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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下岗职工再就业障碍与途径分析

2014-09-22朱曦青袁玲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4年19期
关键词:下岗职工失业社区

□文/朱曦青袁玲

(1.湖南师范大学附中;2.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管理学院湖南·长沙)

下岗现象,肇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经济体制改革。1994年《劳动法》颁布,中央同时明确提出旨在解决国有企业富余职工的“减员增效,下岗分流”方针,直接引发了下岗职工这一跨世纪难题的产生。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国家的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都在进行着重大调整,存在着难以避免的结构性失业。

为了妥善解决下岗职工的就业和生计问题,国务院多次发文要求各级政府和实施“下岗”工程的企业做好救济和安置,减少社会震荡,并于1995年开始着手实施“再就业工程”,进行下岗职工分流和就业安置。但是,下岗问题是我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的一种客观反映;其历史根源在于以往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它是重复建设、盲目建设的直接后果;是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的突出反映。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

对于下岗失业人员的援助不仅关系到他们的生存发展问题,而且对于我们社会生活的稳定发展及党和国家提出的关于构建和谐社会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成功实施“再就业工程”,妥善安置下岗职工,对于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我国政局稳定的根基。

一、下岗职工和再就业的定义

尽管“下岗失业”和“再就业”问题很早就引起了政府各部门和学术界高度的关注,劳动部门和各种学术文章也频繁使用“下岗”、“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术语,但在很长时间内对“下岗职工”和“再就业”却缺乏一个公认的精确定义。

1996年,国家统计局与原劳动部经反复研究后,确定了一个对“下岗职工”的统计定义,即“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这个定义也被简称为“二无”人员。

到1998年3月,劳动部将“下岗职工”的定义修改为:“因企业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原单位已无工作岗位,且未在社会上再就业的职工”,简称为“三无人员”。

1998年8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又针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给出了一个专门定义: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汇总,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本文在设置“下岗职工”的定义时,主要关注的是“下岗”职工的下岗经历本身,本文中“下岗职工”是指:由于企业的破产、兼并、改制等原因,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有过下岗经历的原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

对于“再就业”,虽然政府在各项文件中一再提及,有关部门却一直没有专门定义,只是依据国际劳工组织和劳动部关于就业的定义,将凡是在下岗后从事过任何有收入的工作,不论时间长短、收入多寡,都认定实现了“再就业”。在本文中,“再就业”是指下岗失业后从事任何收入不低于原单位支付的下岗生活费且持续收入时间不低于三个月的合法社会经济活动,不论劳动时间长短、劳动方式如何、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从事自由职业或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收入的人员。

二、长沙市下岗职工现状

由于个人精力和研究时间等限制,本次调查难以进行大规模的抽样,只选取长沙市开福区某一小区作为样本采集点。

此次调查共发出问卷60张,回收55张,其中有效的问卷有52张,占绝大多数,说明调查的数据还是有一定的可信性的。

(一)下岗人员基本情况。(1)调查时的工作状况:57.3%的下岗职工有工作,42.7%的下岗职工暂时没有工作;(2)性别:男占39%,女占61%;(3)年龄:平均年龄为44岁,其中最小的28岁,最大的60岁,40岁以上达到86%;(4)文化程度:小学毕业占7%,中学毕业占56%,职高毕业占34.5%,大专毕业占2.5%;(5)下岗前职业:工人占49%,销售人员占42%,干部占4.5%,行政办事人员占3%,经济业务人员占0.5%,工程技术人员占0.5%,饭店餐饮占0.5%;(6)岗前月收入:平均为671.4元,其中最低的300,最高的1,800元,600元以下的占41.2%;(7)下岗时间:最早的是1987年,最晚的2004年。

(二)对下岗原因的认识。下岗人员对下岗原因的认识主要有三种:(1)45.4%的下岗职工认为是国家政策造成的;(2)35.4%的下岗职工认为是企业自身状况造成的。下岗人员比较集中地认为,企业经营管理者创新精神不够、管理水平不高等因素导致企业每况愈下;(3)认为个人自身能力水平较低也是下岗的原因之一。19.2%的下岗职工认为,他们在文化程度、专业技术、劳动熟练程度和工作态度等方面不如他人,也是下岗的重要因素。

(三)下岗以后的心态。接受调查的下岗人员多表现为这样几种心态:一是寄希望于企业能尽快适应市场要求,再度振兴;二是由于自身素质不高,不愿也不敢闯市场,只能靠所在企业发给的基本生活费维持生活,这类职工心态十分复杂,且多为女性或无专业技能的职工,占下岗人员总数近20%;三是“相信政府会解决好这件事”,觉得这只是或早或迟的问题。

(四)下岗人员最希望得到的帮助。下岗人员普遍认为,适应社会需求的技术是他们再上岗的主要障碍,希望得到针对性强、比较实用的各种专业技能。同时,希望得到政府劳动就业部门提供的再就业信息,认为政府部门提供的再就业信息可靠、真实,即使遇到什么问题也可以找相应部门帮助解决。另外,他们还希望政府和社会各界为下岗职工提供一些就业机会,创造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下岗人员再就业选择。调查表明,年纪轻、有一定文化基础和专业技能的人员多愿流向非国有企业、私营企业或从事个体工作。文化素质偏低、年纪稍大、专业技术适用面窄的下岗人员,多愿流向国有企业和商业服务行业。下岗女工更希望再次选择的职业相对稳定。同时,下岗人员大多希望由组织安排就业,表现出对政府部门很强的依赖性。在择业标准上,被调查下岗人员选择的顺序依次为,收入高的企业、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工作环境较好的企业和人际关系宽松的企业,反映出他们自身的择业意向与现实具有较大的差距。

三、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障碍

(一)政策法规及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法规是国家政府调控劳动力市场,推进就业良性发展的主要手段。我国虽然颁布了《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规章,但健全的劳动监察机制尚有待完善。法律法规的颁发与真正落实之间,还有着不小的差距。

在建立失业的保障机制上,我国表现得极不完善,医疗与其他社会保障机制也很不完善,因此失业者的承受力较小,失业率的上升和一部分失业者失业时间偏长必然会影响失业者的心态、社会的稳定,建立和完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便可加大失业的社会承受力,必须尽快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形成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依法扩大社会保险实施范围,尽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下岗人员到个体、私营经济单位实现再就业解决后顾之忧。

(二)社区服务方面,当前社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援助仍有以下几点不足和缺陷:

第一,部门之间难以协调。国家优惠政策难以落实到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当前由于条块分割,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以至于国家对于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在社区层面上难以得到体现,严重限制了社区援助的效率。

第二,重“输血”、轻“造血”。社区当前对于下岗失业人员的援助大部分仍停留在给予即时性的帮助。重视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眼下的困难,而忽视从长远考虑下岗失业人员摆脱困境的能力的援助。

第三,忽视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心理援助。能否就业与再就业是下岗失业人员摆脱当前困境最为关键的环节。据调查,下岗职工心理预期偏高,对再就业单位性质的选择局限性以及对服务行业的鄙视心理。而当前社区在这方面缺乏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心理疏导,更多重视的是对于下岗失业人员的物质援助。

(三)社会环境方面

1、与我国国情有关。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同时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人口多,人口基数大,每年新增劳动力也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非充分就业均衡所引发的失业,也就是“总量性失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为了生存和竞争,必须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迫使企业对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自身就业存量结构进行调整。长期以来积累下来的矛盾就在一个较短时间内迅速暴露和释放出来。

2、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转换有关。我国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产业结构严重失调。就业结构变化与产业结构变化的不一致导致失业,也称为结构性失业。我国改革开放的近30年,也是科技水平迅速进步的30年,在企业生产科技水平迅速提高的条件下,企业必然要尽可能地降低用人成本、减少就业岗位,从而我国在较短时期内出现了大规模的“机器排挤工人”的现象。

(四)下岗职工自身主观方面

1、知识、技能、受教育水平偏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形势的变化,知识在工作、生活领域的重要性日益突出。而下岗人员的文化程度反映出他们对知识的掌握程度显然已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职业技术水平不高,技能单一,难以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是下岗失业人员在再就业过程中遇到较多的一个问题。

2、就业观念。部分人员就业观念较为陈旧。在被调查人员中,有23%的人希望回到原单位或到国有单位、集体企业就业,他们认为到这类单位工作稳定,收入固定。就业观念陈旧局限了他们再就业。

3、就业心态。部分人员缺乏就业信心。在下岗失业后放弃再找工作的人员中,有很多人却是因为在寻找工作时屡试屡败而缺乏信心。目前不少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不顾岗位的实际需要,盲目追求低年龄、高学历,将下岗失业人员排除在外,给失业人员再就业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

四、促进再就业相关政策建议

(一)政府方面

1、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提供低成本、制度化的就业渠道。本文调查表明,在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领域,市场机制的作用很小。下岗职工通过市场配置的只有20%左右,而在80%的非市场配置中,通过“关系”重新获得工作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们的劳动力市场在目前的再就业中还未发挥足够的力量,劳动力市场的建设还不适应目前的就业形势需要。

针对以上情况,政府应加强统筹规划和法制建设,推动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发展,为下岗职工提供成本更低的、制度化的就业渠道。政府要完善政策指导下的市场就业制度,形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机制和规则,并引导和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同时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秩序的整顿,取缔非法劳务市场,确保正规劳动力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效率,提高下岗职工对通过劳动力市场求职的信心。

2、加强对非法和违规用工的监管。大量的非法用工是影响再就业的主要因素。我国虽然颁布了《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规章,但健全的劳动监察机制尚有待完善。法律法规的颁发与真正落实之间还有着不小的差距。因此,加强劳动监察,严厉打击非法和违规用工行为,将有利于全社会建立良好的用工环境,保障劳动者实现长期、稳定的就业。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首先,我国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确保统一劳动力市场不断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推进积极就业政策的维系机制。社会保障机制应该增进必要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如调整社会保险的经办方式,以适应灵活就业的方式;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解除劳动者的职业伤害风险,等等。

4、加大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国家发改委最新统计显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为社会提供了75%的新增就业岗位,已经成为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因此,发展中小企业,将是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多年来,我国对企业的扶持重点是“抓大放小”。这一政策导向使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十分困难,尽管出台了《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但由于相关措施不配套,很多条款无法实施。所以,政府一方面要加强财政支持,提供税收优惠和资金支持;另一方面要加强创业扶持,提供先进的管理经验、及时的信息和社会支持服务,以促进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5、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是解决长沙市乃至全国就业问题的有效途径,应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优先发展其中的服务业。我国服务业领域的就业人员,除了从事体力劳动的清洁工、维修工以及零售业主等一般低技能的非熟练劳动力,应当增加从事脑力劳动,如金融服务、法律咨询、医疗保健等类似的受过良好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使我国的服务业向知识密集型行业转换,这种以高科技为代表的知识密集型产业为主的服务业必将对经济发展起巨大的推动作用,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

6、加强劳动就业培训和创业教育。“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政府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劳动就业培训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培训促进劳动者改善素质结构和提高素质水平,最终实现高质量就业和稳定就业,健全和完善对下岗人员培训服务。

(二)社会方面

1、推崇社区福利服务组织。社区是下岗失业人员生活和活动最为频繁的空间。因此,社区也最了解和最熟悉下岗失业人员的情况和困境。与其他几种对下岗失业人员援助的途径相比,社区具有区位便利、情感熟悉以及援助信息准确的优势。能否快速、有效地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与再就业的机会,是下岗失业人员能否摆脱困境的最为关键的一步。社区就业就是把扩大就业与社区服务结合起来,依托社区阵地,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化服务,向社区要岗位,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活动。

2、推崇非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主要包括私营、个体经济中的从业人员以及正规部门中的临时工。非正规就业在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提供就业机会、增加收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吸收了大量被拒于正规部门之外的人员,而且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必由之路。健全非正规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在非正规就业领域几乎没有社会福利的情况下,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应尽快向非正规领域延伸,以解决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目前,长沙市城乡已经存在一定数量的非正规部门和非正规从业人员以及包括各种季节工、临时工、钟点工、计件工及其他各种弹性工作制的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

(三)企业方面。企业可以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来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具体职能包括:1、为下岗职工建档建卡,并将下岗职工变动情况按月报告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2、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3、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4、组织下岗职工进行再就业培训;5、为下岗职工提供就业指导;6、为下岗职工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组织劳务输出。

五、结论

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再就业工作面临的难度巨大,尤其需要政府、社会、个人等各方面积极行动起来,共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治理下岗失业,缓解压力。

下岗职工的失业和再就业问题在中国经济发展历程中具有非常特殊的代表性,作为在中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受影响最大的群体,下岗职工在寻求再就业时遭受了许多的困难和挫折,深入研究和分析这一群体的再就业行为及主要影响因素,将有利于政府加深对下岗人员,尤其是弱势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的了解,更好地制定和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应对中国目前以及未来严峻的就业形势。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国家、市场和社会关系发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个人可通过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和再就业帮扶,改善和提高其自身的人力资本,使之适宜于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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