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2014-09-23周红
周红
摘要:当前农业保险市场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为了减少自然灾害、市场风险和意外事故等,大部分农民都会购买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是农村及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有力保障。本文主要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及发展的方向与对策,旨在帮助农业保险工作者更好地开展工作。
关键词:农业保险;现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 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14-06-2
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就使得农业保险市场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大部分农民为了降低在农业生产及经营中遇到的各种风险,比如自然灾害、市场风险和意外事故等,都会购买农业保险。所以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农村及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有力保障。本文主要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及发展的方向与对策,旨在帮助农业保险工作者更好地开展工作。
1 农业保险的内涵分析
2012年11月12日,国务院公布《农业保险条例》,并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保险条例》的出台具有重大意义,它填补了《农业法》和《保险法》未涉及的农业保险领域的法律空白,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进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对确保我国粮食安全意义重大。
在《农业保险条例》第一章第二条中,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本条例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从条例中可以看出,其中所规定的“农业保险”与之前的概念有一定的区别。一般而言,农业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业保险,是指涵盖农村、农民和农业的“三农”保险。狭义的农业保险,则指的是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的保险,即种养两业保险。《农业保险条例》中对农业保险的界定是在狭义农业保险的基础上进行的,与以往的相比更加具体,并且缩小了经营范围。
2 农业保险的特点分析
农业保险不同于农村保险,由于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受自然因素的影响,与其他财产相比,农业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2.1 地域性
各种有生命的动植物的生长和发育都要具备严格的自然条件,然而由于各地区的地形、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不同,再加上社会经济、生产条件、技术水平的不同,形成了动植物地域性的不同,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只能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承保条件,而不应该强求全国统一。
2.2 季节性
由于动植物生长受自然因素制约,具有明显的季节性,这就要求农业保险在整个业务操作过程中,必须对动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和自然生态环境有正确的认识,掌握农业保险各种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的特点。
2.3 连续性
动植物在成长过程中,是紧密相连不能中断的,并且是互相影响和互相制约的,因而,农业保险具有连续性。因此,农业保险的经营者要考虑动植物生长的连续性,要有全面和长期的观点,使农业保险业务稳步发展。
2.4 政策性
由于农业保险具有上述特点,加之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被保险人交费能力普遍有限。为了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许多国家都把农业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业务。
3 农业保险的现状分析
3.1 基础薄弱
农业保险发展的基础比较薄弱,并且由于其经营风险高、管理难度大、政策支持不充分, 所以导致农业保险近些年业务亏损严重。并且许多保险机构所经营的农业保险项目,仅仅是种养两业,保险品种、经营农业保险的经验以及从事农业保险的人才都比较匮乏。
3.2 社会各界支持力度逐渐加大
随着国家对“三农”的发展越来越关注,在农业保险上多次下发文件予以支持。《农业保险条例》第一章第六条中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国家鼓励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并且国家已出台相关政策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进行保费补贴。比如,在《农业保险条例》第一章第七条中规定“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3.3 农业保险机构逐渐增多
随着国家对农业保险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加,农业保险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农业保险机构数量不断增多,业务不断扩展。目前,我国涉及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多达十几家,在这些保险机构中,出现了专门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也存在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农业保险机构种类多样,数量日益渐增,所涉及的农业保险业务管理也越来越成熟。国家对农业保险机构的经营规则也做了明确规定,在第三章第十八条中,规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3.4 农业保险有法可依
农业保险市场发展至今,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得到恢复,到90年代之间发展迅速,但是由于农业保险的赔付率过高,所以国家减弱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造成了农业保险市场长达十几年的低迷期,很多保险机构纷纷推出农业保险市场。随着国家对“三农”以及农业保险的不断重视,农业保险的重要性逐渐被大家认可,一些农业保险立法也逐渐出台。2006年,在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多家部委建议下,启动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2013年3月1日正式施行由国务院颁布的《农业保险条例》,其出台具有重大意义,对农业保险的各项内容都做了详尽的规定。所以,我国农业保险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农业保险市场进入到了有法可依的阶段。
3.5 强化了风险保障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大、赔付率高等特点,针对这一情况,农业保险工作者及时总结了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明确了农业保险的基本性质。尤其是在重大自然灾害面前,农业保险的保障作用更加突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地方和个人的经济损失。在《农业保险条例》第一章第八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3.6 农业保险队伍需要不断壮大
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在日益扩大,与之相对的是农业保险专业技术性人才的缺乏。对于从事农业保险的人员而言,不仅要具有保险知识,还必须具有一定的农业知识,所以相对而言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导致了农业保险专业人才的缺乏。
4 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分析
尽管目前国家对“三农”问题以及农业保险相当重视,但农业保险市场还是存在一定的困境,需要农业保险工作者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4.1 关注“三农”问题,提高农民收入
国家及全社会要密切关注“三农”问题,对农业发展、农村发展、农民收入给予更多的关注,尤其是要对农民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帮助。此外,社会各界要共同努力,确保农业保险条例的落实以及国家惠及三农相关政策的落实,使农民收入有效增加,这是确保农业保险发展的基本条件。在《农业保险条例》中,第二章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农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不得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农业保险合同。”这一条也充分表现了国家对农民权益的保护。
4.2 提高农民参保意识,完善农业保险相关立法
国家及政府有义务推动农业保险的完善,因为农业保险是一项政策性保险。在《农村保险条例》第一章第六条中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可见国家还是采取了一定政策鼓励农民购买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条例》的出台,完善了农业保险的法规,但是仅仅有法规是不够的,还需要政府配套政策予以扶持,政府应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确保农业生产者的利益, 并以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
4.3 壮大农业保险从业人员的队伍,提高其综合素质
由于目前农业保险队伍不够充实,所以给工作带来了很多不便。今后,国家应引导大学生回乡或下乡创业、就业等,并提供一定的政策扶持。有了这些素质高的大学生人才,就可以从中选择一些知识水平相对较高,并具一定农业生产经验的人进行必要的社会培训。培训仅仅是理论知识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实践培训,使他们深入农村一线锻炼,这样不仅可以拥有一定的保险知识,还具有一定的农业常识,便于今后开展农业保险工作。
4.4 农业保险机构创新经营模式
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农险的经营模式已经落伍,这就要求农业保险机构要适时调整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农业保险条例》第一章第三条中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由此可见,国家鼓励农业保险机构创新经营模式。
5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农业保险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发展。相信虽然改革是一个艰难的时期,但只要有国家惠及三农的各项政策,农业保险的发展前途还是一片光明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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