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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专家辅助认定系统研究

2014-09-19天津市科学技术评价中心天津300074

商业会计 2014年9期
关键词:税务费用专家

□(天津市科学技术评价中心 天津300074)

为了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我国政府实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即对于企业上年度开展的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在转年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认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允许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的审核认定,涉及政策、行业技术、财务和税务等多领域知识,专业性很强,又有时限性,因此,主管税务机关除了要求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企业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外,还往往需要当地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有异议问题进行鉴定,为其审核认定提供决策支撑。然而,关于专家如何对有关税务部门提出的异议问题进行鉴定,国内尚没有现成的可用操作方案。在天津市科技战略研究计划的资助下,本课题组研究出比较有创新特色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的专家辅助认定系统,并在当地应用。本文介绍了该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效果。

一、税务部门需要组织专家鉴定的内容研究

(一)研究思路

有关税务部门对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审核认定实际就是审核项目的相关政策的符合性。但由于该项工作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和时限性都较强,因此需要专家给予决策支持。税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提出的需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的问题,往往就是决定决策的判定条件。因此通过研究国家有关政策,系统地提炼决定决策结果的判定条件,可综合出税务部门需要专家鉴定的问题。

(二)决定决策结果的判定条件研究

税务部门在进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的审核时,一般需要在两个方面进行决策:一是项目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二是项目投入的合理程度。下面分别进行研究。

1.决定项目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的条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 号)第四条明确,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可见,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的先决条件是:其研究内容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的内容范围。关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的关系,由于前者包含后者,后者是前者中的内容重点选优,因此上述判断条件可进一步理解为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的先决条件是:其研究内容要属于《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或《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内容范围。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因此,项目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的的条件还需要满足项目技术(或产品、或工艺)要有创新,且取得有价值成果,对本地区相关行业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

以上条件与决策结果的条件逻辑判断关系如下图所示。

2.决定项目研究开发投入合理程度的条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又补充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通过归类整理,符合上述文件要求的项目的研究开发投入主要包括项目相关的人力投入,材料、燃料和动力消耗,仪器、设备和无形资产投入以及其他投入4类,如表1所示。

因此,项目的研究开发投入的合理程度取决于项目的人力投入合理程度,材料、燃料和动力消耗合理程度,仪器、设备以及无形资产投入合理程度,以及其他投入合理程度4个条件指标。合理程度分为4级,即合理、基本合理、偏差较大、不合理。通过分析4个条件指标认定结果可决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投入的合理程度。

表1 可加计扣除投入的分类

(三)税务部门需要组织专家鉴定的内容

综合上述研究,有关税务部门需要委托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的内容如下:(1)项目研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科技部发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2)项目研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的范围;(3)项目的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否有创新;(4)项目成果是否对本地区相关行业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5)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力投入合理程度;(6)项目研究开发的材料、燃料和动力消耗合理程度;(7)项目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和无形资产投入合理程度;(8)项目研究开发的其他投入合理程度。

二、税务部门委托内容专家辅助认定系统

(一)鉴定任务目标

根据税务部门委托单,科技部门或授权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有关税务部门委托的鉴定内容进行专家鉴定。

(二)鉴定对象

根据鉴定任务的内容选择,一般鉴定对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项目组所做情况汇报。(2)项目现场考察和查证情况。(3)项目申报材料,包括:①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申请表。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申请书(包括项目实施的必要性、研究开发内容、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技术创新性和知识产权、现有实施条件和有待完善的条件,项目成员和研究任务分工,经费预算、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考核的技术、经济和工作指标,实施进展计划与必要性等内容)。③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文件:企业自主开发项目立项批文文件或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及其任务书;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应提供相关合同或协议;国家或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批文和任务书。④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当年完成的研究工作内容和预期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创新性和专利、软件著作权申请和获授权情况,项目研究人员投入工时、使用的设备及使用时间、原材料种类及用量、燃料动力消耗量等,项目经费决算细目,取得的成效及对本地区相关行业技术进步推动作用分析,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应附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⑤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三)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主要包括:2008年1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实施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08年版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商务部联合颁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注:2011年 6月之前执行 2007版本,之后执行2011年版本)。

(四)专家鉴定表设计

根据有关税务部门委托的鉴定内容设计相应专家鉴定表。

(五)鉴定过程控制

为了保证鉴定工作的质量,组织编写了鉴定工作专家手册,并对有关工作人员和专家进行培训。限于篇幅,在此不作赘述。

(六)鉴定方式及鉴定结果处理

邀请3-5名项目相关专业专家对相关专业项目进行鉴定。专家在听取企业项目情况汇报、现场考察和审核项目材料基础上,依照鉴定标准,独自填写专门设计的项目鉴定专家评价表。组织鉴定部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指标占比多的原则,统计确定专家鉴定结果。汇总专家意见,形成鉴定意见书,提交有关税务部门,为其认定决策提供辅助支撑作用。

三、应用

课题组研究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专家辅助认定系统近几年已经在天津市应用。以2013年应用为例,共完成2012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定项目近2 100个,涉及226家企业。鉴定项目涉及总研发投入近79亿元,企业归集的研发费用合计近30亿元,约占研发总投入的38%。经鉴定被税务局给予认定的加计额15.4亿元,约200家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合计享受税收优惠金额2.4亿元左右,对当地落实有关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和把好税收关起到了有效决策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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