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凭证式国债计息规定之研究
2014-09-22常华清
常华清
【摘要】凭证式国债是我国国债重要品种之一。当前凭证式国债计息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引起了广大社会投资者的不满。为了确保国家债券的顺利发行,不断加强国债投资者权益保护,必须及时修改完善凭证式国债计息规定。
【关键词】凭证式国债 计息 研究
一、投资者认为现行凭证式国债计息规定的不合理之处
(一)持有国债不计息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2012年凭证式国债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2〕65号)规定:“投资者提前兑取凭证式国债时,从购买之日起持有期限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投资者一致认为,购买凭证式国债的持有期限即使之差1天、但未满半年不计付利息的规定实在不合理,白白浪费了投资者的投资理财周期,他们建议至少应该参照国家同期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二)逾期未兑不计息
近年来,我国发行的每期凭证式国债均有固定的期限,比如3年期和5年期,而且两种期限的国债同时发行,发行数量比例分别为同期凭证式国债发行总额的60%和40%。投资者购买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期限在分别超过3年和5年之后的持有期,国家不计付任何利息。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发行2013年凭证式(2期)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3〕133号)、《关于发行2013年凭证式(4期)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3〕259号)、《关于发行2014年凭证式(1期)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4〕61号)等文件中均规定:“投资者购买的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投资者对此规定也甚为不满,他们普遍认为,购买国债一般为中老年人群为主,记忆力较差,逾期未兑的事情也较多,在逾期未兑仍然持有凭证式国债的情况下,国家也至少应该参照活期存款的利率计付利息。
(三)提前兑取收手续费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发行2013年凭证式(2期)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3〕133号)、《关于发行2013年凭证式(4期)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3〕259号)、《关于发行2014年凭证式(1期)国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4〕61号)等文件中均规定:“投资者购买本期国债后,可到原购买机构办理提前兑取。各承销团成员按提前兑取国债本金数额0.1%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投资者一致认为,无论是凭证式国债提前兑取,还是到期后兑取,均没有增加兑付机构办理国债兑付的业务量和劳动强度。既然凭证式国债投资者到期办理兑取不收取手续费,那么提前兑取也不应当收取手续费。
二、修改凭证式国债计息规定的主要理由
1.修改现行凭证式国债计息规定是保护国债投资者利益的需要。近年来,各级人民银行高度重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2012年人民银行总行设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不断加强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国债投资者权益保护作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既然当前凭证式国债的投资者提出了改进完善现行国债计息规定的诉求,人民银行总行应引起高度重视,与财政部一道予以研究和改进。
2.修改现行凭证式国债计息规定是确保国家债券顺利发行的需要。我国凭证式国债自1994年开始发行,至今已有20年,在广大社会投资者心目中具有极高的信誉。但是,随着近年来储蓄国债(电子式)、记账国债(电子式)的出现,以及国债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凭证式国债发售“一抢而空”的形势一去不复返,国债顺利发售已显得较为困难。比如,2013年凭证式(1期)国债计划发售300亿元,实际发售292亿元,计划完成率为97.35%,比2012年凭证式(1期)国债计划完成率下降1.23%。2014年,凭证式(1期)国债计划发售500亿元,实际发售396.35亿元,计划完成率仅为79%,比2013年凭证式(1期)国债计划完成率下降了18.35%,呈逐年下降趋势。
3.修改现行凭证式国债计息规定是保持国债投资相对优势的需要。近年来,广大居民投资渠道较宽,以同为国债品种的储蓄国债(电子式)为例,由于可以自动兑取,使客户逾期持有可以获得稳定的利息收入,比凭证式国债“逾期不计付利息”更具优势。同时,当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售的1年内期限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也超过了凭证式国债3年期利率5%和5年期利率5.41%。此外,在当前银行存款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上浮了储蓄存款利率(大多数金融机构上浮到顶,上浮10%),也减小了凭证式国债与储蓄存款收益的差距。
三、修改凭证式国债计息规定的几点建议
1.取消“投资者提前兑取凭证式国债时,从购买之日起持有期限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的规定。可以按照凭证式国债投资者购买国债持有半年内期限的长短,分别予以考虑。建议投资者持有不足3个月期限的,参照国家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持有期限已达3个月但不足半年的,参照3个月国家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取消“逾期不加计利息”的规定。2012年,凭证式国债由承销团“包销”改革为“代销”,在每期凭证式国债到期后,国家财政部会按时将国债兑付的本息划拨到各承销团的账户,即使客户逾期没有办理兑付手续,国家则已经履行了国债偿还本息的义务,只是偿还本息“躺”在承销团的账户而已。所以,凭证式国债逾期没有办理兑付手续的,逾期持有部分应继续参照国家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付,计付利息由国债承销团负担。
3.取消“提前兑取收手续费”的规定。国债承销团办理凭证式国债兑付业务,不管是到期兑付,还是提前兑付,一律不予收取任何手续费,打消凭证式国债投资者的后顾之忧。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