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疾病,婚姻有效吗
2014-09-10
伴侣 2014年10期
问:
我与妻子王某结婚不久,发现妻子隐瞒其患有皮肤病和慢性肾炎。虽说病情不算严重,但是每天用药气味熏人不说,也影响夫妻间的生活质量与幸福指数,我非常烦恼。让我更为恼怒的是,她婚前并未说明上述病史,这种隐瞒行为是极不道德的。我认为,她隐瞒多种疾病是一种欺骗行为,我可否以此起诉主张双方的婚姻无效?
答:
我国《合同法》虽规定了一方以欺诈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但是,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受《合同法》的调整。此外,依据《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规定,不宜结婚的疾病主要指,一方或双方患有遗传因素先天形成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如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以及艾滋病、淋病、梅毒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严重传染病。而你妻子所患有的皮肤病、慢性肾炎,不属于医学上认为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虽然你妻子在婚前隐瞒疾病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但你若以对方隐瞒病史、有欺骗行为主张婚姻无效,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