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探讨
2014-09-17贺慧妮
贺慧妮
摘要:本文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的理论基础和制约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探讨,并提出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信用体系 建设
一、理论基础
(一)减少信息不对称
不完全信息(Incomplete Information)指市场经济本身不能够生产出足够的信息并进行有效配置。在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的情况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信息能够顺利传导至金融机构,一旦出现失信行为,金融机构能及时发现并追究。
(二)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按照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为获取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请贷款前采取行动,尽力掩饰风险,展现自身优势,风险最大的合作社往往申请贷款最积极,从而产生了农村信贷市场上的逆向选择行为。
(三)降低交易成本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们的经济行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度安排,而制度安排是否有效直接影响交易成本高低。借贷双方在签订合约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系列交易成本,在缺乏有效制度安排时,这种交易成本通常会明显增加。
二、制约因素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形式影响信息采集
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独立的法人企业,但因缺少有效的担保抵押物,金融机构通常以农户联保贷款对合作社社员授信,社员将资金交合作社统一使用。
(二)金融机构各自为阵影响信用信息共享
发生信贷关系时,由金融机构自行对合作社进行信用评定,但各金融机构之间的评级标准大相径庭,以致评级结果不能对农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及可信任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预测。
(三)奖惩机制不完善影响信用体系建设成效
现阶段,农村司法执行效率低下,金融胜诉案件执行难问题突出,金融债权得不到有效维护。金融机构虽已采取了相对简单的失信惩戒措施,如,取消或降低授信、提高利率、诉讼等,但对逃废债务人缺乏强有力的制约、制裁手段,使失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三、体系设计
(一)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需要地方政府主导,统筹协调金融、财政、工商、司法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参与,从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提供配套的政策支持和服务。同时,农村经济的地域性特征、农村信用信息的多样性,以及征信系统建设的成本,使得目前没有必要建成全国统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征信系统数据库,而应以具备相似经济特点的区域为单位。
(二)信用信息采集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信息的采集包括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两方面。基本信息主要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行填报。信用信息涵盖合作社的财务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商标和知识产权信息、金融机构的不良记录、逾期贷款等资信状况,主要通过工商部门征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农业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采集。
(三)信用评价体系设计
1、设置信用评价指标
在对信用信息采集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应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征信系统的使用方,共同研究制定一套科学、统一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以全面性、科学性、针对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五大原则,突出导向性指标设置权重,制订一套与合作社提升发展相适应的指标体系。
2、制定信用评价办法
将合作社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信用优良)、AA(信用良好)、A(信用稳定)、B(信用波动)、C(信用低下)和D(信用破产)六个等级,对信用评价等级实施比例控制,AAA、AA、A级合作社占合作社总数的90%,B、C、D级合作社占合作社总数的10%。
(四)信息服务
信息服务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报告查询,信用评定情况查询、统计和分析,以及各类信用档案按金融机构网点口径统计查询。从保护信息安全与共享角度综合考虑,系统建设初期,只对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开放,由人民银行按季将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抄送相关部门。
四、相关建议
(一)搭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建议由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牵头,组织开发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信息、信用等级、贷款授信以及不良记录等内容纳入信用信息库统一管理。
(二)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深度与广度
工商部门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履约等评价指标,在驰名(著名)商标申报认定、“守合同、重信用”推荐评选、工商分类监管等工作中作为重要依据;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结果全面纳入金融信贷、合作社金融授信体系;人民银行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制定方案、主动对接,突出重点、增量扩面,注重创新、破解难题,着力扶持、优化服务,发挥信贷资金配置的正向激励作用,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金融支持的有效对接。
(三)合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
整合行政职能和社会资源,形成合力,通过多种手段,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扎实、有效、深入推进。运用电视台、报纸、网络、金融机构网点等的宣传合力,重点宣传信用信息征集的重要意义,营造氛围,调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信用评价;通过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政府统一授牌,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力;通过组织检查、建立通报机制、与“信用村、信用乡镇”评价考核相挂钩等措施,确保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效开展。
(四)健全信用体系建设考核机制
建议政府部门和人民银行联合制定辖内统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现场与非现场考核制度,对相关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将信用资料的录入、信用等级评定、征信信贷提示告知等全部纳入考核体系,细化规范考核项目,引导鼓励相关机构重视并做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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