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审计要关注财政资金存款计息情况
2014-09-17赵幼平
赵幼平
在现行管理方式下,财政部门各类专户的现金流很大。由于种种原因,这部分财政资金存款或未签订协定存款合同,或合同执行不到位等情况屡见不鲜,导致大量财政资金利息收入流失。
近两年对市本级的预算执行审计和县、市的财政决算审计中,我们持续将财政资金存款的计息情况作为财政资金管理效益审计的重点之一,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主要做法是:
1是审查财政账户协定存款合同签订情况。
协定存款是指客户通过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期限、商定结算账户需要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由银行对基本存款额度内的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按结息日或支取日人行公布的高于活期存款利率、低于六个月定期存款利率的协定存款利率给付利息的一种存款。一般规定基本存款额度为50万元,也就是说存款余额50万元以下部分按活期利率计息,50万元以上部分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协定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布。
由于协定存款是一种正常的存款管理方式,除利率外其他管理和使用与普通存款没有任何差别,且《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其他财政专户资金采取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实现保值增值”,因此审计可以将其合同签订与否作为存款效益审计的主要内容。审查财政部门提供的账户与开户行签订的合同和有关资料,核实财政部门与开户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的情况。由于活期存款与协定存款利率差距很大(如2012年7月6日起执行的协定存款利率为1.15%,比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率为0.35%高出228.6%),是否签订合同会导致收益的巨大差异。以某资金往来户为例,其账户全年余额均大于50万元。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由于未签订协定存款合同,实际按0.35%利率计算利息为26.70万元,如按协定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可达87.34万元。对某县财政资金存款进行测算,如对全部账户办理协定存款,每年可增加财政资金利息收入近500万元。
2是审查财政账户协定存款合同执行情况。
有的账户虽然签订了合同,但开户银行在实际计算利息时,没有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如2011年4月6日,某财政局与开户行就某账户签订了协定存款合同,规定合同自2011年4月6日起生效。但通过审计银行利息单发现,开户行自2011年6月21日起才执行该合同,少计4月6日至6月21日的优惠利息20.68万元。
同时,协定存款合同中一般有“协定存款合同期满,任何一方未提出终止或修改的书面意见,合同自动延期”的条款,以及“合同期满,如不延期,甲方应当提前七天向乙方书面提出协定户销户的申请,到期办理销户手续”的条款。但是银行往往在原合同到期后,在财政部门未提出续签合同或销户的情况下,没有按原合同上述条款执行,导致少计财政资金存款利息。
3是审查商业银行对社保资金执行优惠利率情况。
国家规定对部分社保资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按照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利率计息。同时,在2012年全国社保审计后,部分地市财政部门与商业银行协商后,将所有的社保资金全部纳入了享受国家优惠利率政策的范围。因此,审计中需要根据国家政策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社保资金计息情况进行审计。但也要注意,有的财政部门在加强账户管理时,将社保专户也与开户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由于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利率远高于协定存款利率(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利率2.85%~3.1%,协定存款利率1.31%),导致开户行存在以执行合同为名少计社保资金利息的行为。
在审计协定存款利息时,存款积数的计算是比较复杂的。但是,由于有现成的银行计息单,审计人员可以采取较为简便的方法进行。首先要取得每个账户季度末的计息单。由于协定存款合同一般都规定账户余额50万元以内的按活期计息,超过50万元部分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以活期存款利率0.5%、协定存款利率1.31%为例计算,如果全年该账户存款余额均大于50万元,全部是按活期计息,且当年国家对利率没有调整,则当年由于未执行协定存款而少计的利息等于(无协定存款利息-2 500)×1.62。上述计算的出的结果应该基本准确。如果利率有调整,则相对复杂一些,可以按季度和调整的日期分段计算。(作者单位:宜春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