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研究
2014-09-23张军
张军
摘 要: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对传统金融业形成了有益补充,但同时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从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与风险挑战入手,总结借鉴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经验,就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4(8)-0008-05
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科技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对传统金融业形成了有益补充,是提高金融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但同时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与风险挑战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2005年以前,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主要体现为互联网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帮助银行实现网上办理业务,尚未出现真正的互联网金融业态。
第二阶段始于2005年,网络借贷开始在我国萌芽,第三方支付机构逐渐成长起来,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开始从技术领域深入到金融业务领域。该阶段的标志性事件是2011年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发放。
第三阶段是2012年至今。2013年被称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元年”,是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一年。自此,P2P网络借贷平台快速发展,众筹融资平台开始起步,第一家专业网络保险公司获批,部分银行、券商也以互联网为依托,对业务模式进行重组改造,加速建设线上创新型平台,互联网金融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二)互联网金融的基本业态
按照业务模式划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以归为以下五种业态:
1、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比如直销银行1、互联网证券2和直销保险3。目前,国内各大银行纷纷加大建设直销银行,2013 年下半年以来,北京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等相继推出直销银行。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还体现为证券网上交易及保险产品的网络和电话销售。
2、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业务,即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一是表现为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金融产品,主要代表是基于支付宝平台销售的货币市场基金,即余额宝;二是基于平台上的客户信息和大数据,面向网上商户开展的小贷和面向个人开展的消费金融业务,典型代表包括阿里小贷和京东白条。从其发展现状来看,这类业务模式只是现有金融业务的补充,还不至于颠覆传统金融业。余额宝、财付通等网络货币市场基金几乎照搬了Paypal联通支付账户资金与货币市场基金的模式,在当前国内存款利率尚未放开的情况下,由于其收益率较高,短期内导致大量银行存款搬家,但这也只是暂时现象。阿里小贷和京东白条的业务是传统银行不做或很少投入的领域,难以动摇银行根基。
3、第三方支付业务。其运营模式分为两类:一类是独立第三方支付模式,即第三方支付平台完全独立于电子商务网站,不负有担保功能,仅仅为用户提供支付产品和支付系统解决方案,以快钱、易宝支付、汇付天下、拉卡拉等为典型代表;另一类是以支付宝、财付通为首的依托于自有B2C、C2C电子商务网站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目前,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已多达250余家。根据《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 (2014)》显示,截至2013年末,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已达16万亿元。
4、全新的互联网信用业务。主要是指P2P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Crowd Funding)。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资金需求和供给双方在互联网上完成资金融通,完全脱离传统商业银行,是脱媒的典型表现。目前,P2P网络借贷正成为一股新兴融资力量并迅速壮大。根据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中小企业研究中心联合网贷之家发布的《2013中国网络借贷行业蓝皮书》,截至2013年末,我国P2P网贷平台已达800余家;2013年全年总成交额1058亿元,而2012年为200亿元左右,增长了4倍。但由于国内P2P行业仍处于无准入门槛、无监管机构、无行业标准的“三无”状态,P2P网贷平台频频出现困难、倒闭或跑路的现象。据网贷之家统计,2013年全年累计有74家P2P网贷平台出现上述问题,约占整个市场的10%。众筹是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基于互联网面向公众募集项目资金。众筹融资的方式包括债权、股权、捐赠和产品预购。众筹平台的运作模式大同小异——需要资金的个人或团队将项目策划交给众筹平台,经过审核后,在平台的网站上建立相关页面向公众介绍项目情况。目前,众筹在我国的发展刚刚起步,还处于摸索之中。受公开募资规定及非法集资红线的限制,众筹发展较慢。
5、金融支持的互联网化。这类互联网金融模式不属于金融业务,主要为公众提供金融业务和产品的信息发布与搜索,为金融业务提供“支持”。这些网络平台虽然不提供金融服务,但是却能够大大提升人们对于金融产品和业务的认知,从而提高金融体系的运营效率,因而也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对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带来的风险和挑战
1、增加了央行金融调控的难度。传统经济金融环境下,中央银行运用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率和公开市场操作等政策工具影响中介目标,从而实现最终目标。但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一方面,电子支付手段的不断扩张增加货币供应监测的难度。另一方面,资金流动速度加快使风险形式更加多样化,加大了中央银行监测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难度。
2、对现行金融管理体制形成挑战。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采取的是分业监管,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大突破了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界限,交易范围不断扩大,交易种类日益多样化,分业监管的模式难以对互联网金融形成有效监管。
3、金融消费者权益易受侵害。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由相关金融企业合作研发,但各方对跨市场、跨行业的风险特性不一定完全认识清楚,因此在金融产品和服务设计上往往会倾向保护金融企业自身的利益,过于复杂的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会加剧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劣势,增加其因购买不适宜产品或接受不合适服务而蒙受额外损失的风险。
4、增加反洗钱工作的难度。互联网金融的资金流动相对传统金融业务更加难以监控,加之相关监管的缺失,不论是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款还是众筹融资模式都存在洗钱风险。目前,虽然第三方支付已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但由于监管政策滞后、业务模式复杂、反洗钱体系起步较晚以及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完善,使得洗钱风险难以管控。其他未纳入监管体系的业务模式,一方面互联网交易客户身份识别以及资金流动监测存在较大困难,另一方面监管的缺失使经营机构缺乏责任和义务去构建反洗钱内控制度,去监测、披露和上报可疑交易,因此增加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
二、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从全球范围看,利用互联网高效性、规模化、普惠性的优势,实现金融资源更有效的配置是大势所趋。但各国的发展起步有先后,发展路径略有不同,形成了不同的互联网金融生态。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起步早,业态丰富
1999年美国颁布实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消除了银行、证券、保险和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经营业务范围的严格界限,对于互联网金融业态和产品创新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除了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化以外,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不断涌现。
1、网络银行。1995年成立的“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是世界上第一家纯网络银行,受美联储和各级政府监管。由于成本低,费用和存贷款回报率都很有竞争力,创建初期发展迅猛。但随着花旗、大通等老牌银行加快网络银行布局,SFNB优势不在,于1998年被加拿大皇家银行收购。此后,美国的网络银行又继续成为传统大银行主导的局面。
2、第三方支付。根据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第三方支付机构被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财政部负责监管。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向其办理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作为知名度最高、全球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2012年PayPal已经成为超过193个地区、二亿五千万注册用户的在线支付提供商。同时,Paypal借助其支付平台,于1999年推出余额存入货币市场基金的业务,类似我国的余额宝,但2008年金融危机后,其流动性和保本两大优势纷纷丧失,该产品最终在2011年退出市场。
3、P2P借贷。美国对P2P网络借贷实行多头监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与州一级证券监管部门负责保护投资人,FDIC、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及州一级金融机构部负责保护借款人。其中,SEC是核心监管机构。最有代表性的Lending Club成立于2006年,仅收取中介费但不提供担保,借款人主要依靠信用融资。2013年该平台的贷款规模已经达到20亿美元。
4、众筹融资。众筹业务由SEC负责监管,众筹平台必须在SEC注册登记。代表性平台Kickstarter成立于2009年,主要面向公众为小额融资项目募集资金,致力于支持和鼓励创新。2012年美国通过《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允许中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获得股权资本,使得众筹融资替代部分传统证券业务成为可能。
(二)英国P2P网络借贷发展迅速
世界上第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Zopa于2005年在英国伦敦成立。Zopa网贷平台为不同风险水平的资金需求者匹配适合的资金借出方,而资金借出方以自身贷款利率参与竞标,利率低者胜出。Zopa得到市场的广泛认可,其模式迅速在世界各国复制和传播。在英国,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产品众筹、票据融资等业务被视为替代性金融业务,2013年前11个月,英国替代性金融市场规模超过6亿英镑,其中P2P网络借贷占到了79%,成为英国金融市场中不容忽视的一股力量。2014年3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发布了《众筹监管规则》,将需要纳入监管的众筹分为两类,即P2P网络借贷型众筹和股权投资型众筹,并制定了不同的监管标准,从事以上两类业务的公司需要取得FCA的授权。
(三)法国第三方支付与众筹市场增长迅速
法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在2013年也得到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众筹、在线理财、网上交易所、小额信贷等多种服务类型,正改变着法国金融服务业的内涵和版图。在第三方支付方面,PayPal在法国占据48%的市场份额,为此,法国巴黎银行、兴业银行和邮政银行等三大银行于2013年9月共同研发了新型支付方式以争夺在线支付市场;在P2P信贷领域,法国相对于美、英等国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立法仍未建立;在众筹方面,法国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由于具体业务和运作形式多样,众筹业务的监管涉及金融审慎监管局(ACPR)和金融市场监管局(AMF)两个监管部门。
(四)日本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依循集团化模式
日本的互联网金融由网络企业主导,并形成了以日本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乐天为代表的涵盖银行、保险、券商等全金融服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集团。乐天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日本市场份额最大的电商,从其发展历程和商业模式来看,与阿里巴巴有着很大的相似度。2005年,乐天通过收购建立了乐天证券,开始打造互联网金融业务。目前,该公司是稳居日本第二位的网络券商,主营业务涵盖股票、信托、债券、期货、外汇等。由于其电商平台七成交易都是通过信用卡来支付,乐天于2005年开始进入信用卡行业,利用其消费记录作为授信依据。2009年乐天又开办网络银行,目前乐天银行是日本最大的网络银行。
三、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
从世界范围看,美、英、法等发达国家已开始不断加强和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通过补充新的监管法律法规,使得原有的金融监管规则适应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需求,但总体对互联网金融发展采取谨慎宽松的监管态度。
(一)各国普遍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
国际上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业务信息化的产物,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从功能上来看仍脱离不了支付、金融产品销售、融资、投资的范畴。由于国外成熟市场对各类金融业务的监管体制较为健全和完善,体系内各种法律法规之间互相配合协调,能大体涵盖接纳互联网金融新形式,不存在明显的监管空白。因此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不改变基本的监管原则。例如,美国证监会对P2P贷款公司实行注册制管理,对信用登记、额度实施评估和管控。英国从2014年4月起将P2P、众筹等业务纳入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监管范畴,德国、法国则要求参与信贷业务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获得传统信贷机构牌照。
(二)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及时调整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在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体系的同时,各国也审时度势,不断创新监管理念,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可能出现的监管漏洞,通过立法、补充细则等手段,延伸和扩充现有监管法规体系。例如,美国、澳大利亚、意大利通过立法给予众筹合法地位,美国、法国已拟定众筹管理细则。英国FCA推出涵盖P2P、众筹等产品的一揽子监管细则。加拿大计划启动《反洗钱和恐怖活动资助法》修订工作,打击利用网络虚拟货币从事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等内容。
(三)注重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在实施行政监管的同时,各国积极发展各类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监管组织。国际上,很多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推动同业监督,规范引导行业发展。2011年,英国三大P2P平台建立了全球第一家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美、英、法等国积极推动成立众筹协会,制定自律规范。
四、对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启示
(一)做好顶层设计,开展跨部门金融监管合作
互联网金融横跨不同金融业务领域,其产品容易突破分业监管范围。因此,应制定跨部门金融监管方案,并做好监管部门间的分工与合作。具体来看,一方面将属于传统业务延伸的金融活动纳入原有监管体系,以开放的思维鼓励传统业务的网络化、信息化。另一方面,对于定位模糊、监管重叠的新型业务,应从业务的性质、功能和影响上辨别其所具备的本质特征,划归对口部门监管,加紧填补P2P、众筹等新型业态的监管真空,强化不同监管部门间的分工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加快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确立新兴业务的合法地位,践行鼓励和规范并重的监管理念,引导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同时,注重发挥行业自律,可参考目前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管理方式,设立P2P和众筹等行业自律注册制度,明确注册应达到的资金、技术、管理人员、内控等方面的要求,引导行业规范经营,奠定行业管理的基础。
(三)推进互联网金融监测和宏观调控,完善反洗钱监管
一是将网络融资纳入社会融资总量,要求网络融资平台报送有关数据报表,建立完善的网络融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二是加强对网络借贷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检查并对网络借贷平台适当加强窗口指导,引导社会资金的有效流动。三是按照“特定非”的反洗钱监管要求,将网络融资平台公司、网络货币交易商等纳入反洗钱监管。
(四)加大信用体系建设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关键在于风险控制,而风险又以信用风险为核心。我国目前征信体系不够完善,应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的优势,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并促进符合标准的P2P贷款、众筹融资平台、网络小贷公司的信用数据库与现有征信体系整合,完善并丰富现有小微企业与个人征信体系。
(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和教育
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框架,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机构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做出明确规定;二是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投诉受理渠道,妥善处理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投诉;三是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使其熟悉相关业务流程和风险,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而减少政府的隐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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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evelopment and Regulation of the Internet Finance in China
ZHANG Jun
(Xian Branch PBC, Xian Shaanxi 710075)
Abstra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finance has formed a useful supplement to traditional financial industry, but also puts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 to 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 Based on the analysis on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situation and risk and challenge of the internet finance, the paper summarizes and learns from the experiences of the development and regulation of the internet finance in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policy recommendations on strengthening the regulation on the internet finance in China.
Keywords: internet finance; financial regulation
责任编辑、校对:杨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