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护理干预在43例肠梗阻患者围术期中的应用
2014-09-11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医院外一科护理部,江西 鹰潭 335000
综合护理干预在43例肠梗阻患者围术期中的应用
何芳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医院外一科护理部,江西 鹰潭 335000
目的对应用综合护理干预模式对接受手术治疗的肠梗阻疾病患者在围手术期内实施护理的临床效果进行研究。方法将我院收治的86例接受手术治疗的肠梗阻疾病患者按照入院时间分成对照组与观察组,对照组患者在围术期接受常规护理,观察组患者则是接受综合护理干预,对比分析两组患者的护理效果。结果观察组患者肠梗阻疾病控制效果明显优于对照组(P<0.05);肠道功能恢复正常时间、术后住院接受治疗总时间均较对照组发生显著缩短(P<0.05)。结论应用综合护理干预模式对接受手术治疗的肠梗阻疾病患者在围手术期内实施护理的临床效果非常明显。
综合护理;肠梗阻;围手术期
肠梗阻疾病是由于多种因素导致肠内容物在肠道中的运行状态受到阻碍,是常见急腹症之一。发病的期初梗阻部分会首先出现解剖与功能性病理学改变,随后出现体液与电解质流失现象,进而导致肠壁的循环功能出现障碍、坏死与感染,最后出现毒血症。因此该病应该及时进行有效治疗,尽早将病因解除,目前手术仍然是临床公认的治疗最有效方法。本次研究对接受手术治疗的肠梗阻疾病患者实施综合护理干预的效果进行评价分析的目的,将肠梗阻手术治疗患者展开了分组护理,并对其护理效果进行了对比分析,现汇报如下。
1 资料和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2012年1月至2014年1月我院收治接受手术治疗的肠梗阻患者86例作为研究对象,随机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各组患者43例。其中对照组男25例,女18例;年龄20~71岁,平均(39.7±1.6)岁;肠梗阻发病时间1~19h,平均(4.4±0.8)h;观察组男24例,女19例;年龄21~73岁,平均(39.9±1.5)岁;肠梗阻发病时间1~18h,平均(4.2±0.7)h。以上统计两组患者的三项自然指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纳入标准 ①影像学检查结果显示有明确的肠梗阻病灶存在。②肠梗阻疾病发病时间在24小时以内。③以往没有肠梗阻病史。④以往没有接受过手术治疗。⑤排除合并患有其他肠道疾病的可能。⑥患者年龄在20~75岁之间。⑦患者自愿参与本次研究[1]。
1.3 排除标准 ①影像学检查结果显示没有明确的肠梗阻病灶存在。②肠梗阻疾病发病时间在24小时以上。③以往有肠梗阻病史。④以往接受过手术治疗。⑤合并患有其他肠道疾病。⑥患者年龄在20岁以下,或在75岁以上。⑦患者不愿参与本次研究。
1.4 方法 对照组患者围术期接受常规护理,观察组患儿围术期接受综合护理干预,观察组具体护理内容包括:术前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在禁食状态下实施肠道减压、完善各项术前准备;术后进行监测生命体征、胃肠减压护理、积极防治各项并发症、科学的饮食护理、全面的健康教育、出院指导[2]。
1.5 观察指标 观察指标包括:两组患者的肠道功能恢复正常时间、术后住院接受治疗总时间、肠梗阻疾病控制效果等。
1.6 疗效评价 治愈:患者肠梗阻症状消失,术后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梗阻病灶消失,肠道功能恢复至正常水平。有效:肠梗阻症状减轻,术后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梗阻病灶基本消失,肠道功能明显改善。无效:没有达到上述要求[3]。
2 结果
2.1 肠梗阻疾病控制效果详见表1。
表1 两组患者肠梗阻疾病控制效果比较[例(%)]
2.2 治疗时间 对照组患者经手术治疗后(12.85±3.40)d肠道功能恢复正常,术后共计住院接受治疗(16.71±3.24)d;观察组患者经手术治疗后(8.99±2.14)d肠道功能恢复正常,术后共计住院接受治疗(11.24±2.31)d。两项观察指标各项数据组间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3 讨论
对于肠梗阻患者在接受手术治疗的围术期应该实施有效的综合护理干预,患者的自主能动性得到充分调动,积极应对各种神经压力,使患者机体的免疫力显著增强,对肠蠕动的恢复及浆液性渗出的吸收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使粘连现象尽可能减少。针对每位患者自身情况的不同,相关护理人员应该对其病情进行正确评估,在实施既定临床干预措施的前提下,进一步实施个性化护理干预,以保证能够取得最佳的临床护理服务效果[4]。
[1]黄志强.现代腹部外科学[M].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138-139.
[2]唐款秋,周少波.心理护理对肠梗阻的治疗作用探讨[J].中国医药指南,2010,18(18):110-111.
[3]杨书平.肠梗阻围术期护理干预效果观察[J].临床合理用药杂志,2012,15(11):168-169.
[4]王耀琴,郝彩琴,田丽萍.早期炎性肠梗阻肠外与肠内营养的护理[J].实用医技杂志,2009,14(30):4180-4181.
R4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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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517(2014)16-0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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