颅内血肿微创清除术联合亚低温治疗高血压脑出血24例临床观察
2014-09-19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医院,江西 宜丰 336300
颅内血肿微创清除术联合亚低温治疗高血压脑出血24例临床观察
彭伟周萍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医院,江西 宜丰 336300
目的:观察应用颅内血肿微创清除术联合亚低温治疗高血压脑出血的临床效果。方法:将48例高血压脑出血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24例,观察组应用颅内血肿微创清除术联合亚低温治疗方法,对照组仅应用颅内血肿微创清除术进行治疗。结果:对比两组患者治疗后14h临床神经功能缺损(China Stroke Scale,CSS)评分,观察组评分为(19.53±2.16)分,对照组评分为(26.95±2.41)分,观察组效果明显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应用颅内血肿微创清除术联合亚低温治疗高血压脑出血,具有较好疗效,值得临床推广。
高血压脑出血;亚低温;颅内血肿微创清除术
高血压脑出血是临床医学中一项比较常见的神经科疾病,具有较高的发病率、致残率和死亡率,对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在高血压脑出血患者的治疗过程中,需对患者颅脑内血肿进行及时清除,并采取措施,降低患者颅内压。我国医疗水平的进步和医疗技术的发展,对颅内血肿微创清除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具有创伤小和操作简单等特点[1]。笔者应用颅内血肿微创清除术联合亚低温治疗高血压出血患者24例,取得较好疗效,现整理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48例病例均为我院2011年3月至2014年3月收治的高血压脑出血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观察组24例,其中男14例,女10例,年龄为36~72岁,平均年龄为(57.23±11.25)岁,患者发病时间为1~34h,平均发病时间为(8.54±2.13)h;对照组24例,其中男16例,女8例,年龄为38~74岁,平均年龄为(57.25±11.23)岁,发病时间为2~36h,平均发病时间为(8.56±2.14)h。对比两组患者年龄、性别和发病时间等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对照组患者给予颅内血肿微创清除术治疗,以电钻动力驱动为前提,钻穿患者颅骨及硬脑膜,在血肿中心插入穿刺针,测控连接引流管,观察患者颅内血肿情况,并于血肿中心抽出液化部分,并将针型粉碎器插入血肿中心,反复冲洗可用NaCl溶液完成。然后持续引流,并注入2万U尿激酶于血肿腔,夹管2~4h后,可开放引流。观察组以对照组治疗为基础,加用亚低温治疗,可应用水循环式医用降温毯进行降温,微量泵持续肌肉泵入松冬眠合剂,保持33~35℃肛温,连续进行3~5d的治疗。完成治疗后,可应用自然复温法进行复温。
1.3 观察指标 治疗14d后,以CSS(临床神经功能缺损)评分[2]为依据,患者得分越高,症状越重,对其治疗效果进行对比。
2 结果
对比两组患者治疗后14h CSS评分,观察组评分为(19.53±2.16)分,对照组评分为(26.95±2.41)分,观察组效果明显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如表1。
表1 对比两组患者治疗前后CSS评分±s,分)
注:与对照组比较,*P<0.05。
3 讨论
临床医学中,高血压脑出血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疾病,严重情况下,会引发脑疝危及患者生命。在高血压脑出血患者的治疗过程中,目前主要以手术治疗方式为主,可对患者颅脑内血肿进行有效清除,并降低患者颅内压。对高血压脑出血患者应用颅内血肿微创清除术进行治疗,可及时清除患者颅内血肿,并有效降低患者颅内压,具有较好效果[3]。且颅内血肿微创清除术具有创伤少和操作简单等特点,减轻了患者痛苦,有利于实施治疗。亚低温的应用,可有效减轻患者脑水肿症状,对脑损伤缺血、缺氧症状引起的炎性反应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同时可促进缺血再灌注后期蛋白质的合成,减少钙离子内流,阻断钙离子毒性作用,是治疗高血压脑出血患者的一项有效方法[4-5]。
综上所述,高血压脑出血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应用颅内血肿微创清除术联合亚低温进行治疗,具有较好疗效,值得临床推广。
[1]梁红斌.微刨颅内血肿清除术与保守疗法治疗高血压脑出血的疗效比较[J].微创医学,2010,5(2):113-115.
[2]李风强,张兴春,赵英志,等.微创手术治疗高血压幕下脑出血28例[J].中国微创外科杂志,2010,10(2):163-165.
[3]吴国锋.高血压脑出血手术治疗37例疗效分析[J].中国实用医刊,2014,41(05):24-25.
[4]姜宁,吴美英,侯晓霞,等.高血压脑出血超早期手术治疗分析[J].中国实用医刊,20l4,41(02):108-109.
[5]赵晶,周厚勤.高血压脑出血微创术后早期针灸康复的治疗体会[J].中医临床研究,2014,(11):36-37.
R7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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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517(2014)23-0107-01
2014.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