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转让报废车辆 出事故负连带责任
2014-09-21
分忧 2014年2期
[案情]小波于1998年5月购买了一辆微型面包车,按照法律规定,这两面包车于2007年5月因为行程已经满就要强制报废。因为一直做小生意,家境并不宽裕。小波觉得车报废了很可惜,就算卖废铁应该也可以卖些钱。刚好,邻居于全需要一辆车,又没有钱买,就想低价买小波这个车。小波和于全商量过后,最终,小波以80元钱的价格把这个面包车卖给了于全,且不办理转让过户手续。2007年8月5日,于全驾驶从小波那里买的报废面包车撞倒了行人袁斌,袁斌受伤致残。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进行认定,事故由于全承担全部责任。
袁斌受伤后,因医疗费花费巨大没钱继续治疗,于全也因为家庭拮据,拿不出钱来赔偿。2008年3月2日,袁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于全、小波连带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法院最后认定小波将报废车辆转让给他人使用,主观上有明显过错,应按30%过错赔偿袁斌27000元。法院宣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得到赔偿款后,袁斌继续进行治疗。后经鉴定部门鉴定,袁斌因该次事故共构成两个十级伤残。2012年11月4日,袁斌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于全和小波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0万元。
案件审理后,法院判决小波和小波连带赔偿原告20万元,小波赔偿其中50%,10万元。双方接受判决没有上诉。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国务院颁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废车辆用油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所以,法院的判决时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