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农村改革从哪里破题
2014-09-20吴成钢
●文/吴成钢
36年前,四川人“敢为天下先”,在全国率先发起农村改革,取得成功,开启了我省发展史上一个崭新的时代。当前,我省农业农村内外部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制约发展的各种深层次矛盾突出,不深化改革就不能持续发展的共识已经形成。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尽快找出我省新一轮农村改革的突破口,再创农业农村发展新的辉煌。
“市场取向”:农村改革的逻辑起点
今年“两会”后的记者招待会上,李克强总理讲了这样一个故事: 30多年前,我在农村作村干部,那时候起早贪黑,恨不得把每个劳动力当天干什么都给定下来,结果呢?到头来就是吃不饱肚子。后来搞承包制,放开搞活,农民自己决定干什么、怎么种,几年时间温饱问题就解决了。人还是那些人,地还是那些地,为什么前后会有那么大的变化?李克强总理以自己农村“插队”的亲身经历,佐证了市场化改革动力的强大。
农业历来被人们称为风险高、收益低的弱质产业。世界各国特别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政府对农业农村发展普遍介入程度深、财政补贴多、支持力度大,以弥补市场失灵。从我国的国情和农情出发,政府对农业农村的发展肩负着更大的责任。但这并不能改变农村改革市场化的方向,并不是说可以不尊重市场规律、不尊重农民的意见和选择,由政府包办代替、强迫命令。历史的经验一再证明,深化农业农村改革,必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农民的关系,尊重农民意愿,破除一切束缚农民手脚的不合理限制和歧视,放手让农民去进一步闯市场,促进资源要素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增强农业农村的内生动力。
以“新土改”释放农村发展活力
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过去,我们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农村集体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开,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社会生产力。当前,我们要进一步把土地的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情况下,推动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为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供新的机制。这里面有两项基础性工作:一是进一步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颁证登记,既确权确地又确权确股,让农民吃上“定心丸”;二是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遵循自愿、依法、有偿原则推动和规范流转行为。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在农村土地流转中不能搞大跃进、不能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遇到错误要及时提醒纠正。
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具有福利性、保障性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也是农民的财产。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农户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审慎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和转让,既是满足一部分进城或举家迁移农民宅基地和住房流转的市场需求,从长远看,也符合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要求。但是,这里面有许多现实问题需要研究。比如怎样将“一户一宅”与“一户多宅”、违法用地等情况严格区分,分类管理?怎样解决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分割问题?宅基地的土地价值如何评估、集体对土地的所有者权益如何实现?农民住房抵押、担保、转让后,引发外部成员进入,会对农村社会组织和治理制度发生什么样的影响? 以及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土地补偿如何分配?等等问题,都需要在审慎研究、先行试点过程中进一步探索、明晰。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央决定明确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既是征地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的一大突破,无疑会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让更多的农民分享土地收益和财富增值。怎样理解“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形成统一的市场。不论是在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土地并轨,一起在政府的规划管制和市场监管下,通过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进入市场,获得同样收益。二是承担同样的税费义务。这项改革涉及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多部法律的修订,需要进一步认真研究,在有法有据的基础上谨慎有序推开。
把握“试点先行”和“守住底线”两个基本点
新一轮农村改革的理论性、政策性、法律性都很强。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统一部署,本着既对历史负责又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审慎稳妥有序地推进各项改革,以奠定农业农村发展的活力基础。一要“试点先行”,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现阶段农村改革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情况相当复杂、艰巨和敏感,有些方面的认识还不统一。需要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摸着石头过河,在探索、选择甚至试错中进行。要在统一安排下和批准后进行试点,做好调研跟踪和总结评估,积累经验,形成共识,确保风险相对可控,不会引发全局性震荡。二要“守住底线”,不在关键问题上犯颠覆性错误。习近平总书记告诫我们,不管怎么改,绝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产量改下去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这四个“不能”就是农村改革的四条底线。农村改革要在守住底线的前提下,深化认识,把握省情,凝聚共识,有所作为。(作者系省委政研室副主任、省委改革办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