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第28届大会要点
2014-09-20
国际海事组织(IMO)第28届大会于2013年11月25日~12月4日在英国伦敦召开,中国连续13次当选为IMO A类理事国。会议要点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IMO的160个会员国、2个联系会员(法罗群岛和中国香港)以及30多个国际组织的近1300名代表出席了会议。其中,有近80个国家由部长级高官或大使率团与会。大会选举土耳其驻英大使赛维克兹先生为主席。
根据议程,大会选举产生了IMO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审议批准了2014~2015双年度财务预算、2014~2019年战略规划以及2014~2015年高级行动计划和重点工作;审议各委员会报告并通过了相关的大会决议;就成员国审核机制等重点问题进行讨论并做出了有关决定。中国顺利连任A类理事国。
二、会议主要内容和成果
1、理事会成员竞选
IMO新一届理事会成员的选举是本届大会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理事会由40个成员国组成,分别为A类10个航运大国、B类10个海上贸易大国和C类20个具有地区代表性的重要海运国家。
新一届的A类理事国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意大利、希腊、英国、挪威、俄罗斯、美国和巴拿马。B类理事国包括印度、孟加拉、法国、德国、西班牙、荷兰、瑞典、加拿大、巴西和阿根廷。C类理事有24个参选国家,最终20个国家当选:新加坡、土耳其、南非、马耳他、印尼、塞浦路斯、墨西哥、智利、菲律宾、丹麦、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比利时、摩洛哥、泰国、秘鲁、巴哈马、利比里亚、肯尼亚和牙买加。
2、财务预算和战略规划
未来IMO预算,经理事会多次讨论,各国最终达成混合零增长的妥协方案,即2014年名义零增长,2015年实际零增长(保持与通胀率同步,增长2.9%)。
大会还通过了2014~2019年IMO战略规划和2014~2015年高级行动计划。规划在深入分析所面临的各方面发展趋势和挑战的基础上,着重强调了三方面战略方向:一是加强IMO的地位和工作效能;二是建立和维护有关海上安全、保安、高效和环保的航运业综合运行架构;三是提升航运形象、倡导高质量文化和环保意识。
规划设定了一系列的评价指标,并在与之对应的2014~2015年高级行动计划中突出了对部分IMO强制性文件的履约开展强制性审核、海盗和武装抢劫船舶问题、实施压载水公约、拆船公约、电子航海、综合安全评估及目标基准型方法在IMO技术法规制定中的应用等重点工作。
3、IMO改革
经过多次理事会和有关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本届大会通过了IMO分委会改革方案,对原来九个分委会的职责进行了合并重组,形成七个分委会,分别为:船舶设计与建造分委会(SDC),船舶系统与设备分委会(SSE),IMO文件实施分委会(III),航行、通信与搜救分委会(NCSR),防污染及应对分委会(PPR),货物运输和集装箱分委会(CCC),以及人为因素、培训和值班分委会(HTW)。此外,大会还通过了适当压缩会期、减少会间会安排等事项的改革内容,力求提高效率,削减成本。
4、成员国审核机制
经过多方妥协和激烈辩论,会议最终通过了关于《IMO文件实施规划》(以下简称《III规则》)的大会决议以及使成员国审核机制和《III规则》强制化的《1966年载重线公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1969年吨位丈量公约》修正案,核心内容从原来的直接适用《III规则》条款改为使用《III规则》规定,赋予成员国更多履约灵活性,并弱化秘书处的职责,从原来的实施《III规则》改为管理。
5、索马里海盗和武装抢动船舶
大会对IMO在加强各利益方应对索马里海盗问题上建立的信息通报和经验交流机制以及制订商船雇佣私营武装保安人员相关标准和导则表示赞赏,通过了《关于船上严重犯罪行为或人员失踪报告证据收集及保存指南》、《船员精神关怀及医疗护理指南》以及《预防和打击几内亚湾海盗、武装抢劫和海上非法行为》的大会决议,目的是在IMO现有机制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各国对该区域海盗等问题的重视程度。
通过的相关决议清单
1)IMO未来6年战略计划(2014~2019)
对上两届大会通过的相应决议的更新,主要体现了MSC等委委员会新增加的工作内容(如客船安全)和优化的相关行动计划报告格式等,总体框架与上届文件基本一致。
2)IMO双年度(2014~2015)高层行动计划和高优先项目
对上两届大会通过的相应决议的更新,主要体现了MSC等各委员会新增加的工作内容(如客船安全)和优化的相关行动计划报告格式等,总体战略框架与上届文件基本一致。
3)战略计划和高层行动计划实施指南
对上两届大会通过的相应决议的更新,主要体现了MSC等各委员会新增加的工作内容(如客船安全)和优化的相关行动计划报告格式等,总体战略框架与上届文件基本一致。
4)IMO文件实施规则
是IMO自愿审核机制的基础性文件,从实施、执行、评估和复审等方面规定船旗国、港口国、沿岸国如何履约。
5)主管机关实施ISM规则的修正导则
为协助主管机关实施ISM Code,对ISM Code中适用范围、有关认证和验证标准和程序给出了明确说明。
6)国家吨位适用于国际公约履约
为维护现有船舶适用69吨位公约的统一实施,合并和归纳了大会决议A.757(18)和A.791(19)中关于现有船舶适用69吨位公约的临时性方案。该决议将废除A.758(18)决议和A.791(19)决议。
7)2011协调检验发证导则(HSSC)修正案
纳入了2013年12月31日之前生效的IMO强制要求中涉及的检验发证内容。考虑到MSC.1/Cir.1416通函关于舵机等效推进和布置、MSC.1/Cir.1425通函关于舵机在水深不足情况下试航的检验导则、MSC.1/Cir.1426关于SOLAS II-1/3-5和MSC.1/Cir.1379船舶否石棉的解释均为非强制性文件,将这些文件纳入检验发证导则的脚注。
8)IMO强制性文件下的非详尽的2013年义务清单
列出了IMO文件下各相关方的非详尽的义务清单,供各方在实施IMO文件中参考使用。
9)IMO船舶识别号方案大会决议
MSC92批准了对A.600(15)决议的修订,将IMO的船舶识别号机制扩大适用于100总吨以上以及不在任何船旗国专属管辖区域内活动的任何尺寸的渔船,认为此措施有助于IMO、FAO、ILO要求实施及搜救和防止犯罪行为等。
10)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ICLL66)修正案
内容为公约附则II的第47条有关南非季节期的修改,将非洲南端的冬季区域向南延伸50海里,从而允许绕行好望角的船舶吃水能够终年处于夏季载重线标记上。
11)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ICLL66)修正案
内容为与IMO成员自愿审核机制协调所作的文字修改。
12)69吨位丈量公约修正案
内容为与IMO成员自愿审核机制协调所作的文字修改。
13)1972年海上避碰公约修正案
内容为与IMO成员自愿审核机制协调所作的文字修改。
14)2004年压载水公约的实施
建议每个成员国按照一个下述的时间表强制实施压载水公约:
(1)对公约生效前建造的船舶(指B-3.3和B-3.5条),在公约生效日期后的首次换证检验之前,不要求符合D-2标准;
(2)对于B-3.1.1、B-3.1.2和B-3.4所指船舶,在D-2标准适用于该船的当年的交船周年日后的首次换证检验前不要求符合D-2标准;
(3)但对于B-3.1.1所述的船舶,如果公约在2014年后生效,则在公约生效日期后的首次换证检验之前,不要求符合D-2标准;
(4)但对于B-3.1.2和B-3.4所述的船舶,如果公约在2016年后生效,则在公约生效日期后的首次换证检验之前,不要求符合D-2标准。
(5)上述条款中的“换证检验”与MARPOL附则I中的IOPP证书的换证检验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