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对策
2014-09-15刘丽娟杨刚邱蕊
刘丽娟 杨刚 邱蕊
摘 要:随着旅游业不断发展,旅游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当前,旅游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愈发严重,主要表现为景区名称商标频被抢注,旅游线路、旅游活动安排及旅游商品抄袭严重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入手,既要强化旅游管理部门工作职能,又要提高旅游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同时还需要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关键词:旅游知识产权;旅游管理部门;旅游企业
中图分类号:F590.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24-0083-02
旅游业是现代朝阳产业,逐渐发展为我国服务型产业的重心。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突显。本文主要结合贵州省的一些实例,概括出我国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对策。
一、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问题
(一)景区名称商标频被抢注
很多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片面重视资源的开发、宣传、营运,忽视品牌建设与保护。有的旅游企业完全没有景区商标的概念,也有的虽然申请了商标,但商标注册范围过窄,扩展延伸不够,致使我国频繁发生有关企业和个人把历史古迹、风景名胜的名称抢注成商标的事例。“香格里拉”、“瘦西湖”、“武当山”、“黄山”等都在某个商标类别中被抢注。安徽省著名风景区“天柱山”、“九华山”被外省抢注成商标,并标高价出卖。海南省旅游行业的品牌——天涯海角,1997年被一公司抢先注册了包括“观光旅游”服务项目在内的6类“天涯海角及图标”商标。
贵州省旅游资源极其丰富,神秘雄奇的自然景观、古朴浓郁的民族风情、悠远凝重的历史文化和舒适宜人的氣候条件构成了贵州独特的旅游资源。然而面对景区名称被抢注的狂潮,贵州旅游几乎面临同样的尴尬。贵州梵净山被很多企业和自然人在药品、水泥、面粉、啤酒、矿泉水、玛瑙、保险、典当等类别,甚至还在宠物饲养、动物育种、墓碑等类别上被注册了商标。“西江千户苗寨”、“千户苗寨”已被贵州和上海的自然人抢注。其中,贵州两个自然人在6个商品类别上申请“西江千户苗寨”和“千户苗寨”商标共7件,上海的自然人夏某在45大类商品类别中,每类都申请了1件注册商标。黔东南州“朗德上寨”于2006年被上海的个人注册了全部类别的商标计45个,“青龙洞”、“和平村”亦被他人注册。截至2008年,使用贵州省景区名称申请商标注册共有1388件,省内景区自己申请的商标仅有61件,占总数的4.4%。省内其他主体以我省景区名称申请商标注册共599件,占总数的43.2%。省外申请人以贵州省景区名称申请商标注册达728件,占总数的52.4%[1]。可见,加强旅游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严峻。
(二)旅游线路模仿、抄袭现象严重
旅游线路往往分为普通旅游线路和特色旅游线路。开发设计并宣传旅游线路尤其是特色旅游线路需要付出大量的精力,而复制它却十分容易。由于未对旅游线路及时注册商标,很多旅游企业设计的旅游线路都不同程度地被复制、抄袭。如“自驾车重走丝绸之路”旅游线路是1998年四川某国际旅行社投巨资在全省首次开发的,在设计中,游客将以自驾车的方式从成都出发,经陕西、甘肃、青海环线旅游。不料这一旅游方式和旅游线路很快被省内外其他旅行社“抄袭”,该活动也因这些旅行社省略了开发成本的低价竞争而被迫中止。雷同的线路、混乱的市场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游客的购买欲望,影响了旅游业的整体发展。这一问题在贵州也很普遍。
(三)旅游活动安排、旅游商品简单“克隆”,缺乏吸引力
景区为提升旅游产品质量,增加景区吸引力,往往安排专人进行活动项目的创新和推广,如各种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等表演形式和游戏活动。同时为增加经济效益,旅游企业往往精心打造一些凝聚了当地的特色旅游信息和特色旅游文化的具有实用性、纪念性、礼品性的旅游商品出售。无论是旅游活动安排还是旅游商品都耗费了旅游企业的精力和财力。然而实践中,旅游项目、经营模式、旅游商品等“克隆”现象非常严重,假货、次货、低质旅游商品和服务泛滥,致使旅游吸引力大打折扣,影响了商品的品牌地位,降低了游客的购买欲望。贵州旅游商品市场仿冒较为严重。如被称为“东方第一染”的安顺手工蜡染长期被机器化大规模仿制,且价格低廉、质量低下,导致安顺蜡染的声誉在近些年大受打击。除此之外,贵州银饰、刺绣、服装服饰、雕塑、编织、民族乐器等旅游商品也往往因为生产规模小且分散,产品开发深度不够,企业法律保护意识不强而频频被复制、克隆。
二、旅游知识产权保护之对策
(一)强化旅游管理部门工作职能,解决当前突出问题
1.各省旅游管理部门应责成下级旅游管理部门全面调查掌握所在辖区的各类旅游景区的商标注册情况。对尚未申请注册的,督促相关单位尽快申请注册。必要时旅游管理部门可将辖区内的重要旅游景区名称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准许具有良好商誉、讲求诚信、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加以使用。已经注册的,要掌握其注册类别等信息,对重要的已被抢注的商标鼓励相关单位进行回购。
2.各地旅游管理部门还应与文化部门、遗产保护部门配合,加强对本地自然历史文化遗产(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民俗文化、民族特色旅游商品等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被誉为民族的DNA,“保护文化遗产,守望精神家园”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贵州是一个多民族杂居的省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丰富,主要有苗族古歌、刻道、侗族琵琶歌、侗族大歌、铜鼓十二调、木鼓舞、芦笙舞、傩戏、安顺地戏、彝族撮泰吉、木偶戏、布依族八音坐唱、布依戏、思南花灯戏、侗戏等。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贵州开展文化旅游的宝贵资源。贵州省旅游管理部门可责成下级旅游部门对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时申请商标或专利保护,并支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姓名注册商标。同时,贵州省独特的民族旅游商品资源丰富,比如银饰品、漆器、乐器、民族织品、刺绣、蜡画、蜡染、木雕、奇石等,因此有必要将独具特色的民族特征信物、标识申请商标。最后,贵州旅游管理部门可依托民族旅游村寨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贵州有众多民族风情浓郁、环境优美的民族村寨,已成功打造出以凯里巴拉河苗族文化旅游区、黎平肇兴侗族文化旅游区、贵定音寨布依族文化旅游区等为代表的少数民族乡村文化发展模式,西江千户苗寨、郎德上寨、平坝天龙屯堡等已成为国内外知名旅游景点[2]。为防御这些资源被抢注商标,相关旅游管理部门应尽快将这些民族村寨名称、民族村寨的物质、文化标识申请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3.组建旅游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协调处理保护工作。旅游管理部门作为旅游业发展的调控主体,队伍建设十分重要。为此必须在各级旅游管理部门中增设内设机构旅游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组建一支高效精干的旅游知識产权保护队伍,并形成一套完善的工作机制。
(二)提高旅游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1.提高旅游企业旅游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首先企业领导层要通过集中培训、向同行考察学习等方式快速积累旅游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学习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策略,尽早制定企业旅游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其次,要在企业上下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旅游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形成合力。
2.及时申请商标、专利。首先,旅游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商标注册,及时注册商标并扩大注册类别,有实力的企业可尽量申请在覆盖商品和服务类别的45大类商标上全部进行注册,有效避免商标流失。对于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外观设计、生产配方、生产技术等尽早申请专利。对于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专利,旅游企业可以将商标、专利许可出去,收取使用费,或者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达到了宣传品牌和增加经济收益的双重目的[3]。另外,旅游企业要加强市场监测,及时发现并打击侵权行为。
3.密切关注《商标初审公告》。《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因此,旅游企业和旅游管理部门对他人抢注的自己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以及时提出异议,以维护自身权利。如果商标已被他人注册成功,应密切关注商标市场的情况。如果抢注人商标注册后三年内没有使用,根据《商标法》第44条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此时要把握机会及时申请注册,夺回商标权[4]。
(三)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旅游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坚实保障
1.修改商标法。首先,应在商标法中规定,涉及各类景区名称、自然历史文化遗产、特色民俗等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加大审核力度,必要时需经申请人住所地的旅游管理部门审核。其次,加强对商标注册后的管理。《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这个条件太过宽松,可以缩短为2年,使商标炒卖的运作时间减少,压缩获利空间[4]。
2.制定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国家旅游局作为最高行业管理部门可制定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并随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修改完善。地方旅游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在与上位法不冲突的情况下制定地方性保护办法,以系统应对本地区旅游知识产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春丽.景区名称成“唐僧肉”,我省打响旅游商标“保卫战”[N].贵州民族报,2009-06-18(B03).
[2]文永辉.论贵州民族特色旅游商品的商标权保护[J].贵州社会科学,2013(6).
[3]费冬梅.从我市旅游景区商标抢注浅析商标抢注及应对[N].广元日报,2007-10-17(2).
[4]刘丽娟,杨刚,黄军.对旅游景区商标抢注现象的法律思考[J].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