中:金融保险业的各项税费比重是农林牧渔业的5.73倍。从2004年到2008年,我国除电煤水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业、传播与文化产业外,其他行业的各项税费比重都有所上升,而从2008年到2012年,除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业、房地产业、综合类等行业外,其他大部分行业的各项税费比重都有所降低。可见,从分行业的角度来看,从2004年到2012年,我国各行业企业所得税比重的结构性调整趋势非常明显,而营业税金及附加比重总体呈上升趋势,各项税费比重总体呈先上升后降低的趋势。

(五)我国企业税费负担的调研观察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宏观税负、税负结构与结构性减税研究”课题组于2013年10—11月,对广东、湖南等地的企业税费负担展开实地调研,调研结论与上文使用上市公司数据得出的结论基本相同。调研显示:从企业来看,除获得较多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实行简易征收办法的“营改增”纳税人和小微企业反映税费负担“不太重”、“可以承受”外,大多数企业认为近几年税费增长较快。其中,情况之一是外资企业在税制统一(包括两税合一、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统一征收)即不再享受超国民待遇后,税费负担有一定程度的增加;情况之二是由于新出台收费项目有所增加、原收费项目收费幅度有所提高,并通过新老收费项目大多改由税务机关征收且捆绑收取的办法,使企业税费负担有所加重。例如,原物价局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原工会征收的工会经费、原残联征收的残保金等均已陆续改由地税部门征收;金融危机前下调或封顶的堤防费,在金融危机后反而调高回来,致使企业支付的金额不同程度增加。其结果必然是,名义上的结构性减税因实际税费种类增加、水平提高或征管力度加大而部分抵销。以某地产公司为例,2010年企业增加值中:股东分配比例为31%,劳动者分配比例仅为5%,而政府分配比例高达62%。从财政机关反映的情况来看,我国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导致地方政府对费和债的依赖性在不断增强。以课题组调研的某地级市为例,2008—2012年,其税收收入占比分别为82.69%、82.84%、80.05%、80.01%、76.76%,2013年1—9月进一步下降为74.25%,与此同时,非税收入占比分别为17.31%、17.16%、19.95%、19.99%、23.24%,而2013年1—9月进一步升至25.75%。这一方面体现了企业税费负担加重,另一方面也显示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不规范。

三、我国企业税费负担的政府财税面成因分析

从上述实证分析中可以看到,我国企业税费负担水平在2004—2012年里并没有下降,特别是在2008年爆发国际金融危机,我国政府出台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以来,企业税费负担非但没有明显下降,反而在总体上高于2004—2007年的水平。究其原因,从政府财税面来看,可能包括以下方面。

(一)税制结构长期过分倚重流转税,纳税主体主要为企业

为了适应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能力较为薄弱的现实约束,我国整个税制结构长期过分倚重流转税,所得税则长期倚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则长期倚重工资薪金收入,从而使得流转税一直是我国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由企业直接提供的税收占比高达九成以上。以2013年为例,我国政府实现税收收入 110 497亿元,其中:国内增值税28 803亿元、国内消费税8 230亿元、营业税17 217亿元,仅这三项主要的流转税收入就占当年度政府全部税收收入的49.1%。同年,企业所得税22 416亿元,占税收总额的20.29%,而个人所得税全年仅6 531亿元,占总额不到6%。显然,这样的税制结构与纳税主体结构,必然不断加重企业的税费负担。

(二)我国税制设计整体上具有“宽打窄用”特征

在国内外经济形势不佳时,我国税收收入反而较为快速地增加,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税制设计整体呈现出“宽打窄用”的特征,即在税制安排时,往往对各税种设定较宽的税基和较高的税率,但实际操作中通常又并未按照税法规定严格进行征收,前者主要受税收征管能力较为薄弱的现实约束,后者则是基于企业税负承受能力的考虑。实际的操作则是,税务机关在经济形势比较好、税收增长任务能够顺利完成的时候,极易放松税收征管工作;在经济形势比较差、税收增长任务完成比较困难的时候,则极易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即企业实际的税收负担因经济形势及征管压力而极具弹性。而当前的突出问题是,经过多年的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我国税务征管能力已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同时,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后连续实施多年的积极财政政策,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在不断加大,致使税收征收压力不断加大,因此,既有的税制安排下,企业的税负水平必然越来越高,政府税收收入的增长潜力巨大。如我国政府税收收入增长率在2004—2007年依次为20.72%、19.09%、20.94%、31.08%,2008—2012年尽管有所降低,但也达到了18.85%、9.77%、23.00%、22.58%、12.12%,都超过或远远超过同期GDP的增长速度,也意味着企业税费负担水平的沉重。

(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不合理

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中,支出责任大量由地方政府承担,而财权与财力则大量地集中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获得的财政收入难以满足其实际支出需要,导致地方政府对本级税收收入增长的需求非常迫切,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在本级税收收入的增长指标上存在层层加码的现象。如我国各级地方政府2012年实现财政收入61 078.29亿元,而当年度财政支出达到107 188.34亿元,地方政府的财政自给率仅为56.98%。各级地方政府庞大的财政收支缺口主要依靠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进行补充,这不仅导致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高度依赖,也直接导致地方政府有极大的积极性来扩张本级财政收入。其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有形的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和通过地方融资平台获得负债收入;另一种是无形的收入,主要是加大本级政府的税收征管力度,使本级政府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尽管一般难以区分政府加大税收征管力度而增加的税款收入规模,但由于我国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企业,并最终直接表现为企业税费负担水平的提高,因此,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不合理,同样是导致企业税费负担水平较高的极为重要的原因。

(四)政府财政支出具有刚性

对一个国家来说,政府财政支出规模的降低,将会为本国政府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提供潜在空间;相反,如果一国政府的财政支出规模处于持续上升的趋势,其后果必然是提高本国企业的税费负担水平。从我国来看,2008年以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措施,但却没有对政府的财政支出规模进行相应的压缩,而且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之初的两年,政府的积极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加大财政支出力度实现的,致使税收的增收压力不断加大,这无疑也是任何单方面减税政策都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更为直接的原因。从总体上看,我国2008—2012年的财政支出增长率要明显高于2004—2007年,而财政支出的高速增长必然带来企业税费负担的加重,在现有的税制结构下,这也是形成我国当前企业税费负担状况的重要原因。不过,课题组调研也发现,许多政府部门在账面上挂着大量的财政资金而难以安排使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我国已经实现了让政府过“紧日子”的目标,这将为未来我国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创造有利条件。因此,如何逐步软化政府财政支出的刚性,并由此带动企业税费负担水平的实质性降低,是我国当前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所需要考虑的重要课题。

四、我国当前企业税费负担状况的影响

(一)企业难以做大做强

由于我国当前政府税费收入主要取自于企业,且负担较为沉重,必然阻碍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做大做强。具体来说,所得税和流转税是我国企业缴纳的两个主要税类。所得税是对企业经营利润的征税,它直接影响企业扩大再生产、技术革新和研发的能力;而高额流转税的存在,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每一次交易都需要大量的现金支出,影响企业的资金流,并大量占压企业资金,如进口环节的高税负,使从事进口的企业被长期占压大量资金,而出口退税的不及时,同样大量占压出口企业的资金,且其资金压力之大非一般企业可以承受。在我国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依旧不容乐观,企业招工难、开拓市场难、守住市场份额难等诸多困难并存的情况下,高税费负担必然进一步加剧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更难言做大做强。

(二)推高商品价格,制约消费的增长

在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下,企业作为法人组织,只是社会最终产品的生产者而非消费者,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承受的各种税费负担,必然通过社会产品的流通过程转嫁给消费者,即消费者是企业税费负担的最终承担主体。我国政府流转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份额高达70%,政府全部税收收入直接向企业征收的税款高达90%以上,这些都无疑在整体上推高了商品价格。以房地产企业为例,在部分落后地区的地方政府收入中,由房地产提供的直接或间接收入占比甚至高达80%。课题组调研的部分大型房地产企业给出的数据显示,企业销售商品房获得的每100元收入中,有52元甚至更多是向政府缴纳的包括土地出让金在内的各种税费。如此高的税费负担比重,必然加剧房地产价格的上涨,进而制约消费的增长。

(三)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初衷难以实现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以促进就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促进节能减排、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促进科技进步、促进税负结构调整等为目标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其中:自2012年初开始试点的“营改增”,是我国近年推出的最为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之一。其主要目标是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较好地解决重复征税,切实减轻企业税负,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平稳增长。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部分领域或行业的企业减负情况并不理想。从湖北省试点运行6个月的情况来看,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者占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户数的比重为30.53%,接近三分之一,而税负增加的直接原因在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调研显示,试点企业,尤其是交通运输企业大多存在难以取得、难以便利取得或难以及时取得合规专用发票的问题,而对零售业来说,部分农产品的免税也未给企业和居民带来实际利益。

(四)税收征纳双方的矛盾加深

2008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速度下降明显,如2008—2013年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依次为9.6%、9.2%、10.4%、9.3%、7.7%、7.7%,而此前2004—2007年依次为10.1%、11.3%、12.7%、14.2%,可以说,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过去6年后,我国不仅没有走出国际金融危机的阴影,反而经济下行的压力越来越大。经济增长速度的下降,必然导致税收增速趋缓,致使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压力日益加大,为此,地方税务机关在加强税收征管力度的同时,大多加大了收费的力度及收费管理。但是,我国各种政府性税费的使用却并不透明,企业对于自身缴纳的税款用于何处尚且知之甚少,对于自身在正税以外缴纳的各种附加收费的用途更是无从知晓,导致许多企业对此颇有微词。此外,从课题组调研获得的信息来看,我国的税收征管实践中依然存在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层层加码下达税收增长任务或收过头税等情况,使企业的生存发展更加雪上加霜,必然进一步加深征纳双方的矛盾。

五、控制我国企业税费负担的改革建议

(一)正确处理民富与国富的辩证关系

我国企业的税费负担是重是轻,是继续加重还是适当减轻,涉及民富与国富关系的处理问题。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到,我国企业税费负担实际上已经较为沉重,即使在我国政府提出结构性减税政策以后,企业的税费负担水平仍然没有实质性降低,由此显示:无论是政府减税的诚意还是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实施力度都没有真正到位。在当前全球经济不景气,特别是我国经济陷入下行区间,深层次的矛盾日益凸显的情况下,正确处理民富与国富的辩证关系更是成为一个涉及政府执政理念的重大问题。笔者认为,即使当前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有所放缓,我国政府仍应该有足够的智慧和勇气做税负上的减法。从经济学原理上讲,减税政策本身具有刺激经济发展的乘数效应,通过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可以促进企业投资支出的增加,从而有效刺激经济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实现以消费带动经济增长的良性循环。因此,我国政府应该继续实质性推进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并将其作为一项长期的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实施。

(二)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能力建设

要提升一国税制的公平度,并减少征纳双方的矛盾,其关键是:税务机关应全面掌控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而这种掌控能力正是税收征管能力建设的核心。但由于涉税信息广泛分布于非税务部门,因此,建立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稳定机制极为重要。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我国税务部门与银行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合作仍然非常有限,尚未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规范化的合作制度。为此,我国政府应该下大决心、拿出魄力,积极应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逐步建立税务部门与银行以及其他部门间的纳税人涉税信息获取机制,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保障,加快实现税收征管由“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转变。

(三)实现税制与税制结构的实质性转变

当前我国税制设计“宽打窄用”的特征,以及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很大程度上是在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能力较弱的现实约束下的不得已选择。随着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能力的提升,继续维持现有的税制体系,必然导致企业税费负担水平的大幅度上升,使企业承受的实际税率与税制体系设定的高名义税率更为接近,而这种情况既不符合制度设计者的初衷,也必将对我国经济造成伤害,我国政府有必要及时对我国的税制体系进行调整。具体而言,应通过涉税信息能力的提高,同步推进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遗产税与赠与税制度建设,逐步完善地方税体系,提高直接税比重,从而为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提供空间,以缓解高税费负担对企业健康发展的制约。

(四)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

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在当时“两个比重”过低、国家财政宏观调控能力极弱的情况下实行的,因此,在财权的划分上,主要的、大宗的、易征收的税种均划归中央或中央与地方共享,而地方主要是一些零星、分散、不易征收的税种。其后实行的一系列改革也基本上是财权逐步上移,而事权逐步下移。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不足的情况下,往往将目光瞄准企业、借债和卖地。由此不仅造成了财政秩序紊乱,而且也是近年来房地产价格大幅上升的直接推手,严重影响了政府威信。同时,中央政府掌握大量财政资金,在宏观调控能力大大增强的同时,由于相应的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导致“跑部钱进”,“年终突击花钱”,贪污腐败、“面子工程”、“形象工程”等问题普遍。为此,必须尽快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支出责任、财权、财力上的分配关系,在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前提下,确保地方政府享有与其所承担的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权、财力,在制度上保障地方财政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避免地方政府随意加重企业税费负担、大规模负债或过分依赖卖地收入。

(五)控制政府财政支出范围与规模

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财政支出需要,因此,控制政府财政支出规模是控制政府财政收入规模的前提,也是防止企业税费负担加重的基本途径。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应当逐步强化对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的公共支出,同时,清理和压缩不必要的财政开支,真正践行公共财政对公民的可信承诺。而公共财政预算的公开透明无疑是控制政府财政支出规模的有效途径。除了关乎国家安全的个别部门外,我国各级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的财政预算都应该全面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并接受社会公众对于各预算项目安排合理性的质询。在此基础上,应做好政府财政预算的决算和审计工作,确保经过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项目的全面实施。而通过预算公开有效地控制政府财政支出规模,使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款使用途径,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升纳税遵从度,实现“节流”与“开源”的良性循环,并同时为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水平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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