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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版权经济价值的三个认识

2014-09-16阎晓宏

现代出版 2014年5期

摘要:版权是一种私有财产权。自工业革命发现了版权的经济价值,版权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伴随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发现版权对经济的贡献超乎以往想象,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的拉动显著而有力。在发挥版权的作用、挖掘版权经济价值方面,我们现在面临一些新情况、新机遇、新挑战。

关键词:版权价值;版权经济价值;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版权经济价值挖掘

2014年7月11日,李克强总理会见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总干事高锐,提到了“知识经济”以及“创新”“核心竞争力”的概念。在李克强总理会见高锐的前一天,蔡赴朝局长也会见了高锐总干事。在会谈过程中,高锐总干事特别提出了“版权经济”的概念。“版权经济”是由“知识经济”这一概念引申而来。大家知道,创造性的知识是有产权的,通常我们把它分为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尽管现在它衍生出更多门类,但是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仍是构成知识产权的主体。所以,讲“版权经济”,在逻辑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高锐总干事认为在中国,新闻出版影视领域是知识最密集的领域,在知识经济中,版权是最活跃的部分。今天我想就版权经济价值谈三个方面的认识。

一、关于版权价值的确认

版权是一种私有财产权。财产分有形的和无形的,版权是无形财产的一种,同时,版权又是一种私有财产权。承认这一点,我们才能研究版权的价值,这是一个起点,也是国际上研究该问题的出发点。

版权的价值因经济活动而产生。在农业社会,有文化,有文化产品,而无版权。关于这一点,我专门写过一篇文章说明。工业革命后,由于印刷技术的发明,书稿的复制方式由小范围抄传转变为一定批量的印刷,并由此为印刷复制者带来经济利益,这是版权产生的前提。

十五六世纪,英国和德国出版商发现他们印出书后会有人盗版,就要求政府干预。于是,英国皇室和出版商达成一个协定,政府出台《星法院法令》等法律规定来禁止他人未经出版商的许可复制他们出版的图书。同时,英国皇室提出要求,出版商不得刊载不利于皇室和政府的内容。这个协定就是用法律来保护英国出版商的经济利益的。这些情况在我国更早时候的宋代也同样发生过。宋代《东都事略》的牌记声明该书为“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覆板”要追究责任,这一点和英德的出版商的利益要求是一致的。不一致的是我们不是机器印刷。我们那个时候虽然已经有泥活字和木活字,但仍然是手工操作。印刷术是我国发明的,但印刷机的发明在德国,公元15世纪德国人古登堡采用的金属活字印刷术获得成功,很快被传到欧洲其他国家并被投入产业实践,这通常被认为是版权保护制度的开端。但是,强调对出版商利益的保护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版权制度,当时法律并不清晰,人们只看到了复制会带来经济利益,但这个利益是谁的?当时被认定是出版商的。

随着出版业的发展,人们发现,首先要有作品,之后这种印刷成册的图书才会有利可图。认识到这一点,实际上就是认识到了作品和作品使用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此后经过了大约200多年,到了1709年,在欧洲,英国颁布了《安娜法典》,全称是《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案》。这个法案的标题在我看来,直到现在都是很经典的。这个标题,第一表明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知识创作;第二认定权利的主体是作者,购买权利的是出版社;第三指出权利保护的客体是印刷成册的图书,即作品;第四规定权利的享有是有期限的。因此,《安娜法典》被公认为版权制度建立的标志。

在我国,对于版权的归属,特别是作者和出版者的关系,有一个曲折的认识过程。由于经历一个特殊的历史年代,建国后的一段时期内,我们不提倡主张作者的权利,正如大家所了解的,我们有一个简单的稿酬制度,但没有著作权法。我国历史上首部著作权法是1911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此后国家历经战乱,因此,这是一部从来就没有得到执行的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公有制的确立也必然导致人们对私权的淡漠。直到1990年我国的著作权法才得以通过。这也是因为改革开放以后,我们连续在这个领域遇到一些问题,比如1979年与美国进行高能物理谈判,在谈判协议中,就需要附加一个版权协定。1979年,时任中共中央秘书长的胡耀邦同志批示“抓紧起草著作权法”。这部著作权法的出台也是当时所有立法中历时最长的一部,从起草到出台共12年。这里边有很多争论,主要的争论在于这是不是属于资产阶级法权,许多人认为作家是国家发工资养活的,作品是他的,他要署名、拿稿酬,他还要享有权利,这不合理。另外一方面,我们当时也不认为这个权利是作者的,当时比较普遍的观点是:权利是出版社的。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中国开展了一些版权宣传、培训,当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南京举办了一期培训班,当总干事鲍格胥讲到版权的权利“是作者的,不是出版社的”这一观点时,会场就乱了,课没法往下讲了。来自出版社的参会人员纷纷质疑,“是我们出的书,怎么就变成作者的权利了呢?”从这段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著作权的意识在当时是不存在的。现在,我们在版权领域最大的进步是人们的认识发生了根本的转变。

总而言之,工业革命发现了版权的经济价值,并且因此确立了现代版权法律制度。但是在工业经济时期,版权和专利权、商标权在经济活动中不起主导作用。工业革命使机器代替了人力和畜力,生产效率提高了几十倍,带来了很多变革和价值的提升。在工业社会前后约三百年的历史中,专利发明、商标和版权等智力成果已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那时我们对知识价值的认识还不够,“知识经济”的概念还没有确立。

二、关于版权经济价值认识的发展与变化

国际上对版权经济价值认识的发展与变化。在工业经济时代我们发现了知识的价值,但是那时知识经济并不是社会发展主要的推动力量。这一状况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这个变化首先从美国开始。当时,美国作为二战后最大的获利者,发展非常快,迅速崛起。但是到了六、七十年代,美国的经济却出现停滞。导致增长乏力的原因是什么?美国总统下令对这个问题进行调查,一个专门成立的专家队伍经过两年多调研,得出结论:美国的知识成果被他国滥用,知识创新的智力成果没有转化为经济优势和经济规模。同期,伴随美国经济停滞的是日本的迅速崛起和飞速发展,而日本的“东洋货”就是假冒和仿制的代名词。就知识成果的保护而言,当时美国国内法不够用,国际公约约束力不够强。在国际公约中,早在1947年于日内瓦签订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约束力相对比较强,但该协定主要关注货物贸易。在这种背景下,美国认识到了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开始作为主导国进行多边谈判。从80年代开始,从《关贸总协定》到WTO,谈判持续了十余年,仅乌拉圭回合就进行了多轮谈判。当时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形成很大的对立。谈判的结果形成了三个方案,一个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的八国方案,一个是巴西、印度等国的十国方案,还有一个是阿根廷等国的十国方案,在这三个方案中,两个十国方案观点比较接近,八国方案与之分歧较大。当时美国的态度非常强硬,宣称如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纳入谈判议题,美国就退出。经过旷日持久的谈判,美国逐渐取得了话语权,并推动制订了新的国际贸易规则,组建了世界贸易组织,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公约。

此后,美国一直在强化对版权的保护,提高版权的门槛,特别是在软件、影视和图书等领域。它最具优势的板块是软件业和影视业,现在又增加了互联网产业。美国最早提出了版权产业的概念。它把版权产业分成两类,一类是核心版权产业;另一类为相关版权产业。其中,核心版权产业主要是指脱离了版权作品无法独立存在的产业,如图书产业,它需要依赖文字作品而存在。电影产业和音乐产业均如此。核心版权产业产值在十年前就占美国国家GDP的5.7%,它与相关版权产业产值合计达到11.7%,在GDP中占据了很大的比重。

与此同时,联合国重要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开展了对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的调研。与美国仅对其国内展开调研相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开展的调研对象更加广泛,包括英国、比利时、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家。目前,该调研结果中文版已经在我国出版,即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指南》一书。该书包含很多内容和观点,关于版权的经济价值,目前我国国内尚没有一个机构作出比它更权威的、更系统的研究。这本书对版权的价值有定量分析。比如说一栋建筑物,它的设计作为美术作品,其版权受到保护,该调研为版权价值在这个建筑的总投资中确定一个权重,比如说版权价值权重是1,那么假设这个楼造价1亿,版权的经济贡献就是100万。也就是说,版权的价值有计算方法。这本书把版权产业分成四类,包括核心的版权产业、部分的版权产业、相互依存的版权产业和非专用支持的版权产业。

在这本书里,研究者通过调查得出一些重要的结论和观点。第一,版权对经济的贡献超出人们的想象。这一点很符合我们国家的实际,我们很少想到版权对经济有什么贡献,我们只认为版权对文化有贡献,认为版权激励了作品的产生,进而传播了文化。而各国的情况普遍如此。调查结论说明,实际上人们普遍低估了版权的价值;第二,版权产业的增长普遍高于国家国民经济的平均增长。他们调查的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的情况。我对此也进行过计算,一般情况下,版权经济增长速度要比其他经济增长速度高50%以上。比如说这个国家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是3.7%,版权可能就是5%或者更高。这些观察和数据既是经过科学方法调查统计得出的一种结论,也是影响和指导人们从事版权经济活动的一种观点。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帮助创作者实现获酬权才能激励不断的创新。第三,版权制度也使购买者在经济上达到平衡。生产效益和最佳的分配效益达到最好的平衡才能产生最大的经济贡献,而这一贡献最终惠及的是社会公众。

我国对版权经济价值的认识。2006年我们引进出版了中文版的《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指南》,向国内介绍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的调研结果。同时,我们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开展了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的调研。这项调研作为一种参考,没有在社会上进行宣传。因为调研的指标体系和国家统计局的指标体系之间并不衔接。国家统计局所持的是一种政府的统计指标体系,而我们的调研侧重于说明版权在推动经济发展中的贡献率,说明版权的重要性,说明它除了带来文化享受之外,也能带来经济价值、带来财富。

根据我们调研的最新数据,2010年,我国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占GDP的规模比率是6.57%,这一数字也有很多争议。我们全部文化产业的总和占GDP的规模大概是百分之三点几,还没达到5%的目标,怎么版权产业所占的比重比整个文化产业还大呢?

这就要从版权和文化的关系说起。

首先,脱离了版权,文化是不可能存在的。我们在现代的历史条件下来看,所有的作品都享有权利,无论享有权利的是法人还是自然人。这个权利不仅是人身权利,也是一种经济权利,是财产权,你要使用他人的作品,就要获得许可,这从道德上讲叫诚信,从法制社会的要求讲是遵守法律规定,需要获得授权再传播。在这种背景下,脱离了版权,不能获得对作品使用的授权,我们能传播什么呢?传播不了什么。由此可见,脱离了版权,文化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失去产业生存发展的基础。

其次,版权的外延大于文化的外延。版权是有国际规则的,其中有我们现在无法改变乃至不甚理解的东西。比如说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管辖的范围,这一点我们未必了解其原由,不明白为什么软件不作为专利而要作为版权来保护。在《TRIPS协定》里,作为美国的优势产业,软件是与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并行的一个保护对象。此外,上文提到建筑物的外观设计作为美术作品享有版权保护。这是很多人所不理解的。文化无所不在,那么,版权也应该无所不在。2007年,英国的创意产业之父霍金斯受北京市的邀请和我们在东三环国际版权交易中心进行了一个不超过20人的小范围会谈。我请他谈谈版权和文化的关系,他就在黑板上画了一个洋葱,说版权就是洋葱的内核,内核以外就是文化。霍金斯的这个比喻未必科学严谨,但却十分形象地说明了版权与文化的关系。

搞科学研究第一件事就是要确定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只有确定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我们才不会出现认知不对称的问题。《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指南》专门有一个章节叫“理顺术语”,提到在这个指南中有很多内涵相互重叠的术语,如版权、文化产品、作品、版权产业、创意产业、文化产业、文化经济等等。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呢?书中说到,版权产业往往被理解为创意产业、文化产业的同义词,但实际上它们是不一样的。就作品的使用而言,创意产业、文化产业是要将作品复制、传播出去,以实现其经济价值,版权产业则是依靠作品的版权资源来实现产业的价值。刘云山同志2013年有一个批示:“版权产业这一概念对多数人来讲还比较陌生,可做一些介绍,要把版权产业和文化产业的关系说清楚。”现在我们存在两个薄弱环节,一个是对文化和版权的关系了解不深,研究不到位,认识上有差距。江苏的同志讲,现在搞科技的不愿意谈专利,搞文化的不愿意谈版权。这种现象的确存在,而且是不利于文化发展的,因为我国的版权制度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客观存在,又是国际规则所约定的,是难以回避的。第二个薄弱环节就是面向全社会的版权宣传、介绍、普及很不够。

三、发展版权经济面临的新情况、新机遇、新挑战

在发挥版权的作用、挖掘版权经济价值方面,我们现在面临一些新情况、新机遇、新挑战。

1.新情况

第一个新情况,智力成果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或者说是一种决定性的作用,形成一种核心竞争力。核心竞争力强调人凭借自身的智慧来进行创造发明或者组织协调经济活动。人是不直接产生价值的,人通过创造出的智力成果在经济社会中的广泛应用,产生效益,进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这一点我们看得越来越清楚。中国是人口大国,人均占有资源有限。制约发展的因素非常多,我们现在的发展要调结构、转型,就是指要摆脱对资源的依赖,摆脱低效率的生产模式。从低效率、重污染的生产模式向更好的增长方式转变,我们就要依靠智力创新成果。创新成果主要表现为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创造与使用。版权也是推动增长的一个重要的因素。2007年我访日时,日本软件联盟秘书长梅田久送我一本他写的新书,他特别介绍说,书中有这样的观点:“20世纪是专利的时代,21世纪是版权的时代”。前面讲到我国版权经济贡献超过6%,实际统计的数字比这个还高,上海的统计数字已经超过11%了。文化和版权产业统计方法不同,范围、口径不同,对版权权重统计也不同,结论自然不同。

第二个新情况,互联网颠覆了以往的生产和传播方式。互联网既涉及到专利,也涉及到商标,但更多的是涉及到版权。在互联网所有的影视、音乐、舞蹈、戏剧、图书等产品中,我们搜寻最多的都是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我们在使用中为每一部作品适当付一点费用,这个总量就不得了。实际上我们绝大多数人并不排斥付费。我们传统的出版流程是先组稿,三审三校后,发排、印刷,再到流通、发行环节,互联网则把这些环节扁平化,把它们变成了一个环节,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颠覆了以往的生产和传播方式。

第三个新情况,美国等发达国家多年在WTO中居主导地位。在WTO多边框架下,众所周知,美国经常诉中国,欧洲也经常诉俄罗斯。现在美国开始摆脱多边框架,因为它发现在多边框架下自己沾不着太多便宜。现在发展中国家出于发展的需要对多边框架也很重视,因为多边框架有时能更好地维护弱小者的利益。在国际上,多边是比较容易达成公平的。在多边的框架下,美国和发达国家主导的局面在发生变化,所以大家会注意到,现在双边或者区域协定有取代多边的态势。比如说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战略伙伴协定》(TPP),以及美国和欧洲启动的《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协定》(TTP),两个协定所涉及的贸易额加起来占全球经济总量的70%,如果得以实施,多边框架可能会被闲置。从我们国家的情况来看,维持多边体制还是很重要的,这有利于主张我们不同于美国和欧洲的版权利益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主张南北平衡,还是比较客观公正的。如今年我国批准加入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经过近20年的讨论、磋商,美国和欧盟在该条约的认识上才基本趋于一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南北中间的分歧逐渐缩小,2012年该条约在北京成功缔结。目前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72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签署了该条约。

2.新机遇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才逐步进入工业社会,现在已经进入后工业社会,即知识经济社会。我们的机遇是什么?我们不必再重复以往几百年的历史,我们可以有一个更高的起点,可以实现一个新的跨越。比如,我们刚从农业社会跨过来,但我们的互联网产业很快在全球经济中总量排第二,总规模排第一。就版权来讲,中国有两个优势:首先,中国人在版权方面的创造力很强。目前我们的模仿太多,盗版太多,大家没有一门心思开发好作品,创作出的好作品又易被侵权,这是我们最大的问题。但同时这也是我们的优势,一旦有更好的创作环境,更多的好作品会源源不断地涌现;其次,我们还有一个最大的优势,就是我们市场规模大,这意味着我们的内需很大。实际上,小的国家难以完全通过内需来支撑版权产业,中国的文化市场足够支撑起版权产业,这是我们很大的优势。

与此同时,版权的价值在我国开始受到重视,市场逐步开始规范,与十年前相比有天壤之别。例如,以前视频网站使用别人作品并不付费,现在视频网站都说他们在版权上花费太多,快要付不起了,因为现在规范了,权利人拿到钱了。再比如央视,以往我们认为电视台就是使用别人的东西,现在我们发现,央视的版权资产也很大,盘活之后将是一个很大的增量。做得更好的是上海东方传媒集团,他们至少在四、五年前就来找我谈版权的资产和应用管理问题,现在他们直接的版权销售额就达到24亿,占总收入的14%。这个比例已经比较大了,但是和国际上相比差距还是很大,比如BBC总收入的29%来自版权的收入,时代华纳的数字则是43%。媒体一方面是作品使用者,另一方面它们也有自己的版权节目。

由此可见,中国要发展市场经济,要在文化上和别人竞争,就必须高度重视作为文化发展战略和基础性资源的版权,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十年前我们去卡拉OK场所收费,各种批评甚至抨击铺天盖地。我们面临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的双重压力。领导和群众都不理解,质疑我们怎么能收卡拉OK的钱呢?现在老百姓都知道,营业性的歌厅应当向词曲作者、音乐制作人付费,你使用了别人的作品怎么能不付费用呢?

这些年,国家一直在打击侵权盗版,也降低了刑事打击的门槛,版权保护的环境发生了很大改善。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企业,尤其是互联网企业和文化企业,都希望在合乎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开展经营。企业做得越大,守法的意识越强。我国的版权经济发展面临着一个很好的历史机遇。

3.新挑战

我国目前的情况是,一方面侵权盗版仍然严重;另一方面我们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强。对于侵权盗版的打击,在目前阶段,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很多学者认为政府不应该管这些,理由为它涉及的是民事权利。可是,既然是民事权利,为什么美国政府总是为版权找我们的碴儿呢?权利是民事权利,但是作品授权以后的使用不是个别人的事,而是社会性的。对这个问题,大家的认识现在比较一致了,政府在这段时间应该发挥作用。

所以,我们面临的挑战,第一个问题就是政府能不能发挥作用。严重的侵权盗版就是考验政府能否发挥作用,是否是一个高效的政府。

第二个问题,权利人的获酬权如何得到保证?这个问题重点在互联网方面,比如音乐作品,我们的作者很多时候拿不到钱。总部设在英国的国际唱片业协会主席多明戈曾介绍,他们现在已经摆脱了困境。2013年他们的音乐收费增长51.3%,首次超过10亿美元;表演权收费首次达到11亿美元,增长19%,占唱片业总收入的7.4%。与此同时,他们的实体音乐也在增长。比如2013年黑胶唱片的收入增长了32%,其中在英国增长了101%。整体情况是向好的方向发展。

目前在我国,视频网站在保证作者的获酬权方面做得相对比较好,另外有两个领域在互联网的获酬权方面值得重视,一个是音乐,一个是文字作品。就文字作品而言,大多数作家拿不到钱,有个别作家拿点儿钱,也主要因为给网站做了广告或形象宣传。解决了这个问题,我们才能推动互联网产业更大发展。现在像腾讯、百度这些网站并不缺钱,也愿意付费,但是作为使用者他们该如何付费?

第三个问题,网络环境下,使用者如何便捷地获得授权?这实际上回应了刚刚提出的问题,使用者想付费,钱交给谁?不可能一个一个来。比如音乐作品,多明戈介绍国际唱片业协会在全球拥有37,000万首音乐作品,这么大的量怎么能一个一个谈呢?没有获得授权的便捷方式,作品就不能广泛传播,最终损害的是公众利益。

第四个问题,法律制度的适用和创新问题。互联网出现后,我们曾思考,现存法律制度是否会永远延续下去,到人类社会的终结都不发生变化?黑格尔有一句名言,“现存的都是合理的”,马克思对此曾高度评价,并认为多数人不理解黑格尔这句话的真实涵义。“现存的都是合理的”这句话有它的产生条件和历史原因,它恰恰还暗含着“现存的都是注定要消亡的”这一合乎辩证法的逻辑。现在许多学者在思考技术变化以后的立法原则问题,并认为法律制度要根据生产传播方式的变化而变化,在作者获酬权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可以考虑采取更多样的授权方式。我赞成这样的观点。现在各国也有一些不同的做法。比如法国的“三振出局”法案和美国就有一些区别。法律存在适用性问题,法律制度也存在改进和创新的问题。

第五个问题,现在的文化单位在宏观上对版权经营不够重视,对版权的价值,以及对版权对经营的推动作用认识不足。我们的版权经营处于一个零散状态,每签一个合作,实际就进行了一次版权贸易,但是我们很少去规划:我们接下来的方向是哪里,我们今年要签什么样的版权作品,这些版权作品要在市场上形成多大规模?这其中当然还需要其他手段,但我们的确没有从版权角度去思考这些问题。中央文资办的同志很敏锐,对此专门进行了分析并指出,我国文化资产(指无形资产这部分)大多处于沉默状态,正如文资办王家新主任所言,文化领域的版权资产有多少是我们是不知道的,只知道去买,买来了以后出现后续使用不够的问题。还有很多版权在我们的仓库里,在总编室,我们不知道我们现在有多少书还有市场价值,有多少东西还在专有出版权有效期。国际上有一些出版商并不印书,他只是选取一个市场需求,找到最合适的作者写出来,然后通过售卖版权获得盈利。我们有些版权是可以卖掉的,但出版社很少注重销售版权。提倡出版“走出去”以后,大家觉得能“走出去”面子上好看,统计数字好看。但实现经济收益和占有市场才是“走出去”最终的目的。如果没有市场,走出去的图书没准儿就压在人家仓库里面,你跟人家签了50本书的对等协议,50本书的市场总量是多少?他卖给你的5本可能就比你50本的市场总量大。

第六个问题,版权的资产管理,这和上一个问题是相关联的。比如说租型,假如针对某一本书,出版社的发行部门认为已经没有市场了,只能卖出1万册。这时一个民营书商说他能卖5万册,那么出版社就可以向民营书商提供租型。实际上这体现的就是版权资产的价值,出版社在专有出版权期限内应该将资产效益发挥到最大。版权的资产管理还包括版权的登记、确权、评估、市场流动等,目前这些方面我们做得还不够。

第七个问题,数量和质量的问题。目前我国年产电影约600多部,影视剧约1万集,图书约42万种,总量不小。就电影产量而言,我们已经超过美国,那么我国电影产业的规模有没有美国大呢?不一定。就图书的品种而言,我们也是世界最大,但是我们所产生的总印数和总销售额相对有限。这种情形恰好和我们所处的发展阶段相符合:我们是经济大国,不是经济强国;我们是知识产权大国,不是知识产权强国。目前,我国专利、商标的登记量都是世界第一,版权的登记量中软件16万件,作品80多万件,考虑到版权登记工作目前还不完善,我认为中国目前应该享有权利的作品实际上不会少于一千万件。我们目前的问题是版权作品数量众多,但有价值的版权作品还是比较少。

(本文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2014年中国版权首期培训班上的讲课录音整理而成,发表时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