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嵌入公司治理的模式及财务价值分析
2014-09-22邓学衷刘超洁
邓学衷++刘超洁
【摘 要】 从企业的社会契约出发,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存在交叉关系,并在演进中形成了社会责任内在嵌入的制度模式、关系模式和统一体模式。这三种模式明确了不同利益相关者通过谈判参与组织租金的分配机制,在财务理论上扩展了非正式契约利益相关者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增强财务政策的资源整合功能,从而支持企业的持续价值创造。
【关键词】 社会契约; 公司治理; 企业社会责任; 关系性财务资产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27-0031-04
我国企业在转轨过程中出现了重“利”轻“责”的经营理念和财务管理机制,社会责任缺失问题突出,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生产安全隐患以及员工权益危机事件等在近年频频发生。相应的,随着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期望的提高,企业社会责任风险早已超出了公司战略的边缘化定位,成为制约企业可持续发展日趋重要的战略因素。因而,在公司治理的制度层面探讨企业社会责任嵌入治理的模式和财务价值,有助于形成企业社会责任的长期激励机制,促进企业价值创造。
一、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的交叉关系
企业的社会契约关系总是嵌入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和政治系统之中,这个系统被称为社会制度环境。制度环境会影响企业内个体的决策,公司治理作为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与其社会制度环境之间的关系可以概念化为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这种理解构成了公司治理的社会政治观(Aguilera et al.,2003)。图1显示了公司治理的社会政治观中各个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根据已有的研究归纳,公司治理包含了一组系列的一般性特征: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构建有效的机制控制管理者行为;保证公司合法经营并对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负责,保证公司的报告体系能够有效改进治理效率,建立有效的领导和战略管理过程,使利益相关者的价值与股东价值能够实现有效的整合,不断增强公司的责任并提升业绩;这些性质也是OECD的公司治理原则所倡导的。概括地说,领导力、战略方向、控制、透明度和责任属性构成了健康和有效公司治理的核心(Huse,2005)。由此看来,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在本质上存在交叉关系。
一般的,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的交叉关系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广义的公司治理概念,即好的公司治理要承担责任并注意到所有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的期望,确保公司对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负责;而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分析方法则将企业视为利益相关者关系网的核心,企业要对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和义务,并通过利益相关者的支持获得持续发展和价值创造。二是狭义的公司治理概念,即公司治理是保证公司的责任、合规和透明度;这种理解对应于社会责任的内部维度,即企业应该对其内部利益相关者提出的相关问题,如技能和教育、工作安全、工作条件、人权、机会公平和劳动权进行尽职调查(Jones et al.,2005)。基于公司治理的两种理解,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的交叉关系还要求企业对利益相关者承担受托责任和道德责任,这些责任行为对企业赢得业务和维持财务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任起着关键作用。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两种机制也渐渐被企业运用于调整经营并整合于企业战略,因而良好的治理机制将积极的社会责任逐步由公司帝国的慈善转化为持续获得客户和社会信任的可靠战略,降低交易成本,并进一步强化企业与主要利益相关者的关系(Aguilera et al.,2007),获得共生价值。
以上分析表明,公司治理作为企业的一种内部制度安排,是激励和约束企业良性运行并实施积极社会责任的制度基础。在特定的外部制度环境下,规范的公司治理有利于企业生成社会责任机制的基本要求并融合于组织结构和组织战略,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实起点。另外,随着企业社会契约网的不断扩展,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在不断延伸,既有法律、行政等方面的强制性义务,也包括道德、伦理方面的自愿和自觉行为,涵盖了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生态责任和伦理责任四个主要维度。从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契约关系来看,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对员工、各类业务合作伙伴、消费者、社区、政府和自然环境承担的各种积极义务和责任,是企业对市场和利益相关者作出的一种积极或主动的响应。显然,这与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一致,也是在更深层次上对公司治理提出的要求。因而,在本质上,公司治理具有社会责任的内在嵌入性。
二、公司治理中社会责任内在嵌入的三种模式
基于代理理论,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终极目标的传统公司治理理论已不能适应企业实践的发展。Tirole(2001)较早提出了以“利益相关者团体”的治理模式替代传统治理模式,有助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内在化。在公司治理演进的过程中,形成了不同关系模式的社会责任嵌入性,也使得社会责任作为企业的战略要素整合于具体的管理过程,并支持企业的持续价值创造。
(一)企业社会责任嵌入公司治理的制度模式
公司治理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支柱,可以将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放在适当的位置,维护组织的合法性,并通过合法性管理,改进财务制度的效率。Hancock(2005)描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四大支柱:策略性治理(strategic governance)、人力资本、利益相关者资本(stakeholder capital)和生态环境,并认为投资者和高级管理者应该集中关注这四大核心支柱,因为在企业的社会责任关系中,企业运用良好的策略性治理可以杠杆化人力资本、利益相关者资本和生态资本,这些资本共同作用于公司实际价值和未来的价值创造能力。
(二)企业社会责任嵌入公司治理的关系模式
有效公司治理要求企业在其所处的社会契约关系中以社会责任的方式经营,每一项业务都遵守既定的社会规范,具有清晰的道德基础。在拓宽公司治理范围和整合企业社会责任风险的基础上,从整体上考虑公司治理的一系列属性,Ho(2005)提出了社会责任嵌入公司治理的关系模式,图2描述了该模式中各个属性要素的关系。显然,社会责任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维度,已与公司治理的各个要素相互渗透和融合。一般的,在组织的外部关系上表现为对社会、环境负责,在内部是对雇员负责;企业的社会责任承诺水平与董事资格、董事会执行管家职能和战略性领导职能以及资本市场的压力是密切相关的。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各个要素之间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提高了企业内部资源整合和利用的效率,并拓展获得外部资源的空间。因为这种渗透和融合关系使组织与各契约参与方之间建立起互惠关系,形成关系溢价和动态能力。
(三)社会责任嵌入公司治理的统一体模式
将企业的责任视为一个系统,Bhimani & Soonawalla(2005)分析了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的关系,在公司责任系统中,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是一个相互补充的连续统一体。不良公司治理和误导性的财务报告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企业的责任系统是一个连续的整体,随着社会对公司合规压力的增加,作为连续体的责任系统由左端(公司治理)向右端(公司业绩)移动,图3说明了公司责任系统的连续统一体。在该统一体中,公司治理在左边的合规构成公司责任模块的基石,并逐渐维持企业在整体上增强全球背景下全部应承担的责任。在这种模式下,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交界于企业业绩,一方面作为社会责任统一体的有效公司治理具有透明机制,能够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与非财务报告,主动满足社会的需要,赢得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另一方面,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巩固了企业各类契约参与人的合作关系,使企业在满足利益相关者价值创造的同时,获得外部社会资本和内部组织资本的增长,进而提升企业业绩。
三、社会责任内在嵌入性治理的财务价值
公司治理中社会责任的内在嵌入模式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企业与各类不同的利益相关者通过非正式的长期社会契约构建了关系性财务资产,如声誉、扩展社会网络生成的社会资本、生态资本以及内部组织资本,这类关系性财务资产能够与已有资源形成互补和杠杆效应,使企业获得增加的收益或组织租金。各类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将根据他们之间的契约性质通过多边谈判机制对收益或组织租金进行分配。就每个具体的利益相关者而言,它们对企业的要求和绩效评价各不相同,对自己报酬结构的选择也不一样;一个利益相关者对报酬结构的选择可能给其他的利益相关者带来负的外部性。在多个利益相关者的相互关系中,他们的合并可以减轻一个利益相关者的报酬结构选择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负外部性,使负外部性内部化。现实中存在许多这样的情况,如一个企业可能会同时与多个利益相关者的代表(绿色和平组织、消费者协会、劳工组织等)见面,而不是分别会见每个利益相关者。
在企业的多边契约关系中,尽管一些利益相关者的合并可以减轻另一个利益相关者的报酬结构选择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负外部性,但每个利益相关者都为企业组织的任务集合设计了一个报酬结构。在这个任务中,一些利益相关者因其提供的关系性财务资产得到回报,另外一些利益相关者可能没有得到回报甚至受到损失,因而,利益相关者组织中的激励强度较弱,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社会契约的搭便车机制是十分普遍的。图4刻画了企业的正式或非正式社会契约中利益相关者通过谈判参与组织租金分配的谈判机制。在只考虑两个利益相关者参与的情况下,其效用可能性边界为曲线A1B1,他们依据其契约性质所确定的谈判能力通过谈判获得的效用均衡点是等值曲线L1与效用可能性边界为曲线A1B1的切点E1;随着参与谈判的利益相关者增加,他们的合并可以减轻一个利益相关者的报酬结构选择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负外部性,多个利益相关者的效用可能性边界由曲线A1B1扩展到A2B2,利益相关者的等值曲线移动到L2,L2与A2B2的切点就是多个利益相关者中每个利益相关者获得的最大收益或组织租金。这样,不同利益相关者通过谈判参与组织租金的分配机制,就自然演化出了社会责任内在嵌入性公司治理的财务价值。
(一)扩展了关系性财务资产提供者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与股东、债权人提供的财务资产不同,关系性财务资产往往是通过非正式契约形成的,其提供者的控制权和收益权取决于他们的谈判能力。谈判能力的变化在外部反映了企业的合法性管理,在内部体现了董事会的社会责任功能,即股东本位的治理结构转变为股东与其他各类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均衡治理。该治理结构是多元化导向的,它明确董事会的性别比例,赋予外部非正式契约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对企业重大财务决策的质询、听证权力,以影响企业的财务决策并保证他们合理分配企业剩余和控制权;在企业运营层面,多元化的董事会是公司资产的受托管理人,其基本职责就是对企业的可控性和关系性财务资产进行有效运作,维持企业的持续价值创造。
(二)增强了财务政策的资源整合功能
股东本位的公司治理往往使企业的财务政策注重金融性财务资源的运用,如通过财务杠杆扩大债务融资规模,而这可能放大企业的社会责任风险,导致财务风险与社会责任风险形成共振后果。社会责任内在嵌入性的公司治理,在制度上保证了非正式契约财务主体的谈判能力,企业与不同类型的利益相关者形成了关系性财务资产,资源整合导出了“双重杠杆效应”:一方面,企业与各契约参与方之间构筑了互惠关系,在提高财务杠杆时甚至可以降低财务风险;另一方面,关系性财务资产将与现有企业内部资源有效整合,生成企业的动态能力,导出关系性财务资产对企业整体资源的杠杆效应。
(三)实现了综合业绩评价运用于实践的内部激励
传统的企业财务业绩评价转向财务、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的综合业绩评价已成为一个国际趋势,但由于企业的社会、环境业绩水平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使综合业绩评价的应用往往遇到内部激励问题。社会责任内在嵌入性的公司治理是制度意义上的变革,它能够诱导企业根据新的社会、环境责任标准,改变企业业绩评价机制,将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纳入业绩评价体系,形成多层次的内部激励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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