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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对法学专业就业的机遇与挑战

2014-09-19丛彦国杨艳红

北方经贸 2014年7期
关键词:市场化

丛彦国+杨艳红

摘要:传统的法学专业就业模式有三种,即司法考试加律师型、司法考试加公务员型、考研加教师型,但是这三种类型都不足以解决法学专业就业问题。在拓宽法学专业就业领域方面,专家学者们各抒己见,但是学者们的建议大多比较笼统,很少有对企业法律顾问这一具体领域进行深入的探索与研究。随着市场经济进程的逐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人才的市场需求前景是比较乐观的,这对法学专业就业是一个积极的信息,但是其也对学生、教师以及学校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需要重新认识三者的角色定位与各自的关系。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法学专业就业;市场化

中图分类号:G64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7-0261-02

法学是人们羡慕的好专业,但令人困惑的是,一方面是市场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并没有饱和,而另一方面是持续增加的法学专业就业压力,这一矛盾困扰着学生、教师以及学校。尤其是近几年,因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趋于稳定、法学毕业生人数激增等现实原因,法学专业的就业率已经处于低谷并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

一、法学专业的传统就业模式

(一)司法考试加律师型

是指首先通过司法考试,然后选择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后从事律师职业。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以最快的时间计算,从备考司法考试到律师执业需要整整三年。假设一名大三学生准备参加司法考试,考虑到复习时间至少需要半年,其最晚要在当年的3月开始复习以准备9月考试,如果顺利通过考试将于次年毕业后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在12月以后领取,领取证书后办理律师实习手续并领取实习证书,如果顺利此时已经是来年的2至3月份,一年实习期满后如果顺利需要办理律师执业证,正式领取律师执业证最快也要下一年的3至4月,而此时其已经毕业约两年之久。但是,以上只是一种理想化的假设,考虑到一部分学生是在大三以后才准备参加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极低、个别省市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拖延、办理实习与执业手续的不顺畅、对实习与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的选择、个别政府部门不作为等因素,真正能在这个时限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正式从事律师职业的寥寥无几。

(二)司法考试加公务员型

是指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进入国家机关工作。公务员考试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录用考试,根据国家与地方的公务员招考公告,需要法律专业知识的公务员职位大多需要通过司法考试,个别职位虽然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但是竞争异常激烈。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考试科目是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这都需要有针对性的备考,因为考试成绩并非完全取决于考生的基础知识,而是更多地取决于考生的考场发挥、答题技巧、卷面字迹甚至运气等因素,[2]这给平时注重法律理论、法律制度学习的法学专业学生出了不小的难题,即使通过笔试,相关职位大多有加考科目,再加上结构化面试,往往让考生不知所措。另外,真正将考生拒之门外的恐怕还是极低的录取比例和其他一些因素。

(三)考研加教师型

是指首先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二至三年毕业后选择高校从事法学教育职业。考研,通俗的讲就是大学高级阶段的入学考试,即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之意,考研的大致程序包括与学校联系、先期准备、报名、初试、调剂、复试、复试调剂和录取。众所周知,在大学本科教育并没有普及的情况下,研究生教育更需要择优录取,再加上法学专业学生的学习能力普遍较强等因素,法学专业的学生考研更是难上加难。而且令人遗憾的是,研究生毕业后从事高校法学教育工作也并非一帆风顺,很多院校都对应聘者施加了诸如具有博士学历、丰硕的科研成果、重点大学毕业等限制性条件。而此时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一般都没有参加过工作,再加上年龄的增长,大多毕业生不再想给家人增加经济上和心理上的负担,往往委曲求全,虽然有一部分会进入高校从事法学教育工作,但待遇较低。

二、企业法律顾问的市场前景

(一)传统就业模式的作用有限

上述三种类型的法学专业就业模式都只是一种理想化的设计,对于解决法学专业就业问题可谓杯水车薪,更糟的是,这种理想化的就业模式往往束缚了学生、教师以及学校的思想,认为唯有这三种模式才是成功的就业。事实上,拓宽法学专业就业领域才是解决法学专业毕业生供需矛盾的有效方法,对此,专家学者们各抒己见,有的建议在律师、公务员、企业法务部、销售类工作、外贸类工作、考研、出国等多领域拓宽就业渠道,甚至包括转行;有的建议在中西部、基层领域拓宽就业渠道,包括自主创业;有的建议在行业和地域两方面拓宽就业渠道。以上建议虽然用心良苦,但是大多比较笼统,很少有对企业法律顾问这一具体领域进行深入的探索与研究。

(二)企业法律顾问对法律人才的需求

企业法律顾问,具体包括两种人员,其一是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接受企业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其二是指企业内部设立的专门性法律服务机构中的人员,相对应的企业法律顾问就业模式就自然有两种类型:一是律师型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律师资格的企业法律顾问;二是非律师型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并未取得律师资格的企业法律顾问。与传统就业模式相比,非律师型企业法律顾问为法学专业毕业生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与更现实的就业模式,应当成为法学专业就业的重要领域,实践也证明,传统就业模式的三种类型根本无法解决大多数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同时,相对于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等法律职业,企业法律顾问具有需求量大、准入条件相对宽松、发展前景广阔等诸多优点,因此,在法学专业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的背景下,企业法律顾问尤其是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无疑拓宽了法学专业的就业领域。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企业又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很难想象在没有法律服务支持的背景下,一个企业如何在市场经济中生存与发展。

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修改了之前《公司法》的12个条款,其中有三个主要条文是亮点,即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一方面,《公司法》的本次修改是对企业市场准入机制的一次重大变革,必将刺激企业数量的增加与相应企业对法律顾问的需求;另一方面,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并不意味着企业法律责任的减轻或法律事务的减少,这对法学专业就业是一大利好消息。

三、企业法律顾问对法学专业就业的新要求

企业法律顾问是一种法律服务的市场化需求,其也对学生、教师和学校提出了新的期望与要求。

(一)学生方面

作为法学专业学生,应当改变对于教师的过分依赖,认识自己的主体地位,根据市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自觉调整知识结构,主动接触法律实务,使自己具有一专多能的法律专业知识、一定的企业管理知识和能力、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能力、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与良好的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以合同审查为例,单有合同法的知识是不够的,还应当主动接触合同实务,具有合同草拟、谈判、合同管理、沟通交流等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在合同法律实务中,常见的问题是很多人对于合同的法律风险防控得十分“完美”,但这种合同也会让交易对方望而却步,最终使自己丧失交易机会,因此,法律实务并非是法律知识的简单应用,而是探寻如何适用法律才对自己更为有利。

(二)教师方面

作为法学专业教师,应当侧重于对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具体包括问题解决、逻辑分析与逻辑推理、信息检索、事实调查、交流、咨询、谈判、解决纠纷的程序、事务的组织与管理以及确认并解决道德困境等十个方面的基本技能,以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作为互动式教学、实践性教学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以公司章程的制定为例,教师应当注重培养学生与公司管理层或发起人的沟通技巧,而单纯的公司章程制定方面的法律知识应当属于在教师引导下学生自学的范畴。在公司章程的制定过程中,很多人往往对于公司章程的制定本身较为熟悉,只是无法与公司管理层或发起人进行有效的沟通而使该项工作一波三折。在法律人才市场化背景下,教师不再是知识的传授者而是知识的引导者,更是技能的培养着、经验的传授者。

(三)学校方面

学校应当转变传统职能,定位于服务型学校,尤其是信息服务,在市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学生应当具备的职业技能标准等方面,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服务。学校职能的转变并非是一种责任的推卸,而是对自身职能的重新认识,要对市场需要什么类型的法律人才、学生应当达到何种职业技能标准等重要信息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实践证明,学校是没有能力包办学生就业问题的,因为学生的职业技能符合市场需求才是就业的唯一途径,而学生的职业技能符合市场需求当然需要学生自身的努力,而学校更多的是一种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同时,学校应当深化校企合作,仅在学校领导与企业高管层面的合作是不够的,必须强化学生与企业内部法律顾问职位的直接接触。

对于法学专业的就业问题,除了学生、教师、学校三方面的努力外,还需要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本身的完善。虽然我国大小企业数量众多,但是企业内部设置法律顾问职位的却不多,并且目前企业法律顾问的社会地位有待提高、收入状况差别较大,也正因如此,企业法律顾问可谓潜力巨大,对于法学专业就业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

参考文献:

[1] 王立芳.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调查及对加强职业教育的启示[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87.

[2] 赵朋,关志强,赵伟,王佳,董彦萍,何洪俏,吴树新,吴艳梅.浅谈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2):221.

[3] 裴倩敏.法学专业就业分析[J].中国大学生就业,2007(12):35.

[4] 洪雁.关于法学专业就业的思考——《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有感[J].电子世界,2013(6):151.

[5] 杨晓.地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就业难问题就其对策思考[J].才智,2013(28):178.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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