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分配理论创建研究
2014-09-23干胜道
一、企业财务分配理论创建的时代背景
在经济学中,生产、交换、分配、消费是社会再生产的四大环节,企业财务一直关注的是这四个环节中的价值问题。就分配环节来讲,经典财务学研究的是税后利润在股东与企业扩大再生产之间的分配问题,显然,这是一种狭义的分配问题。在这种分配中,参与分配的利益主体仅仅为企业的股东。利润留在企业也好,分到股东口袋也罢,对股东来说差异性不大,因为留在企业的利润也属于股东所有。因此,MM理论认为,税后利润分配是“细枝末节”的小事,真正重要的是企业的投资决策。鉴于此,不少学者附和地将“利润分配”看成是融资理论的附属理论。这些看法源于美国所信奉的“股东至上”主义——企业是股东的,剩余索取权归属于股东,利润由股东瓜分,资本占有剩余价值天经地义。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狭义分配观面临挑战:
(一)利益相关者的权力觉醒
在单边治理模式下,企业是股东的企业。当今世界,企业演变成“契约集合体”,混合所有制盛行,股东可以是消费者,债权人可能将来是股东(比如可转换债券持有者),员工可能持股成为双重身份,这些都会导致企业利益相关者复杂化。在“股东至上”盛行的美国,人们也意识到利益相关者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于是,Stakeholder一词被造出来与Stockholder相对应。Stake原意是“赌注”,员工将人力资本投入到企业,债权人将资本投入到企业,国家与社区将社会资本投入到企业,甚至顾客也被有些学者称为将顾客资本投入到企业,难道这些下了“赌注”的资本投入者其利益可以随便被剥夺、掠夺、侵犯?寻求合理的“回报”是利益相关者的共识。各利益相关者要从企业做的“蛋糕”中分到应得的“一块”。单边治理让位于多边治理、单向分配拓宽为多元分享,是必然的方向。
(二)企业财务分配实践的推动
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企业财务上的各种实践也推动着财务分配内容的丰富。20世纪80年代,四川省成都市在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中推行过“除本分成制”或“净产值分配制”。其做法是,企业的销售收入在扣除原材料消耗和折旧等后的净产值在劳资之间进行分配,企业员工的工资总额是浮动的。这种财务分配制度的积极作用是鼓励员工节约生产资料消耗,尽最大努力增加企业收入,关心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内控漏洞,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美国企业在20世纪50—60年代大量实行员工持股计划(ESOP),这改变了传统的分配模式,员工在获得工资之外,还参与到企业剩余价值的分配中。员工持股计划的提出,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凝聚力,让员工以主人的心态来看待企业的发展。由于员工持股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美国政府于20世纪70年代初以立法形式肯定员工持股的合法性,并对实行员工持股制度的企业在税收方面给予特别的优惠。1975年,英国会计标准委员会建议在公司报告中编制增值表,随后荷兰、西德、丹麦等国家纷纷效仿。增值表系反映企业增值额的形成与各利益相关者从企业分得的利益,增值额口径上大于利润总额,扩大了企业分配的口径。这些财务分配实践对于拓展财务分配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社会和谐和企业和谐的需要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第一次鲜明地提出和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科学命题。国际上一些国家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就是因为只注重做大“蛋糕”而忽视分好“蛋糕”。生产力提高了以后,必须及时解决生产关系问题,分配不公,“矛盾和问题便会变本加厉地反扑”(何平,《梦想、机遇、改革》,新华出版社,2013年版,第48页)。企业中,只强调提高效率,不关注公平,企业和谐同样会出现问题。如著名家电企业新飞公司由于劳资关系紧张,引发罢工,并要求外方股东的部分管理层予以更换,公司已十年没有涨工资,2011年亏损达2亿元,2012上半年亏损1.18亿元。因此妥善处理员工收入和资本回报的关系正日益成为当前初次分配问题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四)企业财务理论自身完善的需要
目前的财务教科书中大量充斥着融资(尤其是股票、债券、银行贷款)的内容,财务分配、投资决策与资产管理内容单薄,长此以往,公司财务有被演化为“公司金融”之危险。近年来,一些学者在研究初次分配的范畴归属问题。吴星泽、肖高玉在《会计之友》2013年第11期(中)《初次分配是一个财务问题》指出:“遗憾的是,至今为止,在企业财务理论的研究中,还没有将初次分配视作财务问题提出一个完整统一的理论框架或体系……为了将经济学关于初次分配的研究成果有效地运用于企业中,必须在经济学与企业实践间架起一座桥梁,而财务学无疑是这座桥梁的最佳人选。因此,初次分配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财务问题,构建基于价值创造的以初次分配为研究对象的广义分配理论十分必要。”笔者十分赞同。效率与公平是相生相伴的,财务理论只讲价值创造的效率性,不讲价值分配的公平性,显然是不完整的。经济学的初次分配理论必须接“地气”,企业财务分配理论拓宽为股东与利益相关者对价值创造的成果进行公平分享的“广义分配论”,是符合时代潮流和财务自身理论完善之需要的。
二、广义分配理论的探索
一般理解,分配是对生产成果的分配。就企业来讲,分配是对生产成果的价值方面在股东、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分享或配给。不少经济学家、财务学者在广义分配领域进行了探索。
(一)卡尔·马克思的观点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观点是,企业的价值是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额为V(可变资本)+M(剩余价值),生产资料只是转移价值,V+M应该全部分给劳动者。在资本主义制度下,M被资本家占有了,这就是剥削。分配对象是V+M,劳动者参与分配,资本家不应该占有剩余价值全部,是马克思的基本观点。
(二)经济学中对企业利润的来源与分配一直有不同看法
斯密曾经提出“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其含义是财富(或者价值)由劳动与土地共同创造,这在农耕社会下认识是十分到位的。萨伊说,劳动带来工资,土地带来地租,资本带来利润,都是天经地义的。1961年,美国经济学家路易斯·凯尔索(Louis Kelso)和阿德勒合作,出版了《新资本主义》一书,该书认为,劳动(人的因素)和资本(非人因素)都是财富创造者。后来,他又进一步提出了“双因素经济论”,认为资本工具和劳动工具同被视为一种投入要素。他在实践中主张员工持股,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
(三)中国共产党对企业价值创造与分配的观点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奉行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主张按劳分配,旗帜鲜明地反对剥削,创办国有企业,消灭私有制。改革开放后,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基础上,适当放松了对其他分配方式的限制,从“有益补充”到“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十七大在继续凸显劳动因素的同时,给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以足够的重视,使它们也合理合法地得到回报。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形成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可见,我党对于企业价值创造的理解是劳动与其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各要素(劳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获得的回报应该公平、合理、合法。
(四)财务学术界对广义分配的研究
王化成教授在财务理论研究方面形成了独特的理论体系,即广义财务论,包括:广义资本结构理论、广义投资理论和广义分配理论三部分(详见周首华等,《现代财务理论前沿专题》,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48页)。广义分配论的基本观点是:企业分配的对象应是企业新创造价值的分配,即V+M部分,或者称为“薪息税前利润”,涉及企业与劳动提供者(包括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的职工)的分配关系、企业与资金提供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包括债权人与股东)以及企业与公共服务提供者(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重点是前两个分配关系。他认为,分配的依据是各方“对收益的贡献”。他还论述了分配主体、分配顺序和分配模式等问题。
三、企业财务分配理论体系的内容
企业财务分配,当然是指企业价值分配,是企业价值化的生产成果分配。作为国民经济分配的初始环节,企业分配的公平性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劳资关系和谐、财务关系的良性发展、促进生产经营效率的提高和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意义重大。笔者认为,企业财务分配理论体系构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配对象与分配参与者
从古至今,学者们研究分配对象有多种:净利润(Net Income)、税前利润(利润总额Earnings Before Taxes)、息税前利润(EBIT)、薪息税前利润(Value Added)。净利润口径是狭义口径,排除了利益相关者参与分配,决策内容涉及新创造效益是满足股东当前消费还是用于企业未来发展的资金分割。理论上讲,净利润是权责发生制概念,企业不一定有与净利润相匹配的资金可用于对股东的现金分红,因此,学术界有学者认为“自由现金流量”才是狭义口径的分配对象,甚至有人认为企业财务目标应该是“自由现金流量最大化”。税前利润或者说利润总额一直是我国评价国有企业的重要指标,从分配上来讲,是在国家财政(收取所得税)与企业(用于企业股东分红和留存)之间解决盈余的资金分配问题。所得税率的高低、亏损弥补、所得税政策事关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格局,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息税前利润(EBIT)是英美财务管理中一个重要的指标,体现了其对企业价值创造成果的理解,内容上包括净利润、所得税和利息三块,分配参与者是债权人、政府、股东。王化成教授所倡导的“薪息税前利润”,与马克思的“V+M”,以及“增值额”(Value Added)思想不谋而合。笔者主张,适应广义分配理论的需要,建议企业编制“增值表”,以反映企业增值额形成与分配情况,便于股东与利益相关者考量企业分配是否公平。为解决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问题,在目前公司治理下可以成立“利益相关者大会”,重点解决债权人、员工等相对弱势群体的财务利益被侵犯等问题。
(二)分配原则、分配形式、分配顺序
狭义财务分配理论在分配原则上的常见表述是:依法分配、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积累与消费兼顾、资本保全等。广义财务分配其原则应该如何确定呢?首先应该是公平原则。企业应该平等地对待所有的股东(包括控股股东、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优先股股东)与利益相关者,不能靠剥夺某一方利益而向其他方输送利益,要严控控股股东的私有收益、高管不合理的在职消费和腐败行为、大额现金分红导致企业不能偿还即期债务等。其次,妥善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原则。在收入分配上各方参与者各有自己的“小算盘”:短线股东关注当前盈利水平和分红情况,长期投资者关心企业成长性、盈利持续性和盈利质量,债权人关心企业资产流动性、负债率高低等,员工关心自身收入稳定性、增长可能性等。企业在分配时必须权衡,妥善处理当前与未来的关系,不能搞“寅吃卯粮”、“竭泽而渔”、“一毛不拔”等分配方式。再次,促进效率提升原则。分配不仅要重视财务公平,还要重视有助效率提升。分配不是“零和博弈”,要引导各方参与者市场开拓、物耗降低、价值链上下游的资源整合、竞争对手关系维护与合作等,提升生产力,把“蛋糕”做大,各方均有利可图。最后,休戚与共(Skin in the Game)原则。股东也好,利益相关者也罢,他们构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当企业处于亏损状态,股价一落千丈,股东很痛苦,管理层却拿着天价年薪,员工照样拿着高奖金高福利,贷款银行“赚得都不好意思说”,这种状态是不和谐的,企业发展也是难以持续的;反之,企业股东赚得盆满钵满,员工忍受着高劳动强度低工资待遇,劳资关系紧张,债权人长期收不回本息,同样是不和谐的财务关系,也不符合“包容性增长”的真谛。至于分配形式,则有货币、非货币两种基本形式。近年来我国在对经营者激励方面尝试了股票期权、影子股票等新形式。分配顺序应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基础上清晰明确地加以制定。
(三)分配机制
广义财务分配机制研究的应该是分配之依据。“贡献”是分配的依据。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的基本要求是,等量贡献获取等量报酬,反对“同工异酬”、“大锅饭”等现象。准确确定生产要素的贡献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理论难题。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Clark)认为,实际贡献可用“边际生产力”来测度,劳动的边际生产力决定工资、资本的边际生产力决定利息、土地的边际生产力决定地租。在实践中,边际生产力很难计算,可操作性差。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价格信号是常见做法。比如,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企业利用银行贷款之成本可以在挂牌利率基础上由企业结合信用等级、抵押品情况、贷款用途、项目风险、贷款规模、银企合作历史、谈判能力等情况与银行协商确定;权益资本贡献则在市场无风险利率基础上结合行业盈利水平、企业规模、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情况等来综合确定;劳动者应结合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强度等确定最低水平,并结合劳动者出勤、产销量、工作量等确定“贡献”程度。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形成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为此,企业工会的实质性运作十分重要,劳资双方关于工资薪酬的集体协商程序化、制度化、平等化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
(四)分配模式
目前的财务教科书中,鲜有探讨分配模式的内容。模式是指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笔者理解,分配模式是股东与利益相关者参与增值额分配的标准形式。分配模式可以从不同角度分类:
1.基于凯尔索二因素分类
按此分类可以划分为“偏劳方型”、“偏资方型”、“中立型”。顾名思义,偏劳方型,就是在增值额分配时尽量照顾劳方利益,西欧、北欧等众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属于这种类型。偏资方型,就是在增值额分配中强调资方的贡献,维护资方的利益,比如美国。中立型,则是对劳方、资方的贡献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公平对待其财务利益。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很难观察到奉行这一模式的国家,仅是一种理论上存在的分配模式。我国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基本上属于第一种分配模式,私营企业大多属于第二种分配模式。
2.基于国家与企业分配角度的分类
由于国家参与分配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增值额所凭借的权力事实上存在差异性,人们一般将企业的初次分配分为企业与国家的分配、企业内部各方的分配两类。这就在分配模式上造成差异,重视和保护国家利益,税费高,强调集中的分配模式,称为“藏富于国”型;反之,强调企业活力与可持续发展,重视企业的资本保全、积累,可称为“藏富于企”型。在不同的国力背景下、在国家经济周期和宏观背景下,这两种类型分配模式有可能被交替使用。
3.从分配金额的波动性来看,可以分为固定收益型、变动收益型、部分固定部分变动型
债权人与企业签订的契约往往是“固定收益型”,其获得的收益与企业是否盈利、是否发生系统性风险等无关,是事先就预知的固定数额,表现形式为固定的利率。优先股股东的财务收益也属于索取“固定收益型”,特殊情况下企业发生亏损会推迟获取。当然,在金融创新下,优先股股东种类日渐丰富,有股息率与企业效益挂钩“变动收益型”的,有部分固定部分变动型的“参与优先股”等。员工中通常基层员工的工薪不考虑企业面临的风险,计时或计件,如有变动,幅度也很小,总体上相对固定。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模式有多种,年薪制下属于“固定收益型”,在激励强度大的情况下固定收益部分小,与经济效益(比如利税总额、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及一些非财务指标)或股票价格挂钩的变动收益部分大。中层员工一般介于二者之间,固定收益为主,适当考虑挂钩部分风险指标获得变动收益。
笔者认为,没有最佳的分配模式,只有最适合的分配模式。每一个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股权结构、劳动特点、人员结构、行业属性、盈余波动、成长性等综合加以考虑,确定企业内部分配模式。
细心的同行一定发现:宏观的“收入分配”到了微观企业演变为“收益分配”。一字之差,凸显了企业财务学分配理论的尴尬。劳动(含简单劳动、复杂劳动)一定不能参与剩余价值分享(比如,英国法律规定,员工收入的三分之一由利润分配所得)吗?高管薪酬应该“封顶”或者“保底”吗?普通股股东一定“独享”利润独担风险吗?如此等等问题需要从理论上系统回答。关于企业财务分配理论的创建,本文仅是个人一孔之见,只想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期待学术界同行有更多的分配理论“爱好者”出现,大家共同努力,从不同角度对企业财务分配理论加以研讨,把财务学三块内容中的短板部分——分配理论完善丰满起来,形成融资理论、投资理论、分配理论三足鼎立的完美局面!●
【参考文献】
[1] 王文兵,干胜道.从利润分配到增值额分享——基于财务公平视角[J].新会计,2013(10).
[2] 李炳炎.利益分享经济学[M].山西经济出版社,2009.
[3] 常风林.中国上市公司的收入分配[M].经济管理出版社,2010.一、企业财务分配理论创建的时代背景
在经济学中,生产、交换、分配、消费是社会再生产的四大环节,企业财务一直关注的是这四个环节中的价值问题。就分配环节来讲,经典财务学研究的是税后利润在股东与企业扩大再生产之间的分配问题,显然,这是一种狭义的分配问题。在这种分配中,参与分配的利益主体仅仅为企业的股东。利润留在企业也好,分到股东口袋也罢,对股东来说差异性不大,因为留在企业的利润也属于股东所有。因此,MM理论认为,税后利润分配是“细枝末节”的小事,真正重要的是企业的投资决策。鉴于此,不少学者附和地将“利润分配”看成是融资理论的附属理论。这些看法源于美国所信奉的“股东至上”主义——企业是股东的,剩余索取权归属于股东,利润由股东瓜分,资本占有剩余价值天经地义。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狭义分配观面临挑战:
(一)利益相关者的权力觉醒
在单边治理模式下,企业是股东的企业。当今世界,企业演变成“契约集合体”,混合所有制盛行,股东可以是消费者,债权人可能将来是股东(比如可转换债券持有者),员工可能持股成为双重身份,这些都会导致企业利益相关者复杂化。在“股东至上”盛行的美国,人们也意识到利益相关者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于是,Stakeholder一词被造出来与Stockholder相对应。Stake原意是“赌注”,员工将人力资本投入到企业,债权人将资本投入到企业,国家与社区将社会资本投入到企业,甚至顾客也被有些学者称为将顾客资本投入到企业,难道这些下了“赌注”的资本投入者其利益可以随便被剥夺、掠夺、侵犯?寻求合理的“回报”是利益相关者的共识。各利益相关者要从企业做的“蛋糕”中分到应得的“一块”。单边治理让位于多边治理、单向分配拓宽为多元分享,是必然的方向。
(二)企业财务分配实践的推动
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企业财务上的各种实践也推动着财务分配内容的丰富。20世纪80年代,四川省成都市在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中推行过“除本分成制”或“净产值分配制”。其做法是,企业的销售收入在扣除原材料消耗和折旧等后的净产值在劳资之间进行分配,企业员工的工资总额是浮动的。这种财务分配制度的积极作用是鼓励员工节约生产资料消耗,尽最大努力增加企业收入,关心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内控漏洞,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美国企业在20世纪50—60年代大量实行员工持股计划(ESOP),这改变了传统的分配模式,员工在获得工资之外,还参与到企业剩余价值的分配中。员工持股计划的提出,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凝聚力,让员工以主人的心态来看待企业的发展。由于员工持股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美国政府于20世纪70年代初以立法形式肯定员工持股的合法性,并对实行员工持股制度的企业在税收方面给予特别的优惠。1975年,英国会计标准委员会建议在公司报告中编制增值表,随后荷兰、西德、丹麦等国家纷纷效仿。增值表系反映企业增值额的形成与各利益相关者从企业分得的利益,增值额口径上大于利润总额,扩大了企业分配的口径。这些财务分配实践对于拓展财务分配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社会和谐和企业和谐的需要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第一次鲜明地提出和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科学命题。国际上一些国家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就是因为只注重做大“蛋糕”而忽视分好“蛋糕”。生产力提高了以后,必须及时解决生产关系问题,分配不公,“矛盾和问题便会变本加厉地反扑”(何平,《梦想、机遇、改革》,新华出版社,2013年版,第48页)。企业中,只强调提高效率,不关注公平,企业和谐同样会出现问题。如著名家电企业新飞公司由于劳资关系紧张,引发罢工,并要求外方股东的部分管理层予以更换,公司已十年没有涨工资,2011年亏损达2亿元,2012上半年亏损1.18亿元。因此妥善处理员工收入和资本回报的关系正日益成为当前初次分配问题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四)企业财务理论自身完善的需要
目前的财务教科书中大量充斥着融资(尤其是股票、债券、银行贷款)的内容,财务分配、投资决策与资产管理内容单薄,长此以往,公司财务有被演化为“公司金融”之危险。近年来,一些学者在研究初次分配的范畴归属问题。吴星泽、肖高玉在《会计之友》2013年第11期(中)《初次分配是一个财务问题》指出:“遗憾的是,至今为止,在企业财务理论的研究中,还没有将初次分配视作财务问题提出一个完整统一的理论框架或体系……为了将经济学关于初次分配的研究成果有效地运用于企业中,必须在经济学与企业实践间架起一座桥梁,而财务学无疑是这座桥梁的最佳人选。因此,初次分配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财务问题,构建基于价值创造的以初次分配为研究对象的广义分配理论十分必要。”笔者十分赞同。效率与公平是相生相伴的,财务理论只讲价值创造的效率性,不讲价值分配的公平性,显然是不完整的。经济学的初次分配理论必须接“地气”,企业财务分配理论拓宽为股东与利益相关者对价值创造的成果进行公平分享的“广义分配论”,是符合时代潮流和财务自身理论完善之需要的。
二、广义分配理论的探索
一般理解,分配是对生产成果的分配。就企业来讲,分配是对生产成果的价值方面在股东、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分享或配给。不少经济学家、财务学者在广义分配领域进行了探索。
(一)卡尔·马克思的观点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观点是,企业的价值是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额为V(可变资本)+M(剩余价值),生产资料只是转移价值,V+M应该全部分给劳动者。在资本主义制度下,M被资本家占有了,这就是剥削。分配对象是V+M,劳动者参与分配,资本家不应该占有剩余价值全部,是马克思的基本观点。
(二)经济学中对企业利润的来源与分配一直有不同看法
斯密曾经提出“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其含义是财富(或者价值)由劳动与土地共同创造,这在农耕社会下认识是十分到位的。萨伊说,劳动带来工资,土地带来地租,资本带来利润,都是天经地义的。1961年,美国经济学家路易斯·凯尔索(Louis Kelso)和阿德勒合作,出版了《新资本主义》一书,该书认为,劳动(人的因素)和资本(非人因素)都是财富创造者。后来,他又进一步提出了“双因素经济论”,认为资本工具和劳动工具同被视为一种投入要素。他在实践中主张员工持股,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
(三)中国共产党对企业价值创造与分配的观点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奉行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主张按劳分配,旗帜鲜明地反对剥削,创办国有企业,消灭私有制。改革开放后,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基础上,适当放松了对其他分配方式的限制,从“有益补充”到“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十七大在继续凸显劳动因素的同时,给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以足够的重视,使它们也合理合法地得到回报。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形成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可见,我党对于企业价值创造的理解是劳动与其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各要素(劳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获得的回报应该公平、合理、合法。
(四)财务学术界对广义分配的研究
王化成教授在财务理论研究方面形成了独特的理论体系,即广义财务论,包括:广义资本结构理论、广义投资理论和广义分配理论三部分(详见周首华等,《现代财务理论前沿专题》,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48页)。广义分配论的基本观点是:企业分配的对象应是企业新创造价值的分配,即V+M部分,或者称为“薪息税前利润”,涉及企业与劳动提供者(包括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的职工)的分配关系、企业与资金提供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包括债权人与股东)以及企业与公共服务提供者(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重点是前两个分配关系。他认为,分配的依据是各方“对收益的贡献”。他还论述了分配主体、分配顺序和分配模式等问题。
三、企业财务分配理论体系的内容
企业财务分配,当然是指企业价值分配,是企业价值化的生产成果分配。作为国民经济分配的初始环节,企业分配的公平性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劳资关系和谐、财务关系的良性发展、促进生产经营效率的提高和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意义重大。笔者认为,企业财务分配理论体系构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配对象与分配参与者
从古至今,学者们研究分配对象有多种:净利润(Net Income)、税前利润(利润总额Earnings Before Taxes)、息税前利润(EBIT)、薪息税前利润(Value Added)。净利润口径是狭义口径,排除了利益相关者参与分配,决策内容涉及新创造效益是满足股东当前消费还是用于企业未来发展的资金分割。理论上讲,净利润是权责发生制概念,企业不一定有与净利润相匹配的资金可用于对股东的现金分红,因此,学术界有学者认为“自由现金流量”才是狭义口径的分配对象,甚至有人认为企业财务目标应该是“自由现金流量最大化”。税前利润或者说利润总额一直是我国评价国有企业的重要指标,从分配上来讲,是在国家财政(收取所得税)与企业(用于企业股东分红和留存)之间解决盈余的资金分配问题。所得税率的高低、亏损弥补、所得税政策事关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格局,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息税前利润(EBIT)是英美财务管理中一个重要的指标,体现了其对企业价值创造成果的理解,内容上包括净利润、所得税和利息三块,分配参与者是债权人、政府、股东。王化成教授所倡导的“薪息税前利润”,与马克思的“V+M”,以及“增值额”(Value Added)思想不谋而合。笔者主张,适应广义分配理论的需要,建议企业编制“增值表”,以反映企业增值额形成与分配情况,便于股东与利益相关者考量企业分配是否公平。为解决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问题,在目前公司治理下可以成立“利益相关者大会”,重点解决债权人、员工等相对弱势群体的财务利益被侵犯等问题。
(二)分配原则、分配形式、分配顺序
狭义财务分配理论在分配原则上的常见表述是:依法分配、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积累与消费兼顾、资本保全等。广义财务分配其原则应该如何确定呢?首先应该是公平原则。企业应该平等地对待所有的股东(包括控股股东、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优先股股东)与利益相关者,不能靠剥夺某一方利益而向其他方输送利益,要严控控股股东的私有收益、高管不合理的在职消费和腐败行为、大额现金分红导致企业不能偿还即期债务等。其次,妥善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原则。在收入分配上各方参与者各有自己的“小算盘”:短线股东关注当前盈利水平和分红情况,长期投资者关心企业成长性、盈利持续性和盈利质量,债权人关心企业资产流动性、负债率高低等,员工关心自身收入稳定性、增长可能性等。企业在分配时必须权衡,妥善处理当前与未来的关系,不能搞“寅吃卯粮”、“竭泽而渔”、“一毛不拔”等分配方式。再次,促进效率提升原则。分配不仅要重视财务公平,还要重视有助效率提升。分配不是“零和博弈”,要引导各方参与者市场开拓、物耗降低、价值链上下游的资源整合、竞争对手关系维护与合作等,提升生产力,把“蛋糕”做大,各方均有利可图。最后,休戚与共(Skin in the Game)原则。股东也好,利益相关者也罢,他们构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当企业处于亏损状态,股价一落千丈,股东很痛苦,管理层却拿着天价年薪,员工照样拿着高奖金高福利,贷款银行“赚得都不好意思说”,这种状态是不和谐的,企业发展也是难以持续的;反之,企业股东赚得盆满钵满,员工忍受着高劳动强度低工资待遇,劳资关系紧张,债权人长期收不回本息,同样是不和谐的财务关系,也不符合“包容性增长”的真谛。至于分配形式,则有货币、非货币两种基本形式。近年来我国在对经营者激励方面尝试了股票期权、影子股票等新形式。分配顺序应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基础上清晰明确地加以制定。
(三)分配机制
广义财务分配机制研究的应该是分配之依据。“贡献”是分配的依据。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的基本要求是,等量贡献获取等量报酬,反对“同工异酬”、“大锅饭”等现象。准确确定生产要素的贡献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理论难题。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Clark)认为,实际贡献可用“边际生产力”来测度,劳动的边际生产力决定工资、资本的边际生产力决定利息、土地的边际生产力决定地租。在实践中,边际生产力很难计算,可操作性差。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价格信号是常见做法。比如,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企业利用银行贷款之成本可以在挂牌利率基础上由企业结合信用等级、抵押品情况、贷款用途、项目风险、贷款规模、银企合作历史、谈判能力等情况与银行协商确定;权益资本贡献则在市场无风险利率基础上结合行业盈利水平、企业规模、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情况等来综合确定;劳动者应结合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强度等确定最低水平,并结合劳动者出勤、产销量、工作量等确定“贡献”程度。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形成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为此,企业工会的实质性运作十分重要,劳资双方关于工资薪酬的集体协商程序化、制度化、平等化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
(四)分配模式
目前的财务教科书中,鲜有探讨分配模式的内容。模式是指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笔者理解,分配模式是股东与利益相关者参与增值额分配的标准形式。分配模式可以从不同角度分类:
1.基于凯尔索二因素分类
按此分类可以划分为“偏劳方型”、“偏资方型”、“中立型”。顾名思义,偏劳方型,就是在增值额分配时尽量照顾劳方利益,西欧、北欧等众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属于这种类型。偏资方型,就是在增值额分配中强调资方的贡献,维护资方的利益,比如美国。中立型,则是对劳方、资方的贡献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公平对待其财务利益。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很难观察到奉行这一模式的国家,仅是一种理论上存在的分配模式。我国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基本上属于第一种分配模式,私营企业大多属于第二种分配模式。
2.基于国家与企业分配角度的分类
由于国家参与分配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增值额所凭借的权力事实上存在差异性,人们一般将企业的初次分配分为企业与国家的分配、企业内部各方的分配两类。这就在分配模式上造成差异,重视和保护国家利益,税费高,强调集中的分配模式,称为“藏富于国”型;反之,强调企业活力与可持续发展,重视企业的资本保全、积累,可称为“藏富于企”型。在不同的国力背景下、在国家经济周期和宏观背景下,这两种类型分配模式有可能被交替使用。
3.从分配金额的波动性来看,可以分为固定收益型、变动收益型、部分固定部分变动型
债权人与企业签订的契约往往是“固定收益型”,其获得的收益与企业是否盈利、是否发生系统性风险等无关,是事先就预知的固定数额,表现形式为固定的利率。优先股股东的财务收益也属于索取“固定收益型”,特殊情况下企业发生亏损会推迟获取。当然,在金融创新下,优先股股东种类日渐丰富,有股息率与企业效益挂钩“变动收益型”的,有部分固定部分变动型的“参与优先股”等。员工中通常基层员工的工薪不考虑企业面临的风险,计时或计件,如有变动,幅度也很小,总体上相对固定。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模式有多种,年薪制下属于“固定收益型”,在激励强度大的情况下固定收益部分小,与经济效益(比如利税总额、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及一些非财务指标)或股票价格挂钩的变动收益部分大。中层员工一般介于二者之间,固定收益为主,适当考虑挂钩部分风险指标获得变动收益。
笔者认为,没有最佳的分配模式,只有最适合的分配模式。每一个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股权结构、劳动特点、人员结构、行业属性、盈余波动、成长性等综合加以考虑,确定企业内部分配模式。
细心的同行一定发现:宏观的“收入分配”到了微观企业演变为“收益分配”。一字之差,凸显了企业财务学分配理论的尴尬。劳动(含简单劳动、复杂劳动)一定不能参与剩余价值分享(比如,英国法律规定,员工收入的三分之一由利润分配所得)吗?高管薪酬应该“封顶”或者“保底”吗?普通股股东一定“独享”利润独担风险吗?如此等等问题需要从理论上系统回答。关于企业财务分配理论的创建,本文仅是个人一孔之见,只想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期待学术界同行有更多的分配理论“爱好者”出现,大家共同努力,从不同角度对企业财务分配理论加以研讨,把财务学三块内容中的短板部分——分配理论完善丰满起来,形成融资理论、投资理论、分配理论三足鼎立的完美局面!●
【参考文献】
[1] 王文兵,干胜道.从利润分配到增值额分享——基于财务公平视角[J].新会计,2013(10).
[2] 李炳炎.利益分享经济学[M].山西经济出版社,2009.
[3] 常风林.中国上市公司的收入分配[M].经济管理出版社,2010.一、企业财务分配理论创建的时代背景
在经济学中,生产、交换、分配、消费是社会再生产的四大环节,企业财务一直关注的是这四个环节中的价值问题。就分配环节来讲,经典财务学研究的是税后利润在股东与企业扩大再生产之间的分配问题,显然,这是一种狭义的分配问题。在这种分配中,参与分配的利益主体仅仅为企业的股东。利润留在企业也好,分到股东口袋也罢,对股东来说差异性不大,因为留在企业的利润也属于股东所有。因此,MM理论认为,税后利润分配是“细枝末节”的小事,真正重要的是企业的投资决策。鉴于此,不少学者附和地将“利润分配”看成是融资理论的附属理论。这些看法源于美国所信奉的“股东至上”主义——企业是股东的,剩余索取权归属于股东,利润由股东瓜分,资本占有剩余价值天经地义。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狭义分配观面临挑战:
(一)利益相关者的权力觉醒
在单边治理模式下,企业是股东的企业。当今世界,企业演变成“契约集合体”,混合所有制盛行,股东可以是消费者,债权人可能将来是股东(比如可转换债券持有者),员工可能持股成为双重身份,这些都会导致企业利益相关者复杂化。在“股东至上”盛行的美国,人们也意识到利益相关者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于是,Stakeholder一词被造出来与Stockholder相对应。Stake原意是“赌注”,员工将人力资本投入到企业,债权人将资本投入到企业,国家与社区将社会资本投入到企业,甚至顾客也被有些学者称为将顾客资本投入到企业,难道这些下了“赌注”的资本投入者其利益可以随便被剥夺、掠夺、侵犯?寻求合理的“回报”是利益相关者的共识。各利益相关者要从企业做的“蛋糕”中分到应得的“一块”。单边治理让位于多边治理、单向分配拓宽为多元分享,是必然的方向。
(二)企业财务分配实践的推动
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企业财务上的各种实践也推动着财务分配内容的丰富。20世纪80年代,四川省成都市在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中推行过“除本分成制”或“净产值分配制”。其做法是,企业的销售收入在扣除原材料消耗和折旧等后的净产值在劳资之间进行分配,企业员工的工资总额是浮动的。这种财务分配制度的积极作用是鼓励员工节约生产资料消耗,尽最大努力增加企业收入,关心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内控漏洞,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美国企业在20世纪50—60年代大量实行员工持股计划(ESOP),这改变了传统的分配模式,员工在获得工资之外,还参与到企业剩余价值的分配中。员工持股计划的提出,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凝聚力,让员工以主人的心态来看待企业的发展。由于员工持股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美国政府于20世纪70年代初以立法形式肯定员工持股的合法性,并对实行员工持股制度的企业在税收方面给予特别的优惠。1975年,英国会计标准委员会建议在公司报告中编制增值表,随后荷兰、西德、丹麦等国家纷纷效仿。增值表系反映企业增值额的形成与各利益相关者从企业分得的利益,增值额口径上大于利润总额,扩大了企业分配的口径。这些财务分配实践对于拓展财务分配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社会和谐和企业和谐的需要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第一次鲜明地提出和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科学命题。国际上一些国家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就是因为只注重做大“蛋糕”而忽视分好“蛋糕”。生产力提高了以后,必须及时解决生产关系问题,分配不公,“矛盾和问题便会变本加厉地反扑”(何平,《梦想、机遇、改革》,新华出版社,2013年版,第48页)。企业中,只强调提高效率,不关注公平,企业和谐同样会出现问题。如著名家电企业新飞公司由于劳资关系紧张,引发罢工,并要求外方股东的部分管理层予以更换,公司已十年没有涨工资,2011年亏损达2亿元,2012上半年亏损1.18亿元。因此妥善处理员工收入和资本回报的关系正日益成为当前初次分配问题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四)企业财务理论自身完善的需要
目前的财务教科书中大量充斥着融资(尤其是股票、债券、银行贷款)的内容,财务分配、投资决策与资产管理内容单薄,长此以往,公司财务有被演化为“公司金融”之危险。近年来,一些学者在研究初次分配的范畴归属问题。吴星泽、肖高玉在《会计之友》2013年第11期(中)《初次分配是一个财务问题》指出:“遗憾的是,至今为止,在企业财务理论的研究中,还没有将初次分配视作财务问题提出一个完整统一的理论框架或体系……为了将经济学关于初次分配的研究成果有效地运用于企业中,必须在经济学与企业实践间架起一座桥梁,而财务学无疑是这座桥梁的最佳人选。因此,初次分配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财务问题,构建基于价值创造的以初次分配为研究对象的广义分配理论十分必要。”笔者十分赞同。效率与公平是相生相伴的,财务理论只讲价值创造的效率性,不讲价值分配的公平性,显然是不完整的。经济学的初次分配理论必须接“地气”,企业财务分配理论拓宽为股东与利益相关者对价值创造的成果进行公平分享的“广义分配论”,是符合时代潮流和财务自身理论完善之需要的。
二、广义分配理论的探索
一般理解,分配是对生产成果的分配。就企业来讲,分配是对生产成果的价值方面在股东、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分享或配给。不少经济学家、财务学者在广义分配领域进行了探索。
(一)卡尔·马克思的观点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观点是,企业的价值是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额为V(可变资本)+M(剩余价值),生产资料只是转移价值,V+M应该全部分给劳动者。在资本主义制度下,M被资本家占有了,这就是剥削。分配对象是V+M,劳动者参与分配,资本家不应该占有剩余价值全部,是马克思的基本观点。
(二)经济学中对企业利润的来源与分配一直有不同看法
斯密曾经提出“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其含义是财富(或者价值)由劳动与土地共同创造,这在农耕社会下认识是十分到位的。萨伊说,劳动带来工资,土地带来地租,资本带来利润,都是天经地义的。1961年,美国经济学家路易斯·凯尔索(Louis Kelso)和阿德勒合作,出版了《新资本主义》一书,该书认为,劳动(人的因素)和资本(非人因素)都是财富创造者。后来,他又进一步提出了“双因素经济论”,认为资本工具和劳动工具同被视为一种投入要素。他在实践中主张员工持股,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
(三)中国共产党对企业价值创造与分配的观点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奉行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主张按劳分配,旗帜鲜明地反对剥削,创办国有企业,消灭私有制。改革开放后,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基础上,适当放松了对其他分配方式的限制,从“有益补充”到“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十七大在继续凸显劳动因素的同时,给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以足够的重视,使它们也合理合法地得到回报。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形成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可见,我党对于企业价值创造的理解是劳动与其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各要素(劳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获得的回报应该公平、合理、合法。
(四)财务学术界对广义分配的研究
王化成教授在财务理论研究方面形成了独特的理论体系,即广义财务论,包括:广义资本结构理论、广义投资理论和广义分配理论三部分(详见周首华等,《现代财务理论前沿专题》,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48页)。广义分配论的基本观点是:企业分配的对象应是企业新创造价值的分配,即V+M部分,或者称为“薪息税前利润”,涉及企业与劳动提供者(包括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的职工)的分配关系、企业与资金提供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包括债权人与股东)以及企业与公共服务提供者(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重点是前两个分配关系。他认为,分配的依据是各方“对收益的贡献”。他还论述了分配主体、分配顺序和分配模式等问题。
三、企业财务分配理论体系的内容
企业财务分配,当然是指企业价值分配,是企业价值化的生产成果分配。作为国民经济分配的初始环节,企业分配的公平性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劳资关系和谐、财务关系的良性发展、促进生产经营效率的提高和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意义重大。笔者认为,企业财务分配理论体系构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配对象与分配参与者
从古至今,学者们研究分配对象有多种:净利润(Net Income)、税前利润(利润总额Earnings Before Taxes)、息税前利润(EBIT)、薪息税前利润(Value Added)。净利润口径是狭义口径,排除了利益相关者参与分配,决策内容涉及新创造效益是满足股东当前消费还是用于企业未来发展的资金分割。理论上讲,净利润是权责发生制概念,企业不一定有与净利润相匹配的资金可用于对股东的现金分红,因此,学术界有学者认为“自由现金流量”才是狭义口径的分配对象,甚至有人认为企业财务目标应该是“自由现金流量最大化”。税前利润或者说利润总额一直是我国评价国有企业的重要指标,从分配上来讲,是在国家财政(收取所得税)与企业(用于企业股东分红和留存)之间解决盈余的资金分配问题。所得税率的高低、亏损弥补、所得税政策事关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格局,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息税前利润(EBIT)是英美财务管理中一个重要的指标,体现了其对企业价值创造成果的理解,内容上包括净利润、所得税和利息三块,分配参与者是债权人、政府、股东。王化成教授所倡导的“薪息税前利润”,与马克思的“V+M”,以及“增值额”(Value Added)思想不谋而合。笔者主张,适应广义分配理论的需要,建议企业编制“增值表”,以反映企业增值额形成与分配情况,便于股东与利益相关者考量企业分配是否公平。为解决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问题,在目前公司治理下可以成立“利益相关者大会”,重点解决债权人、员工等相对弱势群体的财务利益被侵犯等问题。
(二)分配原则、分配形式、分配顺序
狭义财务分配理论在分配原则上的常见表述是:依法分配、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积累与消费兼顾、资本保全等。广义财务分配其原则应该如何确定呢?首先应该是公平原则。企业应该平等地对待所有的股东(包括控股股东、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优先股股东)与利益相关者,不能靠剥夺某一方利益而向其他方输送利益,要严控控股股东的私有收益、高管不合理的在职消费和腐败行为、大额现金分红导致企业不能偿还即期债务等。其次,妥善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原则。在收入分配上各方参与者各有自己的“小算盘”:短线股东关注当前盈利水平和分红情况,长期投资者关心企业成长性、盈利持续性和盈利质量,债权人关心企业资产流动性、负债率高低等,员工关心自身收入稳定性、增长可能性等。企业在分配时必须权衡,妥善处理当前与未来的关系,不能搞“寅吃卯粮”、“竭泽而渔”、“一毛不拔”等分配方式。再次,促进效率提升原则。分配不仅要重视财务公平,还要重视有助效率提升。分配不是“零和博弈”,要引导各方参与者市场开拓、物耗降低、价值链上下游的资源整合、竞争对手关系维护与合作等,提升生产力,把“蛋糕”做大,各方均有利可图。最后,休戚与共(Skin in the Game)原则。股东也好,利益相关者也罢,他们构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当企业处于亏损状态,股价一落千丈,股东很痛苦,管理层却拿着天价年薪,员工照样拿着高奖金高福利,贷款银行“赚得都不好意思说”,这种状态是不和谐的,企业发展也是难以持续的;反之,企业股东赚得盆满钵满,员工忍受着高劳动强度低工资待遇,劳资关系紧张,债权人长期收不回本息,同样是不和谐的财务关系,也不符合“包容性增长”的真谛。至于分配形式,则有货币、非货币两种基本形式。近年来我国在对经营者激励方面尝试了股票期权、影子股票等新形式。分配顺序应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基础上清晰明确地加以制定。
(三)分配机制
广义财务分配机制研究的应该是分配之依据。“贡献”是分配的依据。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的基本要求是,等量贡献获取等量报酬,反对“同工异酬”、“大锅饭”等现象。准确确定生产要素的贡献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理论难题。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Clark)认为,实际贡献可用“边际生产力”来测度,劳动的边际生产力决定工资、资本的边际生产力决定利息、土地的边际生产力决定地租。在实践中,边际生产力很难计算,可操作性差。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价格信号是常见做法。比如,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企业利用银行贷款之成本可以在挂牌利率基础上由企业结合信用等级、抵押品情况、贷款用途、项目风险、贷款规模、银企合作历史、谈判能力等情况与银行协商确定;权益资本贡献则在市场无风险利率基础上结合行业盈利水平、企业规模、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情况等来综合确定;劳动者应结合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强度等确定最低水平,并结合劳动者出勤、产销量、工作量等确定“贡献”程度。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形成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为此,企业工会的实质性运作十分重要,劳资双方关于工资薪酬的集体协商程序化、制度化、平等化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
(四)分配模式
目前的财务教科书中,鲜有探讨分配模式的内容。模式是指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笔者理解,分配模式是股东与利益相关者参与增值额分配的标准形式。分配模式可以从不同角度分类:
1.基于凯尔索二因素分类
按此分类可以划分为“偏劳方型”、“偏资方型”、“中立型”。顾名思义,偏劳方型,就是在增值额分配时尽量照顾劳方利益,西欧、北欧等众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属于这种类型。偏资方型,就是在增值额分配中强调资方的贡献,维护资方的利益,比如美国。中立型,则是对劳方、资方的贡献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公平对待其财务利益。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很难观察到奉行这一模式的国家,仅是一种理论上存在的分配模式。我国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基本上属于第一种分配模式,私营企业大多属于第二种分配模式。
2.基于国家与企业分配角度的分类
由于国家参与分配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增值额所凭借的权力事实上存在差异性,人们一般将企业的初次分配分为企业与国家的分配、企业内部各方的分配两类。这就在分配模式上造成差异,重视和保护国家利益,税费高,强调集中的分配模式,称为“藏富于国”型;反之,强调企业活力与可持续发展,重视企业的资本保全、积累,可称为“藏富于企”型。在不同的国力背景下、在国家经济周期和宏观背景下,这两种类型分配模式有可能被交替使用。
3.从分配金额的波动性来看,可以分为固定收益型、变动收益型、部分固定部分变动型
债权人与企业签订的契约往往是“固定收益型”,其获得的收益与企业是否盈利、是否发生系统性风险等无关,是事先就预知的固定数额,表现形式为固定的利率。优先股股东的财务收益也属于索取“固定收益型”,特殊情况下企业发生亏损会推迟获取。当然,在金融创新下,优先股股东种类日渐丰富,有股息率与企业效益挂钩“变动收益型”的,有部分固定部分变动型的“参与优先股”等。员工中通常基层员工的工薪不考虑企业面临的风险,计时或计件,如有变动,幅度也很小,总体上相对固定。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模式有多种,年薪制下属于“固定收益型”,在激励强度大的情况下固定收益部分小,与经济效益(比如利税总额、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及一些非财务指标)或股票价格挂钩的变动收益部分大。中层员工一般介于二者之间,固定收益为主,适当考虑挂钩部分风险指标获得变动收益。
笔者认为,没有最佳的分配模式,只有最适合的分配模式。每一个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股权结构、劳动特点、人员结构、行业属性、盈余波动、成长性等综合加以考虑,确定企业内部分配模式。
细心的同行一定发现:宏观的“收入分配”到了微观企业演变为“收益分配”。一字之差,凸显了企业财务学分配理论的尴尬。劳动(含简单劳动、复杂劳动)一定不能参与剩余价值分享(比如,英国法律规定,员工收入的三分之一由利润分配所得)吗?高管薪酬应该“封顶”或者“保底”吗?普通股股东一定“独享”利润独担风险吗?如此等等问题需要从理论上系统回答。关于企业财务分配理论的创建,本文仅是个人一孔之见,只想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期待学术界同行有更多的分配理论“爱好者”出现,大家共同努力,从不同角度对企业财务分配理论加以研讨,把财务学三块内容中的短板部分——分配理论完善丰满起来,形成融资理论、投资理论、分配理论三足鼎立的完美局面!●
【参考文献】
[1] 王文兵,干胜道.从利润分配到增值额分享——基于财务公平视角[J].新会计,2013(10).
[2] 李炳炎.利益分享经济学[M].山西经济出版社,2009.
[3] 常风林.中国上市公司的收入分配[M].经济管理出版社,2010.一、企业财务分配理论创建的时代背景
在经济学中,生产、交换、分配、消费是社会再生产的四大环节,企业财务一直关注的是这四个环节中的价值问题。就分配环节来讲,经典财务学研究的是税后利润在股东与企业扩大再生产之间的分配问题,显然,这是一种狭义的分配问题。在这种分配中,参与分配的利益主体仅仅为企业的股东。利润留在企业也好,分到股东口袋也罢,对股东来说差异性不大,因为留在企业的利润也属于股东所有。因此,MM理论认为,税后利润分配是“细枝末节”的小事,真正重要的是企业的投资决策。鉴于此,不少学者附和地将“利润分配”看成是融资理论的附属理论。这些看法源于美国所信奉的“股东至上”主义——企业是股东的,剩余索取权归属于股东,利润由股东瓜分,资本占有剩余价值天经地义。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狭义分配观面临挑战:
(一)利益相关者的权力觉醒
在单边治理模式下,企业是股东的企业。当今世界,企业演变成“契约集合体”,混合所有制盛行,股东可以是消费者,债权人可能将来是股东(比如可转换债券持有者),员工可能持股成为双重身份,这些都会导致企业利益相关者复杂化。在“股东至上”盛行的美国,人们也意识到利益相关者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于是,Stakeholder一词被造出来与Stockholder相对应。Stake原意是“赌注”,员工将人力资本投入到企业,债权人将资本投入到企业,国家与社区将社会资本投入到企业,甚至顾客也被有些学者称为将顾客资本投入到企业,难道这些下了“赌注”的资本投入者其利益可以随便被剥夺、掠夺、侵犯?寻求合理的“回报”是利益相关者的共识。各利益相关者要从企业做的“蛋糕”中分到应得的“一块”。单边治理让位于多边治理、单向分配拓宽为多元分享,是必然的方向。
(二)企业财务分配实践的推动
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企业财务上的各种实践也推动着财务分配内容的丰富。20世纪80年代,四川省成都市在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中推行过“除本分成制”或“净产值分配制”。其做法是,企业的销售收入在扣除原材料消耗和折旧等后的净产值在劳资之间进行分配,企业员工的工资总额是浮动的。这种财务分配制度的积极作用是鼓励员工节约生产资料消耗,尽最大努力增加企业收入,关心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内控漏洞,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美国企业在20世纪50—60年代大量实行员工持股计划(ESOP),这改变了传统的分配模式,员工在获得工资之外,还参与到企业剩余价值的分配中。员工持股计划的提出,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凝聚力,让员工以主人的心态来看待企业的发展。由于员工持股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美国政府于20世纪70年代初以立法形式肯定员工持股的合法性,并对实行员工持股制度的企业在税收方面给予特别的优惠。1975年,英国会计标准委员会建议在公司报告中编制增值表,随后荷兰、西德、丹麦等国家纷纷效仿。增值表系反映企业增值额的形成与各利益相关者从企业分得的利益,增值额口径上大于利润总额,扩大了企业分配的口径。这些财务分配实践对于拓展财务分配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社会和谐和企业和谐的需要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第一次鲜明地提出和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科学命题。国际上一些国家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就是因为只注重做大“蛋糕”而忽视分好“蛋糕”。生产力提高了以后,必须及时解决生产关系问题,分配不公,“矛盾和问题便会变本加厉地反扑”(何平,《梦想、机遇、改革》,新华出版社,2013年版,第48页)。企业中,只强调提高效率,不关注公平,企业和谐同样会出现问题。如著名家电企业新飞公司由于劳资关系紧张,引发罢工,并要求外方股东的部分管理层予以更换,公司已十年没有涨工资,2011年亏损达2亿元,2012上半年亏损1.18亿元。因此妥善处理员工收入和资本回报的关系正日益成为当前初次分配问题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四)企业财务理论自身完善的需要
目前的财务教科书中大量充斥着融资(尤其是股票、债券、银行贷款)的内容,财务分配、投资决策与资产管理内容单薄,长此以往,公司财务有被演化为“公司金融”之危险。近年来,一些学者在研究初次分配的范畴归属问题。吴星泽、肖高玉在《会计之友》2013年第11期(中)《初次分配是一个财务问题》指出:“遗憾的是,至今为止,在企业财务理论的研究中,还没有将初次分配视作财务问题提出一个完整统一的理论框架或体系……为了将经济学关于初次分配的研究成果有效地运用于企业中,必须在经济学与企业实践间架起一座桥梁,而财务学无疑是这座桥梁的最佳人选。因此,初次分配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财务问题,构建基于价值创造的以初次分配为研究对象的广义分配理论十分必要。”笔者十分赞同。效率与公平是相生相伴的,财务理论只讲价值创造的效率性,不讲价值分配的公平性,显然是不完整的。经济学的初次分配理论必须接“地气”,企业财务分配理论拓宽为股东与利益相关者对价值创造的成果进行公平分享的“广义分配论”,是符合时代潮流和财务自身理论完善之需要的。
二、广义分配理论的探索
一般理解,分配是对生产成果的分配。就企业来讲,分配是对生产成果的价值方面在股东、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分享或配给。不少经济学家、财务学者在广义分配领域进行了探索。
(一)卡尔·马克思的观点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观点是,企业的价值是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额为V(可变资本)+M(剩余价值),生产资料只是转移价值,V+M应该全部分给劳动者。在资本主义制度下,M被资本家占有了,这就是剥削。分配对象是V+M,劳动者参与分配,资本家不应该占有剩余价值全部,是马克思的基本观点。
(二)经济学中对企业利润的来源与分配一直有不同看法
斯密曾经提出“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其含义是财富(或者价值)由劳动与土地共同创造,这在农耕社会下认识是十分到位的。萨伊说,劳动带来工资,土地带来地租,资本带来利润,都是天经地义的。1961年,美国经济学家路易斯·凯尔索(Louis Kelso)和阿德勒合作,出版了《新资本主义》一书,该书认为,劳动(人的因素)和资本(非人因素)都是财富创造者。后来,他又进一步提出了“双因素经济论”,认为资本工具和劳动工具同被视为一种投入要素。他在实践中主张员工持股,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
(三)中国共产党对企业价值创造与分配的观点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奉行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主张按劳分配,旗帜鲜明地反对剥削,创办国有企业,消灭私有制。改革开放后,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基础上,适当放松了对其他分配方式的限制,从“有益补充”到“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十七大在继续凸显劳动因素的同时,给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以足够的重视,使它们也合理合法地得到回报。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形成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可见,我党对于企业价值创造的理解是劳动与其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各要素(劳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获得的回报应该公平、合理、合法。
(四)财务学术界对广义分配的研究
王化成教授在财务理论研究方面形成了独特的理论体系,即广义财务论,包括:广义资本结构理论、广义投资理论和广义分配理论三部分(详见周首华等,《现代财务理论前沿专题》,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48页)。广义分配论的基本观点是:企业分配的对象应是企业新创造价值的分配,即V+M部分,或者称为“薪息税前利润”,涉及企业与劳动提供者(包括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的职工)的分配关系、企业与资金提供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包括债权人与股东)以及企业与公共服务提供者(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重点是前两个分配关系。他认为,分配的依据是各方“对收益的贡献”。他还论述了分配主体、分配顺序和分配模式等问题。
三、企业财务分配理论体系的内容
企业财务分配,当然是指企业价值分配,是企业价值化的生产成果分配。作为国民经济分配的初始环节,企业分配的公平性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劳资关系和谐、财务关系的良性发展、促进生产经营效率的提高和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意义重大。笔者认为,企业财务分配理论体系构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配对象与分配参与者
从古至今,学者们研究分配对象有多种:净利润(Net Income)、税前利润(利润总额Earnings Before Taxes)、息税前利润(EBIT)、薪息税前利润(Value Added)。净利润口径是狭义口径,排除了利益相关者参与分配,决策内容涉及新创造效益是满足股东当前消费还是用于企业未来发展的资金分割。理论上讲,净利润是权责发生制概念,企业不一定有与净利润相匹配的资金可用于对股东的现金分红,因此,学术界有学者认为“自由现金流量”才是狭义口径的分配对象,甚至有人认为企业财务目标应该是“自由现金流量最大化”。税前利润或者说利润总额一直是我国评价国有企业的重要指标,从分配上来讲,是在国家财政(收取所得税)与企业(用于企业股东分红和留存)之间解决盈余的资金分配问题。所得税率的高低、亏损弥补、所得税政策事关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格局,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息税前利润(EBIT)是英美财务管理中一个重要的指标,体现了其对企业价值创造成果的理解,内容上包括净利润、所得税和利息三块,分配参与者是债权人、政府、股东。王化成教授所倡导的“薪息税前利润”,与马克思的“V+M”,以及“增值额”(Value Added)思想不谋而合。笔者主张,适应广义分配理论的需要,建议企业编制“增值表”,以反映企业增值额形成与分配情况,便于股东与利益相关者考量企业分配是否公平。为解决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问题,在目前公司治理下可以成立“利益相关者大会”,重点解决债权人、员工等相对弱势群体的财务利益被侵犯等问题。
(二)分配原则、分配形式、分配顺序
狭义财务分配理论在分配原则上的常见表述是:依法分配、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积累与消费兼顾、资本保全等。广义财务分配其原则应该如何确定呢?首先应该是公平原则。企业应该平等地对待所有的股东(包括控股股东、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优先股股东)与利益相关者,不能靠剥夺某一方利益而向其他方输送利益,要严控控股股东的私有收益、高管不合理的在职消费和腐败行为、大额现金分红导致企业不能偿还即期债务等。其次,妥善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原则。在收入分配上各方参与者各有自己的“小算盘”:短线股东关注当前盈利水平和分红情况,长期投资者关心企业成长性、盈利持续性和盈利质量,债权人关心企业资产流动性、负债率高低等,员工关心自身收入稳定性、增长可能性等。企业在分配时必须权衡,妥善处理当前与未来的关系,不能搞“寅吃卯粮”、“竭泽而渔”、“一毛不拔”等分配方式。再次,促进效率提升原则。分配不仅要重视财务公平,还要重视有助效率提升。分配不是“零和博弈”,要引导各方参与者市场开拓、物耗降低、价值链上下游的资源整合、竞争对手关系维护与合作等,提升生产力,把“蛋糕”做大,各方均有利可图。最后,休戚与共(Skin in the Game)原则。股东也好,利益相关者也罢,他们构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当企业处于亏损状态,股价一落千丈,股东很痛苦,管理层却拿着天价年薪,员工照样拿着高奖金高福利,贷款银行“赚得都不好意思说”,这种状态是不和谐的,企业发展也是难以持续的;反之,企业股东赚得盆满钵满,员工忍受着高劳动强度低工资待遇,劳资关系紧张,债权人长期收不回本息,同样是不和谐的财务关系,也不符合“包容性增长”的真谛。至于分配形式,则有货币、非货币两种基本形式。近年来我国在对经营者激励方面尝试了股票期权、影子股票等新形式。分配顺序应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基础上清晰明确地加以制定。
(三)分配机制
广义财务分配机制研究的应该是分配之依据。“贡献”是分配的依据。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的基本要求是,等量贡献获取等量报酬,反对“同工异酬”、“大锅饭”等现象。准确确定生产要素的贡献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理论难题。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Clark)认为,实际贡献可用“边际生产力”来测度,劳动的边际生产力决定工资、资本的边际生产力决定利息、土地的边际生产力决定地租。在实践中,边际生产力很难计算,可操作性差。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价格信号是常见做法。比如,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企业利用银行贷款之成本可以在挂牌利率基础上由企业结合信用等级、抵押品情况、贷款用途、项目风险、贷款规模、银企合作历史、谈判能力等情况与银行协商确定;权益资本贡献则在市场无风险利率基础上结合行业盈利水平、企业规模、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情况等来综合确定;劳动者应结合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强度等确定最低水平,并结合劳动者出勤、产销量、工作量等确定“贡献”程度。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形成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为此,企业工会的实质性运作十分重要,劳资双方关于工资薪酬的集体协商程序化、制度化、平等化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
(四)分配模式
目前的财务教科书中,鲜有探讨分配模式的内容。模式是指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笔者理解,分配模式是股东与利益相关者参与增值额分配的标准形式。分配模式可以从不同角度分类:
1.基于凯尔索二因素分类
按此分类可以划分为“偏劳方型”、“偏资方型”、“中立型”。顾名思义,偏劳方型,就是在增值额分配时尽量照顾劳方利益,西欧、北欧等众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属于这种类型。偏资方型,就是在增值额分配中强调资方的贡献,维护资方的利益,比如美国。中立型,则是对劳方、资方的贡献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公平对待其财务利益。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很难观察到奉行这一模式的国家,仅是一种理论上存在的分配模式。我国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基本上属于第一种分配模式,私营企业大多属于第二种分配模式。
2.基于国家与企业分配角度的分类
由于国家参与分配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增值额所凭借的权力事实上存在差异性,人们一般将企业的初次分配分为企业与国家的分配、企业内部各方的分配两类。这就在分配模式上造成差异,重视和保护国家利益,税费高,强调集中的分配模式,称为“藏富于国”型;反之,强调企业活力与可持续发展,重视企业的资本保全、积累,可称为“藏富于企”型。在不同的国力背景下、在国家经济周期和宏观背景下,这两种类型分配模式有可能被交替使用。
3.从分配金额的波动性来看,可以分为固定收益型、变动收益型、部分固定部分变动型
债权人与企业签订的契约往往是“固定收益型”,其获得的收益与企业是否盈利、是否发生系统性风险等无关,是事先就预知的固定数额,表现形式为固定的利率。优先股股东的财务收益也属于索取“固定收益型”,特殊情况下企业发生亏损会推迟获取。当然,在金融创新下,优先股股东种类日渐丰富,有股息率与企业效益挂钩“变动收益型”的,有部分固定部分变动型的“参与优先股”等。员工中通常基层员工的工薪不考虑企业面临的风险,计时或计件,如有变动,幅度也很小,总体上相对固定。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模式有多种,年薪制下属于“固定收益型”,在激励强度大的情况下固定收益部分小,与经济效益(比如利税总额、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及一些非财务指标)或股票价格挂钩的变动收益部分大。中层员工一般介于二者之间,固定收益为主,适当考虑挂钩部分风险指标获得变动收益。
笔者认为,没有最佳的分配模式,只有最适合的分配模式。每一个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股权结构、劳动特点、人员结构、行业属性、盈余波动、成长性等综合加以考虑,确定企业内部分配模式。
细心的同行一定发现:宏观的“收入分配”到了微观企业演变为“收益分配”。一字之差,凸显了企业财务学分配理论的尴尬。劳动(含简单劳动、复杂劳动)一定不能参与剩余价值分享(比如,英国法律规定,员工收入的三分之一由利润分配所得)吗?高管薪酬应该“封顶”或者“保底”吗?普通股股东一定“独享”利润独担风险吗?如此等等问题需要从理论上系统回答。关于企业财务分配理论的创建,本文仅是个人一孔之见,只想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期待学术界同行有更多的分配理论“爱好者”出现,大家共同努力,从不同角度对企业财务分配理论加以研讨,把财务学三块内容中的短板部分——分配理论完善丰满起来,形成融资理论、投资理论、分配理论三足鼎立的完美局面!●
【参考文献】
[1] 王文兵,干胜道.从利润分配到增值额分享——基于财务公平视角[J].新会计,2013(10).
[2] 李炳炎.利益分享经济学[M].山西经济出版社,2009.
[3] 常风林.中国上市公司的收入分配[M].经济管理出版社,2010.一、企业财务分配理论创建的时代背景
在经济学中,生产、交换、分配、消费是社会再生产的四大环节,企业财务一直关注的是这四个环节中的价值问题。就分配环节来讲,经典财务学研究的是税后利润在股东与企业扩大再生产之间的分配问题,显然,这是一种狭义的分配问题。在这种分配中,参与分配的利益主体仅仅为企业的股东。利润留在企业也好,分到股东口袋也罢,对股东来说差异性不大,因为留在企业的利润也属于股东所有。因此,MM理论认为,税后利润分配是“细枝末节”的小事,真正重要的是企业的投资决策。鉴于此,不少学者附和地将“利润分配”看成是融资理论的附属理论。这些看法源于美国所信奉的“股东至上”主义——企业是股东的,剩余索取权归属于股东,利润由股东瓜分,资本占有剩余价值天经地义。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狭义分配观面临挑战:
(一)利益相关者的权力觉醒
在单边治理模式下,企业是股东的企业。当今世界,企业演变成“契约集合体”,混合所有制盛行,股东可以是消费者,债权人可能将来是股东(比如可转换债券持有者),员工可能持股成为双重身份,这些都会导致企业利益相关者复杂化。在“股东至上”盛行的美国,人们也意识到利益相关者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于是,Stakeholder一词被造出来与Stockholder相对应。Stake原意是“赌注”,员工将人力资本投入到企业,债权人将资本投入到企业,国家与社区将社会资本投入到企业,甚至顾客也被有些学者称为将顾客资本投入到企业,难道这些下了“赌注”的资本投入者其利益可以随便被剥夺、掠夺、侵犯?寻求合理的“回报”是利益相关者的共识。各利益相关者要从企业做的“蛋糕”中分到应得的“一块”。单边治理让位于多边治理、单向分配拓宽为多元分享,是必然的方向。
(二)企业财务分配实践的推动
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企业财务上的各种实践也推动着财务分配内容的丰富。20世纪80年代,四川省成都市在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中推行过“除本分成制”或“净产值分配制”。其做法是,企业的销售收入在扣除原材料消耗和折旧等后的净产值在劳资之间进行分配,企业员工的工资总额是浮动的。这种财务分配制度的积极作用是鼓励员工节约生产资料消耗,尽最大努力增加企业收入,关心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内控漏洞,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美国企业在20世纪50—60年代大量实行员工持股计划(ESOP),这改变了传统的分配模式,员工在获得工资之外,还参与到企业剩余价值的分配中。员工持股计划的提出,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凝聚力,让员工以主人的心态来看待企业的发展。由于员工持股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美国政府于20世纪70年代初以立法形式肯定员工持股的合法性,并对实行员工持股制度的企业在税收方面给予特别的优惠。1975年,英国会计标准委员会建议在公司报告中编制增值表,随后荷兰、西德、丹麦等国家纷纷效仿。增值表系反映企业增值额的形成与各利益相关者从企业分得的利益,增值额口径上大于利润总额,扩大了企业分配的口径。这些财务分配实践对于拓展财务分配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社会和谐和企业和谐的需要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第一次鲜明地提出和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科学命题。国际上一些国家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就是因为只注重做大“蛋糕”而忽视分好“蛋糕”。生产力提高了以后,必须及时解决生产关系问题,分配不公,“矛盾和问题便会变本加厉地反扑”(何平,《梦想、机遇、改革》,新华出版社,2013年版,第48页)。企业中,只强调提高效率,不关注公平,企业和谐同样会出现问题。如著名家电企业新飞公司由于劳资关系紧张,引发罢工,并要求外方股东的部分管理层予以更换,公司已十年没有涨工资,2011年亏损达2亿元,2012上半年亏损1.18亿元。因此妥善处理员工收入和资本回报的关系正日益成为当前初次分配问题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四)企业财务理论自身完善的需要
目前的财务教科书中大量充斥着融资(尤其是股票、债券、银行贷款)的内容,财务分配、投资决策与资产管理内容单薄,长此以往,公司财务有被演化为“公司金融”之危险。近年来,一些学者在研究初次分配的范畴归属问题。吴星泽、肖高玉在《会计之友》2013年第11期(中)《初次分配是一个财务问题》指出:“遗憾的是,至今为止,在企业财务理论的研究中,还没有将初次分配视作财务问题提出一个完整统一的理论框架或体系……为了将经济学关于初次分配的研究成果有效地运用于企业中,必须在经济学与企业实践间架起一座桥梁,而财务学无疑是这座桥梁的最佳人选。因此,初次分配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财务问题,构建基于价值创造的以初次分配为研究对象的广义分配理论十分必要。”笔者十分赞同。效率与公平是相生相伴的,财务理论只讲价值创造的效率性,不讲价值分配的公平性,显然是不完整的。经济学的初次分配理论必须接“地气”,企业财务分配理论拓宽为股东与利益相关者对价值创造的成果进行公平分享的“广义分配论”,是符合时代潮流和财务自身理论完善之需要的。
二、广义分配理论的探索
一般理解,分配是对生产成果的分配。就企业来讲,分配是对生产成果的价值方面在股东、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分享或配给。不少经济学家、财务学者在广义分配领域进行了探索。
(一)卡尔·马克思的观点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观点是,企业的价值是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额为V(可变资本)+M(剩余价值),生产资料只是转移价值,V+M应该全部分给劳动者。在资本主义制度下,M被资本家占有了,这就是剥削。分配对象是V+M,劳动者参与分配,资本家不应该占有剩余价值全部,是马克思的基本观点。
(二)经济学中对企业利润的来源与分配一直有不同看法
斯密曾经提出“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其含义是财富(或者价值)由劳动与土地共同创造,这在农耕社会下认识是十分到位的。萨伊说,劳动带来工资,土地带来地租,资本带来利润,都是天经地义的。1961年,美国经济学家路易斯·凯尔索(Louis Kelso)和阿德勒合作,出版了《新资本主义》一书,该书认为,劳动(人的因素)和资本(非人因素)都是财富创造者。后来,他又进一步提出了“双因素经济论”,认为资本工具和劳动工具同被视为一种投入要素。他在实践中主张员工持股,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
(三)中国共产党对企业价值创造与分配的观点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奉行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主张按劳分配,旗帜鲜明地反对剥削,创办国有企业,消灭私有制。改革开放后,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基础上,适当放松了对其他分配方式的限制,从“有益补充”到“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十七大在继续凸显劳动因素的同时,给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以足够的重视,使它们也合理合法地得到回报。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形成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可见,我党对于企业价值创造的理解是劳动与其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各要素(劳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获得的回报应该公平、合理、合法。
(四)财务学术界对广义分配的研究
王化成教授在财务理论研究方面形成了独特的理论体系,即广义财务论,包括:广义资本结构理论、广义投资理论和广义分配理论三部分(详见周首华等,《现代财务理论前沿专题》,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48页)。广义分配论的基本观点是:企业分配的对象应是企业新创造价值的分配,即V+M部分,或者称为“薪息税前利润”,涉及企业与劳动提供者(包括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的职工)的分配关系、企业与资金提供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包括债权人与股东)以及企业与公共服务提供者(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重点是前两个分配关系。他认为,分配的依据是各方“对收益的贡献”。他还论述了分配主体、分配顺序和分配模式等问题。
三、企业财务分配理论体系的内容
企业财务分配,当然是指企业价值分配,是企业价值化的生产成果分配。作为国民经济分配的初始环节,企业分配的公平性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劳资关系和谐、财务关系的良性发展、促进生产经营效率的提高和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意义重大。笔者认为,企业财务分配理论体系构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配对象与分配参与者
从古至今,学者们研究分配对象有多种:净利润(Net Income)、税前利润(利润总额Earnings Before Taxes)、息税前利润(EBIT)、薪息税前利润(Value Added)。净利润口径是狭义口径,排除了利益相关者参与分配,决策内容涉及新创造效益是满足股东当前消费还是用于企业未来发展的资金分割。理论上讲,净利润是权责发生制概念,企业不一定有与净利润相匹配的资金可用于对股东的现金分红,因此,学术界有学者认为“自由现金流量”才是狭义口径的分配对象,甚至有人认为企业财务目标应该是“自由现金流量最大化”。税前利润或者说利润总额一直是我国评价国有企业的重要指标,从分配上来讲,是在国家财政(收取所得税)与企业(用于企业股东分红和留存)之间解决盈余的资金分配问题。所得税率的高低、亏损弥补、所得税政策事关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格局,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息税前利润(EBIT)是英美财务管理中一个重要的指标,体现了其对企业价值创造成果的理解,内容上包括净利润、所得税和利息三块,分配参与者是债权人、政府、股东。王化成教授所倡导的“薪息税前利润”,与马克思的“V+M”,以及“增值额”(Value Added)思想不谋而合。笔者主张,适应广义分配理论的需要,建议企业编制“增值表”,以反映企业增值额形成与分配情况,便于股东与利益相关者考量企业分配是否公平。为解决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问题,在目前公司治理下可以成立“利益相关者大会”,重点解决债权人、员工等相对弱势群体的财务利益被侵犯等问题。
(二)分配原则、分配形式、分配顺序
狭义财务分配理论在分配原则上的常见表述是:依法分配、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积累与消费兼顾、资本保全等。广义财务分配其原则应该如何确定呢?首先应该是公平原则。企业应该平等地对待所有的股东(包括控股股东、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优先股股东)与利益相关者,不能靠剥夺某一方利益而向其他方输送利益,要严控控股股东的私有收益、高管不合理的在职消费和腐败行为、大额现金分红导致企业不能偿还即期债务等。其次,妥善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原则。在收入分配上各方参与者各有自己的“小算盘”:短线股东关注当前盈利水平和分红情况,长期投资者关心企业成长性、盈利持续性和盈利质量,债权人关心企业资产流动性、负债率高低等,员工关心自身收入稳定性、增长可能性等。企业在分配时必须权衡,妥善处理当前与未来的关系,不能搞“寅吃卯粮”、“竭泽而渔”、“一毛不拔”等分配方式。再次,促进效率提升原则。分配不仅要重视财务公平,还要重视有助效率提升。分配不是“零和博弈”,要引导各方参与者市场开拓、物耗降低、价值链上下游的资源整合、竞争对手关系维护与合作等,提升生产力,把“蛋糕”做大,各方均有利可图。最后,休戚与共(Skin in the Game)原则。股东也好,利益相关者也罢,他们构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当企业处于亏损状态,股价一落千丈,股东很痛苦,管理层却拿着天价年薪,员工照样拿着高奖金高福利,贷款银行“赚得都不好意思说”,这种状态是不和谐的,企业发展也是难以持续的;反之,企业股东赚得盆满钵满,员工忍受着高劳动强度低工资待遇,劳资关系紧张,债权人长期收不回本息,同样是不和谐的财务关系,也不符合“包容性增长”的真谛。至于分配形式,则有货币、非货币两种基本形式。近年来我国在对经营者激励方面尝试了股票期权、影子股票等新形式。分配顺序应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基础上清晰明确地加以制定。
(三)分配机制
广义财务分配机制研究的应该是分配之依据。“贡献”是分配的依据。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的基本要求是,等量贡献获取等量报酬,反对“同工异酬”、“大锅饭”等现象。准确确定生产要素的贡献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理论难题。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Clark)认为,实际贡献可用“边际生产力”来测度,劳动的边际生产力决定工资、资本的边际生产力决定利息、土地的边际生产力决定地租。在实践中,边际生产力很难计算,可操作性差。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价格信号是常见做法。比如,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企业利用银行贷款之成本可以在挂牌利率基础上由企业结合信用等级、抵押品情况、贷款用途、项目风险、贷款规模、银企合作历史、谈判能力等情况与银行协商确定;权益资本贡献则在市场无风险利率基础上结合行业盈利水平、企业规模、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情况等来综合确定;劳动者应结合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强度等确定最低水平,并结合劳动者出勤、产销量、工作量等确定“贡献”程度。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形成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为此,企业工会的实质性运作十分重要,劳资双方关于工资薪酬的集体协商程序化、制度化、平等化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
(四)分配模式
目前的财务教科书中,鲜有探讨分配模式的内容。模式是指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笔者理解,分配模式是股东与利益相关者参与增值额分配的标准形式。分配模式可以从不同角度分类:
1.基于凯尔索二因素分类
按此分类可以划分为“偏劳方型”、“偏资方型”、“中立型”。顾名思义,偏劳方型,就是在增值额分配时尽量照顾劳方利益,西欧、北欧等众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属于这种类型。偏资方型,就是在增值额分配中强调资方的贡献,维护资方的利益,比如美国。中立型,则是对劳方、资方的贡献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公平对待其财务利益。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很难观察到奉行这一模式的国家,仅是一种理论上存在的分配模式。我国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基本上属于第一种分配模式,私营企业大多属于第二种分配模式。
2.基于国家与企业分配角度的分类
由于国家参与分配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增值额所凭借的权力事实上存在差异性,人们一般将企业的初次分配分为企业与国家的分配、企业内部各方的分配两类。这就在分配模式上造成差异,重视和保护国家利益,税费高,强调集中的分配模式,称为“藏富于国”型;反之,强调企业活力与可持续发展,重视企业的资本保全、积累,可称为“藏富于企”型。在不同的国力背景下、在国家经济周期和宏观背景下,这两种类型分配模式有可能被交替使用。
3.从分配金额的波动性来看,可以分为固定收益型、变动收益型、部分固定部分变动型
债权人与企业签订的契约往往是“固定收益型”,其获得的收益与企业是否盈利、是否发生系统性风险等无关,是事先就预知的固定数额,表现形式为固定的利率。优先股股东的财务收益也属于索取“固定收益型”,特殊情况下企业发生亏损会推迟获取。当然,在金融创新下,优先股股东种类日渐丰富,有股息率与企业效益挂钩“变动收益型”的,有部分固定部分变动型的“参与优先股”等。员工中通常基层员工的工薪不考虑企业面临的风险,计时或计件,如有变动,幅度也很小,总体上相对固定。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模式有多种,年薪制下属于“固定收益型”,在激励强度大的情况下固定收益部分小,与经济效益(比如利税总额、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及一些非财务指标)或股票价格挂钩的变动收益部分大。中层员工一般介于二者之间,固定收益为主,适当考虑挂钩部分风险指标获得变动收益。
笔者认为,没有最佳的分配模式,只有最适合的分配模式。每一个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股权结构、劳动特点、人员结构、行业属性、盈余波动、成长性等综合加以考虑,确定企业内部分配模式。
细心的同行一定发现:宏观的“收入分配”到了微观企业演变为“收益分配”。一字之差,凸显了企业财务学分配理论的尴尬。劳动(含简单劳动、复杂劳动)一定不能参与剩余价值分享(比如,英国法律规定,员工收入的三分之一由利润分配所得)吗?高管薪酬应该“封顶”或者“保底”吗?普通股股东一定“独享”利润独担风险吗?如此等等问题需要从理论上系统回答。关于企业财务分配理论的创建,本文仅是个人一孔之见,只想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期待学术界同行有更多的分配理论“爱好者”出现,大家共同努力,从不同角度对企业财务分配理论加以研讨,把财务学三块内容中的短板部分——分配理论完善丰满起来,形成融资理论、投资理论、分配理论三足鼎立的完美局面!●
【参考文献】
[1] 王文兵,干胜道.从利润分配到增值额分享——基于财务公平视角[J].新会计,2013(10).
[2] 李炳炎.利益分享经济学[M].山西经济出版社,2009.
[3] 常风林.中国上市公司的收入分配[M].经济管理出版社,2010.一、企业财务分配理论创建的时代背景
在经济学中,生产、交换、分配、消费是社会再生产的四大环节,企业财务一直关注的是这四个环节中的价值问题。就分配环节来讲,经典财务学研究的是税后利润在股东与企业扩大再生产之间的分配问题,显然,这是一种狭义的分配问题。在这种分配中,参与分配的利益主体仅仅为企业的股东。利润留在企业也好,分到股东口袋也罢,对股东来说差异性不大,因为留在企业的利润也属于股东所有。因此,MM理论认为,税后利润分配是“细枝末节”的小事,真正重要的是企业的投资决策。鉴于此,不少学者附和地将“利润分配”看成是融资理论的附属理论。这些看法源于美国所信奉的“股东至上”主义——企业是股东的,剩余索取权归属于股东,利润由股东瓜分,资本占有剩余价值天经地义。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狭义分配观面临挑战:
(一)利益相关者的权力觉醒
在单边治理模式下,企业是股东的企业。当今世界,企业演变成“契约集合体”,混合所有制盛行,股东可以是消费者,债权人可能将来是股东(比如可转换债券持有者),员工可能持股成为双重身份,这些都会导致企业利益相关者复杂化。在“股东至上”盛行的美国,人们也意识到利益相关者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于是,Stakeholder一词被造出来与Stockholder相对应。Stake原意是“赌注”,员工将人力资本投入到企业,债权人将资本投入到企业,国家与社区将社会资本投入到企业,甚至顾客也被有些学者称为将顾客资本投入到企业,难道这些下了“赌注”的资本投入者其利益可以随便被剥夺、掠夺、侵犯?寻求合理的“回报”是利益相关者的共识。各利益相关者要从企业做的“蛋糕”中分到应得的“一块”。单边治理让位于多边治理、单向分配拓宽为多元分享,是必然的方向。
(二)企业财务分配实践的推动
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企业财务上的各种实践也推动着财务分配内容的丰富。20世纪80年代,四川省成都市在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中推行过“除本分成制”或“净产值分配制”。其做法是,企业的销售收入在扣除原材料消耗和折旧等后的净产值在劳资之间进行分配,企业员工的工资总额是浮动的。这种财务分配制度的积极作用是鼓励员工节约生产资料消耗,尽最大努力增加企业收入,关心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内控漏洞,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美国企业在20世纪50—60年代大量实行员工持股计划(ESOP),这改变了传统的分配模式,员工在获得工资之外,还参与到企业剩余价值的分配中。员工持股计划的提出,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凝聚力,让员工以主人的心态来看待企业的发展。由于员工持股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美国政府于20世纪70年代初以立法形式肯定员工持股的合法性,并对实行员工持股制度的企业在税收方面给予特别的优惠。1975年,英国会计标准委员会建议在公司报告中编制增值表,随后荷兰、西德、丹麦等国家纷纷效仿。增值表系反映企业增值额的形成与各利益相关者从企业分得的利益,增值额口径上大于利润总额,扩大了企业分配的口径。这些财务分配实践对于拓展财务分配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社会和谐和企业和谐的需要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第一次鲜明地提出和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科学命题。国际上一些国家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就是因为只注重做大“蛋糕”而忽视分好“蛋糕”。生产力提高了以后,必须及时解决生产关系问题,分配不公,“矛盾和问题便会变本加厉地反扑”(何平,《梦想、机遇、改革》,新华出版社,2013年版,第48页)。企业中,只强调提高效率,不关注公平,企业和谐同样会出现问题。如著名家电企业新飞公司由于劳资关系紧张,引发罢工,并要求外方股东的部分管理层予以更换,公司已十年没有涨工资,2011年亏损达2亿元,2012上半年亏损1.18亿元。因此妥善处理员工收入和资本回报的关系正日益成为当前初次分配问题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四)企业财务理论自身完善的需要
目前的财务教科书中大量充斥着融资(尤其是股票、债券、银行贷款)的内容,财务分配、投资决策与资产管理内容单薄,长此以往,公司财务有被演化为“公司金融”之危险。近年来,一些学者在研究初次分配的范畴归属问题。吴星泽、肖高玉在《会计之友》2013年第11期(中)《初次分配是一个财务问题》指出:“遗憾的是,至今为止,在企业财务理论的研究中,还没有将初次分配视作财务问题提出一个完整统一的理论框架或体系……为了将经济学关于初次分配的研究成果有效地运用于企业中,必须在经济学与企业实践间架起一座桥梁,而财务学无疑是这座桥梁的最佳人选。因此,初次分配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财务问题,构建基于价值创造的以初次分配为研究对象的广义分配理论十分必要。”笔者十分赞同。效率与公平是相生相伴的,财务理论只讲价值创造的效率性,不讲价值分配的公平性,显然是不完整的。经济学的初次分配理论必须接“地气”,企业财务分配理论拓宽为股东与利益相关者对价值创造的成果进行公平分享的“广义分配论”,是符合时代潮流和财务自身理论完善之需要的。
二、广义分配理论的探索
一般理解,分配是对生产成果的分配。就企业来讲,分配是对生产成果的价值方面在股东、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分享或配给。不少经济学家、财务学者在广义分配领域进行了探索。
(一)卡尔·马克思的观点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观点是,企业的价值是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额为V(可变资本)+M(剩余价值),生产资料只是转移价值,V+M应该全部分给劳动者。在资本主义制度下,M被资本家占有了,这就是剥削。分配对象是V+M,劳动者参与分配,资本家不应该占有剩余价值全部,是马克思的基本观点。
(二)经济学中对企业利润的来源与分配一直有不同看法
斯密曾经提出“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其含义是财富(或者价值)由劳动与土地共同创造,这在农耕社会下认识是十分到位的。萨伊说,劳动带来工资,土地带来地租,资本带来利润,都是天经地义的。1961年,美国经济学家路易斯·凯尔索(Louis Kelso)和阿德勒合作,出版了《新资本主义》一书,该书认为,劳动(人的因素)和资本(非人因素)都是财富创造者。后来,他又进一步提出了“双因素经济论”,认为资本工具和劳动工具同被视为一种投入要素。他在实践中主张员工持股,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
(三)中国共产党对企业价值创造与分配的观点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奉行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主张按劳分配,旗帜鲜明地反对剥削,创办国有企业,消灭私有制。改革开放后,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基础上,适当放松了对其他分配方式的限制,从“有益补充”到“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十七大在继续凸显劳动因素的同时,给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以足够的重视,使它们也合理合法地得到回报。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形成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可见,我党对于企业价值创造的理解是劳动与其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各要素(劳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获得的回报应该公平、合理、合法。
(四)财务学术界对广义分配的研究
王化成教授在财务理论研究方面形成了独特的理论体系,即广义财务论,包括:广义资本结构理论、广义投资理论和广义分配理论三部分(详见周首华等,《现代财务理论前沿专题》,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48页)。广义分配论的基本观点是:企业分配的对象应是企业新创造价值的分配,即V+M部分,或者称为“薪息税前利润”,涉及企业与劳动提供者(包括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的职工)的分配关系、企业与资金提供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包括债权人与股东)以及企业与公共服务提供者(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重点是前两个分配关系。他认为,分配的依据是各方“对收益的贡献”。他还论述了分配主体、分配顺序和分配模式等问题。
三、企业财务分配理论体系的内容
企业财务分配,当然是指企业价值分配,是企业价值化的生产成果分配。作为国民经济分配的初始环节,企业分配的公平性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劳资关系和谐、财务关系的良性发展、促进生产经营效率的提高和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意义重大。笔者认为,企业财务分配理论体系构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配对象与分配参与者
从古至今,学者们研究分配对象有多种:净利润(Net Income)、税前利润(利润总额Earnings Before Taxes)、息税前利润(EBIT)、薪息税前利润(Value Added)。净利润口径是狭义口径,排除了利益相关者参与分配,决策内容涉及新创造效益是满足股东当前消费还是用于企业未来发展的资金分割。理论上讲,净利润是权责发生制概念,企业不一定有与净利润相匹配的资金可用于对股东的现金分红,因此,学术界有学者认为“自由现金流量”才是狭义口径的分配对象,甚至有人认为企业财务目标应该是“自由现金流量最大化”。税前利润或者说利润总额一直是我国评价国有企业的重要指标,从分配上来讲,是在国家财政(收取所得税)与企业(用于企业股东分红和留存)之间解决盈余的资金分配问题。所得税率的高低、亏损弥补、所得税政策事关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格局,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息税前利润(EBIT)是英美财务管理中一个重要的指标,体现了其对企业价值创造成果的理解,内容上包括净利润、所得税和利息三块,分配参与者是债权人、政府、股东。王化成教授所倡导的“薪息税前利润”,与马克思的“V+M”,以及“增值额”(Value Added)思想不谋而合。笔者主张,适应广义分配理论的需要,建议企业编制“增值表”,以反映企业增值额形成与分配情况,便于股东与利益相关者考量企业分配是否公平。为解决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问题,在目前公司治理下可以成立“利益相关者大会”,重点解决债权人、员工等相对弱势群体的财务利益被侵犯等问题。
(二)分配原则、分配形式、分配顺序
狭义财务分配理论在分配原则上的常见表述是:依法分配、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积累与消费兼顾、资本保全等。广义财务分配其原则应该如何确定呢?首先应该是公平原则。企业应该平等地对待所有的股东(包括控股股东、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优先股股东)与利益相关者,不能靠剥夺某一方利益而向其他方输送利益,要严控控股股东的私有收益、高管不合理的在职消费和腐败行为、大额现金分红导致企业不能偿还即期债务等。其次,妥善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原则。在收入分配上各方参与者各有自己的“小算盘”:短线股东关注当前盈利水平和分红情况,长期投资者关心企业成长性、盈利持续性和盈利质量,债权人关心企业资产流动性、负债率高低等,员工关心自身收入稳定性、增长可能性等。企业在分配时必须权衡,妥善处理当前与未来的关系,不能搞“寅吃卯粮”、“竭泽而渔”、“一毛不拔”等分配方式。再次,促进效率提升原则。分配不仅要重视财务公平,还要重视有助效率提升。分配不是“零和博弈”,要引导各方参与者市场开拓、物耗降低、价值链上下游的资源整合、竞争对手关系维护与合作等,提升生产力,把“蛋糕”做大,各方均有利可图。最后,休戚与共(Skin in the Game)原则。股东也好,利益相关者也罢,他们构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当企业处于亏损状态,股价一落千丈,股东很痛苦,管理层却拿着天价年薪,员工照样拿着高奖金高福利,贷款银行“赚得都不好意思说”,这种状态是不和谐的,企业发展也是难以持续的;反之,企业股东赚得盆满钵满,员工忍受着高劳动强度低工资待遇,劳资关系紧张,债权人长期收不回本息,同样是不和谐的财务关系,也不符合“包容性增长”的真谛。至于分配形式,则有货币、非货币两种基本形式。近年来我国在对经营者激励方面尝试了股票期权、影子股票等新形式。分配顺序应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基础上清晰明确地加以制定。
(三)分配机制
广义财务分配机制研究的应该是分配之依据。“贡献”是分配的依据。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的基本要求是,等量贡献获取等量报酬,反对“同工异酬”、“大锅饭”等现象。准确确定生产要素的贡献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理论难题。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Clark)认为,实际贡献可用“边际生产力”来测度,劳动的边际生产力决定工资、资本的边际生产力决定利息、土地的边际生产力决定地租。在实践中,边际生产力很难计算,可操作性差。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价格信号是常见做法。比如,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企业利用银行贷款之成本可以在挂牌利率基础上由企业结合信用等级、抵押品情况、贷款用途、项目风险、贷款规模、银企合作历史、谈判能力等情况与银行协商确定;权益资本贡献则在市场无风险利率基础上结合行业盈利水平、企业规模、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情况等来综合确定;劳动者应结合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强度等确定最低水平,并结合劳动者出勤、产销量、工作量等确定“贡献”程度。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形成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为此,企业工会的实质性运作十分重要,劳资双方关于工资薪酬的集体协商程序化、制度化、平等化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
(四)分配模式
目前的财务教科书中,鲜有探讨分配模式的内容。模式是指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笔者理解,分配模式是股东与利益相关者参与增值额分配的标准形式。分配模式可以从不同角度分类:
1.基于凯尔索二因素分类
按此分类可以划分为“偏劳方型”、“偏资方型”、“中立型”。顾名思义,偏劳方型,就是在增值额分配时尽量照顾劳方利益,西欧、北欧等众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属于这种类型。偏资方型,就是在增值额分配中强调资方的贡献,维护资方的利益,比如美国。中立型,则是对劳方、资方的贡献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公平对待其财务利益。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很难观察到奉行这一模式的国家,仅是一种理论上存在的分配模式。我国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基本上属于第一种分配模式,私营企业大多属于第二种分配模式。
2.基于国家与企业分配角度的分类
由于国家参与分配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增值额所凭借的权力事实上存在差异性,人们一般将企业的初次分配分为企业与国家的分配、企业内部各方的分配两类。这就在分配模式上造成差异,重视和保护国家利益,税费高,强调集中的分配模式,称为“藏富于国”型;反之,强调企业活力与可持续发展,重视企业的资本保全、积累,可称为“藏富于企”型。在不同的国力背景下、在国家经济周期和宏观背景下,这两种类型分配模式有可能被交替使用。
3.从分配金额的波动性来看,可以分为固定收益型、变动收益型、部分固定部分变动型
债权人与企业签订的契约往往是“固定收益型”,其获得的收益与企业是否盈利、是否发生系统性风险等无关,是事先就预知的固定数额,表现形式为固定的利率。优先股股东的财务收益也属于索取“固定收益型”,特殊情况下企业发生亏损会推迟获取。当然,在金融创新下,优先股股东种类日渐丰富,有股息率与企业效益挂钩“变动收益型”的,有部分固定部分变动型的“参与优先股”等。员工中通常基层员工的工薪不考虑企业面临的风险,计时或计件,如有变动,幅度也很小,总体上相对固定。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模式有多种,年薪制下属于“固定收益型”,在激励强度大的情况下固定收益部分小,与经济效益(比如利税总额、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及一些非财务指标)或股票价格挂钩的变动收益部分大。中层员工一般介于二者之间,固定收益为主,适当考虑挂钩部分风险指标获得变动收益。
笔者认为,没有最佳的分配模式,只有最适合的分配模式。每一个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股权结构、劳动特点、人员结构、行业属性、盈余波动、成长性等综合加以考虑,确定企业内部分配模式。
细心的同行一定发现:宏观的“收入分配”到了微观企业演变为“收益分配”。一字之差,凸显了企业财务学分配理论的尴尬。劳动(含简单劳动、复杂劳动)一定不能参与剩余价值分享(比如,英国法律规定,员工收入的三分之一由利润分配所得)吗?高管薪酬应该“封顶”或者“保底”吗?普通股股东一定“独享”利润独担风险吗?如此等等问题需要从理论上系统回答。关于企业财务分配理论的创建,本文仅是个人一孔之见,只想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期待学术界同行有更多的分配理论“爱好者”出现,大家共同努力,从不同角度对企业财务分配理论加以研讨,把财务学三块内容中的短板部分——分配理论完善丰满起来,形成融资理论、投资理论、分配理论三足鼎立的完美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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