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环境下图书馆图片信息资源版权问题探析
2014-09-22赵江龙
关键词:新媒体;图片信息;追续权;著作权集体管理
摘要:在新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图书馆图片信息资源的建设与服务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著作权保护新的问题。文章阐述了图片信息客体界定及著作权保护,对新媒体环境下图书馆图片信息资源的建设与服务中所产生的版权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版权保护措施和建议。
中图分类号:G25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88(2014)07-0058-03
收稿日期:2014-04-20
作者简介:赵江龙(1964-),河北大学图书馆馆员。图片就是指以照相机等为主要工具,对现实景象进行平面记录或反映的过程中,凝聚作者的创作和劳动,并以某种载体形式表现的摄影作品[1]。图片信息作为信息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直观、真实、视觉冲击力强等特点,在带给受众视觉享受的同时, 也直观地传递着信息,从而有效地弥补了文字信息的不足,其内容包罗万象,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人物事件等,可以说是一图胜千言。随着数码技术的出现及数码产品的普及,摄影已成为一种大众化的创作,数码摄影图片比比皆是,在信息源中已占有很大的比重。但是,在新媒体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图片信息的传播打破了时间和空间上的界限,对在传统媒介形态下确立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带来了严重的冲击和挑战。由此可见,如今图书馆图片信息资源利用新媒体技术进行建设与服务中的版权新的问题,也迫切需要得到我们的重视和研究。
1图片信息客体界定及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也称版权。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摄影作品的定义为“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在”。1991年我国施行的《著作权法》将“美术、摄影作品”并列为一种作品类型并予以保护。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则把摄影作品单列为一种作品类型,明确将摄影作品纳入著作权客体保护的范围。摄影作品法律地位的变化,充分反映了我国《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保护力度的加大。
图片信息作为一种摄影作品,其在构图、曝光、色彩、创意、后期制作等创作过程中具有独创性。按《著作权法》的规定,摄影作品一经拍摄完成,不论是否发表,即享有著作权保护,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出版发行、网络传播等都构成侵权。由于摄影作品在创造过程中,除了依靠作者的创造性活动外,较其他作品而言,更多地依赖于器械,因此《著作权法》依据摄影作品的特殊性,规定了摄影作品的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 31日,同时还规定,自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而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对音乐、美术、文学等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及其逝后50年,显然摄影作品保护期与其他作品保护期相比过于短暂,这对摄影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与其他作品同样不受限制。目前,国外许多国家对摄影作品护期有60年、70年或100年等长短不一的规定。我国已于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因此使用国外的摄影作品时必须要遵守《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伯尔尼公约》要求的著作权保护义务,这对维护我国摄影作品作者的权益也是很不利的。为了适应数字境下的发展需要,摄影作品要求享受音乐、文学等作品同等保护水平的呼声日益强烈。为此,2011年和2012年连续两年在全国政协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李玉光等人提交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建议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的提案,以满足广大摄影者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诉求,已引起了业界广泛关注。
2新媒体时代图片信息著作权保护的几个问题
新媒体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概念,它是相对传统媒体而出现的。对于新媒体的界定目前还没统一的说法,学者们都有着各自的定位和理解。清华大学的熊澄宇教授认为,新媒体是一个不断变化的概念,在今天的网络基础上,数字杂志、数字报纸、数字广播、手机短信、移动电视、网络、桌面视窗、数字电视、数字电影、触摸媒体等等都可称为新媒体。相对于传统的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四大媒体,新媒体又被形象地称为“第五媒体”[2]。新媒体正在持续快速发展,而法律制度建设本身虽然具有前瞻性也不可避免地有着一定的滞后性,新媒体环境下作品的版权保护会不断出现新的问题。就目前图书馆馆藏图片资料而言,由于图片信息资料与其他文字资料性质不同,很容易在新媒体环境下产生著作权方面的纠纷,笔者选择了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做简单的讨论。
2.1修改权和完整权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4款规定,作品完整权指保护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之一。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这可能会导致对作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的歪曲和篡改,构成保护作品完整性的侵犯。图片是运用线条、色彩、环境、背景等综合协调方法来表达作者思想内容的,对其中的每个构成元素的修改、删除等都会构成侵权。有时即便是对图片中元素未进行删除、修改,如在使用时,文字说明不当、图文不配等行为都有可能歪曲、篡改了作者创作作品的初衷,改变了其要表达的思想内容,构成侵权。使用者利用新媒体技术对作品的修改、删除更加容易,而且传播速度非常快,一旦将修改过的作品在网上传播,会对作者造成很大的损害。
2.2肖像权的保护
赵江龙:新媒体环境下图书馆图片信息资源版权问题探析赵江龙:新媒体环境下图书馆图片信息资源版权问题探析肖像是公民个人形象通过摄影、绘画等形式的再现。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二○条都对肖像权作出了保护规定:一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或非法制作、使用他人肖像(如用作广告、商标、刊物封面等)等行为都构成侵权。二是公益活动中允许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肖像,但不得歪曲、恶意使用。肖像图片在图片信息中性质比较特殊,最容易引发侵权纠纷,如当肖像权的主体和著作权的主体不一致时,用户对肖像图片的使用应取得著作权人和肖像权人的双重许可。有时使用稍有不慎,还会危害到作者的名誉、隐私等。而使用者利用新媒体技术对此类信息资源上传、下载、转载、复制等非常容易,有时在不经意间就实施了侵权行为。
2.3网络传播权的实现问题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此项权利是为了适应网络环境下保护著作权的客观要求,而赋予著作权人控制作品在网上传播的权利。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不能擅自将权利人作品在网上传播,否则构成侵权。面对海量作品,著作权人和传播者想找到对方授予许可或得到许可都是很困难的事情, 显然不太现实,即使找到著作权人,成本也是非常大的。这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实现带来了严重的挑战[3]。
2.4图书馆提供网络服务的责任问题
图书馆作为公益性质的服务机构,我国在《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下简称《条例》)规定中都赋予了其一些例外的权利,但并未将网站的公益目的作为合理使用的例外情形来规定。那么,如果图书馆提供网络服务不能尽到法定的合理注意义务,“避风港”规则将不再是保护图书馆的羽翼。合理注意义务,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行为人对行为对象的利益采取了恰当与适度的保护措施。例如:在“重庆市涪陵区图书馆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的典型案例中,作为网站的运营者在与其他网站设立链接提供内容服务时,应当知道其构成侵权的可能性,涪陵区图书馆未尽到审查被链接作品是否侵权的注意义务,在没有得到被链接网站与作品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链接使用了该作品,未向作品权利人支付报酬,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与获得报酬权的侵犯[4]。通过此案例可以看出,不管你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确定了你未经许可使用了别人的创造性劳动的成果,都将构成侵权。因此,图书馆在提供网络服务中应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删除”制度和用户信息披露义务,在“明知或者应知”链接内容侵权的情况下,立即断开链接,否则应当承受相应的责任。当然,对其“明知或者应知”侵权行为判定存在一定的难度,还需进一步研究。
3图片信息版权新的问题应对
3.1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新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给著作权制度带来了很大冲击。也相应产生了一些著作权法律空白,需要进一步完善。如:政府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上应该向图书馆加大倾斜力度,在网络信息传播环境中给予图书馆合理使用豁免权,以促进大众获取信息公平性。同时,立法上对于馆舍的服务范围、侵权责任和如何有效监督都应进行更详细可行的规制,使其在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目前,在没有新的完善规定时,还应充分运用现有的《著作权法》和《条例》等相关条例与规定,协调好作品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这样才能使图书馆得到健康发展。
3.2充分发挥集体管理制度的作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代表著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不同的使用人使用该组织成员的作品,并收取报酬分发给著作权人的行为[5]。目前,我国自1992年后先后成立了音像、文字、音乐、摄影、电影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中,摄影著作权协会成立于2008年11月21日,为摄影作品权利人和用户搭建了一个沟通的桥梁,发挥了依靠著作权人个人力量维权所无法替代的作用。著作权人只要加入这一组织,便可以解除著作权问题的后顾之忧,从而破解海量作品授权的难题。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存在不足,对未注册作者是无效的,这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鉴于此,我国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管理模式,如:可借鉴北欧国家实行的“扩展性集体管理”,图书馆可以获得该机构管理作品领域内的非会员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许可使用权[6],这无疑为用户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授权效率。
3.3加强著作权保护意识
新媒体时代图书馆图片信息著作权保护不仅要依靠法律制度的健全,也要依靠社会公众的《著作权法》保护意识。一方面,图书馆馆员要掌握著作权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网络服务要尽到法定的合理注意义务。另一方面,图书馆要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开展对用户《著作权法》宣传教育,丰富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扩大其覆盖面和对《著作权法》保护宣传力度,增强用户《著作权法》保护观念,自觉遵循法律法规。
3.4增加追续权
2012年公布的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表述:“追续权,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追续权1920年起源于法国,作出追续权规定的目的,是平衡作者与艺术商利益。因此,一些国家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作者追续权,作者可以得到3%~5%的报酬。按照《伯尔尼公约》第14条之3(1)的规定和《伯尔尼公约》第14条之3(2)的规定,只有在作者所在国家的法律承认追续权的情况下,作者才能在其他成员国主张追续权。尽管我国于1992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但《著作权法》中却一直没有追续权的任何规定,摄影家们得不到按照该国法本可以取得的利益。笔者认为,我国应在《著作权法》中增加有关追续权的规定,这样有利于保护我国摄影家们的利益,也体现了对原作者创作劳动的尊重,从而更好地激励了摄影家们的创造积极性,促进了作品的传播。
参考文献:
[1]王晨照.论图片著作权人举证责任[J].知识经济,2010(5):26-29.
[2]程天飞.浅谈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融合发展[J].新闻传播,2009(11):65.
[3]刘亮,王锦贵.新媒体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探析[J].情报资料工作,2008(5):63-66.
[4]靳惠.“避风港”规则与图书馆的著作权法律责任——我国第一例、第二例公共图书馆链接服务著作权纠纷案评析[J].图书馆,2012(5):102-104.
[5]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06.
[6]吴高,钟积奎.馆藏文献数字化版权困境及应对策略[J].情报科学,2009(3):369-373.
(编校: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