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态
2014-09-20
IMO/IACS信息
IACS通过建议案REC 133(New Dec 2013)。该建议案分析了将干坞检验计划延长到7.5年的可行性和实用性,并对如何实施EDD计划从技术/操作方面做出指导。
IACS新通过PR 1 ANNEXPR 1A/1B/1C的附件(Rev.2 Oct 2013)。在由IACS秘书处负责维护的在线转级数据库(Form L)中增加 “equipment number”一项,并将“Structural diminution allowances”的发送时间从1个月缩短为5天。
IACS新通过程序要求PR 1A-转级程序(Rev.2 Oct 2013)。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转入船级社接受转出船级社的舱室试验结果;对船龄在5~10年和10~20年的船舶的入级检验要求做了调整;对船东应向转入船级社递交的图纸要求做了调整。
IACS通过建议案REC 132(New Dec 2013)。为船舶通风、照明、振动、噪音和进出入通道等方面的设计,从人为因素的角度给出指导。
IACS通过统一解释UI SC213(Rev.2 Nov 2013)。明确船艏6人筏如果因布置问题不能在上甲板左右两舷移动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布置在艏楼甲板,而其登乘站依然布置在上甲板。
IACS通过统一解释UI SC132(Rev.4 Nov 2013)。 根 据MSC.339(91)对FSS规则的修改做的相应更新,明确二氧化碳释放声光报警装置的使用范围,特别明确传统货物区域无需配备该装置。
IACS一致通过油船散货船协调版共同规范
在2013年12月18~19日的第68次理事会上,IACS一致通过了油船散货船协调版共同规范。新规范将适用于在2015年7月1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船长150m以上油船和90m以上散货船。新规范将接受IMO目标性标准(GBS)的符合性验证。
这套规范凝聚了IACS所有成员的技术专家们的多年努力,经过同业界和主管机关反复征求意见,是IACS取得的历史性成果。有了这套新规范,两种船型可以应用统一的标准;结构分析更加全面(包括覆盖船体首尾部分的有限元分析);新的屈曲、疲劳和极限强度标准得以应用,这些均会加强结构安全和可靠性。
理事会还决定在加强集装箱船结构安全方面采取积极行动,对现有的船体结构设计、建造和检验标准进行审议,并着手针对超巴拿马型集装箱船制定IACS统一要求,这些统一要求将覆盖船体梁强度评估和载荷工况两个重要的领域,从而促进IACS成员在此领域的一致性,推动最前沿的方法在超巴拿马型集装箱结构分析领域的应用。
(来源:中国船级社)
多国建议延长港口国监督机构对船员保安培训证书实施检查的“宽限期”
从目前IMO已经公布的提案可知,除国际航运公会(ICS)外,菲律宾、新加坡也提案建议延长港口国监督机构对船员保安培训证书实施检查的“宽限期”。菲律宾建议延长1年,而新加坡建议一直延续至2017年1月1日(与其他新证书的过渡期一致)。新加坡还建议明确“已经持有保安员证书(规则VI/5条)的人无需再参加额外的保安培训(规则VI/6)”。
(来源:http://imcrc.dlmu.edu.cn/)
日本船级社修改《钢制海船入籍规范》
日本船级社近期发布了最新版的钢制海船的检验和建造的规范指南。日本船级社对其技术规范和指南保持持续的回顾、更新和修改,这是其提升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的常项工作之一。根据最新的损害调查研究结果及国际公约的相关修订、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的统一要求、国家规范及业界诉求对规范和指南进行定期更新。该系列的修正案将于2014年1月1日生效,以下是对IACS统一要求的修改:为散货船提供自由下落式救生艇的经改造的船舶的修正案;有关IACS统一要求的修正案;有关油轮接地货物管线系统的修正案;有关纤维增强塑料(FRP)船舶的初始建造阶段定义的修正案;有关“IMO有关油轮的新建船舶压载舱防护涂层性能标准(PSPC)”的统一解释的修正案。
(来源: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海事公约研究中心)
新修订的新加坡船舶安全配员要求
新加坡海事与港口管理局(MPA)就新修订的船舶安全配员要求一事发布通告提醒新加坡船只的船东、船舶管理人、船舶经营人和船长。所有的新加坡船舶均被要求安全配员并持有按照经修订的1974年SOLAS公约第V/14条规定发布的合适的安全配员文件(SMD)。SMD的目的在于确保远洋船舶能都安全地配备人员,包括保证安全操作、船舶保安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所必须的最低人数和各级别船员的配备。(来源: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海事公约研究中心)
国际船级社协会采用新共同结构规范
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已采用新的安全法则,以规范散货船及油轮的建造。该协会透露,新的共同结构规范(CSR)适用于所有自2015年7月1日起签单的船长超过150m的油轮新船,及超过90m的散货新船。新规将上报国际海事组织(IMO)并由后者审核,是否与其之前为2016年7月1日起订造的新船所设的目标型标准(GBS)相符。如今,船舶设计师将能依据这项同时适用于两类船的共同标准展开工作。同时,新规还涉及针对船体屈曲及疲劳寿命等问题,开展更多全面的结构性分析及规则检查,以加强行船安全。上一套CSR规范是于2006年推出。此外,IACS还决定扩大对超巴拿马型集装箱船的现有要求,纳入总纵强度分析及具体的装载案例,以“提供更全面的安全边际”。
(来源:Tradewinds)
欧盟拆船条例将于2013年12月30日生效
欧盟船舶拆解条例生效后,在欧盟成员国登记的船舶只能在欧盟认可的拆船厂进行拆解。欧盟对认可的拆船厂将实施许可证及定期检查制度。欧盟船舶拆解条例允许悬挂欧盟成员国国旗的船舶在欧盟区域外被拆解,但选择的拆解地点需要满足条例要求。条例的实施意味着欧盟成员国籍的船舶不能被在“沙滩”实施拆解了。条例引入了2009年香港公约的相关内容,这可能加快香港公约的生效进程。
(来源: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海事公约研究中心)
日本船级社入级船舶突破2.2亿总吨
日本船级社(ClassNK)日前宣布,截止2013年11月末,日本船级社入级船舶首次突破2.2亿总吨,合计入级船舶8511艘220212135总吨。自2013年初以来,约800艘900万总吨船舶入级日本船级社,目前为止,新入级船舶占现有船舶30%以上,希腊、土耳其、挪威和德国船东入级船舶达50%。
(来源:国际船舶网)
ICS提议继续保持IMO在航运及CO2问题上的主导地位
据ICS网站2013年12月2日消息,国际航运工会(ICS)向国际海事组织(IMO)提交了一份重要的提案。该提案就设立附加的全球性规则以进一步减少商船CO2排放事宜提出了一个可行的方法。
欧盟委员会提议对针对欧盟的国际航运贸易实施区域性单边CO2减排控制措施。对于该欧盟提议,ICS仍希望能保持全球IMO框架在处理减少船舶CO2排放量问题上的主导地位。
(来源: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海事公约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