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改进之我见
2014-09-21何鹏如
何鹏如
摘要:目前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存在各种阻碍审核进度的因素,有必要进行一些工作或制度建设上的改进,以顺利推进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
关键词:工程;财务决算;审核;改进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8-0142-01
目前由于存在建设单位不够重视、项目建设过程不够规范等因素,对竣工财务决算审核造成了负面影响,完工项目不能及时入账,使固定资产管理出现漏洞。
一、存在问题分析
(一)建设单位不能按要求及时报送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笔者近几年的实际工作中,多数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这项工作,甚至在财政部门发函催促的情况下也不能及时报送。笔者科室2012年完成69个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按规定时间完成编制工作的为零。多数是项目竣工后二至三年。
(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填制内容不完整,错报、漏报较多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根据笔者经验,最容易出错的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及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主要存在资金来源分类不正确、资产未按明细列示、待摊投资未分配计入实体工程等问题。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不按规定列支,将办公经费与基建专项资金混淆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但在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将办公经费与基建专项资金混淆的现象十分普遍。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不够重视
建设单位一般比较关注项目的建设过程,关注项目的预算、结算工作,原因是在财务决算时,大部分工程早已交付使用,大部分工程款已支付完毕,因此没有紧迫感。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文只规定了建设单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时限,但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因此这条规定并未得到有效的执行。
(二)建设单位没有专门的基建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
目前各级地方政府实行财务统管,成立专门的会计核算中心或其他机构管理其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账务,各单位只设一位报账员。由于其没有实际工作经验,不具备独立处理基建账务的能力,造成部分建设项目未进行账务处理,无法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三)建设单位人员变动,后接手人员不愿处理
基建项目从开工到竣工财务决算一般需要多年时间,在此期间发生人员变动亦属正常现象。后接手人员对以前的项目存在不愿意处理的情况,一是部分人存在“新官不理旧事”的思想;二是项目存在较多问题,且较为敏感,后接手人员对项目的建设过程了解不深,也不愿承担责任,造成项目问题久拖不决,成为历史遗留项目。
(四)建设单位将建设单位管理费视同办公经费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明确了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列支范围及专款专用的原则,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管理费能专款专用的较少,笔者认为原因是建设单位申请到建设单位管理费后,如未使用需退回财政,因此觉得很可惜,想方设法列支完,将正常的办公费也放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三、解决办法
(一)建设单位应充分认识到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重要性
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是建设单位进行账务处理、办理资产移交的依据,如未能及时办理,就意味着竣工资产不能及时移交,形成账外资产,对资产管理不利。因此有必要从制度上对建设单位进行约束,最好是将其作为单位领导考核的一项指标,促使其足够重视,自上而下推动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二)加强基建财务管理建设
可以采用以下二种模式:一是由会计核算中心或类似机构负责建设单位的基建账,由专业会计人员负责账务处理,这样账务会比较清淅、全面,并能审核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列支情况,防止建设单位将行政办公经费列支到建设单位管理费中;二是由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处理基建账。这种方式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审核费,且不能有效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列支情况,笔者偏向于前者。
(三)严格审核建设单位管理费
在竣工财务决算阶段对建设单位管理费严格审核,只有与项目建设相关且在列支范围内的费用才能列支,做到总额控制、据实列支、专款专用。坚决剔除不合规开支,。这样建设单位就不会对建设单位管理费抱有其他希望,自然不会随意列支。
(四)加强廉政建设及思想道德教育
目前建设领域腐败问题较多,这即影响了工程质量,又影响了政府形象,因此必须加强建设领域的反腐力度,加大建设单位人员的廉政教育,做到警钟常鸣。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少了,项目本身的问题也就少了,越有利于竣工财务决算的开展。后面接手的人员也不会因怕承担责任而不愿协助办理历史遗留项目,并要强调工作纪律,坚决摒弃“新官司不理旧事”的官僚主义思想,树立建设领域新风。
[责任编辑:庞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